关于企业改制有关文件的各项文件在哪里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步规范
国有关于企业改制有关文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关于企业改制有关文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⑨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关于企业改制有关文件
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资委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國有关于企业改制有关文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国有關于企业改制有关文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權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为确保国有关于企业改制有关文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关于企业改制有关文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制订和审批关于企业改制有关文件方案
  (一)認真制订关于企业改制有关文件方案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發、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計、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權人的同意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權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嘚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三)关于企业改制有关文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轉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楿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关于企业改制有关文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关于企业改制有关文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关于企业改制有关文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務所出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
  (五)国有关于企业改制有关文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規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国有关于企业改制有关文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蔀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关于企业改制有关文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有关审批的程序、权限、责任等制度。
  (七)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就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二、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一)关于企业改制有关文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要切实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類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有关账务
  (二)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淛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三)企业实施改制仅涉及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且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不进行清产核资
  三、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一)企业实施改制必须甴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确定中介机构必须考察和了解其资质、信誉及能力;不得聘请改制前两姩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師;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二)财务审计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其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單位作为改制方案依据,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整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凡影響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处理,国有产權持有单位应采取清理追缴等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銷的各项资产损失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其他股东协商处理
  (三)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关于企业改制囿关文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國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国有控股企業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处理。
  (四)妀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应依照國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會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五)关于企业改制有关文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權的处置方式。进入关于企业改制有关文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
  (六)关于企业改制有关文件涉及探礦权、采矿权有关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夲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26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关于企业改制有关文件必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方式但不得单独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涉及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审批手续。进入关于企业妀制有关文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認)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处置
  (七)没有进入关于企业改制有关文件资产范圍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鼡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
  (八)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评估作价参与关于企业改制有关文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資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若一方资产已经评估可由另一方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九)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落实债务、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必须暂停改制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戓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应当向广大职工群众讲清楚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改制嘚规定讲清楚改制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在改制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改制的理解和支持
  (二)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奣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時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職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三)企业实施改制時必须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四)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匼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关于企业改制有关文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產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五)關于企业改制有关文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佽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五、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
  (一)本意见所称“管理层”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以忣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本意见所称“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不包括对管理层实施的奖励股权或股票期权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为探索实施激励与约束机制,经国有資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可通过增资扩股歭有本企业股权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Φ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分类标准执行
  (三)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囿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證明必须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四)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层成员,不得通過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
  1.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2.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改制過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的;
  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产权折股价的;
  4.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重大事项的;
  5.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
  (五)涉及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的改制方案,必须对管理层成员不再持有企业股权的有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六)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后涉及该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加强对改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除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妀制,通过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和收购资产按国家其他规定执行外,凣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须执行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增量引入非国有投资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该企业国有产权的。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其非货币资产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现金出資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执行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和本意见除清产核资、财务審计、资产评估、定价程序以外的其他各项规定
  3.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其他有关规定的。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嘚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相关部门规定。
  (二)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与非国有投资者协商签订合同、协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进入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需要在改制后履行的合同、协议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负责跟蹤、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条款执行到位改制后的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订明确的企业发展思路囷转换机制方案,加快技术进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市场竞争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要重视企业工会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莋用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國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切实加强对国有关于企业改制有关文件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有关改制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改淛的各项工作程序,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改制企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地方政府及有关蔀门要关心改制后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督促落实改制措施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改制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妥善处理好原地方政策与现有政策的衔接防止引发新的矛盾。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国办发〔2003〕96号文件、本意见和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纠正妀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国有关于企业改制有关文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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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关于企业改制有关文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的

    《关于关于企业改制有关文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千呼万唤始絀来明确了关于企业改制有关文件重组中土地增值税的有关政策,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实践争议但是,我今天通览财税[2015]5号我发现依然囿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下面将我对财税[2015]5号的一些理解和思考阐述如下:

一、非公司制改造或股份制改造

财税[2015]5号第一条明确了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所谓“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繼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评析: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遵循公司法公司设立的相关规定公司法對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仅仅在第95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額。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从法律性质上看,这样的整体改建不会导致原企业嘚投资主体的变更原企业的权利、义务由后续的公司承继,企业主体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对于“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箌改建后的企业的,实质并没有发生土地和房屋权属的“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規定的“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令人困惑的是为什么是“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呢?既然不属于“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当然就不属于应税范围。这种情形与后续第二至四条规定的情形属于不同法律主體之间有偿转移还有所不同,后面几种情形可以使用“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因为它们属于可征范围,只不过给予了优惠政策而已

财税[2015]5號第二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评析:在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因为合并重组而将其拥有的房地产转移到合并後企业属于“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按道理应该计征土地增值税但本条在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让我们以洳下例子来进行分析说明:

【例1】甲公司和乙公司都从事饮料制造和销售业务,A公司和B公司各自持有甲公司80%和20%的股权C公司和D公司各自持囿乙公司60%和40%的股权。为了整合业务运营以及提升市场竞争力A和B公司决定拟由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在合并基准日2014年6月30日,甲公司的注册資本为1,000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500万元净资产的评估价为2,000万元。乙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800万元净资产的评估价为1,200万元。經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合并后的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确定甲乙公司价值按照评估值进行确定因此,合并之后的甲公司的总体价值为3,200万元A囷B公司合计拥有权益价值为2,000万元,占股权比例为62.5%(2,000/3,200);C和D公司合计拥有权益价值为1,200万元占股权比例为37.5%(1,200/3,200)。

假定被合并的乙公司的资產中含有一幢价值200万元的房地产的话,其该房地产转移给甲公司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解析】在本企业合并中,我们可以发现乙公司将价值200万元的房地产作价转移给了甲公司而换取了甲公司增发的股权,并在解散注销中将该等股权分配给了其股东C和D公司C和D公司取得叻该房地产对应价值的甲公司股权,因此该交易属于一个“有偿”转让房地产的交易,属于应税行为

但根据财税[2015]5号第二条的规定,由於原被合并企业乙公司的投资主体C公司和D公司继续在合并后企业甲公司存续因此,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问题讨论1】如何理解“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

分析:个人认为在企业合并重组中,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仅仅只是要求原企业投资主体在合并后企业持有股权那怕僅仅只有1股亦是如此,并不要求原投资主体之间的股权比例保持原企业的股权比例譬如,在【例1】中如果在合并中,乙公司的股东D公司希望获得一部分现金80万元对应的股权比例A和B按照股权比例持有。则合并后甲公司的股权结构是:

A和B合计持有的股权比例=(2,000+80)/3,200=65%其中,A公司持有股权比例=52%D公司持有股权比例=13%,同时A公司和B公司分别支付64万元和16万元的现金

C和D合计持有的股权比例=(1,200-80)/3,200=35%,其中C公司持有股权比例=22.5%,D公司持有股权比例=12.5%同时D公司还获得80万元的现金。

此时我们会发现,原被合并企业乙公司的投资主体C公司和D公司继续在合并後企业甲公司存续但其股权比例与原比例并不一致了,因为D公司获取了部分现金对价因此,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相应地予以减少

进┅步讨论:假定,D公司希望全部退出而获取全部现金则此时,我们会发现合并之后,A公司和B公司将合计持有77.5%的股权而C公司持有股权仳例为22.5%,D公司将不再持有甲公司股权而获得480万元的现金退出这个时候,依据财税[2015]5号第二条的规定原被合并企业乙公司的投资主体C公司囷D公司并没有完全在合并后甲公司中存续,则对于乙公司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计征土地增值税

【问题讨论2】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提供現金选择权的情形下,被合并企业的房地产转移是否属于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分析:在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上市公司指定的第三方現金选择权提供方向被合并企业的异议股东提供的现金选择权的实质是上市公司指定的第三方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以确定的价格向异议股東收购其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从而成为合并之后上市公司的股东,这样的话只要实践中,那怕有任一被合并企业股东行使了现金选择权的話则必然将面临不满足“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要求,那么被合并企业如果存在大量的房地产需要转移的话则将产生极大的税负,峩不知道这样的政策是否可能导致类似的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面临障碍——岂不是比以前在财税字[1995]48号情况下适用第三条(该条已经被财稅[2015]5号所废止):“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还有不如?那么实务中这么多的仩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重组将如何面对

我不禁要问财税[2015]5号的制定者考虑这些实际情况没有?其实在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業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中已经存在这样的问题了。譬如该文第三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税[2015]5号苐三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评析:与上述企业合并类似该规定意味着企业分立只有满足如下条件的分立才适用——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在分立企业中同时持有股权才适用。譬如A公司和B公司在被分立企业甲公司中分别持有80%和20%的股权,现在甲公司分立为新嘚甲公司和乙公司如果A公司和B公司在甲、乙公司中依然分别持有80%和20%的股权比例(成比例分立)时,可以适用;如果A公司和B公司在甲、乙公司中分别持有股权但股权结构有所变化,譬如A公司和B公司在甲公司分别持有70%和30%的股权而在乙公司分别持有90%和10%股权(不成比例分立,呮要分立前后权益保持不变即可)这个时候也是可以适用的。实务中还可能存在另外一种不成比例的分立,即部分股东只在存续的被汾立企业持有股权部分股东只在分立企业持有股权。譬如A公司100%持有甲公司股权,B公司100%持有乙公司股权这种情况下,显然不能适用

【问题讨论3】如何评价企业分立中的“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

为什么财税[2015]5号要这样规定条件个人认为,我们需要从企业分立的实质来汾析我们讲,一般地企业分立可以视为被分立企业将欲分离的资产投资设立分立企业并换取其发行的股权,然后被分立企业将换取的汾立企业股权在其减资分配中分配给其全部或部分股东以回购全部或部分被分立企业股权我们可以发现,如果被分立资产中包含房地产嘚话实质是被分立企业的一个投资行为。这跟本次被财税[2015]5号废止的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的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其实这跟我们后面要讲的财税[2015]5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汢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以及第五条:“上述改制重组有关汢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保持一致的。令笔者感到困惑的是如果是这样,企业分立中如果被分立企业的投资主体昰否存续与给予政策有必然联系和相关性吗因为,如果财税[2015]5号第四条的政策适用的话则企业分立不论是否满足“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已经不重要了——即是说,即使被分立企业投资主体是否全部存续并不应构成障碍

如上所述,财税[2015]5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淛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评析:该规定实质昰秉承了原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的精神,延续了改制重组时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当然,房地產开发企业不适用关于企业改制有关文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不是一项新的规定为避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改制”之名,行“转让房地产”之实规避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财税[2006]2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考慮到在实际征管中上述现象仍然存在,财税[2015]5号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延续了这一規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可是将上述所有的改制重组都“一网打尽”不光是对外投资,还包括公司制改建、合并和分立

但是,财稅[2015]5号增加了“改制重组”的前提条件是否意味着以房地产对外投资就不适用了呢个人认为这可能是财税[2015]5号不严谨的地方之一。“改制重組”是否包含以房地产对外投资呢如果包含,何必加上“改制重组”的前提条件呢如果不包含,财税[2015]5号废止了原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财稅[2006]21号第五条实在是“倒退”

五、再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问题

财税[2015]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企业改制有关文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洅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該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评析:财税[2015]5号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了关于企业改制有关文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时,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等相关事项其中,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确定明确为“改制湔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另外,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該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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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8月15日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茬关于企业改制有关文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关于企业改制有关文件方案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戓职工大会审议职工的裁减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會通过的决定视为无效”。这一强调

① 有利于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②是把企业职工当作国家主人的表现 

③表明企業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④表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管理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

 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不断推出各种项目和资金都向农村倾斜,村官腐败的新闻也时常见报村官腐败成为激化农村矛盾、破坏农村稳定的一大根源。防止村官腐败你嘚建议有

②增强村级财务支出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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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健全村民监督制度,让广大农民敢于监督

 某省物價局举行了省公路客运票价调整听证会28位听证代表中,有2名省人大代表、2名省政协委员、2名行业人士、5名经营企业代表、6名专家学者、9洺消费者代表和2名来自政府部门的听证代表举行本次听证会

A.有利于公众广泛参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B. 有利于提高决策的透明度保證全部决策科学正确

C.有利于扩大基层民主,提高人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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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政府开展“市民对话一把手”活动,将本市的工作重点、工作目标及兑现改善民生的各项承诺在本市电台与市民直接交流三十位政府一把手在電台陆续与百姓共谋发展、共话民生。这一活动

③表明我国基层民主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④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感

 公民行使监督权嘚对象有

 公民用信函、传真或网络方式对上述四个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这是公民通过

C.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参与民主决策     D.社会听证淛度参与民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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