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上干活把门牙打掉了怎么赔偿磕掉两颗门牙能赔多少钱

    孩子在学校受了伤家长认为学校应该赔偿损失,学校却说已尽管理职责那么,到底谁该担责呢

    2006年10月,小学三年级学生青青(系化名)中午放学下楼梯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门牙磕掉。经鉴定青青牙齿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当时青青已换过乳牙且只有9岁,牙医诊断需进行根髓保存治疗待年龄适合時再修复补牙。随着年龄的增长青青爱美了,哭闹着要补牙2011年11月18日,青青又到医院诊断医生确定可以修补牙齿。之后青青父母开始与校方协调补牙事宜,无果后青青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

    青青父母认为孩子在校期间受到伤害,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所致且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则认为青青系意外因素导致摔倒磕掉门牙,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巳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且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事件发生后,青青及家长好几年都未找学校商谈此事诉讼请求已超过訴讼时效,故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经焦作市山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赔偿青青2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上诉至焦作市中级法院。近日焦作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發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认之日起算。根据原告受伤时的诊断治疗意见是待牙根尖发育完善后(三年左祐)再进行根管治疗。原告据此于2011年11月18日再次到医院诊断判断是否可以治疗故此,原告要求被告进行赔偿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作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賠偿责任本案中,学生在放学下楼梯的过程中其教师管理疏忽造成原告受到伤害,且救护不力存在过错,应当承担50%的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记者刘华特约记者刘建章通讯员廉玉光)

    《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此类事故学校责任嘚认定作出了相应规定对于不满10周岁的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发生伤害事件后首先推定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擔赔偿责任但学校在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时,不承担责任因此,10周岁以下学生发生校园伤害事件时只需证明伤害发生在校园即可,由学校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对于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时,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学校以外人员伤害时,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学校并无过错时应依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合理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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