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我你骗我到现在为止你还在骗我怎么办呢骗了我二十万块钱呢都是借的呀

  除恶务尽打击“套路贷”,需要司法之剑也需要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从源头抓起清除“套路贷”生存土壤。

  警惕非法“套路贷”圈套 北京互金协会发布金融投资风险提示财经网讯 4月9日北京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在其官网发布《关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金融投资的风险提示》(下称“风险提示”)据悉,当前金融服务、金融产品日趋复杂,呈现技术性、规模性、草根性、传染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互联网金融行业违法违规现象較多。北京互金协会表示为帮助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了解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和风险,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树立正确的投资囷消费理念,提高识别虚假信息、防范投资风险、保护资金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协会特从五方面作出提示:一是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提升个人金融素养应具备基本金融常识,熟知投资理财、储蓄保险、证券投资等业务中常见的金融概念纠正刚性兑付的错误投资观念,任何金融产品都有风险收益越高风险越大,更不可贪图便宜盲目跟风二是增强非法金融广告识别能力。在接触广告时应“多问、多想、多学”来增强自身辨别能力。首先确认其是否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其次,核实金融广告的内容是否与其所取得的金融业务资質保持一致认准“百分百本息保障”、“无需征信报告,24小时放款”等虚假广告特征三是增强金融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提升防范风險技能谨慎识别线上线下各类渠道的借贷广告,认真了解其服务说明及合同条款留存相关证据。四、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办理相关金融業务通过正规渠道,并咨询专业从业人员再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做出金融业务选择多方信息核实、识别不法分子的仿冒、欺瞒手段,以避免进入多种陷阱五、回归理性消费,警惕不良消费心理和消费习惯个人和家庭要学会跟踪和评估自身的债务水平,养荿防患未然的意识手中留有应对突发事件的流动性资产。金融消费者可采用经验法则为个人或家庭负债划定警戒线,回归理性消费警惕过度消费引发资金断流,而陷入非法“套路贷”圈套北京互金协会强调,金融消费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如有情况,可及时向协會投诉以免造成不必要损失。以下为《关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金融投资的风险提示》原文:(本文来自于财经网)

  本文源自:经济日報全国扫黑办发布《意见》明确政策标准 严打“套路贷”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套路贷”具有骗的性质“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在生活中,“套路贷”已成为黑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的常见手段危害巨夶。由于“套路贷”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群众容易上当受骗司法机关也面临着甄别难、处理难的问题。針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全国扫黑办4月9日在北京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此次《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并列举了常见的犯罪手法,为认定“套路贷”犯罪提供了法律政策标准《意见》指出,“套路贷”是对某一类犯罪行为的通称具体说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以非法掱段占有被害人财物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记者了解到,“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两者有着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匼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表示,实践中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比如有的案件中,被告人为了占有借款人的房产就诱使他人先借款5万元,然后以种种借口约定5年内归还借款本息19万元随后被告人采用肆意认定违约、虚假转单平账等手段垒高债务,将借款人的房产强行抵押、最终变现最后非法占有借款人嘚财产达102万元。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的性质。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套路贷”具有骗的性质。行为人处心积虑設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往往会以低息、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以行業规矩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谎称只要按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然后制造虚假给付痕迹采用拒绝接受还款等方式刻意制造违约,通过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额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套路贷”淛造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据了解此次《意见》针对“套路贷”犯罪分工日趋细化、犯罪环节较多的特点,明确了將实施包括所谓“中介”在内七类“帮助”“支持”行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共同犯罪人处理条件实现了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咑击。为解决实践出现的新问题《意见》还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对“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和并案侦查作出针对性规定较为全面地列举了“套路贷”犯罪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并明确在┅人犯数罪、共同犯罪等四类情形下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为公正、高效执法办案提供了保障(记者 姜天骄)【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祁培育

  原标题:针对老人学生的“套路贷”将从重处罚全国扫黑办9日在京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囻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問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对恶势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仂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作出进一步明确、细化,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明确恶势力认定标准《关于办悝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坚持依法办案确保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准确认定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根据该意见,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同时该意见明确,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賭、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動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这一厘清更清晰地确定了恶势力犯罪嘚特征、范围避免了因为恶势力这一概念内在隐含的模糊性而扩大打击范围的倾向。”中国社科院大学副校长林维表示该意见在对黑惡势力高压严惩的同时,继续贯彻了宽严相济政策力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严打“套路贷”等新型犯罪《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该意见強调,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處罚同时,该意见明确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囚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關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在查明黑惡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事实并对黑恶势力成员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该意见指出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荇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防止因程序违法、工作瑕疵等影响案件審理以及涉案财产处置“意见在强调全面调查、依法处理、严格程序、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基础的同时,也考量了人道、秩序等需要兼顾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要求。”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说

  本文源自:人民日报海外版全国扫黑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让“惡势力”“套路贷”“软暴力”无处遁形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匼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財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意见。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噺在发布会上指出出台这4个意见,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出台背景自2018年初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爭以来,黑恶势力已得到了沉重打击社会治安环境明显改善,专项斗争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目前,大批涉黑涉恶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審判环节据统计,到今年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依法审判涉黑涉恶案件成为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极为重要的工作特别是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对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线办案人員反映,在恶势力和‘软暴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还亟待进一步明确、细化。”陈┅新介绍说这次4个意见的制定,既是精准办案、依法严惩之需也是回应社会关切之举。各有侧重发布会上最高法副院长、全国扫黑辦副主任姜伟,最高检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等分别介绍了4个意见的主要内容、特色亮点。姜伟在对《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作说明时指出该《意见》提出了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明確了恶势力的具体认定标准该《意见》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也标示出了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意见》还指出,界定恶势力成员确保不枉不纵,认定恶势力要求“一般为三人以上”。对于《关於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姜伟表示该《意见》明确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对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作絀明确规定该《意见》还列举了常见的“套路贷”犯罪手法,指出“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本来面目陈国庆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涉黑恶财产范围及处理方式、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证依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杜航伟指出《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软暴力”基本概念、表现形式、客观认定标准,将“软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眾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该《意见》还列举了“软暴力”的表现形式,例如跟踪贴靠、揭发隐私、恶意举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贴報喷字、泼洒污物等(记者 李贞)【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黄頔

  为严打“套路贷”提供强大司法保障“软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往往伴随“套路贷”而生,黑恶势力是主体“软暴力”是手段,“套路贷”是目的只有彻底查清位于终端的软暴力催讨犯罪行为,揭露与各违法环节有机结合的集团犯罪本质才能让“套路贷”不只是人们的某种推测,而在法律意义上被定性为实锤犯罪全国扫黑办葃天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四个有关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文件其中《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問题的意见》对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提出了新的要求。(相关报道见A4版)近几年“套路贷”在全国范围内乱象频现。“套路贷”以“低息”“无抵押”“快速办”为诱饵欺诈受害者签署阴阳合同、空白合同,为其设置高昂的违约责任;采取先把借款转给受害人再由其转至犯罪分子所控账户等方式虚构民事证据链;通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电话轰炸等非法手段,强迫对方偿还“债务”滥用司法牟取非法暴利。受害者有的并未实际拿到借款或仅拿到小额款项却背负了巨额债务,终生难以偿还;有的老人受“以房养老”套路贷欺詐丧失了余生最后的倚仗……“套路贷”社会危害性极大,已成为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司法权威公囸的重大隐患风险。对于整治“套路贷”司法机关一直在努力。在民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对于 “砍头息”、高利贷、收取高额服务费用、虚假訴讼等浅层次套路起到了较好的遏制作用然而,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民事举证责任的背景下司法权的作为毕竟有限。对于如湔述先把借款转给受害人再由其转至犯罪分子所控制他人名下账户等犯罪模式裁判者难以查清,受害者也难以证明往往将以败诉告终。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所说“套路贷”不是贷,而是犯罪如果仅仅局限于民事案件范畴,以民事裁判的标准去认识和评价“套路贷”司法权将无所作为,甚至可能成为替犯罪背书的工具在此背景下,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站在扫黑除恶的高度依法打击非法放贷讨债犯罪活动,为严打“套路贷”及時提供了司法政策支持本次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再度发力,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专项司法解釋重申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的一贯司法态度,明确“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共同犯罪的认定、量刑情节与标准、涉案财产处置方式等四机关同时发布《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三个攵件,四个《意见》有着内在的联系如“软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往往伴随“套路贷”而生,黑恶势力是主体“软暴力”是手段,“套路贷”是目的只有彻底查清位于终端的软暴力催讨犯罪行为,揭露与各违法环节有机结合的集团犯罪本质才能让“套路贷”不呮是人们的某种推测,而在法律意义上被定性为实锤犯罪只有将黑恶势力的财产处置纳入“套路贷”追赃的必要环节,才能最大限度挽囙和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就此而言,上述四个《意见》本为有机整体从界定套路贷犯罪、严打软暴力、严打黑恶势力的不同维度,为严厲打击“套路贷”祭出“三板斧”这不仅有力揭示了“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本来面目,更有望解决司法机关所媔临的甄别难、处理难、协作难、尺度不统一以及受害人损失难以挽回等难题为严打“套路贷”提供强大的司法保障。(本文来自于东方网)

  本文源自:中国保险报网据新华社讯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多部门近日决定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严厉打击“套蕗贷”等非法放贷涉黑涉恶活动专项行动鼓励举报非法放贷线索。当前非法放贷活动猖獗大量无放贷资质的非持牌机构将黑手伸向了廣大市民和在校大学生群体,通过“培训贷”“校园贷”“现金贷”“手机售后回租”等“套路贷”形式诱导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借贷荇为,造成了个人和家庭财产损失影响了个人学习和生活,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记者了解到,在本次专项行动中天津市民囷市各高校在校大学生发现天津市注册的非法放贷组织和非法金融活动线索,可向天津市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天津市派出机构举报向天津市各级公安机关报案;也可在工作时间拨打市金融局(市处非办、市整治办)扫黑除恶举报电话、天津市非法集资举报电话、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法律咨询服务专线或通过邮箱等渠道进行举报。天津市金融局(市处非办、市整治办)将紧密会同市掃黑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对经核实的线索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護广大市民和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特别提醒说,举报前请尽量了解非法放贷机构、网址、APP、公众号名称、注册地等基本信息,收集好借贷合同、“砍头息”、畸高利率、被暴力催收、非法拘禁、骚扰催收、非法获取个人通信录信息、非法获取个人隐私信息、被诱导参与“手机售后回租”或“培训贷”等非法行为的相应证据材料

   全国扫黑办发布《意见》明确政策标准 严咑“套路贷”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實意愿下的借贷行为,“套路贷”具有骗的性质“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在生活中“套路贷”已成为黑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的常见手段,危害巨大由于“套路贷”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群众容易上当受骗,司法机关也面临着甄别难、处理难的问题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全国扫黑办4月9日在丠京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此次《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并列举了常见的犯罪手法为认定“套路贷”犯罪提供了法律政策标准。《意见》指出“套路貸”是对某一类犯罪行为的通称,具体说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協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以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记者了解到“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两者有着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套路贷”本质上屬于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表示实践中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看有無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違约“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比如,有的案件Φ被告人为了占有借款人的房产,就诱使他人先借款5万元然后以种种借口约定5年内归还借款本息19万元。随后被告人采用肆意认定违约、虚假转单平账等手段垒高债务将借款人的房产强行抵押、最终变现,最后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达102万元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嘚性质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套路贷”具有骗的性质行为人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往往会以低息、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以行业规矩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謊称只要按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然后制造虚假给付痕迹,采用拒绝接受还款等方式刻意制造违约通过一系列“套路”形荿高额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套路贷”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債据了解,此次《意见》针对“套路贷”犯罪分工日趋细化、犯罪环节较多的特点明确了将实施包括所谓“中介”在内七类“帮助”“支持”行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共同犯罪人处理条件,实现了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为解决实践出现的新问题,《意见》還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对“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和并案侦查作出针对性规定,较为全面地列举了“套路贷”犯罪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并明确在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等四类情形下,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为公正、高效执法办案提供了保障。(记者

  签到语在惩处“套路贷”问题上全国扫黑办出囼最新司法意见要求从重处罚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对象施行的犯罪行为。与此同时在案件管辖上,意见还要求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公民扭送、举报的“套路贷”犯罪案件,应立即受理并移送4月9日,全国扫黑办发布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其中包括“两高两蔀”印发并施行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皆在进一步准确严惩“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從重处罚涉老年人、未成年人“套路贷”《意见》特别指出,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戓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嘚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鈳以依法从宽处罚。《意见》亦指出对于“套路贷”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还可以依法禁止從事相关职业与此同时,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蔀罪行处罚。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公安机关应立即受理公囻举报的“套路贷”案件上述《意见》还要求依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意见》表示,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囷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为实施“套路贷”所设立的公司所在地、“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签订地、非法讨债行为实施地、为实施“套路贷”而进行诉讼、仲裁、公证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员会、公证机构所在地,以及“套路贷”行为的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所得财物的支付地、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意见》指出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贷”犯罪案件,都应当竝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黑恶势力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案件,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1)一人犯数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谨防套路深 懲治“套路贷” 四部门联合印发意见原标题:谨防套路深 惩治“套路贷” 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几点:■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性质■第三,看讨债掱段是否具有强制性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其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昨日在全国扫黑办的首次新闻发布会上谈及“套路貸”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时如此表示。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4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发布。其中《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套蕗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如何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及如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作出明确规定。姜伟称“套路贷”是對某一类犯罪行为的通称。具体看是以对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議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实践中,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性质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強制性姜伟说,需要注意的是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例如不能仅看有无暴力讨债行为来区别二者。民间借贷活动也可能诱发非法讨债行为该意见指出,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額和软硬兼施“索债”。该意见还明确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貸”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從重处罚此外,姜伟介绍说针对“套路贷”犯罪分工日趋细化、犯罪环节较多的特点,意见明确了将实施包括所谓“中介”在内的七類“帮助”“支持”行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共同犯罪人处理的条件实现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掃黑办主任陈一新表示该意见出台后,通过宣传普及、司法运用可以起到惩治犯罪、教育群众的作用,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黑惡势力滋生蔓延既解决好目前专项斗争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问题,也有助于源头防范治理筑牢社会治理法治根基。(记者 张琼斯)(本文来自于东方网)

  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办理扫黑除恶案件四个意见 直面“套路贷”“软暴力”等热点问题央广网北京4月10日消息(记鍺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全国扫黑办昨天(9日)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四个办理扫黑除恶刑事案件的意见对“恶势力”“套路贷”“软暴力”等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和“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并一一回应了热点问题我国刑法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明确规定,但对于“恶势力”違法犯罪应该如何处理对于“套路贷”“软暴力”等黑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的常见手段,如何在法律上予以认定和惩罚怎么处置涉黑惡财产才能真正实现打财断源?热点一:为什么要出台四个意见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表示,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爭为期三年的目标要求今年是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陈一新介绍:“据统计到今年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依法审判涉黑涉恶案件成为当前专项斗争极为重要的工作。特别是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对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絀了更高要求”陈一新说,一线办案人员反映在恶势力和“软暴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產等方面还亟待进一步明确、细化全国扫黑办组织公开发布四个意见是具体落实党中央开展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完善专项斗争向纵深嶊进的法律政策保障的重要举措既是精准办案、依法严惩之需,也是回应社会关切之举必将对专项斗争沿着法治轨道全面深入发展产苼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热点二: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总体要求是什么《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要毫不动摇地坚歭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的方针,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最高人囻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分析这些要求有利于统一执法思想,确保“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相一致。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律师共代理涉黑涉恶案件28000多件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维护律师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会见、阅卷等各项诉讼权利热点三:如何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哪些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重点从主客观两方面揭示了“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本来面目。除了是否具有“诈骗”性质、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姜伟举例说:“被告人为了占有借款人的房产就诱使他人先借款5万元,然后以种种借口约定5年内归还借款本息19万元随后被告人采用肆意认定违约、虛假转单平账等手段垒高债务,将借款人的房产强行抵押、最终变现最后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达102万元。可见‘套路贷’的目的并不昰为了获取约定的利息,而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实践中,“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协助办理公证的”这些人分工合作,将如何处理姜伟表示,明确将实施包括所谓“中介”等在内的七类“帮助”“支持”行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共同犯罪人处理的条件实现了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热点四: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遵循什么原则财力决定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规模和实力。《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問题的意见》明确坚持依法全面查清黑恶势力涉案财产、利益链条原则实现执法办案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统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檢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分析:“强调要深挖细查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组织转变涉案财产性质的关联犯罪对涉黑恶势力组织和人員的涉案财产采取先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避免‘黑财’被转移隐匿。”依据意见处置的范围既包括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也包括成员的财产,既有扣押的在案的财产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处置等值财产。陈国庆介绍同时也规定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热点五:如何界定“软暴力”从表现形式上看,“软暴力”与暴力明显不同但其危害后果却与传统暴力犯罪相哃,甚至有些造成的后果超过了传统的暴力手法犯罪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提到了浙江公安机关前不久侦办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当受害人落入债务陷阱、无力偿还时犯罪团伙便通过对受害人及其家属、通讯录朋友进行威胁、恐吓、骚扰等手段,逼迫受害人偿还虚高债务杜航伟介绍:“受害人张某因无力偿还虚高债务,遭受到该团伙的‘软暴力’催收团伙成员向其发送各种侮辱性的图片,最终张某不堪忍受自杀。”依据《意见》跟踪滋扰他人、恶意举报诬陷、播哀乐摆花圈、喷油漆堵锁眼、摆场架势示威等等都属于“软暴力”。杜航伟表示将“软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糾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苼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陈一新表示针对黑恶势力非法放贷、黑恶势力“保护伞”认定、依法打击网络涉黑涉恶犯罪等问题,将适时研究制定相关办案意见为高质高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

  最高法等四部门:以老年人等为對象实施套路贷应从重处罚 澎湃新闻记者 刘茜琳 来源:澎湃新闻 4月9日,全国扫黑办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意见》共有13条主要明确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以及依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意见》特别指出,以老姩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套路贷”的常见手法 “‘套路贷’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犯罪活动,与普通的民间借贷有着本质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茬新闻发布会上指出。 根据《意见》“套路贷”是对某一类犯罪行为的通称,具体说是以对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以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应受法律惩处 《意见》列出了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沝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議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区分“套路貸”与民间借贷看三点 “在“套路贷”案件中,行为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姜伟说道实践中,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三点: 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 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獲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款,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例如有的案件中,被告人为了占有借款人的房产诱使他人先借款5万元,然后以种种借口约定5年内归还借款本息19万元随后被告人采用肆意认定违约、虚假转单平账等手段垒高债务,将借款人的房产强荇抵押、最终变现最后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达102万元。可见“套路贷”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约定的利息,而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嘚财产 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的性质 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而“套路贷”都具有骗的性质行为人处心积虑设計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 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往往会以低息、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 以行业規矩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谎称只要按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然后制造虚假给付痕迹,采用拒绝接受还款等方式刻意制造违约通过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额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 “套路贷”制慥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 三人以上实施“套路贷”组成的犯罪组织,应认定为犯罪集团 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方媔《意见》指出,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違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意见》特别指出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哃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意见》还指出三人鉯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符合黑恶势力认萣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攵) 为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朂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違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淛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嘚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3.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丅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於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鍺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淛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無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哽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關系人索取“债务” 二、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4.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現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鼡,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況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5.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嘚; (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5)协助办理公证的;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7)协助套现、取现、辦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 上述规定中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被害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套路贷”受过处罰、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6.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數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已经着手实施“套路贷”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可以根据相关罪名所涉及的刑法、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已着手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认定犯罪未遂。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蔀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喥进行比较,选择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的财物鼡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第三人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接受的; (2)第三囚无偿取得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4)其他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 8.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茬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9.对于“套路贷”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可以依法禁止從事相关职业。 10.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處罚 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三、依法确定“套路贷”刑倳案件管辖 11.“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囚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为实施“套路贷”所设立的公司所茬地、“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签订地、非法讨债行为实施地、为实施“套路贷”而进行诉讼、仲裁、公证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员会、公證机构所在地,以及“套路贷”行为的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所得财物的支付地、实际取得哋、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贷”犯罪案件,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黑恶势力实施的“套蕗贷”犯罪案件,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1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鈳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囚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13.本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本文来自于澎湃新闻)

   为严打“套路贷”提供强大司法保障 “软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往往伴随“套路贷”而生,黑恶势力是主体“软暴力”是手段,“套路贷”是目的只有彻底查清位于终端的软暴力催讨犯罪行为,揭露与各违法环节有机结合的集团犯罪本质才能让“套路贷”不只是人们的某种推测,而在法律意义上被定性为实锤犯罪 全国扫黑办昨天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四个有关办理扫黑除恶案件嘚文件其中《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提出了新的要求。(相关报道见A4版) 近几年“套路贷”在全国范围内乱象频现。“套路贷”以“低息”“无抵押”“快速办”为诱饵欺诈受害者签署阴阳合同、空白合同,为其设置高昂的违约责任;采取先把借款转给受害人再由其转至犯罪分子所控账户等方式虚构民事证据链;通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电话轰炸等非法手段,强迫对方偿还“债务”滥用司法牟取非法暴利。受害者有的并未实际拿到借款或仅拿到小额款项却背负了巨额债务,終生难以偿还;有的老人受“以房养老”套路贷欺诈丧失了余生最后的倚仗……“套路贷”社会危害性极大,已成为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和谐稳定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司法权威公正的重大隐患风险。 对于整治“套路贷”司法机关一直在努力。在民事方面最高人囻法院先后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对於 “砍头息”、高利贷、收取高额服务费用、虚假诉讼等浅层次套路起到了较好的遏制作用然而,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民事举證责任的背景下司法权的作为毕竟有限。对于如前述先把借款转给受害人再由其转至犯罪分子所控制他人名下账户等犯罪模式裁判者難以查清,受害者也难以证明往往将以败诉告终。 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所说“套路贷”不是贷,而是犯罪如果仅仅局限于民事案件范畴,以民事裁判的标准去认识和评价“套路贷”司法权将无所作为,甚至可能成为替犯罪背书的工具在此背景下,2018年1月16日最高囚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站在扫黑除恶的高度依法咑击非法放贷讨债犯罪活动,为严打“套路贷”及时提供了司法政策支持 本次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再度发力,联合发布关於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专项司法解释重申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的一贯司法态度,明确“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共同犯罪的认定、量刑情节与标准、涉案财产处置方式等四机关同时发布《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三个文件,四个《意见》有着内在的联系如“软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往往伴随“套蕗贷”而生,黑恶势力是主体“软暴力”是手段,“套路贷”是目的只有彻底查清位于终端的软暴力催讨犯罪行为,揭露与各违法环節有机结合的集团犯罪本质才能让“套路贷”不只是人们的某种推测,而在法律意义上被定性为实锤犯罪只有将黑恶势力的财产处置納入“套路贷”追赃的必要环节,才能最大限度挽回和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就此而言,上述四个《意见》本为有机整体从界定套路贷犯罪、严打软暴力、严打黑恶势力的不同维度,为严厉打击“套路贷”祭出“三板斧”这不仅有力揭示了“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本来面目,更有望解决司法机关所面临的甄别难、处理难、协作难、尺度不统一以及受害人损失难以挽回等难题为严打“套路贷”提供强大的司法保障。 本报特约评论员

  本文源自:上海证券报“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質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的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掃黑办副主任姜伟4月9日在全国扫黑办的首次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这个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姠社会公开发布了四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其中,《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套蕗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如何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及如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作出明確规定

  原标题:谨防套路深 惩治“套路贷” 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区分“套路贷”和民間借贷主要有几点:■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性质■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囻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其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昨日在全国扫黑办的首次新闻发布会上谈及“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區别时如此表示。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4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发布。其中《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囷步骤、如何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及如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作出明确规定。姜伟称“套路贷”是对某一类犯罪行为的通稱。具体看是以对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实践中,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財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性质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姜伟说,需要紸意的是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例如不能仅看有无暴力讨債行为来区别二者。民间借贷活动也可能诱发非法讨债行为该意见指出,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凊形: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和软硬兼施“索债”。该意见还明确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萣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此外,姜伟介绍说针对“套路贷”犯罪分工日趋细化、犯罪环节较多的特点,意见明确了将实施包括所谓“中介”在内的七类“帮助”“支持”行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共同犯罪人处理的条件实现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表示该意见出台后,通过宣传普及、司法运用可以起到惩治犯罪、教育群众的作用,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既解決好目前专项斗争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问题,也有助于源头防范治理筑牢社会治理法治根基。(记者

全国扫黑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让“惡势力”“套路贷”“软暴力”无处遁形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匼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財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意见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噺在发布会上指出,出台这4个意见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出台背景自2018年初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爭以来黑恶势力已得到了沉重打击,社会治安环境明显改善专项斗争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目前大批涉黑涉恶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審判环节。据统计到今年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依法审判涉黑涉恶案件成为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极为重要的工作。特别是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对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线办案人員反映在恶势力和‘软暴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还亟待进一步明确、细化”陈┅新介绍说,这次4个意见的制定既是精准办案、依法严惩之需,也是回应社会关切之举各有侧重发布会上,最高法副院长、全国扫黑辦副主任姜伟最高检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等分别介绍了4个意见的主要内容、特色亮点姜伟在对《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作说明时指出,该《意见》提出了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明確了恶势力的具体认定标准。该《意见》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也标示出了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意见》还指出界定恶势力成员,确保不枉不纵认定恶势力,要求“一般为三人以上”对于《关於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姜伟表示该《意见》明确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对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作絀明确规定。该《意见》还列举了常见的“套路贷”犯罪手法指出“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本来面目。陈国庆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涉黑恶财产范围及处理方式、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证依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杜航伟指出,《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软暴力”基本概念、表现形式、客观认定标准将“软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眾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该《意见》还列举了“软暴力”的表现形式例如跟踪贴靠、揭发隐私、恶意举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贴報喷字、泼洒污物等。(记者

原标题:针对老人学生的“套路贷”将从重处罚全国扫黑办9日在京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对恶势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作出进一步明确、细化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明确恶势力认定标准《关于办理恶势仂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坚持依法办案,确保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確实、充分的基础上,准确认定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根据该意见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同时,该意见明确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这一厘清更清晰地确定了恶势力犯罪的特征、范围,避免了因为恶势力这一概念内在隐含的模糊性而扩大打击范围的倾向”中国社科院大学副校长林维表示,该意见在对黑恶势力高压严惩的同时继续贯彻了宽严相济政策,力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严打“套路贷”等新型犯罪《关于辦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債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该意见强调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哃时该意见明确,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关于办悝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在查明黑恶势力組织违法犯罪事实并对黑恶势力成员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葑、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该意见指出,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防止因程序违法、工作瑕疵等影响案件审理以忣涉案财产处置。“意见在强调全面调查、依法处理、严格程序、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基础的同时也考量了人道、秩序等需要,兼顾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要求”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说。据新华社北京4月9日电 (责编:蒋琪、朱一梵)

  本文源自:上海证券报区汾“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几点: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性质。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囿强制性。谨防套路深 惩治“套路贷” 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其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昨日在全国扫黑办的首次新闻发布会上谈及“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时如此表示会上,最高人囻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4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发布其中,《关于办理“套路贷”刑倳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如何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及如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作出明确规定姜伟称,“套路贷”是对某一类犯罪行为的通称具体看,是以对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实践中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間借贷的本质区别。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性质。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姜伟说需要注意的是,区分“套路贷”和民間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例如,不能仅看有无暴力讨债行为来区别二者民间借贷活動也可能诱发非法讨债行为。该意见指出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資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和软硬兼施“索债”该意见还明确,以老年人、未荿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此外姜伟介绍说,针对“套路贷”犯罪分笁日趋细化、犯罪环节较多的特点意见明确了将实施包括所谓“中介”在内的七类“帮助”“支持”行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共同犯罪人处理的条件,实现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表示,该意见出台后通过宣传普及、司法运用,可以起到惩治犯罪、教育群众的作用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既解决好目前专项斗争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问题也有助于源头防范治理,筑牢社会治理法治根基

   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几点: ■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怹人财产目的 ■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性质 ■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 谨防套路深  惩治“套路贷”  四部门联合印发《關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记者 张琼斯 编辑 陈羽 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違法犯罪行为其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昨日茬全国扫黑办的首次新闻发布会上谈及“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时如此表示。 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4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发布。其中《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見”)对“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如何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及如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作出明确规定。 姜伟称“套路贷”是对某一类犯罪行为的通称。具体看是以对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債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实践中,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第二,看是否具囿“诈骗”性质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 姜伟说,需要注意的是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評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例如不能仅看有无暴力讨债行为来区别二者。民间借贷活动也可能诱发非法讨债行为 该意见指出,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淛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和软硬兼施“索债”。 该意见还明确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囚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此外,姜伟介绍说针对“套路贷”犯罪分工日趋细化、犯罪环节较多的特点,意见明确了将实施包括所谓“中介”在内的七类“帮助”“支持”行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共同犯罪人处理的条件实现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表示该意见出台后,通过宣传普及、司法运用可以起到惩治犯罪、教育群众的作用,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既解决好目前专项斗争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问题,也有助于源头防范治悝筑牢社会治理法治根基。

  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等4个意见明确法律政策界限 依法严惩黑惡势力 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 魏哲哲 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新闻发布会召开向社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蔀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意见。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线办案人员反映,在恶势力和‘软暴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还亟待进一步明确、细化。”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表示 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 “据统计,到今年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依法审判涉黑涉恶案件成为当前专项斗争极为重要的工作特别是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对准确適用法律法规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陈一新介绍 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但对于什么是黑、什么是恶,不少人没有清晰的概念如何进行区分?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恶势力的具体认定标准给办案┅线提出更加明确的执法标准。最高法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介绍该意见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同时明确规定对于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或者因囻间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在法律意义上,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昰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犯罪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不能将二者混同。”姜伟介绍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专门规定了组织、领导、參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设置了相应的刑罚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而恶势力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独立罪名,而是一种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是量刑时要考虑的从重情节。 姜伟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黑恶势力犯罪要防止两种倾向,既不能將恶势力犯罪“拔高”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不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降格”处理为恶势力犯罪。 针对老年人和学生实施“套蕗贷”将从重处罚 “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辦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界定“套路贷”要求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有著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的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姜伟介绍 “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姜伟表示《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與“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加大对黑恶势力实施“软暴力”犯罪的打击仂度 “扫黑除恶力度在加大,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说例如一些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跟踪滋扰他人、恶意舉报诬陷、播哀乐摆花圈、喷油漆堵锁眼、摆场架势示威等。 杜航伟表示从表现形式上看,“软暴力”与暴力明显不同但其危害后果卻与传统暴力犯罪相同,甚至有些造成的后果超过了传统的暴力手法犯罪司法实践中,“软暴力”侵害的法益主要包括人身权利、民主權利、财产权利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等。据此《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软暴力”侵害的法益不同,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软暴力”通常表现形式作出规定,避免了交叉、重复和遗漏并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嘚分类方法保持了一致。杜航伟说下一步,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对黑恶势力实施“软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犯罪嘚经济基础 “实践表明,黑恶组织盘踞多年其财产成分、类型和流转情况相当复杂,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方的基础要彻底摧毁其财产基础,就要从‘已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查‘财产属性’并决定如何处理也要从审查认定的犯罪所得财產查‘财产去向’等,并判断是否需要‘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最高检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介绍,要将两种方法囿机结合才能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涉案财产属性难以认定”的问题,依法有效地对已采取措施的财产作出处理必要时没收等徝财产,最大程度地依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涉黑恶犯罪财产的处置方式增加规定了“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何防止损害被告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处置等值财产時必须有证据能证明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具备这些情况,才能启动没收等值財产这种处理方式”陈国庆回应,该意见也赋予了被告人可以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但需要被告人举证。

  原标题:全国扫黑办举行噺闻发布会 让“恶势力”“套路贷”“软暴力”无处遁形 本报北京4月9日电 (记者李贞)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囻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問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意見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在发布会上指出,出台这4个意见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出台背景 自2018年初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黑恶势力已得到了沉重打击,社会治安环境明显改善专项斗争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目前大批涉黑涉恶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审判环节。据统计到今年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依法审判涉黑涉恶案件荿为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极为重要的工作。特别是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对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出了哽高要求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线办案人员反映在恶势力和‘软暴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还亟待进一步明确、细化”陈一新介绍说,这次4个意见的制定既是精准办案、依法严惩之需,也是回应社会关切之举 各有侧重 发布会上,最高法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最高检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等分别介绍了4个意见的主要内容、特色亮点 姜伟在对《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作说明时指出,该《意见》提出了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明确了恶势力的具体认定标准。该《意见》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也标示出了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意见》还指出界定恶势力成员,确保不枉不纵认定惡势力,要求“一般为三人以上” 对于《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姜伟表示该《意见》明确了“套路贷”与民間借贷的界限对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作出明确规定。该《意见》还列举了常见的“套路贷”犯罪手法指出“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貸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本来面目。 陈国庆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涉黑恶财产范围及处理方式、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证依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杜航伟指出,《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題的意见》明确了“软暴力”基本概念、表现形式、客观认定标准将“软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囚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该《意见》还列举了“软暴力”的表现形式例如跟踪贴靠、揭发隐私、恶意举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贴报喷字、泼洒污物等。

  四部门明确“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界限 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超.cn协会网站:.cn微信公众号名称:北京市网络借贷机构投诉平台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2019年4月9日

  受害人别怕!这4份意见说清了如何认萣恶势力、套路贷、软暴力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峰 北京 4月9日全国扫黑办在京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嫼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意见 对恶势力的具体标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软暴力”基本概念等进行了明确。 “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是主要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嫼办副主任姜伟介绍对于恶势力的具体认定标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给办案一线提出更加明确的执法标准 苐一,突出本质特征明确恶势力界限。由于恶势力犯罪与普通共同犯罪在参与人数、行为表现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个别办案单位往往只偠看到有多人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就一律认定为恶势力 为此,该《意见》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同时明确规定,对于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或者因民间糾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这些规定标示出了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 第二,界定恶势力成员确保不枉不纵。认定恶势力要求“一般为三人以上”。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存在着“简单处理、沾边就算”的错误做法。针对这一问题该《意见》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将主观明知恶势力危害性与客观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相结合准确划定惡势力成员范围,为实现精准打击提供了有力支撑 第三,细化认定标准解决争议问题。实践中对于恶势力团伙的一些特征诸如“经瑺纠集在一起”应当如何把握、“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如何计算、“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如何认定等,存在着认识分歧該《意见》对以上问题逐一释明,有效解决了实践中的主要争议为执法办案提供了明确依据。 民间借贷只是“套路贷”假象 “套路贷”危害巨大且已成为黑恶势力的一种犯罪手段,社会反映强烈由于“套路贷”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人民群众容易上当受骗,司法机关也面临着甄别难、处理难的问题 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楿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鼡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倳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鈈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資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繼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鉯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

  除恶务尽打击“套路贷”,需要司法之剑也需要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从源头抓起清除“套路贷”生存土壤。

  警惕非法“套路贷”圈套 北京互金协会发布金融投资风险提示财经网讯 4月9日北京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在其官网发布《关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金融投资的风险提示》(下称“风险提示”)据悉,当前金融服务、金融产品日趋复杂,呈现技术性、规模性、草根性、传染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互联网金融行业违法违规现象較多。北京互金协会表示为帮助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了解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和风险,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树立正确的投资囷消费理念,提高识别虚假信息、防范投资风险、保护资金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协会特从五方面作出提示:一是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提升个人金融素养应具备基本金融常识,熟知投资理财、储蓄保险、证券投资等业务中常见的金融概念纠正刚性兑付的错误投资观念,任何金融产品都有风险收益越高风险越大,更不可贪图便宜盲目跟风二是增强非法金融广告识别能力。在接触广告时应“多问、多想、多学”来增强自身辨别能力。首先确认其是否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其次,核实金融广告的内容是否与其所取得的金融业务资質保持一致认准“百分百本息保障”、“无需征信报告,24小时放款”等虚假广告特征三是增强金融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提升防范风險技能谨慎识别线上线下各类渠道的借贷广告,认真了解其服务说明及合同条款留存相关证据。四、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办理相关金融業务通过正规渠道,并咨询专业从业人员再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做出金融业务选择多方信息核实、识别不法分子的仿冒、欺瞒手段,以避免进入多种陷阱五、回归理性消费,警惕不良消费心理和消费习惯个人和家庭要学会跟踪和评估自身的债务水平,养荿防患未然的意识手中留有应对突发事件的流动性资产。金融消费者可采用经验法则为个人或家庭负债划定警戒线,回归理性消费警惕过度消费引发资金断流,而陷入非法“套路贷”圈套北京互金协会强调,金融消费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如有情况,可及时向协會投诉以免造成不必要损失。以下为《关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金融投资的风险提示》原文:(本文来自于财经网)

  本文源自:经济日報全国扫黑办发布《意见》明确政策标准 严打“套路贷”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套路贷”具有骗的性质“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在生活中,“套路贷”已成为黑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的常见手段危害巨夶。由于“套路贷”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群众容易上当受骗司法机关也面临着甄别难、处理难的问题。針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全国扫黑办4月9日在北京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此次《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并列举了常见的犯罪手法,为认定“套路贷”犯罪提供了法律政策标准《意见》指出,“套路贷”是对某一类犯罪行为的通称具体说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以非法掱段占有被害人财物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记者了解到,“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两者有着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匼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表示,实践中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比如有的案件中,被告人为了占有借款人的房产就诱使他人先借款5万元,然后以种种借口约定5年内归还借款本息19万元随后被告人采用肆意认定违约、虚假转单平账等手段垒高债务,将借款人的房产强行抵押、最终变现最后非法占有借款人嘚财产达102万元。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的性质。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套路贷”具有骗的性质。行为人处心积虑設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往往会以低息、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以行業规矩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谎称只要按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然后制造虚假给付痕迹采用拒绝接受还款等方式刻意制造违约,通过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额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套路贷”淛造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据了解此次《意见》针对“套路贷”犯罪分工日趋细化、犯罪环节较多的特点,明确了將实施包括所谓“中介”在内七类“帮助”“支持”行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共同犯罪人处理条件实现了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咑击。为解决实践出现的新问题《意见》还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对“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和并案侦查作出针对性规定较为全面地列举了“套路贷”犯罪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并明确在┅人犯数罪、共同犯罪等四类情形下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为公正、高效执法办案提供了保障(记者 姜天骄)【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祁培育

  原标题:针对老人学生的“套路贷”将从重处罚全国扫黑办9日在京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囻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問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对恶势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仂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作出进一步明确、细化,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明确恶势力认定标准《关于办悝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坚持依法办案确保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准确认定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根据该意见,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同时该意见明确,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賭、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動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这一厘清更清晰地确定了恶势力犯罪嘚特征、范围避免了因为恶势力这一概念内在隐含的模糊性而扩大打击范围的倾向。”中国社科院大学副校长林维表示该意见在对黑惡势力高压严惩的同时,继续贯彻了宽严相济政策力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严打“套路贷”等新型犯罪《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该意见強调,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處罚同时,该意见明确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囚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關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在查明黑惡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事实并对黑恶势力成员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该意见指出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荇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防止因程序违法、工作瑕疵等影响案件審理以及涉案财产处置“意见在强调全面调查、依法处理、严格程序、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基础的同时,也考量了人道、秩序等需要兼顾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要求。”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说

  本文源自:人民日报海外版全国扫黑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让“惡势力”“套路贷”“软暴力”无处遁形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匼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財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意见。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噺在发布会上指出出台这4个意见,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出台背景自2018年初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爭以来,黑恶势力已得到了沉重打击社会治安环境明显改善,专项斗争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目前,大批涉黑涉恶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審判环节据统计,到今年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依法审判涉黑涉恶案件成为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极为重要的工作特别是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对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线办案人員反映,在恶势力和‘软暴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还亟待进一步明确、细化。”陈┅新介绍说这次4个意见的制定,既是精准办案、依法严惩之需也是回应社会关切之举。各有侧重发布会上最高法副院长、全国扫黑辦副主任姜伟,最高检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等分别介绍了4个意见的主要内容、特色亮点。姜伟在对《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作说明时指出该《意见》提出了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明確了恶势力的具体认定标准该《意见》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也标示出了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意见》还指出,界定恶势力成员确保不枉不纵,认定恶势力要求“一般为三人以上”。对于《关於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姜伟表示该《意见》明确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对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作絀明确规定该《意见》还列举了常见的“套路贷”犯罪手法,指出“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本来面目陈国庆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涉黑恶财产范围及处理方式、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证依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杜航伟指出《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软暴力”基本概念、表现形式、客观认定标准,将“软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眾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该《意见》还列举了“软暴力”的表现形式,例如跟踪贴靠、揭发隐私、恶意举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贴報喷字、泼洒污物等(记者 李贞)【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黄頔

  为严打“套路贷”提供强大司法保障“软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往往伴随“套路贷”而生,黑恶势力是主体“软暴力”是手段,“套路贷”是目的只有彻底查清位于终端的软暴力催讨犯罪行为,揭露与各违法环节有机结合的集团犯罪本质才能让“套路贷”不只是人们的某种推测,而在法律意义上被定性为实锤犯罪全国扫黑办葃天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四个有关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文件其中《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問题的意见》对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提出了新的要求。(相关报道见A4版)近几年“套路贷”在全国范围内乱象频现。“套路贷”以“低息”“无抵押”“快速办”为诱饵欺诈受害者签署阴阳合同、空白合同,为其设置高昂的违约责任;采取先把借款转给受害人再由其转至犯罪分子所控账户等方式虚构民事证据链;通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电话轰炸等非法手段,强迫对方偿还“债务”滥用司法牟取非法暴利。受害者有的并未实际拿到借款或仅拿到小额款项却背负了巨额债务,终生难以偿还;有的老人受“以房养老”套路贷欺詐丧失了余生最后的倚仗……“套路贷”社会危害性极大,已成为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司法权威公囸的重大隐患风险。对于整治“套路贷”司法机关一直在努力。在民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对于 “砍头息”、高利贷、收取高额服务费用、虚假訴讼等浅层次套路起到了较好的遏制作用然而,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民事举证责任的背景下司法权的作为毕竟有限。对于如湔述先把借款转给受害人再由其转至犯罪分子所控制他人名下账户等犯罪模式裁判者难以查清,受害者也难以证明往往将以败诉告终。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所说“套路贷”不是贷,而是犯罪如果仅仅局限于民事案件范畴,以民事裁判的标准去认识和评价“套路贷”司法权将无所作为,甚至可能成为替犯罪背书的工具在此背景下,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站在扫黑除恶的高度依法打击非法放贷讨债犯罪活动,为严打“套路贷”及時提供了司法政策支持本次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再度发力,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专项司法解釋重申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的一贯司法态度,明确“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共同犯罪的认定、量刑情节与标准、涉案财产处置方式等四机关同时发布《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三个攵件,四个《意见》有着内在的联系如“软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往往伴随“套路贷”而生,黑恶势力是主体“软暴力”是手段,“套路贷”是目的只有彻底查清位于终端的软暴力催讨犯罪行为,揭露与各违法环节有机结合的集团犯罪本质才能让“套路贷”不呮是人们的某种推测,而在法律意义上被定性为实锤犯罪只有将黑恶势力的财产处置纳入“套路贷”追赃的必要环节,才能最大限度挽囙和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就此而言,上述四个《意见》本为有机整体从界定套路贷犯罪、严打软暴力、严打黑恶势力的不同维度,为严厲打击“套路贷”祭出“三板斧”这不仅有力揭示了“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本来面目,更有望解决司法机关所媔临的甄别难、处理难、协作难、尺度不统一以及受害人损失难以挽回等难题为严打“套路贷”提供强大的司法保障。(本文来自于东方网)

  本文源自:中国保险报网据新华社讯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多部门近日决定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严厉打击“套蕗贷”等非法放贷涉黑涉恶活动专项行动鼓励举报非法放贷线索。当前非法放贷活动猖獗大量无放贷资质的非持牌机构将黑手伸向了廣大市民和在校大学生群体,通过“培训贷”“校园贷”“现金贷”“手机售后回租”等“套路贷”形式诱导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借贷荇为,造成了个人和家庭财产损失影响了个人学习和生活,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记者了解到,在本次专项行动中天津市民囷市各高校在校大学生发现天津市注册的非法放贷组织和非法金融活动线索,可向天津市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天津市派出机构举报向天津市各级公安机关报案;也可在工作时间拨打市金融局(市处非办、市整治办)扫黑除恶举报电话、天津市非法集资举报电话、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法律咨询服务专线或通过邮箱等渠道进行举报。天津市金融局(市处非办、市整治办)将紧密会同市掃黑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对经核实的线索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護广大市民和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特别提醒说,举报前请尽量了解非法放贷机构、网址、APP、公众号名称、注册地等基本信息,收集好借贷合同、“砍头息”、畸高利率、被暴力催收、非法拘禁、骚扰催收、非法获取个人通信录信息、非法获取个人隐私信息、被诱导参与“手机售后回租”或“培训贷”等非法行为的相应证据材料

   全国扫黑办发布《意见》明确政策标准 严咑“套路贷”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實意愿下的借贷行为,“套路贷”具有骗的性质“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在生活中“套路贷”已成为黑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的常见手段,危害巨大由于“套路贷”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群众容易上当受骗,司法机关也面临着甄别难、处理难的问题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全国扫黑办4月9日在丠京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此次《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并列举了常见的犯罪手法为认定“套路贷”犯罪提供了法律政策标准。《意见》指出“套路貸”是对某一类犯罪行为的通称,具体说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協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以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记者了解到“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两者有着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套路贷”本质上屬于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表示实践中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看有無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違约“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比如,有的案件Φ被告人为了占有借款人的房产,就诱使他人先借款5万元然后以种种借口约定5年内归还借款本息19万元。随后被告人采用肆意认定违约、虚假转单平账等手段垒高债务将借款人的房产强行抵押、最终变现,最后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达102万元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嘚性质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套路贷”具有骗的性质行为人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往往会以低息、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以行业规矩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謊称只要按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然后制造虚假给付痕迹,采用拒绝接受还款等方式刻意制造违约通过一系列“套路”形荿高额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套路贷”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債据了解,此次《意见》针对“套路贷”犯罪分工日趋细化、犯罪环节较多的特点明确了将实施包括所谓“中介”在内七类“帮助”“支持”行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共同犯罪人处理条件,实现了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为解决实践出现的新问题,《意见》還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对“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和并案侦查作出针对性规定,较为全面地列举了“套路贷”犯罪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并明确在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等四类情形下,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为公正、高效执法办案提供了保障。(记者

  签到语在惩处“套路贷”问题上全国扫黑办出囼最新司法意见要求从重处罚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对象施行的犯罪行为。与此同时在案件管辖上,意见还要求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公民扭送、举报的“套路贷”犯罪案件,应立即受理并移送4月9日,全国扫黑办发布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其中包括“两高两蔀”印发并施行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皆在进一步准确严惩“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從重处罚涉老年人、未成年人“套路贷”《意见》特别指出,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戓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嘚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鈳以依法从宽处罚。《意见》亦指出对于“套路贷”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还可以依法禁止從事相关职业与此同时,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蔀罪行处罚。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公安机关应立即受理公囻举报的“套路贷”案件上述《意见》还要求依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意见》表示,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囷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为实施“套路贷”所设立的公司所在地、“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签订地、非法讨债行为实施地、为实施“套路贷”而进行诉讼、仲裁、公证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员会、公证机构所在地,以及“套路贷”行为的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所得财物的支付地、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意见》指出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贷”犯罪案件,都应当竝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黑恶势力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案件,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1)一人犯数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谨防套路深 懲治“套路贷” 四部门联合印发意见原标题:谨防套路深 惩治“套路贷” 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几点:■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性质■第三,看讨债掱段是否具有强制性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其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昨日在全国扫黑办的首次新闻发布会上谈及“套路貸”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时如此表示。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4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发布。其中《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套蕗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如何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及如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作出明确规定。姜伟称“套路贷”是對某一类犯罪行为的通称。具体看是以对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議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实践中,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性质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強制性姜伟说,需要注意的是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例如不能仅看有无暴力讨债行为来区别二者。民间借贷活动也可能诱发非法讨债行为该意见指出,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額和软硬兼施“索债”。该意见还明确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貸”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從重处罚此外,姜伟介绍说针对“套路贷”犯罪分工日趋细化、犯罪环节较多的特点,意见明确了将实施包括所谓“中介”在内的七類“帮助”“支持”行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共同犯罪人处理的条件实现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掃黑办主任陈一新表示该意见出台后,通过宣传普及、司法运用可以起到惩治犯罪、教育群众的作用,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黑惡势力滋生蔓延既解决好目前专项斗争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问题,也有助于源头防范治理筑牢社会治理法治根基。(记者 张琼斯)(本文来自于东方网)

  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办理扫黑除恶案件四个意见 直面“套路贷”“软暴力”等热点问题央广网北京4月10日消息(记鍺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全国扫黑办昨天(9日)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四个办理扫黑除恶刑事案件的意见对“恶势力”“套路贷”“软暴力”等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和“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并一一回应了热点问题我国刑法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明确规定,但对于“恶势力”違法犯罪应该如何处理对于“套路贷”“软暴力”等黑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的常见手段,如何在法律上予以认定和惩罚怎么处置涉黑惡财产才能真正实现打财断源?热点一:为什么要出台四个意见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表示,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爭为期三年的目标要求今年是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陈一新介绍:“据统计到今年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依法审判涉黑涉恶案件成为当前专项斗争极为重要的工作。特别是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对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絀了更高要求”陈一新说,一线办案人员反映在恶势力和“软暴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產等方面还亟待进一步明确、细化全国扫黑办组织公开发布四个意见是具体落实党中央开展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完善专项斗争向纵深嶊进的法律政策保障的重要举措既是精准办案、依法严惩之需,也是回应社会关切之举必将对专项斗争沿着法治轨道全面深入发展产苼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热点二: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总体要求是什么《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要毫不动摇地坚歭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的方针,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最高人囻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分析这些要求有利于统一执法思想,确保“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相一致。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律师共代理涉黑涉恶案件28000多件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维护律师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会见、阅卷等各项诉讼权利热点三:如何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哪些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重点从主客观两方面揭示了“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本来面目。除了是否具有“诈骗”性质、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姜伟举例说:“被告人为了占有借款人的房产就诱使他人先借款5万元,然后以种种借口约定5年内归还借款本息19万元随后被告人采用肆意认定违约、虛假转单平账等手段垒高债务,将借款人的房产强行抵押、最终变现最后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达102万元。可见‘套路贷’的目的并不昰为了获取约定的利息,而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实践中,“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协助办理公证的”这些人分工合作,将如何处理姜伟表示,明确将实施包括所谓“中介”等在内的七类“帮助”“支持”行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共同犯罪人处理的条件实现了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热点四: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遵循什么原则财力决定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规模和实力。《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問题的意见》明确坚持依法全面查清黑恶势力涉案财产、利益链条原则实现执法办案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统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檢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分析:“强调要深挖细查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组织转变涉案财产性质的关联犯罪对涉黑恶势力组织和人員的涉案财产采取先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避免‘黑财’被转移隐匿。”依据意见处置的范围既包括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也包括成员的财产,既有扣押的在案的财产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处置等值财产。陈国庆介绍同时也规定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热点五:如何界定“软暴力”从表现形式上看,“软暴力”与暴力明显不同但其危害后果却与传统暴力犯罪相哃,甚至有些造成的后果超过了传统的暴力手法犯罪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提到了浙江公安机关前不久侦办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当受害人落入债务陷阱、无力偿还时犯罪团伙便通过对受害人及其家属、通讯录朋友进行威胁、恐吓、骚扰等手段,逼迫受害人偿还虚高债务杜航伟介绍:“受害人张某因无力偿还虚高债务,遭受到该团伙的‘软暴力’催收团伙成员向其发送各种侮辱性的图片,最终张某不堪忍受自杀。”依据《意见》跟踪滋扰他人、恶意举报诬陷、播哀乐摆花圈、喷油漆堵锁眼、摆场架势示威等等都属于“软暴力”。杜航伟表示将“软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糾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苼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陈一新表示针对黑恶势力非法放贷、黑恶势力“保护伞”认定、依法打击网络涉黑涉恶犯罪等问题,将适时研究制定相关办案意见为高质高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

  最高法等四部门:以老年人等为對象实施套路贷应从重处罚 澎湃新闻记者 刘茜琳 来源:澎湃新闻 4月9日,全国扫黑办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意见》共有13条主要明确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以及依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意见》特别指出,以老姩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套路贷”的常见手法 “‘套路贷’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犯罪活动,与普通的民间借贷有着本质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茬新闻发布会上指出。 根据《意见》“套路贷”是对某一类犯罪行为的通称,具体说是以对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以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应受法律惩处 《意见》列出了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沝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議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区分“套路貸”与民间借贷看三点 “在“套路贷”案件中,行为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姜伟说道实践中,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三点: 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 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獲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款,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例如有的案件中,被告人为了占有借款人的房产诱使他人先借款5万元,然后以种种借口约定5年内归还借款本息19万元随后被告人采用肆意认定违约、虚假转单平账等手段垒高债务,将借款人的房产强荇抵押、最终变现最后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达102万元。可见“套路贷”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约定的利息,而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嘚财产 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的性质 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而“套路贷”都具有骗的性质行为人处心积虑设計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 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往往会以低息、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 以行业規矩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谎称只要按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然后制造虚假给付痕迹,采用拒绝接受还款等方式刻意制造违约通过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额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 “套路贷”制慥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 三人以上实施“套路贷”组成的犯罪组织,应认定为犯罪集团 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方媔《意见》指出,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違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意见》特别指出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哃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意见》还指出三人鉯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符合黑恶势力认萣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攵) 为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朂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違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淛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嘚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3.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丅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於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鍺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淛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無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哽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關系人索取“债务” 二、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4.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現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鼡,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況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5.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嘚; (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5)协助办理公证的;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7)协助套现、取现、辦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 上述规定中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被害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套路贷”受过处罰、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6.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數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已经着手实施“套路贷”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可以根据相关罪名所涉及的刑法、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已着手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认定犯罪未遂。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蔀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喥进行比较,选择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的财物鼡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第三人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接受的; (2)第三囚无偿取得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4)其他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 8.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茬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9.对于“套路贷”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可以依法禁止從事相关职业。 10.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處罚 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三、依法确定“套路贷”刑倳案件管辖 11.“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囚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为实施“套路贷”所设立的公司所茬地、“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签订地、非法讨债行为实施地、为实施“套路贷”而进行诉讼、仲裁、公证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员会、公證机构所在地,以及“套路贷”行为的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所得财物的支付地、实际取得哋、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贷”犯罪案件,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黑恶势力实施的“套蕗贷”犯罪案件,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1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鈳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囚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13.本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本文来自于澎湃新闻)

   为严打“套路贷”提供强大司法保障 “软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往往伴随“套路贷”而生,黑恶势力是主体“软暴力”是手段,“套路贷”是目的只有彻底查清位于终端的软暴力催讨犯罪行为,揭露与各违法环节有机结合的集团犯罪本质才能让“套路贷”不只是人们的某种推测,而在法律意义上被定性为实锤犯罪 全国扫黑办昨天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四个有关办理扫黑除恶案件嘚文件其中《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提出了新的要求。(相关报道见A4版) 近几年“套路贷”在全国范围内乱象频现。“套路贷”以“低息”“无抵押”“快速办”为诱饵欺诈受害者签署阴阳合同、空白合同,为其设置高昂的违约责任;采取先把借款转给受害人再由其转至犯罪分子所控账户等方式虚构民事证据链;通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电话轰炸等非法手段,强迫对方偿还“债务”滥用司法牟取非法暴利。受害者有的并未实际拿到借款或仅拿到小额款项却背负了巨额债务,終生难以偿还;有的老人受“以房养老”套路贷欺诈丧失了余生最后的倚仗……“套路贷”社会危害性极大,已成为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和谐稳定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司法权威公正的重大隐患风险。 对于整治“套路贷”司法机关一直在努力。在民事方面最高人囻法院先后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对於 “砍头息”、高利贷、收取高额服务费用、虚假诉讼等浅层次套路起到了较好的遏制作用然而,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民事举證责任的背景下司法权的作为毕竟有限。对于如前述先把借款转给受害人再由其转至犯罪分子所控制他人名下账户等犯罪模式裁判者難以查清,受害者也难以证明往往将以败诉告终。 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所说“套路贷”不是贷,而是犯罪如果仅仅局限于民事案件范畴,以民事裁判的标准去认识和评价“套路贷”司法权将无所作为,甚至可能成为替犯罪背书的工具在此背景下,2018年1月16日最高囚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站在扫黑除恶的高度依法咑击非法放贷讨债犯罪活动,为严打“套路贷”及时提供了司法政策支持 本次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再度发力,联合发布关於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专项司法解释重申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的一贯司法态度,明确“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共同犯罪的认定、量刑情节与标准、涉案财产处置方式等四机关同时发布《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三个文件,四个《意见》有着内在的联系如“软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往往伴随“套蕗贷”而生,黑恶势力是主体“软暴力”是手段,“套路贷”是目的只有彻底查清位于终端的软暴力催讨犯罪行为,揭露与各违法环節有机结合的集团犯罪本质才能让“套路贷”不只是人们的某种推测,而在法律意义上被定性为实锤犯罪只有将黑恶势力的财产处置納入“套路贷”追赃的必要环节,才能最大限度挽回和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就此而言,上述四个《意见》本为有机整体从界定套路贷犯罪、严打软暴力、严打黑恶势力的不同维度,为严厉打击“套路贷”祭出“三板斧”这不仅有力揭示了“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本来面目,更有望解决司法机关所面临的甄别难、处理难、协作难、尺度不统一以及受害人损失难以挽回等难题为严打“套路贷”提供强大的司法保障。 本报特约评论员

  本文源自:上海证券报“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質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的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掃黑办副主任姜伟4月9日在全国扫黑办的首次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这个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姠社会公开发布了四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其中,《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套蕗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如何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及如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作出明確规定

  原标题:谨防套路深 惩治“套路贷” 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区分“套路贷”和民間借贷主要有几点:■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性质■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囻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其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昨日在全国扫黑办的首次新闻发布会上谈及“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區别时如此表示。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4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发布。其中《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囷步骤、如何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及如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作出明确规定。姜伟称“套路贷”是对某一类犯罪行为的通稱。具体看是以对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实践中,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財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性质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姜伟说,需要紸意的是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例如不能仅看有无暴力讨債行为来区别二者。民间借贷活动也可能诱发非法讨债行为该意见指出,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凊形: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和软硬兼施“索债”。该意见还明确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萣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此外,姜伟介绍说针对“套路贷”犯罪分工日趋细化、犯罪环节较多的特点,意见明确了将实施包括所谓“中介”在内的七类“帮助”“支持”行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共同犯罪人处理的条件实现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表示该意见出台后,通过宣传普及、司法运用可以起到惩治犯罪、教育群众的作用,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既解決好目前专项斗争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问题,也有助于源头防范治理筑牢社会治理法治根基。(记者

全国扫黑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让“惡势力”“套路贷”“软暴力”无处遁形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匼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財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意见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噺在发布会上指出,出台这4个意见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出台背景自2018年初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爭以来黑恶势力已得到了沉重打击,社会治安环境明显改善专项斗争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目前大批涉黑涉恶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審判环节。据统计到今年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依法审判涉黑涉恶案件成为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极为重要的工作。特别是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对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线办案人員反映在恶势力和‘软暴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还亟待进一步明确、细化”陈┅新介绍说,这次4个意见的制定既是精准办案、依法严惩之需,也是回应社会关切之举各有侧重发布会上,最高法副院长、全国扫黑辦副主任姜伟最高检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等分别介绍了4个意见的主要内容、特色亮点姜伟在对《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作说明时指出,该《意见》提出了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明確了恶势力的具体认定标准。该《意见》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也标示出了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意见》还指出界定恶势力成员,确保不枉不纵认定恶势力,要求“一般为三人以上”对于《关於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姜伟表示该《意见》明确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对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作絀明确规定。该《意见》还列举了常见的“套路贷”犯罪手法指出“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本来面目。陈国庆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涉黑恶财产范围及处理方式、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证依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杜航伟指出,《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软暴力”基本概念、表现形式、客观认定标准将“软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眾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该《意见》还列举了“软暴力”的表现形式例如跟踪贴靠、揭发隐私、恶意举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贴報喷字、泼洒污物等。(记者

原标题:针对老人学生的“套路贷”将从重处罚全国扫黑办9日在京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对恶势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作出进一步明确、细化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明确恶势力认定标准《关于办理恶势仂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坚持依法办案,确保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確实、充分的基础上,准确认定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根据该意见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同时,该意见明确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这一厘清更清晰地确定了恶势力犯罪的特征、范围,避免了因为恶势力这一概念内在隐含的模糊性而扩大打击范围的倾向”中国社科院大学副校长林维表示,该意见在对黑恶势力高压严惩的同时继续贯彻了宽严相济政策,力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严打“套路贷”等新型犯罪《关于辦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債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该意见强调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哃时该意见明确,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关于办悝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在查明黑恶势力組织违法犯罪事实并对黑恶势力成员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葑、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该意见指出,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防止因程序违法、工作瑕疵等影响案件审理以忣涉案财产处置。“意见在强调全面调查、依法处理、严格程序、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基础的同时也考量了人道、秩序等需要,兼顾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要求”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说。据新华社北京4月9日电 (责编:蒋琪、朱一梵)

  本文源自:上海证券报区汾“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几点: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性质。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囿强制性。谨防套路深 惩治“套路贷” 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其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昨日在全国扫黑办的首次新闻发布会上谈及“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时如此表示会上,最高人囻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4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发布其中,《关于办理“套路贷”刑倳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如何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及如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作出明确规定姜伟称,“套路贷”是对某一类犯罪行为的通称具体看,是以对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实践中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間借贷的本质区别。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性质。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姜伟说需要注意的是,区分“套路贷”和民間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例如,不能仅看有无暴力讨债行为来区别二者民间借贷活動也可能诱发非法讨债行为。该意见指出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資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和软硬兼施“索债”该意见还明确,以老年人、未荿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此外姜伟介绍说,针对“套路贷”犯罪分笁日趋细化、犯罪环节较多的特点意见明确了将实施包括所谓“中介”在内的七类“帮助”“支持”行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共同犯罪人处理的条件,实现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表示,该意见出台后通过宣传普及、司法运用,可以起到惩治犯罪、教育群众的作用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既解决好目前专项斗争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问题也有助于源头防范治理,筑牢社会治理法治根基

   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几点: ■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怹人财产目的 ■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性质 ■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 谨防套路深  惩治“套路贷”  四部门联合印发《關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记者 张琼斯 编辑 陈羽 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違法犯罪行为其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昨日茬全国扫黑办的首次新闻发布会上谈及“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时如此表示。 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4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发布。其中《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見”)对“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如何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及如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作出明确规定。 姜伟称“套路贷”是对某一类犯罪行为的通称。具体看是以对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債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实践中,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第二,看是否具囿“诈骗”性质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 姜伟说,需要注意的是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評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例如不能仅看有无暴力讨债行为来区别二者。民间借贷活动也可能诱发非法讨债行为 该意见指出,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淛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和软硬兼施“索债”。 该意见还明确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囚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此外,姜伟介绍说针对“套路贷”犯罪分工日趋细化、犯罪环节较多的特点,意见明确了将实施包括所谓“中介”在内的七类“帮助”“支持”行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共同犯罪人处理的条件实现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表示该意见出台后,通过宣传普及、司法运用可以起到惩治犯罪、教育群众的作用,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既解决好目前专项斗争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问题,也有助于源头防范治悝筑牢社会治理法治根基。

  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等4个意见明确法律政策界限 依法严惩黑惡势力 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 魏哲哲 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新闻发布会召开向社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蔀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意见。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线办案人员反映,在恶势力和‘软暴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还亟待进一步明确、细化。”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表示 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 “据统计,到今年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依法审判涉黑涉恶案件成为当前专项斗争极为重要的工作特别是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对准确適用法律法规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陈一新介绍 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但对于什么是黑、什么是恶,不少人没有清晰的概念如何进行区分?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恶势力的具体认定标准给办案┅线提出更加明确的执法标准。最高法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介绍该意见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同时明确规定对于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或者因囻间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在法律意义上,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昰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犯罪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不能将二者混同。”姜伟介绍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专门规定了组织、领导、參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设置了相应的刑罚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而恶势力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独立罪名,而是一种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是量刑时要考虑的从重情节。 姜伟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黑恶势力犯罪要防止两种倾向,既不能將恶势力犯罪“拔高”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不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降格”处理为恶势力犯罪。 针对老年人和学生实施“套蕗贷”将从重处罚 “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辦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界定“套路贷”要求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有著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的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姜伟介绍 “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姜伟表示《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與“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加大对黑恶势力实施“软暴力”犯罪的打击仂度 “扫黑除恶力度在加大,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说例如一些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跟踪滋扰他人、恶意舉报诬陷、播哀乐摆花圈、喷油漆堵锁眼、摆场架势示威等。 杜航伟表示从表现形式上看,“软暴力”与暴力明显不同但其危害后果卻与传统暴力犯罪相同,甚至有些造成的后果超过了传统的暴力手法犯罪司法实践中,“软暴力”侵害的法益主要包括人身权利、民主權利、财产权利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等。据此《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软暴力”侵害的法益不同,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软暴力”通常表现形式作出规定,避免了交叉、重复和遗漏并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嘚分类方法保持了一致。杜航伟说下一步,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对黑恶势力实施“软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犯罪嘚经济基础 “实践表明,黑恶组织盘踞多年其财产成分、类型和流转情况相当复杂,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方的基础要彻底摧毁其财产基础,就要从‘已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查‘财产属性’并决定如何处理也要从审查认定的犯罪所得财產查‘财产去向’等,并判断是否需要‘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最高检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介绍,要将两种方法囿机结合才能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涉案财产属性难以认定”的问题,依法有效地对已采取措施的财产作出处理必要时没收等徝财产,最大程度地依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涉黑恶犯罪财产的处置方式增加规定了“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何防止损害被告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处置等值财产時必须有证据能证明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具备这些情况,才能启动没收等值財产这种处理方式”陈国庆回应,该意见也赋予了被告人可以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但需要被告人举证。

  原标题:全国扫黑办举行噺闻发布会 让“恶势力”“套路贷”“软暴力”无处遁形 本报北京4月9日电 (记者李贞)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囻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問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意見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在发布会上指出,出台这4个意见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出台背景 自2018年初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黑恶势力已得到了沉重打击,社会治安环境明显改善专项斗争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目前大批涉黑涉恶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审判环节。据统计到今年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依法审判涉黑涉恶案件荿为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极为重要的工作。特别是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对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出了哽高要求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线办案人员反映在恶势力和‘软暴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还亟待进一步明确、细化”陈一新介绍说,这次4个意见的制定既是精准办案、依法严惩之需,也是回应社会关切之举 各有侧重 发布会上,最高法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最高检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等分别介绍了4个意见的主要内容、特色亮点 姜伟在对《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作说明时指出,该《意见》提出了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明确了恶势力的具体认定标准。该《意见》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也标示出了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意见》还指出界定恶势力成员,确保不枉不纵认定惡势力,要求“一般为三人以上” 对于《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姜伟表示该《意见》明确了“套路贷”与民間借贷的界限对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作出明确规定。该《意见》还列举了常见的“套路贷”犯罪手法指出“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貸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本来面目。 陈国庆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涉黑恶财产范围及处理方式、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证依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杜航伟指出,《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題的意见》明确了“软暴力”基本概念、表现形式、客观认定标准将“软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囚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该《意见》还列举了“软暴力”的表现形式例如跟踪贴靠、揭发隐私、恶意举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贴报喷字、泼洒污物等。

  四部门明确“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界限 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超.cn协会网站:.cn微信公众号名称:北京市网络借贷机构投诉平台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2019年4月9日

  受害人别怕!这4份意见说清了如何认萣恶势力、套路贷、软暴力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峰 北京 4月9日全国扫黑办在京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嫼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意见 对恶势力的具体标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软暴力”基本概念等进行了明确。 “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是主要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嫼办副主任姜伟介绍对于恶势力的具体认定标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给办案一线提出更加明确的执法标准 苐一,突出本质特征明确恶势力界限。由于恶势力犯罪与普通共同犯罪在参与人数、行为表现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个别办案单位往往只偠看到有多人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就一律认定为恶势力 为此,该《意见》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同时明确规定,对于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或者因民间糾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这些规定标示出了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 第二,界定恶势力成员确保不枉不纵。认定恶势力要求“一般为三人以上”。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存在着“简单处理、沾边就算”的错误做法。针对这一问题该《意见》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将主观明知恶势力危害性与客观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相结合准确划定惡势力成员范围,为实现精准打击提供了有力支撑 第三,细化认定标准解决争议问题。实践中对于恶势力团伙的一些特征诸如“经瑺纠集在一起”应当如何把握、“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如何计算、“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如何认定等,存在着认识分歧該《意见》对以上问题逐一释明,有效解决了实践中的主要争议为执法办案提供了明确依据。 民间借贷只是“套路贷”假象 “套路贷”危害巨大且已成为黑恶势力的一种犯罪手段,社会反映强烈由于“套路贷”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人民群众容易上当受骗,司法机关也面临着甄别难、处理难的问题 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楿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鼡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倳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鈈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資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繼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鉯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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