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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翟义宏住承德市。被告王嘫住承德市兴隆县。被告刘春艳住承德市。被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站前路(武阳花园1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韩晓丽职务负责人原告翟义宏诉被告王然、刘春艳、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15日40分许,在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蒸汽车店前路段王然驾驶冀H76797号小型普通客车倒车时,车辆右侧底部与由南向北行驶翟义宏驾驶的冀HT1998号小型轿车右侧前部相刮撞慥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交管部门处理认定:王然驾驶的机动车在倒车过程中未察明后面来车情况,未确保安全后倒车其行为違反了有关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由2015年8月15日18时40分停车到2015年8月21日放车,共停运7天再加上修车3天,共计10天根据承德天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证实,每天运营双班收入330.00元据此,被告王然应支付给原告车辆行运误工费3300.00元现要求被告王然支付原告交通事故过程中的停车误工费33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王然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在诉状虽写明了被告王然的住址“承德市兴隆县徒孓峪乡西徒峪村6组8号”、被告刘春艳的住址“承德市双桥区站前武阳小区4号楼3单元207号”但本院未能向被告王然、刘春艳送达法律文书。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王然、刘春艳的现住所地址属于原告所诉主体不明确。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翟义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費5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敏审判员马佳审判员崔海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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