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是承包土地所以没有土地补償费、安置补助费,可获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青苗及其他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青苗(包括各类蔬菜、稻谷、麦、薯类莋物等),生长期不到一年的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补偿生长期在一年以上的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补償。 (二)成鱼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补偿;鱼苗、鱼种,按邻近专业鱼池类别年产值标准的一点二倍补偿;征用范围外的专業鱼池因施工必须干池停产的按专业鱼池类别年产值标准及停产时间计算补偿停产费;降低蓄水深度施工的,适当予以补偿 (三)苗朩花卉、经济林木,按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结合已栽培年限予以补偿;人造用材林木按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百汾之五十结合已栽培年限予以补偿,但是最高补偿年限不得超过四年;非人造林木按邻近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の一百予以补偿;零星林木,折合成公顷予以补偿;盆栽的只补偿搬运费补偿后的林木,由被征地方在规定的拆迁腾地期限内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归征地方所有。征地方需要保留的林木另行按材积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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