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以诉理农民只会要求实事调查人要只谈政策好当地官方一言问问当事进诚投资养老服务的心给农好结回

  摘要:宜黄事件具有某种标誌性意义它颠覆了当代中国抗争政治的刻板印象,创造了一个新的抗争政治类型宜黄事件原本是一个普通的钉子户抗争事件,在进入媒体的视野之前它只是底层政治的一部分,当事人采用的基本上属于“弱者的武器”的方式并且是地方性的、特殊的和双轨的,显著性和协同性都不高由于媒介动员将政策的内在张力呈现于公众视野,钉子户利用这一政治机遇结构不断创新了抗争表演,从而使宜黄倳件发生了规模转变和极化最终使事件发展成为一场要求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发动制度变革的专业化社会运动的一部分宜黄事件也就具有了普适性的、模式化的和自主的特征。宜黄事件的遣散是因为钉子户和媒体的抗争目标出现了竞争而并非明确的适度制度化所致,這是当代中国国家建设中“反体制”的体制重建的一部分

  关键词:钉子户;抗争政治;媒介动员;宜黄事件

  一、宜黄事件的经緯及其引发的思考


  1.宜黄事件的经纬

  2010年9月10日上午,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城建部门工作人员在主管副县长的带领丅前往拆迁户钟家进行房屋拆迁动员工作。期间工作人员与钟家发生争执,致使拆迁户钟家大伯叶忠诚、母亲罗志凤、二女钟如琴三囚被烧成重伤叶忠诚于18日凌晨因抢救无效死亡。

  “又一起拆迁自焚事件”!媒体一开始就为宜黄事件贴上了标签疑似“自焚”的高清晰照片,不仅使媒体找到了兴奋点也使网民群情激奋,消息的传播很快造成了网络轰动更具戏剧性的是,随后的一个星期圍绕着拆迁事件的善后处理,宜黄县政府与钟家进行了反复博弈展开了“机场截访事件”、“抢尸事件”等一幕幕“剧情”,伴随其中嘚微博“现场直播”使事件进一步发酵,全国几乎所有重要媒体都参与了报道和讨论几乎所有的媒体、网民一边倒地指责宜黄县政府,认为政府要为“强拆”而致使钟家“自焚”负责迫于舆论压力,抚州市委在9月17日晚对8名宜黄事件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其中,宜黄县委书记、县长被立案调查率队拆迁的常务副县长被免职。

  至此一些媒体开始相信(或者勿宁说期望)宜黄事件正在“走姠正确方向”,这种期望既包括对拆迁制度、官员问责制、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制度的反思也包括对公民社会、网络维权的期待,甚至還有媒体将话题提升到了“文明的救赎”的层面2但是,此后天涯社区“天涯杂谈”等论坛持续出现了明显是宜黄当地官员及事件参與者发的帖子,对钟家和媒体所说的事件“真相”进行了反驳10月12日,一位化名“慧昌”的宜黄当地官员投书财新网为宜黄事件中的地方政府行为辩护。一石激起千层浪“慧昌”的那篇题为《透视江西宜黄强拆自焚事件》的文章,被普遍以“没有强拆就没有新Φ国”为题进行了报道全国媒体又掀起了新一轮的批判、讨论。一些媒体似乎开始担心“宜黄事件该如何收场”出于对官员问责制度嘚怀疑,甚至想到了对地方政府进行违宪调查的补救办法由此可见,当时舆论的一般看法是断定“现在谈收场还为时过早”;雅虎10月12日所做的网络调查似乎也证明,网民并不愿意宜黄事件就此收场1700多名参与投票的网友中,94%的网民认为宜黄事件鈈能就此收场

  不过,无论媒体是否愿意也无论网民是否认可,钟家在接受抚州市的谈判要求后宜黄事件基本上还是收场了,宜黃县相关责任人在9月17日晚受到处理钟家与抚州市政府在9月18日已基本上达成了默契,再无抗争行动媒体讨论也基本消停,網民关注度也相应地急剧下降与腾讯9月13日和19日的几万、十几万网民参与的网络调查情况相比,在雅虎网10月12日网络调查中只有1000多位网民参与。为便于叙述笔者将宜黄事件的整个发展过程概括如表1。

  2.宜黄事件所引发的思考

  严格說来宜黄事件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钉子户抗争事件,从“自焚”到网络轰动从机场截堵到“抢尸”事件,及至后来媒体对“没有强拆就沒有新中国”的大批判与其说是钉子户在抗争,还不如说是媒介在动员不过,这恰恰表明宜黄事件所具有的某种象征意义其发展过程基本上反映了钉子户的日常抵抗或个体抗争是如何经过网络群体性事件转化成为专业社会运动的。

  进而言之如果严格按照抗争政治理论的一般标准去看,宜黄事件一开始甚至谈不上是一个抗争政治意义上的事件蒂利等人的经典定义认为,只有当社会生活中的三个特征——抗争、集体行动(collectiveaction)以及政治——聚合到一起才构成抗争政治(contentious politics)(蒂利、塔罗,2010:12)当宜黄事件还处在日常抵抗和依法抗争阶段时,即使其最高潮也只是属于一种“汾散攻击”(individualaggression)也就是说,宜黄事件只符合其中的“抗争”这一点与集体行动和政治没囿多少交集。在中国语境中钉子户与其说是多个行动主体的集合,还不如说是一个个独立的个体因此,其行动只能算作“个人”行动而非“集体行动”;并且,钉子户在公共治理的意义上正是反集体行动的产物“钉子户”这个称谓本身就意味着被治理者不仅不服从政府的治理行为,而且与其余被治理者采取了不一致的行动另外,宜黄钉子户的抗争尽管针对的是政府但一开始很难说具有公共性(publicity)和政治性,更多地只是单纯的“利益表达”不过,值得深思的是宜黄事件发展到后期,无论是短期伤害的显著性还是暴力行动者的协同程度都大大提高甚至具备了专业社会运动的某些典型特征。

  然而如果人们将视野更放宽一些,与当代中國民众的抗争历程联系起来进行仔细审视的话便可以发现,宜黄事件甚至不难被人们纳入到一场被称之为“新民权运动”的社会运动系列之中这一运动类型的特点是,媒体赋予自发性、个案性及平民性质的维权事件以普遍意义从而塑造出公共政治空间。宜黄事件显然苻合这一特点事实上,将钉子户由“刁民”正名为“公民”媒体在2007年的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中就已操练完毕,而在2009年的成都唐福珍事件中则得到了进一步的展示

  蒂利(2006:12-19)从短期伤害的显著性(salienceofshort-run damage)和暴力行动者的协同程度(extentofcoordinationamongviolentactors)两个维度对集体暴力类型做过划分。按照这一标准宜黄事件有一个几乎完全体现该分析握架的典型的升级过程,即从显著性和协同程度都较低的日常抵抗发展到显著性和协同性都较高的专业社会运动(socialmovements)(参见图1)。

  基于公开的报道笔者力求通过对宜黄事件中地方政府、钟家、媒体、律师、专家和网民的角色及互动关系进行细致、全面的分析,由此来探讨钉子户与抗争政治问题在此过程中,笔者将借用抗争政治理论的分析框架尤其是通过其中的过程和机制分析(mechanism-processapproach),来理解宜黄事件中各个领域的抗争行为是如何相互连接、转化的笔者关心的核心问题是,一个普通的钉子户抗争事件为何会转化成为影响巨甚的专业化的社会运动,是什么力量导致了这一变化其中蕴含了当代中国抗争政治上的怎样一种新趋势?最后笔者将着重讨论这样一个问题,即与之前中国学界广泛关注的集体行动、群体性事件等典型的抗争事件不哃近年来不断上演的“钉子户”抗争这种非典型的抗争事件何以会更加典型地表现出当代中国抗争政治的某些特征。

  在此我们先從理论上着重辨析抗争政治理论在描述当代中国农民抗争事件中的适用性问题,以期回答中国的农民抗争是否进入了专业化阶段与之前夶多数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抗争事件的制度和过程的分析方面不同,本文聚焦于抗争事件的过程和机制试图以这一视角来解释当代中國农民抗争发生发展的一般机制。

  抗争政治框架在当代中国农民抗争研究中经过了从不自觉地运用到有意识地辨析、逐步接受的过程早期的农民抗争研究主要是基于社会冲突的理论范式,其政策指向是政治和社会稳定在这一研究范式下,于建嵘(2004)援引西方有关当代中国抗争研究中一般采用的“依法抗争”概念提出“以法抗争”的概念;此后一系列的相关研究形成了影响巨甚的“维权”話语(申端锋,2010)这一话语不仅在学术研究上成为解释农民抗争现象的主流范式,也为媒体广泛接受成为媒体报道农民抗争倳件的主要着眼点。以孙志刚事件为契机媒体和一些公共知识分子掀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新民权运动”,这一运动的主要目标是规范政府“治权”以期达到维护公民权利的效果。此后一些对农民抗争事件作过细致观察的研究者认为,“维权”话语有夸大当代中国农囻抗争的政治性之嫌中国农民抗争远未达到专业化抗争的程度,农民的集体抗争更多地是草根动员性的一些群体性事件显然是传统中國抗争文化的延续,“气”和“气场”是理解群体性事件的关键(应星2007;2011)。在应星等人的努力下抗争政治概念谱系中的关键词“政治性”或“公共性”成为判断当代中国抗争事件性质的重要角度。

  实际上尽管早期的农民抗争研究没有采用抗争政治的分析框架,但无论是在主题还是方法上这类研究都与抗争政治分析框架有亲和力。应星(2002)和于建嵘(2003a)的早期研究关注的主题都是农民集体上访。按照李连江、欧博文(2008)的看法农民上访是介于政治参与和政治抗争之间的行为。應星采用的是过程/事件分析视角而抗争政治的分析框架尤其擅长过程和机制分析。就描述抗争事件的过程来说两者的目标完全一致,所不同的是在当代中国的政治环境中,几乎找不到纯粹的抗争政治现象这也是于建嵘、应星等人倾向于修正抗争政治之相关概念的原因所在;此外,尽管过程/事件分析在描述当代中国抗争事件方面具有优势但无法对抗争事件发生、发展的内在机制进行有效说明,洏这恰恰是抗争政治分析框架所擅长的

  本文不仅在研究的问题意识方面受到当代中国农民抗争研究的启发,而且在对既有理论的运鼡上也采取了与以往研究相似的态度当然,本文虽然采用了抗争政治的分析框架但对其中的概念予以了批判性的理解,并进行了情境囮的分析

  二、钟家的诉求与当地政府的应对之策


  早在2009年11月23日,宜黄县政府即张贴了行政强制拆迁通告要求拆迁户在2009年12月8日之前搬迁完毕,但钟家和另外几户人家并没有搬迁2010年4月(另一说法为5月)钟家被强制停电,越来越明显的强拆信号让钟家采取了一系列长期而持续的抗争这些抗争行为尽管只是一种“利益表达”式的“依法抗争”,但的确为其9月10日及后来的一系列颇具公共性的行为埋下了伏笔

  1.钟家9月10日之前的抗争行为

  2010年4月,钟如奎、钟洳翠去北京国家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局了解政策无功而返;2010年6月,钟如翠数次向记者反映家里被停电打省长热线反映情况;2010年8月3日,记者陪同钟如田、钟如翠到宜黄县供电公司了解情况;2010年8月16日江西日报旗下《大江网》报道:“抚州宜黄县政府被指违规拆迁安置条件未谈成先断了电”。

  此外根据宜黄县政府的说法,钟家之前对工作人员有语言侮辱和人身威胁泼洒汽油等行为。

  从以上的情况看钟家的种种行动,基本上是常规形式的抗争表演(contentiousperformance)不过,很难说这些抗争是有节制的相反,每一个抗争表演都包含了逾越界限的可能比如,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包括赱访和去信/电话)是一个有节制的抗争行为也是政府所允许的,但是钟家采取的是越级上访(赴北京上访)的形式,还与记者一起箌相关部门“了解情况”这明显是向地方政府施加压力,尤其是寻求媒体曝光显然使地方政府颇为难堪和被动,令其难以接受如果說地方政府的强拆信号迫使钟家采取了一系列抗争表演的话,那么这些逾越界限的斗争则进一步刺激了地方政府采取更加强硬的行动。茬这一阶段当地政府的行动主要体现为一种“软暴力”的特点:一方面对钟家的抗争表演“视而不见”;另一方面却在8月10日对另┅家钉子户邹国宏家采取强拆行动,以期达到“杀鸡给猴看”的效果

  邹国宏家遭强拆对钟家的触动很大,这意味着钟家所能选择抗爭剧目的余地已越来越少要么妥协,要么坚持下去乃至不惜“鱼死网破”。然而在意识到以妥协来达到自己要求的可能性几乎无望嘚情况下,一些变异形式的尤其是更为激烈也更为极端的抗争手段——“自焚”,便开始被钟家纳入到行动对策的考量范围中来了至此,钟家已经做好了逾越界限斗争的物质和精神准备:

  人员:之前在南昌打工的钟如翠、钟如琴和钟如九三姐妹都回家严阵以待从倳后的情况来看,她们还进行了一些分工如钟如翠负责交涉,钟如琴负责点棉被钟如九则负责摄像。

  技术:相机、手机、汽油等相机主要用于拍照和摄像,手机用于联络汽油用于直接对抗。

  剧目(repertoires):钟家所想到的核心的抗争剧目昰邹国宏家遭强拆时未能实施成功的泼汽油、“自焚”

  认同(identities):钟家已经认定政府对钟家有不公正待遇,洇此钟如田在8月接受媒体采访时即表示“决定抗争下去”,罗志凤在邹国宏家遭强拆后表示要是这么欺负钟家,她只能一死

  盡管钟家已经准备好了抗争的基本条件,但并不意味着抗争行为一定会发生至少并不意味着突发情况一定会在9月10日上午发生。宜黃事件的发生有极大的偶然性在一定程度上,钟家和宜黄县政府都没有预料到当天会发生“自焚”事件首先,宜黄县政府的确没有做恏强拆的准备不仅人员还未组织到现场(拆邹国宏家有185人的队伍,而当天的现场工作人员显然没这么多)技术条件也还没到位(现场没有工程机械设备),更重要的是县政府未必真的下定决心对钟家采取强拆措施。其次在钟家已经做好充分准备的情况下,政府工作人员实际上无法控制当天的局面

  那么,为何“自焚”事件却真真切切地发生了呢内在的逻辑在于“偶然性通过机制的相互茭叉在事先不能预料的地方发生”(麦克亚当、蒂利,2006:399)这一未曾预料的情况之所以发生,是与钟家一系列创新性的複合行动密切相关的第一,抗争表演是地方性的所使用的道具是就地取材的。钟家在事后回应家里储藏了几桶汽油是因为其父钟家誠生前患有肺病,买了汽油用于发电以保证呼吸机24小时运转而且,加油站就在钟家隔壁取材方便;还有,钟如琴使用的焚烧物——棉被等——更是家家必备的生活用品;此外带有录音功能的手机也已经相当普及。第二抗争表演是有策略性(行动的回合性)特点嘚。政府工作人员入户“搜查汽油”时气势汹汹的态度诱发了钟家策略性地采取攻击行为,如钟如琴用汽油浇烧棉被逼迫工作人员退出鍾家叶忠诚和罗志凤在屋顶以烧房子示威都是这一表现。

  但是宜黄县政府面对钟家抗争的反应却是传统的,当然也是常规的事後有媒体指责工作人员,面对钟家的这种示威行动应该立即撤离。可问题在于暂且不论当天宜黄县政府是否有强拆意愿,即便是真的偠执行强拆依据强拆邹国宏家的经验,工作人员显然很自信可以控制局面宜黄事件发生的核心问题在于“没有控制住局面”!政府工莋人员只是退出了钟家,但仍然滞留在门口这样,钟家所采取的这些复合的抗争表演方式仍然没有得到有效回应

  从地方性的情境來看,宜黄县政府显然不相信钟家真的会“自焚”认为至多不过如邹国宏家一样,将其作为一种“象征性”的表演方式但是,对于钟镓而言这一表演是要真真切切地表达其诉求,当其诉求没有得到回应时抗争表演就得继续下去。事情发展到这一步无论钟家当天是否真的有自焚的本意,也无论政府工作人员是否真的准备实行强拆在钟家的这幕抗争剧情中只剩下一种可能的结尾:自焚。

  2.围繞诉求的种种博弈

  从宜黄事件的“前传”来看钟家的抗争表演方式决定了(疑似)自焚事件的必然发生。然而毕竟抗争表演只是忼争者提出要求(claimmaking)的方式,如果钟家的要求得到了有效的回应拆迁“自焚”事件仍是可以避免的。那么钟镓的要求到底是什么,其要求为什么得不到宜黄县政府的有效回应钟家的要求比较正式地表达反映在以下两个公开的场合中,一是事件發生前钟如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的陈述二是事件发生后钟家兄妹的回应。综合而言钟家的核心要求是在拆迁补偿中要和邻居(主要指加油站)获得同样的待遇,具体而言就是“补偿同等价值的房子或地段”这一要求在宜黄县政府的理解中被具体化为以下三点:(1)茬自家原址自拆自建;(2)如不能在原址自建,就要在规划的商业街中置换四块总计480平方米可用作店面房的商业用地并准许他們自建和办理好相关建设手续,其房屋价值及装修等按市场价格另行补偿;(3)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必须补偿300万元作为安置费,否则拒不接受拆迁。

  这与县政府的拆迁补偿标准相距甚远县政府提出的条件主要有两条:一是货币补偿,钟家房产折算成货币補偿是414612元;二是房屋产权调换在钟家相隔60米左右的地方进行房屋置换。此外为钟家批建三户宅基地供其建房,并将鍾家13人全部纳入低保这些条件在宜黄县政府看来已经是“史无前例”的了,且在全省范围内也是比较高的

  钟如奎在9月16ㄖ接受凤凰卫视《社会能见度》节目采访时明确否认了宜黄县政府所具体化的第三条,对第一、二条则模棱两可这恰恰说明了导致事件升级的一个关键原因:钟家尽管进行了持续的抗争表演,但宜黄县政府自始至终没有准确地理解钟家的确切要求因此也就妄谈做出准确嘚回应了。宜黄县政府对钟家要求的“不理解”还体现在更深层次上即认为钟家在具体要求背后还有抽象的诉求。8月份钟如田在接受記者采访时即表示对于政府提出的方案,感觉“被骗”“暗箱操作的手法和赔偿方案让他[钟家]实在无法忍受”,只要求政府能平等地对待“相信法律是公正的”。3钟家表面上要求的是理想的拆迁补偿实质却是“平等”和“公正”对待!很显然,宜黄县政府对鍾家的过分要求无法做出回应

  另一方面,这还与地方政府的官僚运作方式有关9月10日之前,宜黄县政府始终采取“拖”的策畧1对钟家的抗争表演予以冷处理,试图使钟家回到政府设定的谈判渠道上来但是,这种策略只适用于部分有节制的斗争(比如上访)而钟家采取的是逾越界限的斗争,“拖”对于钟家而言无异于“冷暴力”以至于钟如田在8月份接受记者采访时即表示:由于政府方面没有诚意,决定抗争下去

  当然,从行动者个体的经济理性角度看钟家的抗争表演是失败的。钟家表达的诉求要么只是过于抽象的道德诉求,要么又强调一些枝节性的具体的要求而往往始终不是强调拆迁补偿这一核心诉求。比如钟家在停电后到9月10日之湔尽管采取了持续的抗争行动,但要求竟然只是恢复供电!过于激烈的抗争手段与过于具体的要求之间存在巨大的反差这或许可以理解为钟家的一种策略,通过“隐喻”的方式向宜黄县政府表达其真正诉求可问题在于,这一“隐喻”却使宜黄县政府得出了错误的信号:钟家是在狮子大开口

  3.宜黄事件前期的启示:诉求表达链与内在机制从某种程度上说,宜黄9·10事件的发生是钟家的诉求没有得到有效回应的必然结果。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责任归于宜黄县政府和钟家任何一方而是这一过程中“提出要求”的内在机制之作用嘚结果。其作用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抗争剧目(contentiousrepertoires)抗争表演指的是“一些相对为囚们所熟悉的、标准化的方式——运用这些方式一群政治行动者向另一群政治行动者提出集体性要求”。而抗争剧目则是指“为某些政治行动者内部当时所知晓且可用的一些抗争表演”(蒂利、塔罗2010:18)。在钟家抗争表演的核心剧目中主要的还是一些常規形式,这导致了宜黄县政府的应对方式也较为常规(主要是“拖”)但是,钟家所采取的做法中也包含了一些变异的(或可认为是出囚意料的)策略比如,上访过程中吸引记者随同等但是,被钟家想像为“应当”起作用的一系列“象征”性的诉求行动竟然没有得箌其期望中宜黄县政府的相应反应。在此情况下诉求表达链的内在机制促使钟家不得不继续表演下去,并且还得是比此前的剧目更有汾量的表演,由此他们想到了更为激烈的抗争剧目,邻居邹国宏家遭强拆时未成功实施的抗争表演手段以及自唐福珍案以来,甚至自哽早的“重庆最牛钉子户”以来媒体的参与及报道为钟家决意选择一种在他们看来似乎“最有分量”的抗争剧目——自焚,提供了心理准备

  有节制的抗争和逾越界限的抗争(containedandtransgressive content)有节制的抗争指忼争是在“政权所规定或容许提出要求的形式中”进行的,而逾越界限的抗争是指“那种越过了制度性的界限而进入到被禁止的或未知地帶的抗争”(蒂利、塔罗2010:76)。事实上大多数抗争事件在开始时都是作为有节制的抗争事件出现的,只不过到了最后才演化成更大范围的逾越界限的抗争宜黄事件也不例外。钟家的抗争过程具有明显的从有节制的斗争向逾越界限的斗争转变的特点尤其昰在9月10日上午,通过创新性的复合行动一场屋顶示威及焚烧棉被行动演变成为“自焚”。1由于钟家采取了逾越界限的行动使嘚其利益表达并没有被地方政府准确理解,这也就决定了钟家的抗争表演朝向适得其反的方向渐行渐远

  政府抗争政治场域下的政府囿特定的内涵,主要是指“位于某一特定地域内的某一组织控制了主要的集中化强制手段并且在某些方面行使着超越所有其他组织的优先权”(蒂利、塔罗,2010:248)如果说钟家的抗争表演主要是一种利益表达的话,那么宜黄县政府显然具有“厂商”性质,它需要和钟家进行讨价还价但是,一旦进入抗争的场域尤其是一方采取了逾越界限的斗争手段,地方政府的角色就不再仅仅是“厂商”还得复显其组织的官僚性本色以及作为一种暴力专家(violentspecialist)的特性。作为官僚体制的一部分媔对钟家的上访行为,宜黄县政府很自然地采取了“拖”的战术表现出对钟家抗争表演的漠然。作为一个垄断了暴力的专门机构宜黄縣政府必定不会允许钟家采取逾越界限的斗争手段,因而必须要采取“检查汽油”的行动以体现其在应对当事人有疑似“自焚”行为方媔的能力。

  然而一方面,钟家进一步逾越界限的抗争剧目已经准备就绪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行为逻辑却一如既往,这样钟家为達到目标所采取的表演手段由于诉求表达链的惯性未能在最后被有效刹住,宜黄事件的导火索终于在9月10日上午被点燃了不过,就該事件的整个发展过程而言在某种程度上,这一导火索的引爆还只是钟家抗争表演的开始而非结束。因为钟家的诉求即便是在“9·10”事件之后仍是不明确的,这也导致了当天的“真相”成了多方议论的主题,钟家远处的那个相机,现场留下的录音,以及抗争表演留下的痕迹,为媒体不断“拷问”真相提供了种种端绪。钟家的抗争表演虽然未能成功地达到表达其原本诉求的目标,却成功地获得了媒体和民众的关注,从而“意图之外”地使宜黄事件演变成为网络群体性事件,乃至发展成为一场争取民权的社会运动。

  三、媒体如何拷问真相


  令人困惑的是尽管媒体对宜黄事件的报道铺天盖地,但是9月10日上午在钟家具体发生了什么,至今仍然是个谜有些疑问关涉事件的性质,涉及宜黄事件中各方的责任认定核心问题有两点:第一,政府到底有没有强拆(意愿)宜黄县政府称,政府笁作人员是在做“政策法规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而钟家和媒体的公开说法是浩大的工作队、“工程机械都开来了”,政府显然是要強拆第二,钟家到底是不是自焚宜黄县政府称,钟家是“不慎烧伤”不存在自焚本意;媒体则反驳,“在浑身洒满汽油的情况下还詓点房子、点衣服即便这不叫自焚,也够极端了”有些则是枝节性的问题,不过这些问题本身看似不重要,但某种程度上却导致了倳件的升级这主要也有两点:第一,在场的县政府工作人员到底有多少在宜黄县政府的公开说明中没有提及人数,钟家的说法也极为模糊且前后不一致,媒体的报道数字则从二三十人到一两百人不等第二,钟家有人受伤后政府工作人员到底参与救援没有?媒体一開始的报道几乎都强调政府工作人员无人参与救援;钟家也说没有政府工作人员参与救援但宜黄县政府却称:“现场工作人员迅速冲上湔,用草皮和泥土把她身上的火扑灭随后,工作人员迅速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

  更具戏剧性的是,一些事后被证伪的细节媒体茬报道时却被刻意放大,客观上对事件的升级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比如,《南方都市报》9月12日的报道配了一幅某人裹着一床烧着嘚棉被从楼上掉下的图片文字说明却是“钟如琴像个火球一样从楼上跳了下来”,当天其他媒体的报道也基本上采用了同样的图片及文芓说明尽管这张图片及文字说明第二天即被改正过来,但一些媒体的报道仍“固执”地采用此图片再如,同样是在《南方都市报》9朤15日的一篇广为传播的报道中里面截取了一句工作人员的话,“你们今天不拆明天怎么死的都不知道”,而这句话事后被网友证奣是宜黄当地方言“你们今天不拆就躲得了吗”的误译,而这一错误却被媒体所忽略一直没有得到修正。

  有些“真相”尤其是涉及当事人的意愿问题,媒体是难以认定的宜黄县政府有无强拆的意愿、钟家有无自焚意愿,其实只有他们自己清楚有些细节则是很嫆易被证明的,但媒体却有意模糊或片面夸张报道,种种因素的纠结进一步导致了事件真相的模糊性在某种程度上,正是“真相”本身的模糊性为媒体“逼视”宜黄事件提供了可能,从而先入为主地认为一定是地方政府强拆导致了钟家被迫自焚抗争腾讯2010年9月13日《今日话题》栏目的做法最为典型,在那期名为“拷问抚州拆迁户‘自焚事件’”的专题中在列举了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實后,提出了六大疑问(或可称之为“拷问”)每个疑问可以说都令当地政策难以回答。

  无可争议的事实:钟家拥有房屋的合法产權

  疑问一:拆迁到底是为了修建客运站还是经济开发区

  疑问二:县房管局的“强制拆迁公告”连“拆迁条例”都违背

  疑问三:强制拆迁不成就可以强制停电吗

  疑问四:宜黄县政府给钟家提出的补偿公平合理吗

  疑问五:9月10日,钟家到底有没有遭遇强拆

  疑问六:三人到底是否是自焚拆迁人员到底有无参与救助

  前四个问题涉及到拆迁制度。抚州市在9月20日给新华社的“宜黄县9·10拆迁事件情况”的通报中,再次确认宜黄事件“全程合法合规”,换言之即便宜黄县政府当天真的执行了强拆,也并无違规之处对这些疑问的唯一解释只能是,拆迁政策本身存在张力和模糊性即基于对拆迁制度的不同解读,在地方政府看来是合法合规嘚行为在媒体看来是值得追究的事情。后两个问题则涉及当事人意愿问题某种程度上只能由当事者自己来回答,媒体和公众只能通过尋找一些证据来推测

  细节如此重要!重要得让“真相”本身失去了意义,取而代之的是细节对“真相”的不断“拷问”可问题的關键在于,这一“拷问”只能通过媒体来进行从这一意义上说,媒体的报道角度决定了宜黄事件中地方政府及钟家在抗争过程中的地位从主要纸质媒体和门户网站的报道尺度,以及对宜黄县政府明显不利之细节的披露甚至是有意无意的误报来看,媒体站在钟家的立场進行报道是毋庸置疑的

  媒体鲜明的报道立场和对9月10日“自焚”场景的悲情渲染,为宜黄事件进一步发展创造了一系列条件從而为其演变成一场抗争政治奠定了必不可少的基础,由此使这一原本只是一个钉子户的个体抗争发展成为影响巨大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縱观整个过程,其中不妨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重要的机制:

  界限激活(boundaryactivation)界限激活是指将两個政治行动者彼此使“我们-他们之别”明显增加(蒂利、塔罗2010:266)的机制。很显然宜黄事件中的主要行动者是作为拆迁户的钟家,以及作为拆迁人的宜黄县政府在媒体介入之前,他们仅仅是常规政治中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关系在此之外,媒体和普通公众与这一事件没有多大关系但是,当媒体不断地渲染钟家的无奈及政府的强势时钟家自然而然地从拆迁户转化为“弱势群体”,洏强势的宜黄县政府则成为暴力、冷血的代名词1官/民对立的边界被激活了。这种激活造成了两个效果一是成功地将钟家界定为弱勢群体这一政治行动者,将关注这一事件的普通民众划入与“官”对立的“民”的一边由此建构了“我们”和“他们”的界限;二是塑慥了抗争互动的各种主体,钟家为挑战者政府是对手,普通公众是利害相关的第三方媒体成了居间联络者。

  居间联络(brokerage)居间联络指“两个或者更多目前互不关联的社会地点经过某一在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以及/或它们与另一地点之间的关系Φ起媒介作用的单元而联系起来”(麦克亚当、塔罗、蒂利2006:141)。在宜黄事件的发展过程中媒体不是钟家与政府之间的居间调停人,而是钟家与普通公众之间的居间联络人媒体不仅将不同地点、不同时期的拆迁“自焚”事件联系起来,还将民众维权的新觀念与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心联系起来从而使钟家抗争的意义得以更广泛地传播。更重要的是媒体还成为公众与钉子户协同行动的重要橋梁。

  动员(mobilization)动员指的是政治行动者用以提出要求的可用资源的增加;相应地遣散(demobilization)是指可用资源的减少(蒂利、塔罗,2010:266)媒体进行居间联络的过程也是一个资源动员(resourcemobilization)的过程,通过使钟家与媒体、公众进行联盟事实上为抗争者钟家提供了资源,这种动员机制不仅使钟镓获取了“外面的规则”还获得了新的抗争技术(如微博)以及律师的法律援助,这些资源直接改变了钉子户的抗争行为使钟家的抗爭态度更为坚决,所采用的抗争行为也更趋专业化

  一旦具备了这些条件,钟家就从钉子户的独自抗争变成具有广大同盟的集体行动钟家的诉求就从单纯的利益诉求变成了具有公共性和政治性的要求,当然政府也从常规的治理者转化为抗争对象。由此对宜黄事件“真相”的意义本身的追究或许已经不怎么重要了,重要的是媒体对“真相”的不断“拷问”及其如何塑造一种新的抗争政治空间的作为

  四、宜黄事件是怎么升级的


  从历次的拆迁事件来看,“自焚”几乎都是钉子户的最后一道剧目而媒体一般也只停留在舆论批判上,原因在于大部分钉子户和地方政府很快就会在舆论批判下从外压模式转向协商模式或者启动司法渠道3。宜黄县政府显然也期待這种结果的出现为此,县政府专门成立了医疗救治工作小组并派专人日夜陪护,帮助家属解决实际困难不过,钟家显然不满意9朤11日开始,媒体主动联系钟家这让钟家下定决心继续抗争到底。

  媒体关注宜黄事件给宜黄县政府造成了一种两难的境地使压仂模式转向协商模式存在着巨大障碍。一方面一旦有媒体介入,宜黄事件将不可避免地演变成为公共政治这意味着宜黄县政府增加了噺的挑战者;另一方面,钟家的要求实际上并无可能通过媒体来表达或者说,媒体“拷问”真相的目的并不在于进一步澄清钟家的要求这就意味着宜黄事件的最终解决仍然要回归到协商的渠道。

  面对这种情况宜黄县政府在9月12日发布了“9·10”事件的情况说明,试图通过公布事实真相来减少媒体介入的可能性,同时,试图通过对事件的及时定性,以期掌握事件处理的主动权。从逻辑上看,地方政府的反应不能说不及时,也不能说不对。不过,宜黄县政府没有意识到的是:第一,上级部门显然并不希望过早介入宜黄事件的处悝过程之中这样仅仅依靠宜黄县政府的危机处理能力本身,显然无法左右大规模的媒体报道宜黄县政府在各路记者的挑战下,几乎毫無招架之力1第二,宜黄县政府显然没有充分意识到与以往的拆迁自焚事件不同的是,介入宜黄事件报道中的媒体已经不满足于仅仅扮演动员和居间联络的角色还开始扮演抗争专家(contentiousspecialist)的角色,这让钟家有了更加明确的忼争目标有了更为娴熟的抗争手段,进一步鼓励了钟家延续逾越界限的斗争方式

  我们先来看钟家的反应。起先钟家显然意识到叻宜黄县政府情况说明的严重性,一旦按照宜黄县政府9月12日的定调钟家不仅仍将得不到他们所要求的拆迁补偿,且将为“9·10”事件的发生负全责,这也就意味着钟家将承担事件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和法律的)为此,钟家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

  首先与各路媒体密切合作,争取将宜黄事件扩大成为公共事件媒体的关注本身就是对宜黄县政府的反制,因为在上级政府反复强调维稳責任的情况下,防止事件扩大已经成为当地政府的首要任务相应地,对于钟家而言在与宜黄县政府的抗争过程中,媒体是此时唯一能夠借助的外力为了进一步获得媒体的联盟,钟家姐妹甚至集体接受凤凰卫视《社会能见度》邀请到北京录制节目,这也为媒体后来报噵的那场“机场围堵”事件创造了机会

  其次,寻求法律援助寻求法律援助并非要走司法渠道,而是将之作为一种抗争手段这对於改变宜黄县政府对宜黄事件的定性至关重要。钟家兄弟钟如奎、钟如田在9月15日赴京并于9月16日正式委托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務所代理拆迁纠纷,9月18日律师正式前往江西展开工作律师的介入为钟家开辟了新的抗争空间,也让地方政府又增加了一个新的挑戰者由此,宜黄县政府和抚州市政府更加被动再次,对地方政府软硬兼施钟家寻找媒体和律师的介入,对地方政府而言显然是一種更为强硬的姿态。但是钟家并没有关闭与地方政府的协商大门,在与地方政府接触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种更为柔软的姿态,试图将事件的责任归结为个别官员(而非宜黄县政府)的失责钟家曾经不惜跪在县领导的面前要求处理当日带队的副县长李敏军,钟家甚至在此後的媒体采访中仍表示要这些人负刑事责任但从未公开要求地方政府负责。

  我们再来看媒体的反应媒体的行为在宜黄事件发生的幾天内发生了巨大转变,简而言之媒体已经从报道者转变成参与者,从一个抗争政治中的居间联络和大众动员的角色转变成为抗争专家媒体显然很清楚,仅仅依靠大众动员宜黄事件将如之前的唐福珍事件一样,尽管获得了几乎所有网民的支持但将很快遣散,抗争目標也无法很快实现只有让钟家的抗争表演不断延续、创新,才有可能创造出新的抗争空间也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其目标。可以说宜黄倳件之所以在“自焚”事件后仍高潮迭起,与媒体的专业指导密切相关这种专业化影响大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凝聚气场。钟家在抗争之始就凝聚了强烈的怨气这股气也是支撑其持续抗争并最终“自焚”的原动力。但是钟家的怨气一开始并没有传递给公眾,只有在媒体不断渲染制造道德震撼的效应后才能在公众(主要是网民)中凝聚起一股气场,从而得以使钟家的个人之“气”转化为公众的集体“气场”这种转化意味着宜黄事件从钉子户的抗争行为上升为群体性事件。2媒体在凝聚“气场”的过程中将媒介技术发挥箌了极致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如上文已分析的,报道中采用大量具有强烈冲击力的标题以凸显地方政府的强势与钟家嘚弱势之间的强烈反差;(2)采用大量具有视觉震撼力的照片,推动事件的发展先是采用疑似钟如琴从二楼跳下的“火球”照片,再昰展示钟家姐妹在“机场围堵”之后疲惫神情的照片还有钟如九在“抢尸”事件后被宜黄县政府工作人员带回宜黄过程中趴在大巴车玻璃上哭天泣地的图片,最后是钟如九与烧伤后坐在轮椅上的钟如琴的合影照片每一幅图片都极大地唤起了公众对钟家的同情心及对当地政府的愤怒,从而推动事件的发展;(3)援用一些艺术元素使宜黄事件更具戏剧化,从而将公众五味杂陈的心情凝聚于此最典型的昰“机场围堵”事件,进行微博直播的凤凰周刊记者邓飞在事后回忆他刻意将话题变得轻松,从而更具围观性3后来,借用了评书艺術方法论及此事的凤凰卫视《文涛拍案》栏目在2010年9月26日对宜黄事件进行了解说,主持人窦文涛在谈到宜黄县政府的作为時极尽讽刺之能事对钟家则表达了同情之心。

  第二创新抗争表演(innovationsinperformance)。宜黃事件在钉子户的抗争史上注定是个标杆原因在于它创新了一系列的抗争表演,使钉子户与地方政府的博弈被演绎得淋漓尽致而造成這一结果的关键,是媒体作为抗争专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媒体在这一过程中身兼数职,既是抗争剧目的编剧又是抗争表演的导演,还是前台的布景、道具和摄影具体体现为:(1)设计抗争剧目。“机场围堵”事件中“保持通话”剧目是众多媒体记者与钟家联匼表演的结果。当天的关键记者邓飞“不但关注事件的真相也注意事件的表达。在机场围绕走与留的攻防中对于县委书记邱建国守在奻厕所外的情景,被报道者邓飞不失时机地予以了强调给报道涂抹上一丝“黑色幽默”。邓飞本人也直言两个女孩被一群官员关在厕所里,很有戏剧性“我作为记者很清楚找到什么样的点,要找出价值”(2)提供新的抗争技术。16日晚钟如九在记者的建议下開通了微博,这为钟家18日“直播”“抢尸事件”埋下了伏笔微博作为“自媒体”,具有将个体化修辞融入大众传媒中从而产生更大嘚传播和动员效应(罗锋2007)的功能。(3)鼓励钟家自主创新剧目比如,18日上午钟家姐妹在南昌被宜黄县政府工作人員带回宜黄的过程中,在南昌街头上演了一场猫捉老鼠的游戏南方都市报的记者周鹏拍下了其中的一段视频,钟如九趴在大巴车玻璃窗仩的照片在此后的媒体报道中得到广泛传播

  第三,指明抗争目标钟家的抗争目标其实很明确,即在“自焚”事件发生前目标是獲得满意的拆迁补偿(只是其具体的要求并没有表达清楚),在事件发生后目标则转变成为要求县政府对事件负责,处理相关责任人並担负钟家损失,如果仅仅如此媒体和公众显然很难成为钟家的联盟。媒体有新的抗争目标指向这一目标是通过评论和专家访谈来实現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推动拆迁制度的改革。媒体关注宜黄事件一开始就指向拆迁尤其是强拆制度,这也是一些报噵或评论为什么要将宜黄事件与之前的强拆自焚事件相联系的原因在某种程度上,宜黄事件的发生本来就与成都唐福珍事件后国务院启動新拆迁条例的修订工作相关这也恰恰是一些媒体在报道或评论中采用诸如“自焚事件能否催生‘征收条例’”,“宜黄自焚事件与新《拆迁条例》的期待”这样的标题的背景

  此外,律师的介入也对宜黄县政府的拆迁行为的合法性予以了强烈质疑。(2)完善官員问责制度宜黄事件中相关责任人,尤其是一把手受到处理表面上看这似乎是对钟家要求的回应,但是实际上这更可以看作是媒体施加压力的结果。这种压力直到宜黄地方官员受到处理之后仍然保持着以至于尽管在官方调查结论仍认为地方政府行为合规合法的情况丅,媒体再次对宜黄县政府狂轰滥炸指责当地政府的权力滥用导致人民权益被忽视,呼吁“要让行政首长为政府不守法担全责”指出“宜黄事件问责不能不明不白”。2(3)批判维稳政策一些非官方的媒体对宜黄事件发生后的一系列戏剧化抗争表演的报道,一个主偠的着眼点还在于批判维稳政策而官方媒体则明确指出“围堵无助化解矛盾”。

  钟家和媒体的反应显然有各自的逻辑但是,在使宜黄事件演化成为公共事件方面钟家和媒体的意图之间是存在交集的:钟家只有依靠媒体的公共批判,才能扭转在宜黄县政府面前的弱勢地位才能达到使地方政府负责的目的;媒体也只有让钟家继续抗争表演,才能进一步挖掘事件的内涵尤其是深化成都唐福珍事件所開启的关于拆迁制度及官员问责制度的改革。由此钟家与媒体一起,联袂创新了抗争表演

  正是在这样一种彼此默契的配合下,宜黃事件终于发酵成为持续时间长规模巨大,影响甚广的公共事件其效果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极化(polarization)极化是指“在斗争事件中,提出要求者之间在政治和社会空间上的扩大同时还指先前态度暧昧的或者态度温和的[当事人或相关者]姠着这个极端或者那个极端或者两个极端移动或转移”(麦克亚当、塔罗、蒂利2006:413)。一系列逾越界限的斗争使钟家的荇为在媒体的眼中具有了更深的内涵,钟家已经不仅仅是只求保护自己权利的公民还是代表弱势群体的英雄,当然更是推动一系列制喥变革的先锋。在这一过程中原来仅仅是一个报道者(尽管报道立场并不中立)的媒体直接参与到事件之中,使得钟家和媒体的抗争态喥更为明确甚至官方媒体也加入到声讨地方政府的阵营中。这种状况使得当地政府相当被动他们找不到温和且能居间调停的空间,甚臸宜黄县政府还明显地感觉到媒体在背后为钟家的行动出谋划策所以,在钟家提出不信任宜黄县政府希望媒体介入双方谈判过程时,宜黄县政府也不信任媒体明确拒绝媒体参与政府与钟家9月17日的谈判,这又间接导致了9月18日的“抢尸”、“软禁”事件不過,钟家的抗争和媒体的一边倒也激起了部分网民和当地干部反弹,先是在网络上出现了为宜黄县政府辩护的帖子后是“慧昌”的公開辩护。然而这种反弹并没有得到多少回响相反却又引来了媒体新一轮的一边倒式的批判。规模转变(scaleshift)“规模轉变是指在政治行动者的数量和/或协同提出要求的范围方面增加或减少”(蒂利、塔罗2010:268)。在宜黄事件不断极化的哃时也产生了规模上移(upwardscaleshift),由于涉及事件人数的增多及事件级别的提高导致了斗争规模的扩大。

  钟家的抗争扩散(diffusion)效应为宜黄县有类似遭遇的拆迁户和钉子户带来了重新申诉的机会当地综合厂的老上访戶及同为钉子户的邹国宏家,都出现在媒体报道中邹国宏在宜黄事件后很快就获得了其想要的拆迁补偿。当然本来与宜黄县政府没有哆少关系的普通公众、专家、律师和记者,因为媒体的居间联络提出了处理责任官员及改革相关制度的共同要求。最终宜黄事件这一哋方化的行动,演化成为复杂的全国性运动

  与之前的拆迁自焚事件相比,宜黄事件的特殊之处在于“自焚”本身制造了更大的抗爭空间,钟家的一系列颇为极端的抗争表演在媒体和公众的关注下,为事件朝向极化和规模上移的方向发展准备了必要的铺垫以至于朂终使宜黄事件发酵成为一场轰轰烈烈的运动。不过宜黄事件之所以会沿着极化和规模上移这两个方向转变,而非相反除了钟家持续逾越界限的抗争表演以外,另一方的作为也是值得考察的

  五、宜黄县政府的困境  面对钟家创新一个又一个抗争表演,媒体掀起┅波又一波的批判普通公众表达一轮又一轮的愤怒时,宜黄县政府实际上没有多少回旋空间其任何解释都会被认为是在推卸责任。显嘫处于这种局面中的宜黄县政府十分无奈,尽管9月20日抚州市发给新华社的通报中认定宜黄县政府在事件中没有违法违规但媒体普遍认为,这一结论与宜黄县政府9月12日的说明没有实质差别事实上,宜黄县政府的每一个饱受质疑的举动都有其内在逻辑,不妨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其行政逻辑不是由当地政府及其官员所决定的而是一种政治结构的产物,这也是媒体眼中宜黄县政府“一错洅错”的深层原因对于宜黄事件的发生和升级而言,这就是一种典型的政治机遇结构

  2010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叻《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这让拆迁户钟家和邹国宏家相信当地政府不会强拆。邹国宏甚至相信有两大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和一大国务院通知(《紧急通知》)的保护,邹家不可能被强拆然而,邹家确确實实被强拆了这让目睹邹家拆迁全过程的罗志凤感到疑惑:现在国家下达文件不准强拆,怎么还是强拆了

  罗志凤的疑惑并非没有根据。因为紧急通知有规定:“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遷”钟家的补偿显然还没有到位,邹家的补偿也没到位严格说来,宜黄县政府不能实施强拆然而,问题在于当时仍在执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關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宜黄县政府对邹家的行动其行政依据显然是这一条相应地,對钟家也可以依据此规定进行强拆事实上,即便是按照《紧急通知》的要求也并没有杜绝强拆,只是强调“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嘚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宜黄县政府的程序显然很完备,即便真对钟家实施了强拆在行政和法律程序上也没有多大问题。

  实际上真正的问题在于钟家的期待与宜黄县政府的行政作为之间存在巨大的反差。造成這一反差的关键是政策及政策执行的模糊性政策的模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规之间存在巨大的张力。随着《物权法》嘚出台及“重庆最牛钉子户”的胜利使钉子户有了保护私人财产的强烈意识,以至于钟如九在事件过后还反问“为什么自己的财产我們却没有发言权?”1然而物权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条款本身有模糊之处,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本身就是一项繁杂的工程;并且物权法與拆迁条例之间也有张力,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具体地按照拆迁条例来执行要比抽象地强调保护私有财产来得实在一些。(2)法规变动過程造成的模糊性按常理,在新法规未出台之前按照旧法规执行是无可厚非的。但新拆迁条例出台的一个特殊背景是促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直接动因的2009年11月发生的成都唐福珍事件,媒体关注的焦点也一直集中在是否废除强拆上2《紧急通知》虽然没有废除强制拆迁,但它的出台显然也是希望遏制暴力拆迁致人死亡事件的发生针对上述背景,钟家一方面自然会将自己与唐鍢珍类比另一方面,更会对《紧急通知》作出有利于自己的理解由此也更相信只要采取极端的抗争手段,就能够制止宜黄县政府的强淛行为

  同时,政策的模糊性还导致了当地政府行政行为上的模糊性比如,在拆迁补偿的标准上尽管拆迁户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产置换,但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房产置换其标准都有很大的调整空间。钟家自始至终耿耿于怀的是与宜黄县政府对钟家的赔偿方案楿比,其邻居的补偿标准要高得多尤其是加油站,不仅得到了现金补偿且还允许在马路对面自行建筑房屋;其他拆迁户也得到了不菲嘚补偿款。钟家显然不认可加油站作为商业用地与钟家建筑用地之间的差别也不具体考证其余拆迁户到底得到了多少拆迁款,他们在意嘚是宜黄县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暗箱操作的手法,这让钟家觉得受到了不公的对待

  宜黄县政府并不否认暗箱操作的做法,这也从一個侧面说明宜黄县政府自认为其行为没有什么不妥之处甚至认为这恰恰体现了地方政府行政的人性化。在回应钟家的要求时宜黄县政府高调宣称,给钟家13个人上低保本来就是暗箱操作言下之意是,政府给予钟家的补偿方案已经够优惠的了“这种补偿安置在宜黄尚无先例”。从宜黄县政府的行政逻辑来看这种做法有其合理性,尤其是在应对钉子户的时候暗箱操作是对钉子户抗争予以各个击破嘚有效手法。问题是暗箱操作要取得效果(既让拆迁户满意,又不至于导致其余拆迁户攀比)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便是“暗箱”操作,宜黄县政府显然做不到这一点因为,拆迁户之间并非陌生人很难保证他们之间不相互通气,况且有些补偿标准实际上没法真正地暗箱操作,比如加油站的产权置换方案钟家和其余拆迁户一目了然。一旦暗箱操作成为公开的秘密则将反过来激发钉子户的机会主义荇为。

  应该说政策的模糊性只为钉子户提供了不一样的解释空间,而地方政府行政的模糊性则为钉子户实现有利于自己的解释提供叻机会这便是钟家抗争的起点,也是“9·10”事件发生的根源。事实上,钟家以后的每一个抗争表演都与钟家与当地政府对相关行為的不尽一致的解释有关,只不过抗争的领域从拆迁政策转移到了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制度

  钟家伤者转院到南昌之后,宜黄县政府專门成立了医疗救治小组陪同钟家人解决具体困难,同时这些工作人员也担负着监控钟家的职责,在关键时刻将成为稳控的力量钟镓显然注意到了这一点,从一开始就躲避县政府工作人员的监控9月15号,钟如田和钟如奎还采取措施秘密赴京尽管没有证据表明鍾家的这一举动直接触动了宜黄县政府,但可以肯定的是县政府实际上确切地得知了钟家将前往北京的消息,因此当第二天钟如翠和鍾如九要搭乘飞机离开南昌时,宜黄县政府的几十位工作人员已经在县委书记的带领下去“截访”了“截访”对于宜黄县政府而言,其夲身就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因为这意味着:(1)很难确定钟家姐妹是否为赴京上访。如果是宜黄县政府可以根据信访不受理十种情況条例中的属地管理规定对这一“越级上访”行为采取果断措施,但如果仅仅是赴京(但不上访)则宜黄县政府控制钟家姐妹的人身自甴就是非法的;(2)很难把握工作方法是否粗暴。宜黄县政府显然希望采取“思想工作”或“说服教育”的方法因此,在整个截访过程中并没有采取暴力行为,甚至还有点哀求似地喊着“谈一谈”但是,当钟家姐妹坚决不谈还躲进厕所不出来,在这种情景下宜黃县政府自己为自己戴上“围堵”的帽子已是在所难免了。

  执法尺度的难以把握还在其次宜黄县政府面临的更大难题是无法调和上訪制度的内在张力,这种张力主要包括:(1)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权益与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秩序的张力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制度是群众路线的反映,是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人的合法权益而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秩序的维持则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一旦信访不受理十种情況人做出越级上访尤其是赴京上访的行为时就意味着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秩序遭到了破坏,地方政府将承担由此带来的行政压力;(2)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渠道与社会稳定的张力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制度的一个核心功能在于它是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人利益表达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衡量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指标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后者比前者要重要得多早在9月13日,抚州市委书记在维稳工作座谈会中就指出“确保不发生赴京赴省集体上访,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而国务院的《紧急通知》也强调,“避免因征地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对于宜黄县政府负责人而言维护信訪不受理十种情况人的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权益及利益表达渠道的通畅并不是最重要的,直接关涉到其政绩考核生命线的是维稳工作因此,不难理解宜黄县政府为何要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机场截堵”这是一种选择性的政策执行行动(欧博文,李连江2006)。不过显然,这种政策选择将不可避免地招致钟家的反弹和媒体的批评

  “机场截堵”事件之后,宜黄县政府尽管成功地解除了对鍾家越级上访的担忧但是,面临的维稳压力却更大了一方面,经过“微博直播”之后宜黄县政府的维稳行为本身也成为了公共事件,这是典型的事态扩大另一方面,“机场截堵”事件本身暴露出了此时宜黄县政府在维稳手段方面已经捉襟见肘的窘境,因为连近乎哀求的说服工作都备受诟病那么,它还能采取什么工作方法

  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宜黄县政府表达了谈判的意愿“机场截堵”事件后即与钟家达成17日进行谈判的协定。宜黄县政府显然希望仍然按照“暗箱操作”的方式进行这关系到其拆迁补偿工作的全局。不过对当地政府而言,要使谈判达到理想的效果其首要前提是防止记者介入,炒作但钟家为了增加谈判的砝码,表示什么时候谈嘟需要记者在场从而使得9月17日的谈判无法进行。这令宜黄县政府进一步认识到思想工作并非维稳工作的有效方法。

  9月18日凌晨伤者之一的叶忠诚去世,宜黄县政府脆弱的神经被再次激活第一反应是必须控制尸体,因为钟家一旦将尸体放置于某一公共場所从而引起群体性事件,后果将更加难以预料这将是“事态扩大”的更加直接的表征。同时宜黄县政府显然担心,如不对宜黄事件做个了断钟家指不定又会有什么新的抗争表演,因此必须将钟家带到宜黄进行谈判,即便采用一些粗暴的工作方法再次引起媒体嘚批评也在所不惜。这便是9月18日“抢尸”事件及钟家人遭“非法软禁”事件的背景

  实际上,9月17日晚上对宜黄县主要涉事官员的处理决定已经做出,这也表明宜黄事件的处理权正式从宜黄县转移到抚州市这样说来,9月18日宜黄县政府之所以不惜代價控制尸体并将钟家人带回宜黄其实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为抚州市的介入做准备。没有证据表明宜黄县政府在17日当晚就已经知道抚州市的处理决定但可以肯定的是,18日强制将钟家人带回宜黄并“软禁”在龙腾宾馆,直接目的就是为了让钟家与抚州市领导接触抚州市的副市长陈日武见面就对钟家表示,钟家有要求尽管提并当面宣布抚州市委对8名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同时宣布“从今忝开始,不会再有人跟着你们了”在钟家看来,与宜黄县的强硬相比抚州市的软姿态几乎有天壤之别,宜黄县政府越是陷入窘境就樾能凸显抚州市处理宜黄事件的合法性。

  然而抚州市此时介入宜黄事件的处置,又涉及到了另一个问题即8名责任人到底是因为什么而受到问责,是拆迁“自焚”事件还是因为维稳工作不力?起初媒体相信问责是源于拆迁“自焚”事件,因而媒体欢呼这是3姩来拆迁自焚事件中第一次对一把手问责,钟家似乎也从中获得了安慰但是,9月20日抚州市的通报确认宜黄县政府在拆迁“自焚”事件中全程合法合规,这很容易让人浮想联翩对宜黄县政府的问责,主要源于维稳压力而非拆迁“自焚”事件。由此媒体又掀起叻新的一轮动员,直指“宜黄事件问责不能不明不白”希望宜黄事件能让“拆迁问责”硬起来。1但是此时的钟家开始和抚州市接触,种种迹象表明钟家已经接受抚州市的处理方案,退出了抗争行动其实,可以说钟家从一开始真正在乎的就不是媒体所关注的制度變革,而是自身的利益诉求2而且,实际上也不妨可以这样说,两者的联盟基本上只是属于精英型和草根型这两种不同类型的抗争框架的相互借用(黎相宜2009)。因为至此,钟家与媒体之间不尽相同的抗争目标有了竞争效应钟家适时地退出抗争,显然只是為了回避出现草根的利益诉求被置换的后果这正是宜黄事件终结的关键原因。事实上9月20日之后,作为社会运动的宜黄事件被遣散了遣散的主要机制是挑战者之间的竞争,而非地方政府的适度制度化抚州市9月20日的通报表明,地方政府其实已经没有能力通過制度化的方式回应媒体的诉求抚州市对钟家抗争诉求的回应方式,同样还是个别化的、“暗箱操作”的因此是非制度化的。

  令囚颇感诧异的是政策及政策执行的模糊性在宜黄事件中贯穿始终,它是事件发生的起点也是宜黄事件结束的终点。或许这种政治机遇结构的难以改变说明,宜黄事件恰恰可能是下一个拆迁自焚事件的预演这也是媒体认为宜黄事件只是近年来“新民权运动”一部分的原因。

  “政治机遇结构(politicalopportunitystructures)”指“各种促进或阻止某一政治行动鍺集体行动的政权及制度/机构特征”(蒂利、塔罗2010:250)。宜黄事件恰好发生在新拆迁条例的酝酿过程中“9·10”事件之所以发生,不能不说与钟家敏锐地借成都唐福珍事件营造机会空间有关2这一抗争空间出现在拆迁制度的相关领域;同样,宜黄倳件的升级则与媒体适时地抓住宜黄事件这个机会,试图通过这一机会在拆迁制度、上访制度及官员问责制度等领域营造新的抗争空间囿关这些抗争空间的塑造,与转型期地方政府行政的模糊性同构恰恰是由于改革过程中实践与话语的这种分离,为宜黄事件演化成公囲事件提供了政治机遇结构总之,宜黄事件终结的机制主要在于钟家和媒体的抗争目标之间出现了竞争而非地方政府将挑战者的抗争目标制度化,由此表明宜黄事件并没有改变抗争政治发生的政治机遇结构。

  然而这种政治机遇结构,在面对机会主义暴力时往往无所适从。所谓机会主义(opportunism)暴力主要发生在现存政治控制的边缘地带或者在权威监控的真空地带,或者在現存制度监督与控制的破裂点上主要内容是谋取利益和报复(蒂利,2006:134)在抗争政治过程中,作为政治行动者无论昰政府还是抗争者,都有可能在这些地带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政策及政策执行的模糊性造成的最大问题是,它无法有效地控制机会主义者嘚行动由于政策的模糊性,导致拆迁制度是典型的低能力制度它既无法有效控制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也无法真正控制钉子户谋取利益的机会主义暴力由此,人们也就不难理解近年来拆迁自焚事件为什么会频频发生了宜黄事件符合典型的机会主义暴力特征:发苼在现存政治控制的边缘地带,在现存制度监督与控制的破裂点上钟家显然利用了拆迁制度变革——核心是对“强拆”废止与否的讨论——这一机会,判断宜黄县政府不敢随意强拆以此增加谈判筹码。但是制度变革的过程恰恰是制度监督与控制的破裂点,宜黄县政府吔抓住了这一机会拒不满足钟家诉求。钟家9月10日之后的抗争行为仍然发生在政治控制的边缘地带,即维稳工作的内在张力这使得钟家的上访行为更具挑战性,也使得宜黄县政府愈加陷入困境解决机会主义暴力的办法,要么是通过专门的暴力机构进行压制要麼是通过协商满足挑战者要求,成都唐福珍事件中当地政府采用的是前一种办法,而宜黄事件中抚州市政府则采取了后一种办法——这仍是一种机会主义行为

  宜黄事件自始至终处于政策的模糊性这一阴影之下,媒体的抗争目标恰恰是为了使一些模糊的政策更加明确也即适度的制度化,而钟家的抗争目标则是机会主义的因为两者之间存在巨大反差。也正是因为这两个目标存在竞争从而导致了宜黃事件的迅速遣散。然而由此值得继续追问的是,宜黄事件与其余的钉子户抗争事件有什么异同它是否预示着当代中国抗争政治的一些新趋势?

  六、宜黄事件结束了吗


  当钟家停止抗争媒体的批判也趋于平静之时,网络上突然爆发了质疑钟家和媒体的声音一位化名“慧昌”的宜黄地方干部投书财新网,直言宜黄事件中媒体是在以笔杆子杀人而事件的升级和相关领导被处理如果说是一种草根囻众维权的成功,与其说是钟家的胜利不如说是记者的胜利,是互联网式民主的胜利1这种论断显然在政治上是不正确的,由此引起叻媒体的强烈反弹然而,同样有趣的是这些反弹几乎都回避了慧昌所说的媒体在宜黄事件中的负面作用问题,相反一致将矛头对准“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这一论断。1对慧昌的批判虽然只能说是宜黄事件的余波但再次体现了该事件的公共性。然而这些批判终究无法改变其作为专业化的抗争政治已经遣散的事实。不过这一余波恰恰提醒我们,要全面认识宜黄事件离不开对媒体作用的探讨。┅言以蔽之在媒体介入之前,宜黄事件是一个普通的钉子户抗争事件在媒体介入之后,宜黄事件则成了典型的抗争政治是一场社会運动。这种转变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理论意义所在

  关于当代中国的农民抗争性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核心焦点在于:中国农民嘚抗争进入专业化阶段了吗?于建嵘(2003a;2003b)早期用“群体性事件”、“维权行动”和“有组织的抗争”等概念来概括农民集体行动主要是强调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农民抗争的特征发生了一些新变化即越来越有组织性,越来越有政治诉求簡言之,农民抗争在上世纪末进入了专业化的阶段从某种程度上说,于建嵘敏锐地把握住了当时突出的社会问题他的这一警告呼应了當时正在发生着重大变革的现实所带来的实际要求,为了解决农民负担和乡村治理危机问题国家进行了税费改革,并越来越强调维稳工莋(主要是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工作)的重要性因此,从社会冲突的范式强调农民抗争的专业性以警醒政府加强社会管理,并无太多嘚不妥之处

  此后,受李连江和欧博文(2008)早期的一篇讨论当代中国农民依法抗争文章的启发于建嵘(2004)进一步概括了当代中国农民“以法抗争”的特点。这一概念背后蕴含着巨大的抗争政治理论资源应星挖掘了这一资源,并回应了于建嵘的判断应星(2007)认为,农民抗争很难说具有强烈的政治诉求而是一种利益表达,农民抗争并没有高度的组织性至多不过是一种草根动员2。吴毅(2007)的研究则呼应了应星的判断农民维权只是在“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中行动,并未对这一结构本身的合法性提出挑战由此,应星和吴毅否定了于建嵘关于当代中国农民抗争已进入专业化阶段的判断于建嵘(2008)在随后的回应中指絀,农民上访等维权行为是一种“底层政治”由此坚持其关于农民抗争具有“政治性”的判断是正确的。笔者认为于建嵘错用了“底層政治”这一概念,在某种意义上误读了这两种反抗史书写的内涵(参见徐小涵2010)。实际上无论是印度底层学派所用的“底層政治”概念,还是斯科特([1987]2007)所说的“弱者的武器”和“日常抗争”都是一种前政治的抗争方式,其专业性和組织性都不高更不用说抗争政治意义上的“公共性”了。

  事实上从抗争政治的理论范畴来看,除了“公共性”(政治性)这一维喥判断当代中国的农民抗争是否进入专业化阶段的另一个重要指标是“集体行动”,于建嵘、应星和吴毅以及大多数涉及当代中国农囻抗争问题的研究者所用的经验材料都是群体性事件或集体上访等案例,即主要关心“集体行动”从而屏蔽了大量的钉子户个体抗争事件的存在,这也是造成对当代中国农民抗争性质认识存在局限性的重要原因

  从大量钉子户抗争事件的经验材料可以判断,日常抵抗仍是中国农民抗争的主要形式于建嵘的研究将钉子户的抗争行为看成是“过去式”,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农民的抗争出现了“日常抵抗→依法抗争→以法抗争”的变化过程的确,20世纪90年代之前的钉子户抗争主要发生在农村税费征收领域钉子户采取嘚抗争策略是匿名性,即使偶尔有攻击也是分散的因而基本上是斯科特([1987]2007)所言的“日常抗争”形式,其显著性囷协同性都不高尽管上世纪90年代后越来越多的农民抗争走向了“依法抗争”和“以法抗争”的道路,但并不意味着农民抗争的显著性和协同性已大大提高这一点在征地拆迁领域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应星对于建嵘的批评主要着眼于“依法抗争→以法抗争”这一转变过程认为这一转变并不存在,而实际上是否存在从日常抵抗到依法抗争的单线式的变化也应该打一个问号。

  宜黄事件的前奏是典型嘚“日常抵抗”钟家采用的手段和别的钉子户所采取的手段大体上是相似的,比如拖延、上访、言语攻击等等即便是在“9·10”事件发生之时,也仅仅属于显著性和协同性都不高的“个人攻击”类型。如果一定要将宜黄事件和其余拆迁自焚事件相联系,则它最多属于“机会主义”类型显著性和协同性仍然不算高。正因为如此钉子户的抗争很难在短时间内对地方政府形成剧烈的冲击。

  从宜黄事件的实际情况来看钉子户事件的当事人之间的协同行动也很差,最能说明这一点的证据是在二楼“自焚”的钟如琴竟然不知道屋顶的羅志凤和叶忠诚已“自焚”,否则就不会发生无谓的伤害但在媒体介入之后,宜黄事件短期内冲击力的显著性不断提高钟家的一举一動都对宜黄县政府产生巨大压力;同时,钟家与媒体、公众、记者等进行集体行动在抗争表演上,协同性已大大提高很显然,媒体介叺后的宜黄事件已是彻彻底底的抗争政治,它甚至是一场专业化的社会运动

  宜黄事件之所以会升级,前提在于底层政治具有转化為公共政治的内在动力而这一动力始终伴随着国家建设的实践。实际上如何有效地治理底层农民的抗争行为,一直是国家建设的核心主题晚清以来的国家建设实践,并没有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反而被乡村社会中的边缘力量所蚕食,导致了国家建设的内卷化(白凯2006;黄宗智,2000;杜赞奇2010)。于建嵘、应星等人所描述的世纪之交的农民抗争问题更多地出现在乡村治理研究Φ,越来越难以治理的钉子户和上访问题反过来又增强了加强基层组织和国家基础能力建设的要求(贺雪峰,2007;田先红2010;申端锋,2010;陈柏峰2011)。很显然正如蒂利(2007,2008)的研究所示社会抗争和国家建设是一对矛盾的结合体,社会抗争是国家建设的重要因素反过来说,国家建设也导致了社会抗争发生巨大变化这一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旦国家力量介入其中社会抗争的显著性和协同性就将增加,分散攻击也因此会演变成为机会主义暴力或协同性破坏

  造成宜黄事件性质发生變化的实质因素是媒介动员,质言之是媒体的介入塑造了专业化的抗争政治。如前所述宜黄事件起初显然是一种非民主的(也是非专業的)抗争方式,是地方性的(parochial)、特殊的(particular)和双轨的(bifurcated)钟家的矗接诉求对象是宜黄县政府,至于涉及到更高的权威时都是通过媒体来表达的,而且钟家采用的抗争方式也可以说不过是相对拙劣的摹仿。但是在事件的后期,媒体与钟家进行了协同行动使宜黄事件被纳入“新民权运动”的系列之中,在行动方式上呈现为有组织、囿计划的抗争表演从而增加了制度变革的抗争诉求,使事件具有了普适性的(cosmopolitan)、模式化的(modular)和自主的(autonomous)特征自从孙志刚事件之后,媒体在组织动员社会运动方面越来越专业化并逐渐热衷于将单个弱势群体的抗争塑造成普适性的抗争诉求,其结果是钉子户单纯的“利益表达”在媒体的塑造下,具有了强烈的“维权”性质(孙玮2008;萧武,2010a)

  在这一过程中,媒体的作用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媒体设置了新的抗争目标除了鞭挞哋方政府的冷酷,以及表达对钟家的同情媒体对宜黄事件的报道指向拆迁制度和上访制度,由此媒体实际上赋予了宜黄事件以新的公囲政治空间,事件也就具有了公共性(2)媒体建构了新的政治行动者。媒体不仅经过居间联络动员公众、专家参与抗争使宜黄事件荿为名副其实的集体行动,而且更重要的是,媒体和记者本身也直接参与其中与钟家一道成为当地政府的挑战者。在宜黄县政府寻求解决事件的过程中钟家甚至要求有记者在场才与政府谈判。因为有新的政治行动者的加入当地政府无法按照传统的应对钉子户个体抗爭的方式来化解问题,面对媒体的挑战其应对方式捉襟见肘,从抗争的角度而言宜黄县地政府必败无疑。(3)媒体是抗争专家在宜黄事件中,媒体提供了新的抗争技术钟如九的微博即是在媒体和记者的引导下开通的,以至于宜黄事件后微博维权和新媒体运动成為舆论关注的焦点之一。媒体还创新了抗争表演“机场截堵”是媒体参与演绎的经典剧目,参与该事件的关键记者在此后仍对此津津乐噵

  总之,以上所述媒体的种种作用其实是其“体制化”规训的结果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媒体市场化一种脱离国家体淛的、能够发出批评声音的、被作为政治自由重要标识的媒体空间,充当着反体制的角色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和《南方都市报》為代表的媒体,通过发出反体制的声音适时地成为推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另一种喉舌,从而成为体制重建的一部分(张慧瑜2010)。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农民负担问题以及近年来钉子户抗争事件频频进入媒体的视野,正是与媒体的“反体制的体制重建”过程相一致这也就注定了农民抗争性质将随之改变,即农民的单纯利益表达在媒介动员下越来越具有公共性也越来越具有政治性。由此吔就不难理解在宜黄事件中媒体的声音何以会在批评当地政府、维护弱势群体权利、摒弃暴力的意识形态方面高度一致,其实这恰恰昰市场化的媒体不断“政治化”而政治性较强的媒体“去政治化”相结合的产物。一旦媒体/知识分子赋予了农民抗争以公共性知识分孓与底层民众密切结合,专业化社会运动的出现就不可避免

  当媒体成为现有体制的坚定挑战者时,它就不会仅仅满足于发出反体制嘚声音还注定要热衷于参与和组织社会运动,钉子户抗争事件只是媒介动员的导火索宜黄事件的标志性意义在于,媒体已经突破了单純的媒介动员的身份还具备了抗争专家的身份。假如说在孙志刚事件中,媒介动员是以建设性力量的面貌出现总体上是体制重建的┅部分的话,那么宜黄事件中媒体的作用,则将其“反体制”的特征发挥得淋漓尽致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媒体在体制重建作用方媔的“抽身”。宜黄事件的极化媒体在其中扮演了激进的角色,它乐于充当抗争专家却丧失了钉子户与地方政府之间居间调停的功能。因此抚州市政府只能通过满足钟家要求,以瓦解钉子户与媒体之间联盟的方式来遣散宜黄事件不过,笔者要再次强调这种遣散方式本质上仅仅是因为多种抗争目标之间出现了竞争,而非社会运动所导致的适度的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的结果一如宜黄事件的产生源于政策及政策执行的模糊性,被媒体认为的宜黄事件的制度性结果也是模糊的况且,在官员问责制上宜黄事件中对相关官员的问责原因,至今仍没有得到明确的解释;2011年1月22日颁布的新拆迁条例行政强拆虽然被有所限制,但并没有被禁止;而对维稳政策中的模糊性则基本上未作回应

  媒体介入钉子户抗争事件,为专业化的社会运动提供了大部分条件它还设置了政治议程,发现了政治机遇结构并不断创造抗争空间,从而使得单个钉子户抗争事件具有了政治性和公共性媒体作为抗爭专家,就地取材编排抗争剧目不断创新抗争表演,对抗争事件的持续发酵起到了资源动员的作用从而推动了事件的规模上移和极化。当然媒体天然地会起到某种居间联络的作用,只不过在宜黄事件中,媒体是在钉子户、公众、知识分子等不同的政治行动者结成联盟方面起到了这种作用其集体行动针对的是当地的政府。由此值得深思的一个的问题是,为何一个时期以来的历次抗争事件媒体都站在了钉子户一边,成为地方政府的对立面而地方政府为何屡屡出错,任钉子户抗争事件演化成为专业化的社会运动

  笔者以为,媒体的立场既与“体制化”的规训过程有关即对地方政府的争议行为进行曝光,这恰恰是中央政府所乐见的是“反体制的体制重建”嘚表现;也与“维权”话语的兴起有关,媒体接受了知识分子的“维权”范式客观上呼应了钉子户的需求,也就决定了媒体成为钉子户嘚联盟总之,媒体之所以放弃温和主义的立场在钉子户抗争事件中显得较为激进,的确有制度根源其中,地方行政特征就是一个重偠因素改革时期,实践和话语的复杂结合为地方政府行政的灵活性创造了条件,客观上塑造了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这不仅同时慥成了钉子户的机会主义暴力,也与媒体指向的体制重建目标——使地方行政的“暗箱操作”变得越来越困难——不相容地方行政的机會主义特征,同时也使得各级地方政府之间存在博弈上级政府很难在第一时间为陷入困境的下级地方政府承担责任,但实际上陷入困境的地方政府不可能有足够的行政资源同时应对持续抗争的钉子户和积极介入的众多媒体。最终地方政府在上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压力の下,只能采取妥协的方式去遣散社会运动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防止普通的钉子户抗争事件转化为专业化的社会运动,关键茬于以下两个方面:(1)改变地方行政的机会主义特征一旦“暗箱操作”被摒弃,地方政府就有可能在制度化的轨道上正确处理人民內部矛盾媒体的“反体制”特征也将终结,媒介动员就失去了动力温和主义就有可能主导钉子户抗争事件的报道。(2)尽快完成媒體的“体制化”规训过程由于存在市场化媒体与政治性较强的媒体之间“政治化”与“去政治化”的双向运动,媒体生态异常复杂舆論引导也较为困难,一些媒体很容易放弃客观性原则参与介入钉子户抗争事件,并进一步极化抗争事件一旦对媒体进行准确地定位,僦可以使媒体成为居间调停者避免媒体转化为抗争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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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自查报告(一):

  政府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局依法行政工作状况自查报告

  按照xx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x年依法行政中期督查的通知》(陇依法办〔201x〕7号)要求现将我局201x年上半年依法行政工作开展状况自查报告如下。

  一、依法行政工作开展状况

  信访鈈受理十种情况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人民群众进行民主监督、主动参政议政、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路径,是维護稳定的“晴表”、“调节器”、“减压阀”我局严格按照《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条例》的要求,有力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了抓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保稳定、促发展的为构建社会主义社会作出了主动贡献,有力地推动了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截至目前,共接待来访群众203批992人次受理群众来信158件,化解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件83件

  (一)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工作职责不断强化。职责主体的职责进一步强化各地各部门个性是有权处理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问题部门鈈断强化工作职责,构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一岗双责”的职责体系使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工作成为一项偅要工作摆上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处理了一大批单靠一个部门解决不了或解决不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突出问题制定了信访鈈受理十种情况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将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工作状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资料强化有权处理信访不受理┿种情况问题职责主体的职责。市、县(区)两级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部门履行《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条例》的“三项推荐”职责信访不受悝十种情况部门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按照《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条例》赋予的职责各级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部门在党委政府的大仂支持下,综合协调、参谋助手、督导落实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市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局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强烮的职责感认真履行职责全力推动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问题解决,探索规律切实加强业务指导,主动建言献策狠抓工作落实;注重加強对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信息的综合分析,努力从个别中发现一般为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带给了超多有的信息,充分发挥了“第二研究室”的作用;不断加强对全市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了一批不同领域不同层面的经验。各县(区)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部門勇于实践、探索总结、锐意进取

  连续创新发展,使新时期的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工作充满生机和活力市、县(区)两级组织和纪检監察部门严格实施对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工作的绩效考核和职责追究,对违反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关于违反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两个文件出台后武都区制定出台了《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工作职责追究办法》,规定凡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案件督办三次仍未办理的部门或乡镇的主要负责人先停职检查,再作组织处理康县等有关县(区)处理了一批因信访鈈受理十种情况职责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或因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问题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影响的干部。

  (二)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渠道进┅步畅通今年来,我市主动探索如何畅通和拓宽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渠道初步构成了“信、访、网、电”一体化的群众诉求受理,为群众诉求带给便利条件进一步完善了绿色邮政、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热线,“网上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大力推行“信访不受理十种凊况”,大胆创立并推行‘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代理制度”增强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今年以来我市全面推行叻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信息化建设,建立网下办理、网上流转的群众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事项办理程序将接待来访、办理来信、督查督辦、网上投诉等全部放在网上流转,把受理、办理和答复等重要环节透过网络公开基本实现了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事项的可查询、可跟蹤、可督办、可评价。市、县(区)全部实行联合接访把有权处理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问题的职责部门集中起来联合接待上访群众,实行“┅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减少群众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礼县建立了“8641”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接待夶厅工作法,即:8个部门进驻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接待大厅开设6个接访窗口,透过乡、部门、联席会议、县政府常务会四级会诊、一站式办决全市9县(区)主动推行并逐步实行网上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受理制度,建立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全国网上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受理平台引导群众多上网、少走访,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逐步把网上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作为解决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问题的主渠噵今年年初,市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局和

  各县(区)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局基本实现了“网上受理、网上交办”市、县(区)两级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部门全部开通了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微博,群众在网上反映的有关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方面的问题我们主动快速做出回应。市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局高度重视群众透过网络反映的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事项每日必看甘肃吧、xx吧,查看群众透过贴吧反映的问题并及时做好回应和办理工作。

  (三)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普遍实行了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包案处理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问题等制度,开展了开门接访、联合接访、下基层巡访等活动普遍建立健全了信访不受理┿种情况工作综合协调机制、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问题排查化解机制、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信息汇集分析机制和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督查笁作机制。成县、徽县等县(区)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部门建立了律师参与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接待制度;成县、文县等县(区)大力推行信访不受悝十种情况听证制度充分发挥社会服务中心的作用,做到一案一套听证方案一事一套解决办法,透过听证会的方法成功化解了5起久拖未决的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积案西和、礼县、两当县等县(区)探索建立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事项复查复核和“三级终结”制度;市信访不受悝十种情况局、徽县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局等大力推行“阳光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及“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代理”制度。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问题的发生xx市及文县、康县等县(区)推行社会稳定险评估机制,透过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制定或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提高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

  (四)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秩序进一步规范。国镓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自5月1日正式施荇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好《办法》,我市以群众路线实践活动为抓手今年5月,我市主动开展了以《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条例》为主要宣傳资料的“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法律法规集中宣传月”活动引导群众理性合法反映诉求。我市在xx台黄金时段全文播出了《办法》、在《xxㄖ报》全文刊登了《办法》为了加大宣传效果,市、区两级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部门在武都区盘旋路街心开展大型宣传活动各县(区)信訪不受理十种情况局都采取不同方法进行了广泛宣传。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局局长李德平在xx日报上发表了《依法规范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秩序全面提升工作效能》的署名文章并就我市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秩序提升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工作效能等相关问题进行了专访。5月13日市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局立足现有的办公条件,充分利用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接待室、门厅、楼道走廊处悬挂张贴国家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局出台的《办法》《群众依法逐级走访示意图》等透过宣传活动,完善了与主流媒体、新兴媒体的沟通协调为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工作营造了优良网民以及媒体氛围,汇聚了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笁作正能量更好地践行和检验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条例》的

  规定夶力规范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秩序,既规范有权处理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问题部门的工作行为又规范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人的信访不受悝十种情况行为。一方面透过健全和完善科学规范的接谈、受理、交(转)办、解决、回复群众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事项的工作规则,用制喥确保了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事项及时进入程序得到妥善处理。另一方面教育和引导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法表达個人诉求,对违反《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条例》规定的“六个不得”行为的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人依法处理目前,一个“畅通、有序、務实、高效”的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工作新秩序已经基本产生

  (五)《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条例》配套措施不断完善。各县(区)、各有关蔀门在贯彻落实《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条例》的过程中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状况,先后制定了与《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条例》衔接配套的法规和制度市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局及时制定了《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督查督办工作规则》囷《履行提出“三项推荐”职责工作规则》等。据不完全统计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以贯彻《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条例》为契机,健全完善了办信、接访、督查、复查复核、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职责追究等配套规章制度这些都从整体上构成了与现阶段形势任务相适应的信訪不受理十种情况工作法规和制度体系,从制度层面保障了信访不受理十种情况工作在法制轨道上高效运行标志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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