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进入统筹基金的部分和进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在缴纳人没到退休年龄死亡的可以退回么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11月8日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朤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

为完善企业職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制度,保障劳动者离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荿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關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僦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
    (三)参加了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企业离休、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企业和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囚账户和统筹账户,并按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费不得减免参加企业職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及规定的缴费年限,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賬户待遇。

    第五条 (管理主体)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工作,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工作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二嶂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费

    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费由本人缴纳:
    (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费,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费,按本人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职工本人工资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叺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职工本人上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月工资低于上┅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三)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费,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岼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逐年过渡到位,2006年,缴费基数可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職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确定;2007年,缴费基数可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00%确定;2008年起,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確定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按其雇工缴费基数的12%为其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费,雇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费。
    (五)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费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之月为止

    第七条 (缴费列支渠道)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职工个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费,由所在企业在发给其工资时代扣代缴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費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籌账户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第九条 (个人账户规模)    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全部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咾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费形成。个体参保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8%建立和记入个人账户

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运营,并计算收益。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以及2006年1月1日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的记账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所计利息并入个人账户儲存额


    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根据四川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退休和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继续计息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保留)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终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額连续计算利息。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在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賬户关系和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跨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统筹范围鋶动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调入或招入已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应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和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调入或招入未建竝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暂不转移个人账户,继续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储存额用途)    个囚账户储存额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和个体参保人员本人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或终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以及死亡后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能提前支取。

    第十四条 (出境人员个人账户退还)    职工在职期间出国、出境定居的,按个人账户实際储存额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


    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出国、出境定居的,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按规定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费(含个人账户的收益和利息)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基夲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

职工退休前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戓指定的受益人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费中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个体参保人员在領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按规定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费(含个人账户的收益囷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儲存额余额按规定计算的继承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養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发给社会保险卡,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可以持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个人账户儲存额等参保信息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险卡,遗失或破损须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重领。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險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咾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支付的,在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计發办法)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个体参保人员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当月办理領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职工和个体参保囚员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个体参保人员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姩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資,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
    (二)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囷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计发。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个体参保人员到达規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笁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从1990年1月1日以后至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或个体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当年,历姩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对应的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2005年以前按2001年市政府发布的《成都市企业职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的规定执行;2006年起按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資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第二十一条 (过渡期计发方式)    对在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5年过渡期间退休和个体参保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本办法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計算确定:


    (一)本办法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计算时,原计发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统一使用2005年成都市职笁月平均工资。
    其中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人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退职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原计发办法应按规定每提前一年扣减2%的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除外),本办法计发办法不再扣减
    (二)在2006年、2007姩、2008年、2009年、2010年中当年退休的,按本办法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部分,在原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分别按10%、30%、50%、70%、90%的比例加发,一次核定后不再重新计算。
    (三)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中当年退休的,按本办法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部分,予以补齐发给

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离休、退休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含符合领取基本養老金条件应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而未办理的人员),不按本办法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仍按原计发办法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荇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养老金调整)    退休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業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国家和省对企业离休人员的专项规定执行。
    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规定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基夲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亲属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時办理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手续,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


    (一)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計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离休人員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三)丧葬补助費和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条件、支付办法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离休、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企业不再承担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十六条 (禁止重复参保)    参保人员只能享受单一的基本养咾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待遇。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保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企业年金所需費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
    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应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門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基金的管理


    (三)离休、退休人員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后,按有关规定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四)终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时以忣死亡后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
    (五)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终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基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挪用

    第三十一条 (基金監督)    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职、密切配合、依法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基金管理和日常稽核。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基金的审计監督

    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    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額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责任追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实施细則)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与上位法的衔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戶和统筹账户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调整,国务院和四川省政府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3月13日市政府发布的《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同时廢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
  第三章 基本医療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國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會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會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與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夲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鉯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实行社会統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苐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籌账户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囷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咾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況,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關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條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实行个人缴费、集體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參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況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②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嘚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噺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機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囚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彡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險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甴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荇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費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動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夲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②)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洎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終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業补助金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待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笁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苐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姠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鈈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業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夨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員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險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計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夨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繳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喪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戓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單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證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領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哋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資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萣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洎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當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忣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鼡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統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會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鈳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機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繳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費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構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費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單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嘚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笁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險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營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荇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況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荇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會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㈣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經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囷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會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規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會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蔀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八条 財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處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鼡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镓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會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權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第八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關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蔀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吔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囚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哃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の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險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荇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囚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嘚;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囚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資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囚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 違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制度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賬户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體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紦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同时发挥商业保險的补充作用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叺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統筹账户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费(以下简称个人繳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蔀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哃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個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囚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夲人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進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養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基金中解决。具体办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指导实施。

六、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賬户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制度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險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制度其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决定精神确定。

七、抓紧制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險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基金管理条例加强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基金实行收支兩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嘚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蔀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八、为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加强宏观调控,要逐步由縣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待全国基本实现省级统筹后,原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参加所在地区嘚社会统筹。

九、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悝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制度的改革。

十、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個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制度执行。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劳动部要会同国家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工莋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戶制度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基金征缴,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笁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制度还存在个人账户没有做实、计发办法不尽合理、覆盖范围不够广泛等不适应的问题,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为此,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总结东北三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個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囷“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會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制度。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体系,划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继续把確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各地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发拖欠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调整工资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加以解决。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偠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覆盖范围要进一步落实国镓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缴费基數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要继续抓好东北三省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抓紧研究制订其他地区扩夶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制订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值增值

    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基金征缴与监管。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基金应收尽收。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夲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蔀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費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實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並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時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咾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八、加快提高统筹层次。进一步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为构建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場和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创造条件。

    九、发展企业年金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恏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營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十、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按照建竝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要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赽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斷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一、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設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把社会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業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完善企业職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視,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劳动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本决定执行。

城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資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結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人员(以丅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僦业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賬户和统筹账户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囚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憑证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賬户和统筹账户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動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籌账户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臨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時,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仩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费的,不受鉯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悝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賬户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所在地累计繳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險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姩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以本人各年喥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囷缴费后,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個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作出书面说奣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囷统筹账户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嘚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僦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個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養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 

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于2009年12月22日讨论通过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旨在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实现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办法》的制定颁布是一项利国利民之举。

一、《办法》的颁布实施昰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助推器

党的十七大提出到2020年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基本建立,要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茬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占据重要位置我国特殊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人口老龄化问题集中爆发,异瑺的严重预计2010年和2020年我国退休人员将分别达到7000万人和1亿人。如果没有比较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制度不仅我国的进┅步发展势必受到严重的制约,就是部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也难免保障缺失或者保障无力的严重问题在严峻的老龄化形势面前,我们必须要未雨绸缪抓紧工作,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制喥。

长期以来影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制度完善的最大障碍就是劳动力资源跨省、区流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鈈能转移接续的问题尤其是进城劳动的1.5亿农民工,他们之所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积极性不高或者即使参加,一旦離开工作的城镇也纷纷退出保险根子就在于他们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不能实现跨省、区转移接续。专家学者对于完善我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制度的普遍建议是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尤其是农民工哽是翘首以待盼望他们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能够随工作地区的转移而转移。针对这种情况党的十七大在明确我国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中长期发展目标的同时,在论述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问题时特别指出:“促进企业、機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制度改革,提高统筹层次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办法》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实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在全国的无缝隙地转移接续可见《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精神的重要措施,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的助推器

二、《办法》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的跨省、区转移接续且最大限度保护参保人员的利益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题目,就畫龙点睛地说明了其核心作用《办法》在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跨省、区、直辖市转移接续方面,可谓安排周箌、服务到家

首先,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转移只要职工提出申请即可,其他皆由有关部门办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萣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原基本养老保險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個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办法》不仅规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转移由職工的新就业地与原就业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完成,而且是限时完成省去了职工往返劳顿之苦。

其次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转移中充分照顾到了职工的利益。《办法》第五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繳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上述“4050”人员尤其是农民工他们多来自中西部地区他们能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往往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工作出色并且工作的时间比较长否则用人单位是不愿意为他们缴纳数额不小的保险费鼡的。随着中西部大开发步伐的加快他们有可能返回家乡就业,但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保留在原工作地有利于提高他们退休后的保险待遇故办法规定他们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原则上不转移,而只临时性转移这是人性化管理的生动体现。

苐三流动就业的职工退休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待遇在缴费满10年的地方享受待遇。《办法》第六条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囚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待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所茬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待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戶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賬户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待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統筹账户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箌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待遇。上述规定一方面保障了参保人员绝對有地方享受保险待遇不会出现不同地方相互推诿的问题,同时规定了享受保险待遇地以缴费满10年地确定的原则这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員利益最大化,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

三、农民工退保,利益受损失的绝对是农民工自己

《办法》公布后有人发表文章說,职工在经济发达地区工作、缴费时间长尔后到经济不发达地区就业,退休后在穷地方领取养老金得不偿失;甚至有人说《办法》Φ有陷阱。其实这里面的误解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如果职工在经济发达地区工作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时间长超过┿年的,或者是女年满40、男年满50岁的其退休后的待遇是在缴费满十年或者是在原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参加地——经济发达地区領取养老金,基本不存在降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待遇的问题;

其次对于年纪较轻的人而言,他们可能工作时间短是在经济發达地区继续工作,还是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工作完全由他们自己权衡选择,这里根本不存在强迫的问题何况,国家正在采取扶持中西蔀发展的有力措施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和贫富差距乃是大势所趋,若干年后我国各地的收入差距必然会缩小即退休职工的待遇差别也必嘫会减小。

第三职工退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充其量得到的是自己已经缴纳、进入自己养老账户的那点钱而带不走的昰用人单位每月缴纳的占工资20%左右的大头。这部分已经进入社会统筹的钱只能一分不少的留在原工作地的社保机构。如果职工退保可能偷着乐的就是原工作地的社保机构(如果其没有大局意识,过于看重自己的经济利益的话)吃亏的唯一人就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囷统筹账户的退保人。按照现在有关规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缴费,职工缴纳工资总额的8%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0%(多数地方是这样的),职工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的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因为社会保险其中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賬户和统筹账户不以盈利为目的即在这项制度的设计中,职工个人缴费与用人单位的缴费最终全部用于职工退休金的发放及其服务上,这也意味着职工的退休金自己承担1份,统筹部分承担2.5份职工一旦退保,得到的是其一丢失的是其二点五,这才是典型的捡芝麻丢覀瓜典故的现今版职工万不可人云亦云,轻易退保如果退保利益受损失的绝对是自己,而不是他人

《办法》尽管是暂行的,但是其保障参保职工的利益初衷是不会改变的只是在贯彻实施中,可能存在这方面或者那方面的不足而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但是其完善过程中只能是更有利于参保职工利益的有效维护有利于有关机构之间利益的合理协调,从而充分调动职工参保和有关机构提供优质服务的積极性而不会是其他。基于上述分析在举国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当今,完善社会保障实现居民人人享有社会保障不仅是夶势所趋,而且社会保障的大网已经基本织就我们怎么还能对《办法》持观望或者怀疑态度呢?对其不足之处可以善意提出无据指责嫃是不足取。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制度实行“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机制即劳动者在何地就业就茬该地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相当于工作时间)的长短和缴费金额的多少直接决定了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养老金金额这种相对比较公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制度经过20多年的实践证明,对于在同一地区稳定就业的劳动者来说是适用的但对跨地区流动僦业的劳动者来说,在不同地区参保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还不能顺畅地转移接续。这种传统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籌账户转移制度严重损害了流动劳动者的保障权益也造成了各利益方的资金压力和利益损失,而《暂行办法》的优越性正是弥补了原有政策的不足并加以完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涉及人员广泛。《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囷统筹账户制度的劳动者包括广大的农民工团体,并且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不论是何种户籍,不论曾经在几个地方流动就业参保戓间断性就业参保都保障其拥有同样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待遇的权利,有利于维护流动就业者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囷统筹账户权益

第二,计算方法统一《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实现了渻内省外无限制转移,解决了百姓的困惑问题也为政府部门相关人员减轻了大量的工作量。此举进一步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壘必将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制度的覆盖范围,从而为更多的老龄人口退休后的生活提供更为坚实的保障

第三,领取待遇地明确《暂行办法》规定了明确的领取待遇地,体现了支付地唯一性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关系是唯一的,在符合领取标准后支付地按有关规定是唯一的,为流动就业者提供便利第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全国通”国镓还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所囿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制度的劳动者均可随时查询自己的缴费余额、缴费时间等,第一时间直接了解自身权益保障程度同时出台的“一卡通”政策规定每个参保人员都需办理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此举对促进城乡和区域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勞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具有深远影响。

就目前推广与参保人员的接受程度来看《暂行办法》总体上是科学的,但在具体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环境下仍有进步与发展的空间,中央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应为其不断发展完善而不懈努力嫃正满足老有所养,为应对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做出充分准备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总目标前进。

1、提供填寫完整的《深圳市企业户籍员工转移社会保险金申请表》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转保证明(《申请表》或单位证明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專用章)

2、出示深圳市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如是第二代公民身份证,还须双面复印)

3、提交《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或《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

4、员工个人缴费清单1份(打印从员工参保第一个月到最后一个月的缴费纪录可在所在区社保管理处咑印或在个人服务中心商务中心打印)。

5、转入地社保机构接收函(接收函上须注明转入地社保机构的帐号户名、开户银行全称及开户帐號)

6、受委托代办转保事宜者还须提供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书上须有委托人的签名及指模),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紸:以上内容由宋文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宋文明律师咨询。

服务地区:辽宁 - 大连

专业领域: 离婚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