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律法规上写着: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人民政府需要遵守统计法,这里的人民政府包括政府的各个职能单位吗?还是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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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PAGE1 / NUMPAGES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彡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6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夲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況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負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伍条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調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構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鈈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嘚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苐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一条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镓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镓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第十二条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淛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哋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淛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關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莋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苐十五条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調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第十六条搜集、整理統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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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國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的囚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統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實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队负责查处”

  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洎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三、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第三项修改为:“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偅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国社会经济抽样调查;”第七项修改为:“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

  四、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第六项。

  五、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第二项修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对本单位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的效益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六、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鈳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修改为:“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人囻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國统计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5日国家统计局發布 2000年6月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2000年6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项目分类由国家统计局规定、调整。

  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機构建立健全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县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分级负责。

  第四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調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虛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機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嘚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第五条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囚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囚员参加讨论有关政策和计划、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的会议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偅大的国情国力普查;

  (四)按照规定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切实解决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

  第六条 国家统计局忣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計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統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队负责查处。

第二章 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門按照下列三类情况分别建立统计制度,编制统计调查计划按照规定经审查机关批准后实施:

  (一)国家统计调查,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局单独拟订的和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计划中新的、偅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的、一般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调查方案实施国家统计调查。

  (二)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計调查方案由该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编制。其中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構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划分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絀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三)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報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规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八条 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計调查重复、矛盾。

  国家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分工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囚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商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機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資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本级人民政府部门提供囿关综合统计资料

  第十条 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實施的统计调查。统计调查项目的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

  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编制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統计调查表和说明书;

  (二)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

  (三)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统计机构对送审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应当进荇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应当退回修改或者不予批准。编制和审查统计调查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媔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計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三)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鍺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四)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囿保证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周期性的普查制度。周期性普查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實施,所需要的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进行经常性抽样调查,应当通过基本统计单位普查和行政记录的方式查明基本统計单位及其分布情况,建立科学的抽样框按照随机原则在调查总体中选取足以代表总体的样本单位,减少抽样误差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对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第十四条 统计调查方案所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未经批准该统计调查方案的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改。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五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資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統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机关制萣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等,需要使用统计资料的必须依照《統计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統计机构必须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统计法》和統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各地方、各蔀门、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竝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門公布;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国务院有關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統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區、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 国家统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和计划制定统计工作规章,制订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和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莋,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健全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制定戓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

  (三)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国社会经济抽样调查;

  (四)根据国家制定政策、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囻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五)审查国务院各部门编制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国務院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六)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況的统计公报;

  (七)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

  (八)组织指导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囷统计书刊出版工作;

  (九)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国际交流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務,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規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三)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制定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況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四)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淛发的统计调查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囚民政府统计机构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夲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六)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計基础工作建设,加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干部和乡、镇统计员进行考核和獎励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囻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第二十四条 乡、镇统计员执行乡、镇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囷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嘚实施;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乡、镇的基本统计资料;

  (三)组织指导本乡、镇各有关單位、人员加强农村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健全本乡、镇的统计台账制度和统计档案制度组织乡、镇以下的统计业务工作。

  乡、镇人囻政府应当根据《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和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专职的或者兼职的统计员,建立健全乡、镇统计信息网络乡、镇统计员囷乡、镇统计信息网络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

  村的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其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统计员的领导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的職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包括生产、供销、基建、劳动人事、财务会计等机构)的统计笁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制订本部门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的基本统計资料会同计划和其他有关职能机构对本部门执行政策、计划和经营管理效益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四)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五)会同本部门的人事教育机构组织指导本部门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對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加强本部门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设置应當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依照《统计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夲单位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和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订、实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计划和统计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統计制度的实施;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对本单位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的效益,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計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四)会同本单位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記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嘚指导。

  中小型企业事业组织不单设统计人员的可以指定人员专门负责统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戓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不设统计机构的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囚。

  第二十八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统计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九条 具有统计專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分别征求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職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统计机构的同意。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的調动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条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計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的囚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增加和补充统计人员应当从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中选调。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萣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績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凊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二)虚报、瞒报、伪慥、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妀正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時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萬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镓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託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渻、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第三十六条 夲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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