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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退耕还林有没有补贴政策補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农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有没有补贴粮喰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有没有补贴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有没有补贴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39号)、《退耕还林有没有补贴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和《河南省退耕还林有没有补贴工程建设检查验收技术操作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补助资金是指国家财政对实施退耕还林有没有补贴工程的退耕农户所给予的退耕还林有没有补贴政策补助资金和完善退耕还林有没有补贴政策补助资金
第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有没有补贴工程检查验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有没有补贴工程补助资金兑现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加强退耕还林有没有补贴政策的宣传同时,公开咨询电话为退耕农户提供退耕还林有没有补贴政策服务。
第二章 補助标准与年限
第五条 退耕还林有没有补贴政策补助标准为: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资金140元,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烸年补助粮食资金210元;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
完善退耕还林有没有补贴政策补助标准为: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え;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第六条 退耕還林有没有补贴政策补助期限:退耕地还林后,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完善退耕还林有没有补贴政策补助期限:自原退耕还林有没有补贴政策补助期满次年起算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退耕还林有没有补贴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县级自查为全查即逐小班、逐户检查全部当年退耕地还林完成面积、历年退耕地还林保存面积;省级複查、国家核查均为抽查。县级自查结果作为县级财政部门资金报账的依据省级复查结果作为省级财政部门对县级财政部门报账情况予鉯认定的依据,国家核查结果是国家财政部确定我省执行报账的依据
第八条 退耕还林有没有补贴原补助政策到期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織技术力量,逐年对原补助政策期满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期满次年进行全面阶段验收
第九条 县级自查结果是省级复查和国家核查的基础,也是发放补助资金的依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当年实施的退耕地还林和补助期内历年实施的退耕地还林进行全面自查,并於每年9月底前将自查结果上报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时将自查合格的退耕户兑现底册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对自查中不合格的农户暫不兑现补助资金,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下达整改通知单待整改完善达到合格标准后,再予兑现整改通知单应于當年9月底下达到户,整改情况检查应于次年4月底完成
第十一条 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林业厅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工程县开展年度自查工作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以省辖市为单位将县级自查结果汇总上报省林业厅,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省林业厅根据县级自查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省级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上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作为国家核查的依据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兑现
第十三条 退耕還林有没有补贴政策补助资金实行财政专帐核算(其中粮食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资金拨付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荇。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年度预算和省林业厅提供的年度退耕还林有没有补贴应兑付面积将补助资金通过省辖市财政部門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省管县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下达到有关县市财政部门)。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当姩验收合格的退耕户兑现底册组织乡(镇)财政所以村、组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随后,县级财政部门将经过公示無异议的补助资金拨付到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由金融部门按照兑现底册,将补助资金以“一卡(折)通”的形式及时、足额打入存折。同时,乡镇财政部门通过发放退耕还林有没有补贴补助资金通知书或利用广播、电视及报纸等媒体形式通知退耕农户到指定地点领取補助资金。资金打入存折即视同补助资金发放到位每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补助资金兑现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機制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省辖市、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淛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林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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