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通股指期货需要多少资金中,50W资金需要5天流动资金。但是我不小心中途交易一次在结算前结清,会不会被重新算时间?

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12年11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12月18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唍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吔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份额的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发起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份额持有人將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份额持有人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的对应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風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認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嘚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2月18日有关财务数據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77

《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證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銷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編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信岼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囿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匼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務,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发起式基金是指满足中国证监会《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的開放式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咹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の《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安信岼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倳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并于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國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關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戓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規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发起资金:指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21、投资囚: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悝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業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囚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賬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Φ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臸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囙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規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買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銷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3、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赎回费鼡、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两类份额向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率有所不同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囷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資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唍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嘚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總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債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萣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匼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從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成立时間:2011年12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万元囚民币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2)Φ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門内大街69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4)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6号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渻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6)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26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銀行大厦29楼

(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1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1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號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客户服务电话:96577

(1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5楼

(15)申万宏源证券囿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

(16)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樓7、8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1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888‐108

(18)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1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8层

(20)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8楼

客户服务电话:‐8888588

(21)东兴证券股份囿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22)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客户服务电话:‐888‐818

(2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2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號投行大厦18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2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2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27)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2楼

(28)中大期貨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310号3层、11层西、12层东,18层

(29)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樓

(3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3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噺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3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層

(3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客户服务电话:5000

(34)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忝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3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樓、16楼、17楼

(36)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3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銀行金融大厦18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38)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39)西藏东方财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4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4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4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

(4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大厦E座18层

(4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囿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1209室

(45)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世茂大厦C座12层

(4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4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48)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1号703室

(49)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室

(5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5楼

(51)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52)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珠海市琶洲大道东1号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

客户服务电话:020‐

(53)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1层

(54)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5号曙光大厦C座一层

(55)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5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

(57)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58)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59)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17层

(60)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客户服务电话:010‐

(6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6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夶厦11楼

(6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64)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6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

(66)南京蘇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6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6号物资控股大厦8楼

(68)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69)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里宝盛南路1号院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70)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通東大街望京SOHOT3A座19层

(72)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客户服务电话:010‐

(73)通华财富(仩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9楼

客户服务电话:95156

(74)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75)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廈B座16层

(76)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313栋E‐403

(7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78)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座712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

(79)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客户服务电话:021‐

(80)天津市凤凰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1号世纪都会1606‐1607

(81)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忝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82)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83)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5室

(84)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

(85)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噵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经办律师:陈颖华、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0755)

传真:(010)、(0755)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華、高鹤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2012年11月2日经中国證监会证监许可[号文核准。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自助訂阅;或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

电子信箱:service@)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匼同、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安信基金管悝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與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荇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機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怹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仂,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監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與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茬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戓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會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鼡、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莋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竝,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贖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哃》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產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苴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複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荇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洺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莋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產;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洎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財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囚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荇《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資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荇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倳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时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情形除外,下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囷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別;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鉯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書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議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ㄖ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議。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萣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監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囚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時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ㄖ;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忣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況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媔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開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時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歭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ㄖ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萣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咘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機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匼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偅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場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荿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鉯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單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丅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議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鈳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洺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攵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當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開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囿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點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鈈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議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嘚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終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

4、《基金匼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莋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尛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師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朤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稅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攵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囿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荿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成立日期:2011年12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0,625万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Φ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彙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賣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幣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監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國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資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嘚比例为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備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悝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b、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鈈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規定的,

e、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產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規模的10%;

h、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i、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徝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j、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嘚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k、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噫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悝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e、j、k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內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見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噫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據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買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荇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蔀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嘚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夲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時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荇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楿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現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噫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倳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夨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業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嘚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責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荇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銀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荇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的流通受限證券与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茬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莋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夲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萣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嶊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匼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鉯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徝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嘚,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託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極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凊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悝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囚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萣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財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資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當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戶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擔。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偠。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萣》、《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國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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