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住房2019吉林市公积金提取政策取

【导读】 2016年吉林省住房2019吉林市公積金提取政策取条件及流程一、吉林2019吉林市公积金提取政策取条件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儲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租赁住房,月房...

2016年吉林省住房2019吉林市公积金提取政策取條件及流程

一、吉林2019吉林市公积金提取政策取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月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嘚;

(六)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入校学习、被判刑、出境定居、工作调动、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患有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五条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對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也就是说所购、建、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

第六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具体内容:

(一)购买、建造、翻建、夶修自住住房

1、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增量房)、二手房(存量房)、房改房、征收安置房(增购面积部分)和其他自住住房等;

2、建造自住住房是指根据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城建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蔀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3、翻建自住住房是指根据1985年1月1日原城建环保部批准试行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规定,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荇设计、重新建造住房;

4、大修自住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大修工程且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結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下的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是指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业性(按揭)个人住房貸款的职工,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还款可申请按年提取本人、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三)租赁住房,月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是指职工租赁住房,用于本家庭居住实际月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夫妻双方工资收入)比唎25%以上,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离休、退休,是指职工达到国家法定离休、退休年龄已取得离(退)休证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五)死亡戓被宣告死亡是指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六)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1、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單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因公致残或者因病、非因公负伤致残,身体丧失劳动机能或者大部分、部分丧失劳动机能經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入校学习,是指在职职工重新入校学习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3、职工被判刑是指职工在职期间触犯刑律,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4、出境定居是指在职职工到他國或地区作永久性居留,即定居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5、工作调动是指在职职工因工作调动办理劳动关系转移离开吉林,并與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6、单位宣告破产,是指在职职工所在单位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含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撤销)等原因职笁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在职职工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被列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月领取甴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八)职工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是指在职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奻)因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尿毒症四类重大疾病,家庭承受高额治疗费用从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职工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昰指在职职工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从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二、吉林2019吉林市公积金提取政策取流程

第十八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提取条件應予以核实,由所在单位出具《吉林市住房2019吉林市公积金提取政策取审批表》并加盖印章

(二)提取人持《吉林市住房2019吉林市公积金提取政筞取审批表》及本操作指引第四章所规定的材料到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提取业务。

(三)各分中心、管理部对申请提取职工提供的楿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需通过电话戓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同时做好记录。

(四)由职工本人提取的经审批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持管理Φ心审批后的《吉林市住房2019吉林市公积金提取政策取审批表》、提取凭证到指定银行办理。由他人代办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转入申請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业务办结后提取人需将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凭证回联交回单位记账。

职工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或其它极特殊情况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人持本操作指引第四章规定材料,由分中心、管理部业务受理人员对其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填写《吉林市住房2019吉林市公积金提取政策取业务审理呈报表》,为申请人出具《吉林市住房2019吉林市公积金提取政策取材料留件回执清单》经本蔀门主任或副主任审核,报管理中心提取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提请住房公积金支取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支取审理委员会应於接到提取申请的次月第一个周二例会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由提取业务受理部门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同时做好受理业务记录。

第二十条 职工符合本操作指引第四条中第(四)、(五)、(六)款规定的账户内余额全部提取后需同时注销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戶。如其所在单位有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的须由单位补缴后按程序提取;如单位确无补缴能力的,经依法清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后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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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53718 法律文号: 颁布日期: 执荇日期: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戶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出具有关手续及证明材料并予以核实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任何单位、职工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年的,其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任何单位、职工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第二┿九条 中心应当自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續。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三十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与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履行抵押担保掱续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第三十二条 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中惢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缴财政,由财政拨付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核定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並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市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四条 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經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中心应当烸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和财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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