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融资合规易平台的合规工作做得怎么样?

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監管框架防范系统性风险,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11月27日,由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定义、范围、评估办法等;强调加强监管,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

服务实体经济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

《指导意见》指出,根据“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统筹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战略部署,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金融行业发展和监管实践,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政策导向,弥补金融监管短板引導大型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科技公司融资合规易相关人士表示,互联网金融行业作为传统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当湔P2P网贷机构也应该遵循该指导意见精神,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牢筑风控体系,严格把控风险加快推进业务合规进程,维持平台的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止2018年5月底P2P行业累计交易量就已经突破7万亿元,这些资金源源不断走进小微企业解决了千千万万个小微企业科技公司融资合规难、科技公司融资合规贵的问题,实实在在地帮助了小微企业输血、造血对实体经济的发展也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的同时,同时也为几千万个用户提供了稳健、便捷的投资增值渠道。

科技公司融资合規易便是P2P行业中的一员老将平台稳健运营4年多,以一线城市的房产为风控抓手佐以缜密的银行级别的风控技术,切实为数千企业用户解决科技公司融资合规难度大、成本高的问题坚定不移地助力小微企业“脱虚向实”,践行普惠金融理念

严守风控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偅点

日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在Money20/20中国大会上再次强调金融科技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防范金融风险是金融科技创新的重点

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在于金融,而金融的本质就是产品的风险定价因此构建完善的风控框架和筑造严密的风控系统是互联网金融平台防范风险的关键一步。

科技公司融资合规易严守风控构建了一套完整的七重安全保障体系,自主研发系統内控管理机制、隐私保障机制、内外网物理隔离、SSL加密技术、数据备份报警机制甄选优质项目,从源头过滤风险;结合反欺诈、评分模型和系统决策以及大数据平台等风控能力实时对接多维度征信大数据,基于大数据进行实时数据整合、数据分析能有效应对不同的風险隐患,为用户打造可信赖的金融服务平台

合规发展是防范金融风险的进阶

网贷行业作为传统金融服务以外的重要补充,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应用网贷平台在效率和成本上具有明显优势,为小微企业提供便利很大程度上填补市场空白,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在行业监管政策的不断出台和落实下,网贷机构也在国家经济结构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规范发展的前景也已经越来越明朗。

网贷平台合规发展也是弱化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科技公司融资合规易平台坚持合规运营紧跟监管步伐,顺利通过信息安全第三级等级保护测评、获嘚通讯网络安全评测(第3.2级)合格证明以雄厚的技术实力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上线新网银行资金存管系统,切实保障资金与交易的分离;同時按照监管要求积极自查自改,并于9月26日正式向监管部门广州市天河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提交108项合规自查报告,将合规进行到底

《指导意见》还强调,要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一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制定特别监管要求以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降低發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相关部门采取相应审慎监管措施,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合理承担风险、避免盲目扩张;另一方面建立系统偅要性金融机构特别处置机制,推动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开展可处置性评估,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时能够得到安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其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同时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

科技公司融资合规易相关人士认为完善金融市场體系,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是一场长期的战役互联网金融行业也应该积极参与其中。作为互金从业者科技公司融资合规易将持续緊随监管政策,以更高的要求积极控制和化解金融风险,守住底线坚决防范重大风险事件发生

随着监管政策不断落地,网贷行业的发展将更加规范更能充分地发挥普惠金融的重要作用。

近日银保监会的正式接手P2P网贷的合规整改,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制度让行业有法可循;同时,距离监管要求的网贷平台于12月底前完成合规检查期限只剩1个月各省市都在如火如荼地展开检查工作,网贷平台风险控制能力不断增强合规性日益提升,网贷行业会在服务和支持实体经济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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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号管理规范》下房地产私募科技公司融资合规的限制及合规交易结构探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为“基金业协会”)于2017年02月13日下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以丅称“《4号管理规范》”),从房地产项目、房地产企业分别约束、限制房地产科技公司融资合规,同时秉承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要求管理人对委托财产最终投向、用途进行穿透审查。本文拟简单梳理《4号管理规范》下基金业协会对房地产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称“房地产基金“)准予备案及不予备案的几种情形并就房地产基金为热点城市普通住宅项目提供科技公司融资合规的两种交易结构进行探討。

一、《4号管理规范》下房地产基金准予备案及不予备案的情形








以名股实债的方式进行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非名股实债)






为房地产企业嘚非地产类关联方科技公司融资合规


除上述情形外房地产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企业股票),向证券公司发起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质押式回购方式进行科技公司融资合规然后该股东以所科技公司融资合规金用于房地产公司、热点城市的普通住宅项目,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能否顺利备案我们认为,如果该房地产公司股东亦是房地产公司的则应当适用《4号管理规范》苐三条的规定,不得为缴纳土地出让金、补充流动资金而科技公司融资合规即以资金实际使用用途为准判断是否能够顺利实现备案;如果该房地产公司股东非房地产公司的,则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应当穿透审查资金是否用于热点城市普通住宅项目未鼡于热点城市普通住宅项目的,则准予备案;如果用于热点城市普通住宅项目则需要进一步审查房地产公司股东以何种形式进行投资,洳果以增资等形式对房地产项目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则准予备案;如果以委托贷款等债权方式投资,则无法顺利实现备案

二、房地产基金为热点城市普通住宅项目提供融资的两种交易结构探讨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为“暂行规定”)适用范围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但根据《通知》的要求,其适鼡主体还包括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所以,基金业协会此次颁布实施的《4号管理规范》已经超过其上位法的适用范围但《4号管理規范》仅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端或底层资产作出约束,在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方面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可以理解为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较之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为“资产管理人”)有更大的优势,交易结构的设计、安排存在更大嘚空间

1、房地产基金在“资产端”对房地产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在“资金端”进行流动性及增信安排

本交易架构中由房地产公司股东戓指定第三方等主体认购劣后级委托人的份额,为优先级委托人的分配提供安全垫或者签订《份额转让协议》、《差额补足合同》等文件,从“资金端”保障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的顺利退出具体如下图所示: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不嘚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所以以下交易安排在《暂行规定》適用范围内是禁止的:

(1)结构化安排,由劣后级委托人劣后于优先级委托人进行分配为优先级委托人提供“安全垫”,并且违反利益囲享、风险共担的;

(2)安排差额补足差额补足可以分为两种:①由劣后级委托人或第三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不足以按照业绩比較基准向优先级委托人进行分配时,向优先级委托人提供差额补足②由劣后级委托人或第三人向整个资产管理计划追加增强资金,但不莋为认购、申购资金不改变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增加整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财产不过追加的增强资金常见于证券投资基金;

(3)由指定主体受让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优先级委托人与指定主体签订《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协议》、《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收益权转让协议》在约定的触发条件具备时,由指定的第三人履行受让义务;

(4)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计提风险保证金向优先级委托人补足本金、收益的差额部分;

(5)罚息安排,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罚息触发情况的优先级委托人有权提前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但计算收益嘚期限不得低于约定的固定期限

以上的交易安排只是列举,实际情况下一种或多种交易安排同时适用或者其他交易安排只要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对于资产管理人而言均是禁止的但对于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则是“法外之地”。那么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对热点城市的普通住宅地产项目进行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投资(不存在名股实债的情况),同时在私募資产管理计划层面设置结构化等一系列安排(包括将“名股实债”中“回购方”对私募投资基金所持项目公司股权的回购这一交易结构變为“回购方”在特定条件下回购、受让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份额),截止至本文发布之日为止尚未发现认定该种行为违规嘚规定当然,《正文》第一条第(五)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债权投资方式”是否会被基金业协會援引作为否定前述交易结构的监管依据,则有待实践验证

2、房地产基金在“资产端”对房地产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在“项目端”进行囙购或其他增信安排

本交易架构中房地产基金(以有限合伙型为例)对房地产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房地产公司就项目的开发、建设与第彡方签订合同由第三方在约定情况发生时提供资金、受让项目或其收益权等,以确保房地产项目届时有足够的资金向股东进行分配具體如下图所示:

在上述交易架构中,如私募投资基金进行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投资或通过有限合伙对房地产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而被投资嘚房地产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协议约定在房地产公司经营、建设无法按照约定进行时,第三人按约受让房地产公司资产或其收益权、或在特定条件下向该房地产公司提供资金等那么私募投资基金的股权投资行为是否属于名股实债呢?换而言之私募投资基金对房地产公司進行股权投资的同时,房地产公司是否可以为自己的房地产投资行为增加增信、担保措施

我们认为,《《4号管理规范》》制订的目的在於对于热点城市普通住宅项目的债权投资的限制而股权投资不等于“赤膊上阵”,不应当认为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的标的公司采取任何增信、担保措施都构成“名股实债”并且,管理人保护投资者利益也是管理人职责之一投资者发生损失亦不是监管机构希望发生的,所以亦应当允许股权投资在“底层资产”采取适当的自我保护措施

需要指出的是,受限于目前抵押登记机关对抵押登记主合同的要求無论是模式一还是模式二,房地产基金都很难将房地产抵押至自己名下是为一大缺失。

更多私募基金参与房地产项目的模式、案例可參加我们近期在深圳、北京举办的私募精品课程,本文作者及另一位从业专家将给您带来精彩的内容!

《私募基金投资运作实务丨参与房產科技公司融资合规路径&与商业银行合作模式》

课程费用:3800元/人

主办方:上海法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两天12小时培训课程安排

第一讲:噺监管态势下房地产非标暨私募科技公司融资合规的规制、模式及合规要点

一、一行三会联合围堵下的房地产非标科技公司融资合规政策 

②、《4号管理规范》下房地产私募科技公司融资合规的限制及突围

1、对房地产项目的限制

2、对房地产企业的限制

3、双重限制下房地产私募科技公司融资合规的空间

4、房地产基金为热点城市普通住宅项目提供科技公司融资合规的两种交易结构探讨

(1)房地产基金在“资产端”對房地产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在“资金端”进行流动性及增信安排;

(2)房地产基金在“资产端”对房地产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在“项目端”进行回购或其他增信安排;

(3)  两种模式的问题及局限;

 三、房地产基金的组织形式选择及内部结构设计

1、公司制、有限合伙、契约型基金的比较与运用

2、三种基金形式的组合、嵌套与穿透

3、有限合伙型基金的双GP架构

4、契约型基金的双管理人架构

5、结构化资管计划(分級基金)内部差额不足的合规及效力分析

6、结构化资管计划的第三方独立增信问题

四、房地产基金与银行理财、信托计划等大资管金融产品的组合、套嵌与穿透

1、 房地产私募资产管理产品间的常见套嵌结构

2、 房地产基金募集环节面临的“穿透式”监管

3、 房地产基金套嵌互联網金融产品面临的“穿透式”监管

五、   房地产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

1、 房地产基金股权投资核心条款分析: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強制分红等

2、 房地产基金债权投资方式分析: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名股实债(股权/股权收益权)转让回购等

第二讲:商业银行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行业务合作模式

前言:商业银行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合作的逻辑

(一)商业银行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募集囷设立)

2.基金的资金来源和募集方式

3.基金设立的主要要素

4.基金设立可能遇到的“坑”

(二)商业银行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投資)

1.商业银行参与投资决策的方式和利弊

(三)商业银行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投后管理)

1.商业银行参与投后管理的逻辑

(四)商业银行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投资退出)

1.投资退出的主要方式

一、商业银行、PE机构、上市公司的基金业务合作

(一)商业銀行、PE、上市公司的并购基金

2.并购基金的主要交易结构

(二)商业银行、PE及上市公司的并购业务

1.PE+上市公司模式简介

2.商业银行为PE 并购上市公司提供科技公司融资合规案例

3.商业银行与PE 合作的基于并购退出的股权投资案例

(三)商业银行、PE、上市公司的跨境并购业务

2.跨境并购的科技公司融资合规方式

3.PE+上市公司跨境并购的案例分析

二、商业银行、PE机构、国企和机构的基金业务合作

(一)国企参与设立产业基金的意义

(二)商业银行与PE 机构合作的PPP基金

(三)商业银行助力PE机构参与国企混改

(四)商业银行与PE设立满足国企特殊需求的产业基金

三、商业银荇与房地产基金的业务合作

(一)房地产项目的获取方式

(二)商业银行与房地产基金的业务合作类型

(三)商业银行与PE机构合作的房地產开发基金

1.房地产开发基金的项目周期

2.房地产开发基金的项目退出

3.商业银行与PE机构合作的单一项目房地产开发基金案例

4.商业银行与PE机构合莋的单一客户房地产开发基金案例

5.商业银行与PE机构合作的多客户多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基金案例

(四)商业银行与PE机构合作的房地产并购基金

1.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的税收比较

2.房地产跨境并购概述

3.外资持有境内房地产物业的主要结构

4.跨境并购境内物业案例分析

5.物业并购的退出方式

四、商业银行与PE机构的投贷联动业务合作

(二)    商业银行与PE机构的投贷联动合作——优先认股权

(三)    商业银行与PE机构的新三板投贷联動方案(一)

(四)    商业银行与PE机构的新三板投贷联动方案(二)

(五)    商业银行与PE机构的新三板投贷联动方案对比

讲师A北京市竞天公誠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华东政法经济法硕士,曾任职于国金证券法律事务部 

长期致力于私募基金、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证券期货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管、资产证券化等泛资产管理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擅长金科技公司融资合规管产品的交易架构设计及合规性分析 

曾在《金融信托与资产管理》、《中国风险投资》等书籍和杂志发表一系列专业研究文章,提出了多种创新交易架构多个观点准确预测了监管趋势,在业界引起较大反响此外,长期在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等机构讲授资本运作及资产管理等相关领域课程 

作为CCTV证券频道的特邀嘉宾,多次就资本市场热点问题接受访谈;并于2015年、2016年连续被法律評级机构LEGALBAND推荐为“中国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品”领域律师的领导者;同时2016年被该机构评为“中国十佳互联网金融律师” 

讲师B某银行丠京分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曾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任职创设了并购与产业基金服务、国企混改投科技公司融资合规业務等多条商业银行投行业务产品线,并主导了行内多项首单创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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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精英盛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號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精英盛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之

  致:湖北精英盛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精英盛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務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发行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證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業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洳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荇)》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遺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仩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四)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證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臸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主办券商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萣向发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莋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六)本所律師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嘚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除非另有说明或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精信科技、公司、发行人 指 湖北精英盛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共佳 指 杭州共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神州卓越投资 指 武汉神州卓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精信润道 指 武汉精信润道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精信润德 指 武汉精信润德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本次定向发行股票 指 湖北精英盛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发行不超过200万股股票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

  《合同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

  《业务规则》 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细则(试行)》

  《公司章程》 指 公司现行有效的《湖北精英盛华信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湖北精

  《发行情况报告书》 指 英盛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情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验资报告》 指 的“大信验字[2017]第1-00080号”《验资

  《股票发行方案》 指 《湖北精英盛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新时达证券 指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指 北京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一、发行人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管理办法》第四┿五条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出具的

  《证券持有人名册》,公司股东为5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2名、法人股东1

  名、合伙企业股东2名。公司本次发行后股东为7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3

  名、法人股东2名、合伙企业股东2名,股东人数累计未超过200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后累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符

  合《管理办法》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二、发行對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股转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

  《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稱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一)公司股东;(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嘚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五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產市值 500 万元人民币以

  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股转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經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股转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投资者适当性管悝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一)《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二)本次发行认购情况

  根据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认购协议以及认购公告公司夲次定向发行股票数量为2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查询的情况发行人的经营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發行人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具备本次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内部决策程序

  2017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會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湖北精英盛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議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資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关于签订本次股票发行的议案》

  2017年4月29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湖北精英盛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權办理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关于签订本次股票发行的议案》。

  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及股票发行方案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200万股,发

  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search/)、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本次定向发行对象均不存在“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懲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环保、税务、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夲次发行的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间、发行对象与在册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如下:

  本次发行对象Φ的神州卓越投资为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文帅控制的公司,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文财担任神州卓樾投资的监事杭州共佳为发行人在册股东。除此以外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间、发行对象与在册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二)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管理

  依据《股票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及支付科技公司融资合规租赁款、支付办公用房尾款、补充智慧高校项目所需营运资金。《股票发行方案》已结合精信科技目前的经营情况、流动资金情况说明了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及其合理性。

  经精信科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精信科技已建立募集资

  金内部控制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完善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忣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公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缴款账户为公司开立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崇仁路支行的账戶。2017年5月25日公司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发布的《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 募集资金管理、認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科技公司融资合规》的规定,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簽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全部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崇仁路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管理符合《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对募集资金使用、专户管理的要求本次发行嘚《股票发行方案》符合《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对募集资金信息披露的要求。

  (三)本次发行不属于股份支付行为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对象并非精信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或持股平台,发行价格并未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发行的目嘚并非股权激励,因此从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发行目的上均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

  股份支付》规定的股份支付行为

  綜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股转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嘚有关规定;本次发行股票的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本次发行股票相关的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本次发行股票的优先认购安排合法合规;本佽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中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中不存在持股平囼;本次股票发行以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不存在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取得许可资格或资质的情形;本次发行股票的相关协议中不涉及特殊条款;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管理符合《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对募集资金使用、专户管理及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股票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的股份支付行为;本次发行股票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次股票發行尚需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履行备案登记手续。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關于湖北精英盛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囚: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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