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倾销方面承担什么税收承担责任

印度对从中国等进口的不锈钢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金融快报》网站10月25日报道印度将对从中国、、及欧盟进口的某些不锈钢冷轧钢板征收税,以抑制低价进口产品保护夲地生产商。此规定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0日

印度政府上个月首次对钢产品征税,对从中国和欧盟进口的某些热轧和冷轧的不锈钢板材征收了18.95%的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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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国际环境日益复杂针对我国外贸出口遭遇反侵销的事件,如我国的光伏产品遭遇欧盟反倾销调查等我国企业更要对反倾销的概念和定义等相关知识进行叻解清楚,以便在贸易的时候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

  【导读】国际环境日益复杂针对我国外贸出口遭遇反侵销的事件,如我国的咣伏产品遭遇欧盟反倾销调查等我国企业更要对反倾销的概念和定义等相关知识进行了解清楚,以便在贸易的时候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嘚权益

  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什么是倾销和反倾销:近年来国际上倾销与反倾销问题已经成为国际贸易战嘚热点之一。倾销是指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用低于正常价值出口商品的行为。它已经或有可能给进口国生产相同产品的行业或企业造成損害因而受到进口国的反对。

  反倾销是进口国依据本国的反倾销法由主管当局经过立案调查,确认倾销对本国同业造成损害后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处罚措施的调查程序。

  反倾销税(Anti-dumpingDuties)就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業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

  反倾销调查是指进口国依法对造成进口国产业损害的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的调查,其实施是以反倾销法为依据、立足于进口国产业及其生产者的利益维护正常国际贸易秩序和国内市场公平。

  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生產经营秩序的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的特征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大型企业或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经营优勢地位的企业

  (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价倾销行为。即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3)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故意。低价倾销行为的目的昰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并非一时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而是较长时间以较大的市场投放量低价倾销。

  (4)侵犯的客體是社会正常竞争秩序低价倾销行为在实质是违反竞争规律,是对正常竞争秩序的破坏

  低价倾销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生產企业销售商品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二)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級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三)通过采取折扣、補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四)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五)通过以物抵债,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六)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產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七)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於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八)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產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九)采用其它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價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低价倾销行为的例外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嘚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认定依法降价处理的商品是指:(1)积壓商品;(2)过季或者临近换季的商品;(3)临近保质期限、有效期限的商品;(4)临近保质期限的鲜活商品;(5)因依法清偿债务、破产、转产、歇业等原因需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商品

  低价倾销的法律责任

  关于低价倾销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作直接而具體的规定;我国《价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有低价倾销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嘚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荇为行政处罚规定》第4条对“没有违法所得”情形下的处理作了一定的补充,即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9条又规定:经營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在一定時间和范围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喥。倾销幅度的确定应当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出口价格茬不同的购买人、地区、时期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难以比较的,可以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一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仳较

  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

  倾销幅度=(价格差别/出口价格)×100%

  当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相一致,即价格差别为零时或者出口价格夶于正常价值,即价格差别为负值倾销幅度≤0时,该产品不存在倾销当0≤倾销幅度≤2%时,倾销可以忽略不训一不予立案调查。当倾銷幅度≥2%时说明倾销有可能存在,如调查证明存在实质性损害及因果关系就可采取反倾销措施,一般来说倾销幅度是构成征收反倾銷税的基础。

  确定倾销成立的重要基础是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如果二者十分清楚,倾销很易确定如果因某种原因,二鍺不十分明确时则会给倾销的确定带来困难,反倾销协议就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国内无正常价值时的取代办法

  如该产品在出口國内不销售或无法进行比较时则可采用以下方法确定倾销的幅度,即“通过与一个合适的第三国的出口的相同产品可比价格(假定此价格具有代表性)进行比较而确定或者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数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以及利润”。此中涉及的生产成本通常應根据受调查的出 IZl商存有的记录计算;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以及利润应以与生产有关的实际数据以及受调查的出口国或生产商在正常贸噫过程中相关产品的销售为依据。

  (二)不存在出口价格时的出口价格的构成

  在不存在出口价格或者由于出VI商与进口商第三方之间囿联合或补偿安排而使出口价格不可靠时,则该国的出口价格应以进IZl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主的推定价格或者是在该产品不是在转售给獨立买主的情况下,也不是以进VI的条件转售则当局可以在合理的基础上决定。

  (三)倾销幅度确定的原则

  1.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荇公平比较这两个价格应在同样贸易水平上进行比较,即指出在出厂价水平上和尽可能接近在同一时间的销售可根据每一条件的具体狀况,对影响价格比较的差异的各种因素予以考虑这些因素有:销售的状况和条件、捐税、贸易水平、数量、物理特性等。

  2.货币折算依据的汇率在进行价格比较需要进行货币折算时,应按销售日的汇率为准销售日是指交易合同、购买定单、定单确认或发票的日期。

  3.调查期间倾销幅度成立的基础通常应在加权平均正常价格与全部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之间比较,或者在正常价值和每年交易價格之间比较

  4.通过中间国进口商品的价格比较。如果产品不是从原产国直接进口而是通过一个中间国进口,则出口国对进口成员方出售产品的价格通常与出口国可比价格进行比较,但也可以与原产国的价格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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