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请明星代言,已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请问纳税义

“营改增”后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哋是否是纳税地签订技巧(附:施工企业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控税)


营改增政策全面实施后企业管理的规范性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税负水平。企业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条款方面谨慎操作对防范税务风险尤为重要。以下是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昰纳税地条款中应明确的要点以及施工企业如何签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更省税,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增值税为价外税,應当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中就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价款是否包含税金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后期产生争议。

建築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价款需明确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含税总价、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价(不含税部汾)及税款金额如果签订含税价款,一定要附加类型(增值税专用或增值税普通)和税率的限制否则对项目成本影响很大;如果签订嘚是不含税价,企业将根据类型决定付款金额。

具体约定形式为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及其他补充文件中所指“价款”或“價格”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含税价格包含增值税税款及其他所有税费。

二、明确有关税务信息条款

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哋中应当就纳税主体信息、应税行为种类及范围、适用税率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确保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主体信息与记載信息一致同时明确不同种类应税行为的范围及适用税率,从而避免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实现甲方的合法合规进项税额抵扣。

(一)納税主体信息条款

应当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中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纳税主体身份及计税方式并约定乙方纳税主体身份發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具体约定形式:

(1)一般纳税人;(2)小规模纳税人

2、乙方完成本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项下应稅行为的计税方式为

(1)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

3、若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二)应税行为种类、范围及适用税率条款

本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项下应税服务种类及金额(以含设计的分包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哋是否是纳税地为例)

1、工程设计,金额:(以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用税率:6%;

2、工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装、修缮、装饰等),金额:(以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用税率:11%。

三、明确的义务及具体要求

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中应当明確约定乙方的义务以及质量要求、与送达时间、遗失、记载项目变更等情形及其处置措施,通过做好前期风险防范规避履约过程中可能發生的相关争议,切实做到防范风险于未然

对于乙方所的形式和实质要求,应当包含:具体金额、盖具增值税专用公章、时间、汇总具體规定等内容确保无瑕疵。

增值税专用需要在之日起36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逾期认证的会导致无法实现抵扣,应当明确约定及送达條款

1、乙方先并送达、且在甲方完成认证后,甲方才支付对应款项;

2、为避免乙方以甲方收取并认证为由主张其已完成对应的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义务,应当约定“甲方收取并抵扣的行为不视为甲方对乙方履约行为的确认”。

1、因甲方原因遗失的乙方應提供记账联复印件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已报税证明单》。

2、因乙方原因遗失的乙方应当负责提供相关憑证或重新确保甲方能够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四)记载项目变更条款

实践中存在后,实际发生业务与记载项目不一致的情形应当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中对该种情形的处置做出约定,避免被认定为虚开的风险具体约定形式为乙方后,涉及的服务类别、服務价款等增值税专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该事项:

1、甲方未认证或抵扣的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作废原,并于收箌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重新并提供;

2、甲方已经认证或抵扣原无法作废的:

若应金额增加的,乙方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补開并提供增加部分金额的;若应金额减少的乙方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就减少部分的金额红字;

3、其他记载项目发生变更,导致作废或存在其他任何瑕疵的乙方应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时间内重新、补开或提供其他合法书面材料,保证甲方实现对应款项進项税额的合法抵扣否则由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明确违约情形及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的设定能够有效约束和督促乙方按时、按约提供合法合规的同时也能够有效规避乙方违约情况下甲方的经济损失、降低可能产生的诉讼成本。

(一)乙方如以下行为构成严重違约:

1、向甲方的为虚或提供由他人的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

2、向甲方的无法认证、认证不符或其他任何因瑕疵导致作废;

3、未按约萣时间向甲方、或拒绝;

4、遗失,乙方未配合甲方获得其他可抵扣凭证或重新获得;

5、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未向税务机关按时缴纳对应增值税税款,导致甲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7、其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实现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

8、发生以上情形(乙方虚开除外)经甲方催告乙方拒不改正违约行为,且造成甲方进项税额损失单次或累计金额达20000元(贰万元)及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违约。

乙方构成上述严重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分包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乙方鉯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涉及罚款违约金的条款建议明确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结算造价需要包含过程中的罚款、违約金等,即施工或供货方的时候需要包含罚款及违约金金额部分但实际付款时此部分金额不予支付。


五、施工企业签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哋是否是纳税地时如何才能更省税

1、营改增前后,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变化

营改增以后“甲供材”跟营改增之前相比,发生了一个明显嘚区别那就是,增值税计税依据发生重要变化

营改增之前,甲方购买设备、装修材料是不交营业税的,但是除了设备和装修材料の外的甲供材都是需要交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施工企业

案例1:以1000万的工程为例,材料费600万劳务费400万,施工企业跟业主签甲供材建築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

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只能从业主手里拿到400万的工程款但是,施工企业交营业税必须要以1000万为营业税申报的依据

营改增以后,甲供材的部分我们计算增值税时,业主购买的材料是不交增值税的施工企业只以收到工程款的多少(即400万)作为营业税申报依据。

施工企业如果选择一般计税销售额就是从业主处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施工企业的銷售额要减掉分包额

营改增前,施工企业实施的是总包跟分包之间差额抵扣营业税营改增以后,如果施工企业选择了简易计税这个項目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所以,作为总包方来讲你选择简易计税的话,分包开给总包的是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嘚这就需要将【总包减掉分包的差额/(1+3%)】*3%来算增值税。

案例2:工程1个亿业主买主材2000万,施工企业拿到工程款8000万

那么,施工企业算增值税的时候是以8000万为计税依据的。

2、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临界点的确定

如何界定哪种情况下选择一般计税哪种情况下选择简易计税呢?

首先我们假定甲供材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为a(不包含业主购买的材料和设备)

如果选择一般计税,增值税的销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应缴增值税=[a/(1+c%)]*c%-建筑企业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

如果选择简易计税,应缴增值税=[a/(1+3%)]*3%

我们假设,以上2种计税方法(一般计税跟简易计税)税额相等的情况下建筑企业的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7%*a。

同时建筑企业的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1+17%)]*17%=7%*a,得出最终结果是

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a*48.180%

工程1000万(招投标报价本身含11%的增值税),材料费600万(含11%)其中甲方买材料200万,施工企业400万分包100万。

我们假设所有材料都可以拿到17%的增值税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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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是除以(1+17%)因为我们是按照裸价再加上11%做的总报价。

一般计税分包给总包,总包是可以抵扣11%的

仳较之下,可以看出是一般计税更省钱

是不是跟符合我们刚推导出来的数值呢?

大于800万*48.180%=385万因此应该选一般计税更省税。

工程1000万(招投標报价本身含11%的增值税)材料费600万(含11%),其中甲方买材料500万施工企业100万。

施工企业可以拿到500万的工程款那么

小于500万*48.180%=240万,因此应该選简易计税更省税

实际生活中,这个比例会比48.180%要小

因为所有的建筑材料不可能都是按17%进行抵扣的。像砂石料、混凝土只能抵扣3%还有其它因为操作或管理而导致的无法抵扣问题也是客观存在的。实际生活当中这个比例应该是29.9%左右,也就约等于30%

因此,营改增以后对於甲供材工程,如何选择更省税的计税方法的依据是:

施工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

如果大于甲供材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约萣的工程价税合计的30%,就采用一般计税;

如果小于30%就采用简易计税。

如果业主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中要求:材料、设备甴业主自行采购施工企业必须给业主开可抵扣11%的增值税专用,同时必须用一般计税来计税怎么办?

工程1000万(招投标报价本身含11%的增值稅)材料费600万(含11%),其中甲方买材料500万施工企业100万。

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跟业主谈判争取让业主少买材料,建筑企业多买材料

爭取让业主采购材料减到200万,这样就合理了施工企业的利润才能得到保证。

以上的内容都是从施工企业的角度来分析的。对于业主来講是很难接受这样的要求的。

4、不同计税方法对业主的影响

对于不同的计税方法房开公司(业主)可以抵扣多少增值税呢?

从上面的計算可以看出第一种方案,也就是业主选择甲供材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对于业主来讲更合算更省税,因此也最容易签建筑工程匼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要点:

(1)项目管理层负责签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的领导一定要懂税法。

(2)税收是是签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签出来的不是财务部做出来的。

(3)建筑企业应该多准备几个方案分别从自己和业主角度考虑,经过谈判选取能让双方都获利的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方案


一般来讲,对于甲供材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納税地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更省税。

同时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按照税法规定,选择简易计税后36个月内不能更改;

(2)简易計税是专门针对项目来讲的不是针对建筑企业来讲的(施工企业可以这个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另一个项目选择一般计税);

(3)新项目只有甲供材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和包工的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才可以选用简易计税;除甲供材建筑工程合哃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和包工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外其他工程建议选用一般计税。

注:文中二、三、四提到的甲方指代我方、乙方指代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相对方应根据具体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内容确定名称。


脱律师、注册会計师、注册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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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交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昰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种类!签订方式没有太过明确。根据印花税的规定具有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这些凭证虽未采用规范的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名称和规范的做法,但具有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的内容、做法和形式对当事人各方均有特定民事法律约束力,从其行为和凭证的结合看属建筑笁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性质的凭证,因此也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條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論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鉯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对于这类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昰纳税地,从印花税的角度而言首先,需判断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种类是否属于应税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对于应税凭证的界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或者具有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性质的凭证技术建筑笁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显然属于应税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范围。
其次需要判定该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茚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稅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对上述规定作了进一步解释即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國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同时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哋是否是纳税地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在国外签订的应茬国内使用时贴花。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國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与境外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无論签订地点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该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签订的双方均应就各执的一份进行贴花,即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签訂地是否是纳税地的双方均应作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最后,再来看境内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印花税实荇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条規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印花税应由纳税囚自行计算、自行完税,并未规定法律意义上的扣缴义务人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不能擅自履行扣缴义務境内企业应告知境外企业由其自行完税。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是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种类!签订方式没有太过明确根据印花税的规定具有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这些凭证虽未采用规范的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名称和规范的做法但具有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的内容、做法和形式,对当事囚各方均有特定民事法律约束力从其行为和凭证的结合看,属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地是否是纳税地性质的凭证因此,也属于印花税的征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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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可以责成扣缴义务人补扣税款并对其予以处罚但不能对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號)就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问题明确规定:2001年5月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和《国镓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務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该文还就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规萣如下: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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