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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招标人退还不退投标保证金金的同时应当向投标人退还利息该项规定打破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不正当的获取投标人利息的“潜规则”,对于规范招投标行为促进行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而且对于涉及重大项目或项目标的额巨大的招标其不退投标保证金金金额一般也较大,一旦涉及诉讼由于周期的问题不退投标保证金金的利息也是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本文以笔者作为专业律师的角度来分析关于退还不退投标保证金金利息的具体实务操作问题
一、什么情况下应当退还不退投标保证金金的利息
《招标投标法實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不退投标保证金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標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不退投标保证金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七条第2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標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不退投标保证金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总结上述规定招标人应当在两种情况下退还投标人利息:
新浪微博:@徐阳诉讼律师
徐阳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专攻工业领域买卖、物权法、金融借贷领域诉讼纠纷
北京市杰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囚/资深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创业导师
北京市昌平区企业联合会法律顾问
中国热处理行业协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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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不退投标保证金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a)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b)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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