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员怎么转团籍教育评议工作应当与团员怎么转团籍年度团籍注册工作相结合,一般每_____进行一次。(

团籍即团员资格。团章规定,被批准人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团员每年要按规定进行年度团籍注册。

年度团籍注册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是实行团员证制度、形成团员管理新机制的关键环节,团员每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年度第四季度至本年度第一季度)持团员证向所在团组织(团支部或团总支)申请注册,办理年度团籍注册手续二团组织对:}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缴纳团费的团员,予以注册。党员团千部应参加基层团组织注册。对没有按时办理团籍注册手续的团员,闭组织应及时提醒。对个别组织观念淡薄,经教育仍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一年未注册的团员,应注销其团员证.按自行脱团处理。

通过注册,团组织能够比较准确地掌握和了解团员一年来参加团的活动,履行团员义务的情况,并接受团员对团的工作的监督,更好地做好团内年度统计工作。

团员参加注册,可以增强组织观念,强化团员意识,更好地发挥模范作用。因此,年度团籍注册对于密切团员和团组织之间的联系,增强团员组织观念,健全完善团员管理机制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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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院(系)团委、团总支:

根据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三会两制一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青发[2017]5号)的要求,现就做好2017——2018学年团员团籍年度注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具有我校学籍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团员

(一)在团员证“团籍注册”下属一栏“注册时间”对应位置按顺序填写本次注册日期。团支部一般应在每年1月份,为团员办理年度团籍注册手续,校团委一般在秋季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团员注册工作。

(二)各院(系)团委、团总支对基层团支部所有团员的团员证进行检查核对:

1.核对团员证上相关信息是否完善,信息不完善的需及时补充完整,凡信息不完整者将不予注册;

2.检查核对团员证上是否有照片,凡未在对应位置粘贴照片者将不予注册;

3.核对团员证编号是否填写,须准确按照各院(系)分配的对应编号区间进行填写;

(三)对于新生团员,第一学年直接予以注册;对于其他在校生,根据当年四月份团员教育评议结果分类予以注册或不予注册。

(一)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应结合团员教育评议工作进行,根据团员评议结果,给予注册、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

(二)对团员评议等次为基本合格以上的团员,由院(系)团委、团总支在其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评议等次,并加盖注册印章。

(三)对团员评议等次为不合格的团员,院(系)团委、团总支应当对其暂缓注册三至六个月。暂缓注册期后,对再次评议等次为合格的团员,及时给予注册;评议等次依然为不合格的团员,依照团员教育评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予注册。

(四)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交纳团费,一般可予以注册;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留团察看期间,其团员证由院(系)团委、团总支收回,留团察看期满后,恢复了团员权利的,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受开除团籍处分的团员,不再为其注册,其团员证由院(系)团委、团总支收回,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校团委备案。

(五)院(系)团委、团总支要认真做好流动团员团籍管理工作。流动团员外出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应在原团组织参加团员教育评议,进行团籍注册;团员外出地或工作(学习)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外出地或工作(学习)单位相应的团组织,并参加教育评议,进行团籍注册。

(六)团员年满28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当办理离团手续。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28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办理超龄离团手续,须在团员证上“离团手续”栏内注明该同志的离团时间,并加盖团组织公章,转由其本人保存,作为永久性纪念。

(七)年度团籍注册后,院(系)团委、团总支要根据注册情况修订团员花名册,并及时将注册情况向校团委作出书面报告。

共青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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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份公开的法定的证明。

2、团员证内容包括:团员自然情况、团籍注册、团的组织关系转接、团员荣誉记载、团员超龄离团、备注等栏目,并注有团费收缴卡片。

1、证明团员的政治身份。

2、转接团员组织关系。

3、方便团员参加团内活动。

4、记载团员获得的团内奖励。

5、进行团员年度注册。

6、作为团员参加团内重大选举和表决的资格证明。

7、作为团员超龄离团的永久的纪念。

1、普通高中或对口升学转入我系的团员,一般在原就读学校已办理团员证书,入学后仅进行团关系转接、注册即可。团员证书丢失者可申请补办。团员证须贴有团员本人照片加盖,骑缝钢印方为有效。

2、团员证有统一编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前两位表示团支部,以后数字是该支部团员证的顺序号,团员证编号一经确定在转移团组织关系时不再变动。

3、组织关系在学院的团员均须持有团员证,根据团章规定下列人员具有团籍:

(1)履行团章手续入团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员。

(2)担任团的各级领导职务的中国产党党员。

(3)被团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正式确认为团的委员会候选人,或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候选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4)新团员被团委批准后,团支部应通过郑重方式,向其颁发团员证。

四、团员组织关系及档案转移

1、团员证是团员组织关系的证明,我系可以通过团员证直接转接组织关系,团员毕业或工作单位更变时须持团员证及时转接组织关系。团员入校后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内如没有正当理由,组织关系仍不转入的视为自行脱团。

2、转出或接收团员组织关系时,团总支要在团员证的组织关系转接栏内填写团员转出或转入组织关系的时间,注明团费收缴情况并加盖公章。

3、临时外出团员不转移团的组织关系,凭团员证证明团员身份。

4、团员凭团员证转接组织关系时,其团员档案可与学生档案一同转移。

1、年度团籍注册是对团员籍的连续认定,团员在规定时间内,每年必须向所在团组织申请注册,注册时间为每年十月份,两次注册时间间隔不得超过十五个月。

2、年度团籍注册以团支部为单进行,注册结束后支部应及时向团总支汇报注册情况。

(1)团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注册。

(2)团员注册不得由他人代替。

(3)必须按时交纳团费。

(4)团员要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

(5)上一年未注册的团员本年不予注册。

4、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如果能正常参加团员活动,按时缴纳团费应予以注册,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察看期间,其团员证应由组织收回。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

5、连续半年以不缴纳团费,不参加团组织生活的团员,经帮助教育,能认识能改正错误,主动要求参加团籍注册的可予以注册,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不予注册,按自行脱团处理。

6、团员没有按时办理团籍注册手续,团组织应及时提醒,经教育仍不注册者,按自行脱团处理,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一年未注册的团员证作废。

7、流动团员和临外出的团员凭团员证参加所到地区团组织生活,并由该地区团组织注册,如所在地区和单位没有团组织或团组织不健全,应到组织关系健全的团组织注册,党员团干部参加基层组织注册。团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注册,延长注册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

8、年度团籍注册后,团支部要根据注册情况修订团员名册,团总支根据各支部团籍注册工作报告修订团员名册,要把团员证注册情况作为团员统计的基本依据。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如果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办理超龄离团于续,其办法是:

1、由团员本人向团支部提出口头申请。

2、团支部在该团员年满28周岁时,向团总支提出办理超龄离团手续的申请。

3、团总支在该团员的团员证上注明离团时间,加盖印章后,由团支部宣布其离团,并在其入团志愿书中注明何时何地超龄离团。团员证交由本人保存,留作永久性纪念。

下列团员和团干部应该或可以保留团籍:

1、团员入党在预备期内仍有团籍,学生毕业或工作调动时应持团员证转接团组织关系。

2、团员入党为正式党员后,若没有担任团内职务,不再保留团籍,并在其团员证备注栏内注明该同志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时间,并加盖公章。

3、团干部入党后,即使年满28周岁,也应保留团籍。

4、出国留学的团员和短期请假出国出境的团员也可保留团籍。

(一)团员没有正当理由,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视为自行脱团:

1、连续6个月不交团费。

2、连续6个月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

3、连续6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

1、由团支部对该团员进行批评和帮助。

2、团支部在对事实进行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大会讨论,作出除名决定,由基层团委审核,报校团委批准。

3、在该团员入团志愿书“备注”栏内注明自行脱团日期,同时收回团员证。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办理办法如下:

1、由团员本人向所在支部递交要求退团的书面报告。

2、团组织做工作进行劝告。

3、如团员本人不听劝告,由支委会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宣布除名,经基层团委审核,报院团委备案。

4、该团员入团志愿书,“备注”栏内注明退团的原因、日期,同时收回团员证。

(二)团支部对不符合团员条件的团员,可劝其退团。办理办法如下:

1、团支部对不符合团员条件的团员进行帮助教育和劝告。

2、对不接受教育和劝告的,支委会可以召开支部大会对该团员作除名处理,经基层团委审核,报院团委批准。

3、在该团员的入团志愿书“备注”栏内注明退团的原因、日期,同时收回团员证。

1、团员证的颁发,以团支部为单位。

2、院团委建立与团员相对应的团员名册,准确掌握团员的变化和团员证颁发,各支部也需要建立与团员证相对应的《团员花名册》,团员统计数字以在册团员为准。

3、团员遗失团籍,团员证随之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4、团员遗失团员证,应及明报告院团委。

十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五年十月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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