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一名法务优秀的法务

  • 因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等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特聘请乙方担任上述项目的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________________等律师担任甲方上述项目的法律顾问。

    2.项目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对项目有关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2)参加项目的实质性谈判;(3)协助甲方草拟项目的有关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4)审查项目的有关法律文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3.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至上述项目结束时止。一方要求变更或者终止须另行协商一致。

    4.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项目法律顾问费人民币________万元。筹资款项到位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_万元;余款_____付清。项目因故终止,乙方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酬情协商减退。

    5.乙方为甲方上述项目所需之交通、食宿及旅差费津贴等均由甲方承担。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得另行协商,同时适用国家有关保密条款规定。

  • 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聘请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_______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指定_______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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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阎斌律师——系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以思路清晰,逻辑性强和团结奋进的工作态度,认真完成各项主要针对公司、企业所存在的非诉讼法律事务(诸如:公司、企业日常商业行为中合同、公函等法律文件的起草、审查及修改工作和配合商务谈判、项目策划工作)和诉讼法律事务。擅长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等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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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市场虽大,在充满机遇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面临挑战,毕竟在发展的起初阶段,环境和商业政策难免不够完善,市场上一些负面的因素也会给企业发展带来潜在影响

  文 张为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荣誉主席)

  多年前,强生公司旗下一个在华投资企业曾在中国遭遇过一场“生死危机”。彼时,笔者服务于强生美国总部的法律部,且刚从美国强生公司总部派驻到强生中国区工作不到8个月的时间,却感觉自己陷入了水生火热之中,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当时强生在中国发展最快速的两个板块,一个是西安杨森制药,一个是上海强生的护创产品。本来上海强生在中国一直有两位数的成长,但在面临假冒的冲击时,仅短短一年半的时间,人员下岗15%,销售丢失了70%,生产班次更是从每周21班减到了5班,最后面临全面停工。以致当时全球董事长要求强生中国各级主管必须在6个月解决内解决假冒问题,否则业务持续流失将带来上海强生关厂撤资的命运。

  当时的上海强生的层,在一年半的时间里,被折腾的心力交瘁,甚至在开会时流下了英雄泪。因为面临生存的危机,企业必须做出调整,这不仅涉及到将来是否关厂撤资,还涉及到万一撤资时如何妥善处理企业员工的去留等问题。在此期间,曾出现过有临时性合同员工失去合同延展进会后采取过激自伤行为的事件,可见当时企业所面临问题的紧迫性和严重性。由于强生公司本于公司信条对于使用其产品医生、护士、客户及消费者的责任,对于假冒商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上下一心,更重要的是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先生对于强生公司给国务院递交的报告给与高度重视并亲自批示,当时的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开展十七省两市专项打击假冒强生产品的专项行动,在许多省市技术监督、公安、工商与药监部门联合组成专案组,最终在中国政府大力支持与强生公司努力下挽救了该投资企业。我们因此认识到中国政府领导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视,作为在中国经营的外商,指责抱怨不能解决问题,只有深入研究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源,给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性的解决方案,双方携手合作,这样不仅仅能解决问题,更能建立互信互重,共同应对新的挑战。近年来,新的知识产权问题如商业秘密的保护、技术标准的制定、认定商标侵权新标准与利用互联网从事侵权行为等成为中国与其贸易伙伴共同面对的棘手问题。

  由此看来,知识产权不应简单的视为企业竞争力的核心而定性为企业的法律或技术业务,在现阶段的国际政治经济对话中,它已经变成了一个重要国际政治、经济的议题,当然更是直接关系企业生死存亡的因素。

  而作为企业中的法务人员,在帮助企业在全球范围竞争时,如果无法掌握这种趋势,在一个特定区域内不能对其知识产权的发展环境起到推动作用,那么法务人员对企业的贡献率就不可能持续。

  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着你想不到的挑战,但是也有你想不到的机遇。笔者曾服务于强生公司17年并在强生总部助理总法律顾问位置上做了8年,同时组建了强生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

  记得刚到强生美国总部工作时,强生公司高层指派笔者建立亚太地区法律部办公室,而总部的选址优先考虑新加坡和香港,因为在强生公司高层眼中,这两个地方的发达程度非常高,而笔者认为,应该把亚太地区法律部办公室建立在上海,因为未来世界经济的发展重点将会在亚太地区,亚太地区经济的发动机就在中国大陆,最终强生高层被说服了。

  讨论完选址问题,强生法律部高层又对业务的分配和笔者进行了交流,总部领导认为亚洲的法律业务应当由笔者负责一半。但当笔者提出只要大陆、香港及台湾地区的业务时,领导再次表示惊讶,在他看来,大陆业务占公司全球销售的比重在当时尚小,而所有年轻的律师无不希望执掌更大的范围。

  然而,笔者看来,中国大陆幅员辽阔,其人口比整个欧洲还要多,如果将来公司持续投资和市场开发,这里将是最有潜力的发展基地与市场,尤其中国的市场经济法制正在快速发展阶段,如果能深入了解并参与到中国商业环境法制与法治化建设的完善过程中,成为一个深入了解中国内部商业法治环境的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将远比负责很多亚洲国家的法律业务却样样需要外部律师帮忙的企业法律顾问给公司带来的价值要大得多,而这对于企业自身法务于知识产权工作者来讲,也正是机遇。

  但中国市场虽大,在充满机遇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面临挑战,毕竟在发展的起初阶段,法律环境和商业政策难免不够完善,市场上一些负面的因素也会给企业发展带来潜在影响。

  本文开头提到的强生危机事件即是一例。强生进入中国以来,发展速度一直以两位数增长的业务之一,却在遭遇造假与提供造假团伙便利条件团伙侵犯商业秘密的双重冲击之后业务迅速下跌。可见在假冒侵权存在与商业秘密难以获得有效保护的市场环境中,企业的生死存亡都成问题,谈何发展。

  在上述事件中,受到冲击的不仅仅是强生的业绩,还有大批的从业人员,如果假冒侵权势头不能被有效遏制,公司关厂撤资,那么将有大批员工失业,比如带来劳动层面的法律纠纷,甚至影响整个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发展以及与中国政府的互动,更不用说在强生中国工作的管理人员所面临去留的风险。

  最终,强生公司成功渡过了难关。危急时刻,笔者到执法第一线去了解情况,掌握问题的核心原因之后写了一份报告直接上交到国务院。尽管笔者不认识当时在政府高层机构中的任何领导或其他官员,但报告却在5天之内得到了国家高层领导的批示,也由此启动了17个省2个市的联合打击假冒强生产品的行动。

  在包括技术监督、公安等机关的支持下,全国跨17省2市的100多个渗透到强生的产、供、销链条上的窝点被打掉,也使得这个公司重获新生。笔者至今仍深深感谢吴邦国先生以及当时国家技术监督局(即今之国家)与有关公安、工商、药监等执法部门。

  外企法务部如何作为

  在帮助强生企业进行打击假冒产品的初期,前述专项行动尚未开展之前,强生曾派笔者去美国华盛顿特区开会,而对于会议的议程并未提前告知,直到走进会议室的时候,才知道强生总部在尝试通过中国行政执法打击假冒收效甚微,企业人心慌慌之际,考虑向美国政府与国会寻求帮助。

  对次,笔者提出了不同的建议,因为一旦中国有关部门受到来自美国政府的压力时,将采取的下一步行动是怎样的?没人能够预测。而在笔者看来,如果强生公司这样做了,极有可能导致曾经帮助强生打击假冒执法部门的反感,甚至于政府高层的误解,形成强生在中国的政府关系危机事件。

  与此同时,笔者根据具体向强生高层讲述了一系列中国各级政府与执法部门在帮助强生公司打击假冒产品时所作出的贡献,包括地方公安机关拒不受贿依法办案维护强生公司合法权益的事例。最终,强生公司高层不但没有对美方做任何对中国知识产权负面的证词,反而还让笔者向强生总部所在地新泽西州参议员进行汇报,并请其写封感谢信交给当时的李肇星大使,感谢中国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危机过后,笔者曾陪同强生董事长拜会当时的国务院吴邦国副总理,他对强生公司支持中国取得美国永久正常易待遇(PNTR)方面做出的努力给予了肯定与感谢,并关切的询问危机之后企业效益如何、还有什么需要帮助等等。

  笔者因为与国务院领导的对话认识到:对于强生或者其他外企来讲,想在中国打造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必须要做好两件事:

  第一件事就是把企业自身建设成跨行业知识产权的领导者。任何一个政府不会独厚一个特定企业,但是当你成为一个行业甚至于跨行业知识产权领导者的时候,政府接触你听取的是相当一部外商投资企业对于中国知识产权环境的意见,如果你具备了这个影响力与专业能力,你可能会成为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智囊。

  第二件事就是要做中国政府可信赖的朋友。当你具备了相当影响力的时候,还要获得政府的信任。如果政府不认为你是一个值得信赖的朋友,那么具有如此影响力的结果可能也会带来副作用。强生公司从那次危机的妥善处理进化成为在华外资企业知识产权领导这之一就是最有利的证明。

  当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从假冒商标著作权的盗版行为,转移到技术秘密的时候,国外的有些机构的报道甚至于映射为所谓“政府行为”,问题的政治敏感度就截然不同了,这也导致了部分内资企业在走出去时陷入窘境。而这时就需要内、外资企业能够抓住机会,用适当的方式携手合作让相关部门认识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在这一方面,内外资企业同样有高度的需求。

  笔者曾在去年1月份的时候,发了很多邮件给国内知名企业的同行,想看看他们有没有兴趣一起推动国内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环境的完善,结果没想到得到了很多中国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回应。

  随着企业的逐步发展及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推动,其实很多人一经发现,原来我们这些在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第一线的工作者,是用符合中国政府接受的方式同时开展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以及外部知识产权环境完善的工作,能够帮助政府把知识产权环境不断完善,而且起到内资企业跟外资企业之间桥梁的作用。

  笔者记得还有一次,在广东某一次晚宴上,一位世界知名中国公司的副总裁对笔者说,现在内资企业连领导要到美国考察业务连办签证都很难,因为有些民营企业被外界认为是军工企业。笔者于是把他介绍给全美商会副会长,并告诉该副会长,这家企业是一个很好的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跟品保委是有很多合作的,他们并不是军工企业。

  半年后,当笔者再问起该企业副总裁关于签证的事情时,他说:“现在很方便,连面谈都不用去了。”这说明无分内、外资企业,只要能够开拓对外沟通的平台,通过交流理解,将能为所服务的企业带来本职工作外的贡献。

  上述事例就是作为外企法务人员,在中国的工作过程中起到内外沟通与交流桥梁的一个很好的事例。实际上,在工作中我们也能听到一些政府机构的负责人发出这样的呼吁,希望我们外企做好内资“走出去”的桥梁。

  当然每一家公司,因为所处行业的不同,具体的做法也会不尽相同,但知识产权商业化依然是它们共同的重要议题。

  笔者非常同意新奥集团总法律顾问郜志新的一个观点,即在处理知识产权问题时,胆子要大、眼光要高、人脉要好,我认为更要人品好,外面建立的人脉在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的基础上才能持续,而且要怀抱一颗感恩的心。

  另外笔者认为,要想成功“走出去”,国内企业的法务人员还需认清自身需要,大家共同推动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的逐步发展,帮助政府把知识产权环境不断完善。

  (本刊记者肖岳根据张为安在“2013中国公司法务年会”上的发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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