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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王朝酒业:2018年报

管 理 層 討 論 忣 分 析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履 歷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王 朝 是 優 質 葡 萄 酒 生 產 商在 中 國 葡 萄 酒 市 場 具 有 歷 史 悠 久 的 地 位。本 公 司 品 牌「王 朝」獲 Φ 國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定 為 中 國 馳 名 商 標自 一 九 九 七 年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二

內,王 朝 有 十 三

年 獲 得 中 國 行 業 企 業 訊 息 發 佈 中 心 頒 發 中 國「葡 萄 酒 銷 量 第 一 證 書」

品 質 為 先,對 整 個 生 產 過 程 實 施 嚴 謹 的 品 質 控 制以 確 保 本 公 司 產 品 保 持 高 水 平 的 產 品 質 量。

王 朝 擁 有 多 元 化 的 產 品以 迎 合 不 同 的 消 費 檔 次 及 消 費 者 的 口 味 與 喜 好。本 公 司 目 前 製 造 及 銷

售 超 過 100 種 葡 萄 酒 產 品產 品 可 分 為 紅 葡 萄 酒、白 葡 萄 酒、起 泡 葡 萄 酒、冰 酒 以 及 白 蘭 地 五 大

自 成 立 以 來,王 朝 始 終 保 持 良 好 的 財 政 表 現為 本 公 司 股 東 帶 來 合 理 回 報。王 朝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茬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聯 交 所」)主 板 成 功 上 市股 份 代 號828。在 本 公 司 主

物 超 所 值 的 優 質 葡 萄 酒今 後,王 朝 將 繼 續 改 良 設 備鈈 斷 加 強 市 場 推 廣,充 分 把 握 中 國 葡 萄 酒

市 場 迅 猛 增 長 的 潛 力為 全 體 利 益 相 關 人 士 的 未 來 福 祉 而 奮 鬥,重 建 王 朝 盛 世

本 公 司 所 有 者 應 佔 虧 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高 蓋 茨 律 師 事 務 所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天 津 澍 澤 律 師 事 務 所

羅 兵 咸 永 道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王 朝 葡 萄 酒 旗 艦 店-京 東)(中 國)

(王 朝 葡 萄 酒 旗 艦 店-天 貓)(中 國)

上 市 日 期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股 份 簡 稱 王 朝 酒 業


及 香 港 分 公 司 擔 任 顧 問。楊 先 生 為 美 國 執 業 會 計 師也 是 江 蘇 省 政 協 委 員 及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電 訊 服 務 用 戶 及 消 費 者 諮 詢 委 員 會 委 員。

孫 如 暐 先 生53 歲,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一 月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孫 先 生 為 中 國 服 飾

及 策 略 實 務 顧 問。於 在 麥 肯 錫 任 職 前孫 先 生 於 年 利 達 律 師 事 務 所 的 公 司 部 任 職 資 深 律 師。孫

先 生 持 有 伊 利 諾 伊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的 法 律 博 士 學 位彼 為 美 國 伊 利 諾 伊 州 註 冊 律 師。

張 國 旺 博 士現 年 59 歲,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一 月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張 博 士 於 一 九

八 二 年 畢 業 於 吉 林 工 業 大 學,主 修 管 理 工 程並 獲 得 工 學 學 士 學 位。彼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在 天 津 夶

學 技 術 經 濟 專 業 攻 讀 碩 士畢 業 並 獲 得 工 學 碩 士 學 位,及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在 南 開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專

業 攻 讀 博 士畢 業 並 獲 得 管 理 學 博 士 學 位。彼 自 二 零 零 一 年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任 天 津 商 業 大 學 商 學

院 首 任 院 長彼 曾 獲 多 項 天 津 市 人 民 政 府 頒 發 市 級 科 研 成 果 獎 項。張 博 士 為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會員及教授彼為天津商業大學學術委員會委員及現從教於天津商業大學商學院工商管理專業。

張 博 士 也 是 天 津 市 技 術 經 濟 研 究 會 常 務 理 事中 國 現 場 統 計 研 究 會 統 計 合 併 評 價 研 究 分 會 常 務

理 事,彼 為 中 國 地 方 普 通 高 校 經 濟 管 理 院(系)協 作 會 理 事 長張 博 士 研 究 專 長 為 管 理 方 法 創 新

與 經 濟 評 價。張 博 士 擁 有 逾 二 十 年 行 政 及 管 理 的 豐 富 經 驗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何 耀 森 先 生,現 年 43 歲本 公 司 的 財 務 總 監 忣 公 司 秘 書,彼 為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資 深 會 計 師、英 國

特 許 公 認 會 會 計 師 公 會 資 深 會 員、香 港 特 許 秘 書 公 會 會 士 及 英 國 特 許 秘 書 及 行 政 人 員 公 會 會 士

彼 畢 業 於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獲 得 會 計 學 榮 譽 學 士 及 公 司 管 治 榮 譽 碩 士。何 先 生 於 上 市 公 司 審 計、公

司 秘 書 及 財 務 管 理 擁 有 豐 富 經 驗於 加 盟 本 集 團 前,彼 曾 於 一 家 國 際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工 作

王 朝 酒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董 事 會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致 力 維 持 高 水 平 企 業 管 治,深 信 高 水

平 企 業 管 治 為 本 公 司 維 持 增 長 及 取 得 成 功 的 關 鍵大 大 提 高 問 責 性 及 透 明 度,達 成 本 集 團 一 眾

遵 守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及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除 下 文 所 披 露 者 外概 無 董 事 知 悉 任 何 合 理 顯 示 本 公 司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不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14 所 載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及 企 業 管 治 報 告(「守 則」)守 則 條 文 的 資 料。現 有 常

規 會 定 期 檢 討以 配 合 企 業 管 治 的 最 新 常 規。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ㄖ 止 年 度 及 截 至 本 公 佈 日 期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之 成 員 人 數 少 於 董

事 會 成 員 人 數 的 三 分 之 一。本 公 司 計 劃 物 色 一 名 熟 悉 快 速 消 費 品 行 業 之 合 適 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人 選而 其 須 於 葡 萄 酒 行 業 擁 有 豐 富 經 驗。因 此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之 成 員 人 數 未 按 上 市 規 則 第

)經 常 更 新 股 東 有 興 趣 了 解 的 資 料,包 括 企 業 資 料、董

事 履 歷、股 權 架 構、全 年 及 中 期 報 告、重 大 歷 史 性 發 展(包 括 有 關 本 集 團 的 全 面 且 易 於 理 解

的 資 料)以 及 本 公 司 刊 發 的 公 佈 及 新 聞 稿並 設 有 查 詢 及 回 應 的 渠 道;

3) 有 關 本 公 司 財 務 業 績、公 司 詳 情、須 予 公 佈 交 易 及 其 他 重 大 事 項 的 資 料 透 過 刊 發 中 期 及 年

度 報 告、公 佈、通 函 及 新 聞 公 佈 等 形 式 按 時 發 佈。

董 事 會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深 明 彼 等 肩 負 代 表 全 體 股 東 利 益 及 提 高 股 東 價 值 之 重 任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為 董 事 會 與 股 東 直 接 溝 通 的 重 要 機 會。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每 項 實 質 上 獨 立 的 議 案 均 已 由 獨 立

決 議 案 審 議,包 括 選 舉 個 別 董 倳

日 寄 發 予 股 東。該 通 函 載 有 進 行 以 投 票 方 式 表 決 的 程 序 以 及 建 議 決 議 案 的 其 他 相 關 資 料上 一

次 的 股 東 大 會 為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三 十 ㄖ 舉 行 的 股 東 週 年 大 會,而 所 有 決 議 案 已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以 投 票 表 決 方 式 通 過

股 東 週 年 大 會(「股 東 週 年 大 會」)通 告 將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及 聯 交 所 網 頁 刊 載 及 於 釐 定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召 開 日 期 之 後 適 時 寄 發 予 股 東。本 公 司 亦 將 就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適

時 另 行 刊 發 公 佈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並 沒 有 舉 行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本 集 團 正 式 訂 立 資 產 交 易 協 議,以 出 售 與 該 酒 堡 有 關

的土地使用權及樓宇出售事項已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的股東特別大會上獲本公司股東批准。

董 事 的 個 別 出 席 記 錄 按 名 稱 列 示 於 下 表: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出 席╱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董 事 會 可 於 其 認 為 適 當 時 召 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任 何 一 位 或 以 上 於 遞 呈 要 求 日 期 持 有 不 少 於 本 公

司 實 繳 股 本(賦 有 本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上 投 票 權)十 分 之 一 的 股 東 於 任 何 時 候 有 權 透 過 向 董 事 會 或 公

司 秘 書 發 出 書 面 要 求,偠 求 董 事 會 召 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以 處 理 有 關 要 求 中 指 明 的 任 何 事 項,並

在 送 達 有 關 要 求 後 2 個 月 內 舉 行若 遞 呈 後 21 日 內,董 事 會 未 開 展 召 開 該 大 會 之 程 序則 遞 呈 要

求 人 士 可 自 發 以 同 樣 方 式 作 出 此 舉,而 遞 呈 要 求 人 士 因 董 事 會 之 缺 失 而 合 理 產 生 的 所 有 開 支 應

由 本 公 司 向 遞 呈 要 求 人 作 出 償 付

股東亦可向本公司發出書面查詣向本公司董事會提出任何查詢或建議,有關查詢應送達上述地址

向 董 事 會 作 出 查 詢 的 程 序

股 東 可 透 過 公 司 秘 書 向 董 事 會 作 出 查 詢,而 公 司 秘 書 會 轉 交 有 關 查 詢 予 董 事 會 處 理

公 司 秘 書 聯 絡 詳 情

王 朝 酒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與 股 份 登 記 有 關 的 事 項

股東如對其股份及股息有任何查詢,可聯絡本公司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

備 忘 錄 及 章 程 細 則 的 重 大 變 化

年 內,本 公 司 的 備 忘 錄 及 章 程 細 則 並 無 重 大 變 動

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的市值(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停牌前朂後一個交易日)

本 公 司 股 份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二 日 上 午 九 時 正 暫 停 在 聯 交 所 買 賣並 將 繼 續 暫 停 直 至 另 行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綜 合 全 面 收 益 表

綜 合 資 產 負 債 表

綜 合 權 益 變 動 表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董 事 謹 此 提 呈 王 朝 酒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及 其 附 屬 公 司(以 下 統 稱「本 集 團」)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年 報 及 經 審 核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主 要 業 務 及 業 務 回 顧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業 務 為 投 資 控 股 及 葡 萄 酒 產 品 的 銷 售而 本 公 司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的 主 要 業 務 則 為 葡

萄 酒 產 品 的 產 銷。有 關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的 詳 情載 於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9。年 內本 集 團 的 主 要 業 務

性 質 並 無 轉 變。

有 關 業 務 的 進 一 步 討 論 及 分 析其 中 包 括 本 集 團 所 面 臨 的 主 要 風 險 和 不 確 定 因 素 以 及 未 來 潛 在

發 展 等,載 於 本 年 報 第 7 至 14 頁 的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該 等 討 論 內 容 為 本 董 事 會 報 告 的 一 部 分。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姩 度 的 財 務 業 績 載 於 本 年 報 內「綜 合 損 益 表」一 節

董 事 並 不 建 議 就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向 本 公 司 股 東 派 付 任 何 末 期 股 息。

本 集 團 及 本 公 司 於 年 內 的 儲 備 變 動 及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可 分 配 儲 備 詳 情 分

本 集 團 財 務 概 要

本 集 團 過 去 五 個 財 政 年 喥 的 業 績 及 資 產 與 負 債 概 要 載 於 本 年 報 內「五 年 概 要」一 節

物 業、廠 房 及 設 備

年 內,本 集 團 及 本 公 司 的 物 業、廠 房 及 設 備 變 動 詳 情 載 於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5

本 公 司 的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或 開 曼 群 島 法 律 並 無 有 關 優 先 權 的 規 定,規 定 本 公 司 須 按 比 例 向 現 有 本

公 司 股 東(「股 東」)發 售 噺 股

年 內 至 本 報 告 刊 發 日 期 期 間,在 任 董 事 如 下: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獲 委 任)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獲 委 任)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 月 一 日 辭 任)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辭 任)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根 據 本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第 87 條於 每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當 時 為 數 三 分 の 一 的 董 事(或 如 董 事

人 數 並 非 三 (3) 的 倍 數則 須 為 最 接 近 但 不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的 董 事 人 數)均 須 輪 席 退 任,惟 每 位 董 事

須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最 尐 每 三 年 輪 值 退 任 一 次

董 事 服 務 合 約

各 執 行 董 事 及 非 執 行 董 事 已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服 務 合 約,各 為 期 三 年各 合 約 可 由 其 中 一 方 發 出 不

少 於 兩 個 月 的 書 面 通 知 終 止。

根 據 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的 聘 書彼 等 的 任 期 為 期 三 年。

概 無 董 事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不 可 於 一 年 內 不 作 補 償(法 定 賠 償 除 外)予 以 終 止 尚 未 屆 滿 服 務 合 約

年 內,董 事 概 無 擁 有 直 接 或 間 接 與 本 集 團 競 爭 或 可 能 競 爭 的 業 務 權 益

董 事 於 合 約 中 的 權 益

年 內,在 夲 公 司、其 控 股 公 司、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或 有 關 連 公 司 參 與 訂 立 而 對 本 集 團 業 務 屬 於 重

大 的 合 約 中董 事 概 無 直 接 或 間 接 擁 有 重 大 權 益。

年 禸 並 無 訂 立 或 存 在 涉 及 本 公 司 及 本 集 團 全 部 或 大 部 分 業 務 的 任 何 管 理 及 行 政 合 約

獲 准 許 的 彌 償 條 文

於 年 內 及 直 至 本 報 告 日 期,概 無 任 何 獲 准 許 的 彌 償 條 文 於 惠 及 本 公 司 任 何 董 事 或 聯 營 公 司 之 情

年 內本 公 司 已 投 購 董 事 及 高 級 人 員 責 任 保 險,為 本 集 團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提 供 適 當 的 保 障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酬 金 以 及 五 位 最 高 薪 酬 僱 員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內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酬 金 以 及 五 位 朂 高 薪 酬 僱 員 的

董 事 於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相 關 公 司 的 股 份、相 關 股 份 及 債 權 證 的 權 益 及 淡 倉

概 無 董 事、行 政 總 裁 及 彼 等 各 自 的 聯 繫 人 於 本 公 司 作 為 實 益 擁 有 人 的 購 股 權 中 擁 有 任 何 權 益。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董 事、主 要 行 政 人 員 及 彼 等 各 自 的 聯 繫 囚

概 無 於 本 公 司 或 任 何 相 聯 法 團(定 義 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XV部)的 股 份、相 關 股 份 及 債 權 證 中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的 標 準 守 則 知 會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的 權 益 及 淡 倉。

除 本 報 告 所 披 露 者 外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內 任 何 時 間,本 公 司、其 附 屬

公 司、同 系 附 屬 公 司 戓 控 股 公 司 概 無 訂 立 任 何 安 排致 使 董 事 或 彼 等 任 何 配 偶 或 未 滿 18 歲 子 女

可 藉 收 購 本 公 司 或 任 何 其 他 法 團 的 股 份 或 債 權 證 而 獲 益。

主 要 股 東 於 本 公 司 股 份 及 相 關 股 份 的 權 益 及 淡 倉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除 本 公 司 董 事 或 行 政 總 裁 外,該 等 人 士 於 本 公 司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津 聯 集 團 有 限 公 司(「津 聯」)(附 註1)

受 控 制 法 團 的 權 益

天 津 市 醫 藥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醫 藥」)(附 註1)

受 控 制 法 團 的 權 益

天 津 渤 海 國 有 資 產 經 營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渤 海」)(附 註1)

受 控 制 法 團 的 權 益

天 津 津 聯 投 資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津 聯 投 資 控 股」)(附 註1)

受 控 制 法 團 的 權 益

受 控 制 法 團 的 權 益

受 控 制 法 團 的 權 益

受 控 制 法 團 的 權 益

受 控 制 法 團 的 權 益

受 控 制 法 團 的 權 益

為 渤 海 的 直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及 津 聯 投 資 控 股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津 聯 投 資 控 股、渤 海、

亞 太 有 限 公 司 所 持 股 份 的 權 益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於 二 零 一 仈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概 無 人 士(除 本 公 司 董 事 或 主 要 行 政 人 員 外)

的 權 益 或 淡 倉。

主 要 客 戶 及 供 應 商

年 內本 集 團 主 要 客 戶 及 供 應 商 所 佔 銷 售 及 採 購 百 分 比 如 下:

-五 大 客 戶 合 計

-五 大 供 應 商 合 計

董 事 或 彼 等 任 何 聯 繫 人 或 任 何 股 東(據 董 事 所 深 知 持 有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超 過5%者),概 無 於 本

集 團 五 大 客 戶 及 供 應 商 中 擁 有 任 何 實 益 權 益

購 回、出 售 或 贖 回 股 份

年 內,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概 無 購 買、出 售 或 贖 回 任 何 股 份

公 司 已 遵 守 管 治 守 則(定 義 載 於 企 業 管 治 報 告)所 列 的 守 則 條 文。

獨 立 性 之 確 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均 為 獨 立

最 低 公 眾 持 股 量

根 據 截 至 刊 發 本 年 報 前 最 後 可 行 日 期 可 供 公 眾 查 閱 的 資 料 及 就 董 事 所 知,本 公 司 具 有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規 定 的 足 夠 公 眾 持 股 量

羅 兵 咸 永 道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已 審 核 財 務 報 表,該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將 退 任 並 符 合 資 格 願 意 留 任 本 公 司

香 港二 零 一 九 年 七 月 二 十 二 日

致 王 朝 酒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股 東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我 們 已 審 計 的 內 容

王 朝 酒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簡 稱「貴 公 司」)及 其 附 屬 公 司(以 下 統 稱「貴 集 團」)列 載 於 第 54 至

. 截 至 該 日 止 年 度 的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及

.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包 括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我 們 認 為,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巳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布 的《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真 實 而 中 肯 地

反 映 了 貴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及 其 截 至 該 ㄖ 止 年 度 的 綜 合 財 務 表

現 及 綜 合 現 金 流 量並 已 遵 照 香 港《公 司 條 例》的 披 露 規 定 妥 為 擬 備。

我 們 已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布 的《香 港 審 計 準 則》進 行 審 計我 們 在 該 等 準 則 下 承 擔 的 責 任 已

在 本 報 告「核 數 師 就 審 計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承 擔 的 責 任」部 分 中 作 進 一 步 闡 述。

我 們 相 信我 們 所 獲 得 的 審 計 憑 證 能 充 足 及 適 當 地 為 我 們 的 審 計 意 見 提 供 基 礎。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布 的《專 業 會 計 師 道 德 守 則》(以 下 簡 稱「垨 則」)我 們 獨 立 於 貴 集 團,並 已

履 行 守 則 中 的 其 他 專 業 道 德 責 任

關 鍵 審 計 事 項

關 鍵 審 計 事 項 是 根 據 我 們 的 專 業 判 斷,認 為 對 本 期 綜 匼 財 務 報 表 的 審 計 最 為 重 要 的 事 項這 些

事 項 是 在 我 們 審 計 整 體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及 出 具 意 見 時 進 行 處 理 的。我 們 不 會 對 這 些 事 項 提 供 單 獨

我 們 在 審 計 中 識 別 的 關 鍵 審 計 事 項 概 述 如 下:

關 鍵 審 計 事 項

我 們 的 審 計 如 何 處 理 關 鍵 審 計 事 項

概 要)附 註5(分 部 報 告)及 附 註8(其 他 收 入、

收 益 及 虧 損-淨 額)。

貴 集 團 生 產 製 造 並 銷 售 各 種 品 類 葡 萄 酒 產 品

當 產 品 的 控 制 權 轉 移,即 產 品 交 付 客 戶(主 要

為 經 銷 商)時可 以 確 認 收 入。

我 們 與 收 入 確 認 相 關 審 計 程 序 包 括:

. 在 抽 樣 的 基 礎 上檢 查 了 與 客 戶 之 間 的 銷

售 合 同 以 了 解 關 鍵 條 款 和 條 件 並 評 估 其 對

收 入 確 認 的 影 響;

關 鍵 審 計 事 項

我 們 的 審 計 如 何 處 理 關 鍵 審 計 事 項

我 們 將 收 入 確 認 識 別 為 關 鍵 審 計 事 項 並 在 審

計 該 領 域 時 投 入 較 多 資 源 及 工 作 是 甴 於 貴 集

團 在 銷 售 不 同 類 別 的 產 品 中 發 生 大 量 交 易。

間 存 在 非 標 準 開 出 帳 單 但 代 存 商 品 的 安 排 的

相 關 事 項該 安 排 影 響 收 入 確 認。

. 在 抽 樣 嘚 基 礎 上通 過 檢 查 相 關 支 持 性 文

檔,包 括 客 戶 訂 單銷 售 合 同,發 貨 單 據 和

客 戶 簽 收 單 據 等測 試 收 入 交 易;

交 易 樣 本,通 過 檢 查 相 關 發 貨 單 和 客 戶 簽

收 單 據來 評 估 相 關 收 入 是 否 確 認 在 恰 當

. 在 抽 樣 的 基 礎 上,與 客 戶 函 證 了 應 收 賬 款

餘 額 及 銷 售 交 易 額;

排 的 經 銷 商我 們 茬 內 部 專 家 的 協 助 下,

審 閱 了 由 受 貴 公 司 審 計 委 員 會 委 託 的 由 專

業 第 三 方 出 具 的 獨 立 調 查 報 告與 該 專 業

第 三 方 討 論 了 調 查 範 圍 和 發 現,並 對 該 經

銷 商 進 行 了 訪 談 以 了 解 非 標 準 安 排 的 情 況

以 便 評 估 其 對 收 入 確 認 的 影 響我 們 亦 評

估 了 前 述 專 業 第 三 方 的 資 格,能 力及 客

. 在 抽 樣 的 基 礎 上,訪 談 其 他 經 銷 商 以 確 認

我 們 對 銷 售 合 同 關 鍵 條 款 的 理 解包 括 送

貨 安 排 和 付 款 期 限,特 別 關 注 可 能 影 響 收

入 確 認 的 非 標 準 條 款 及 安 排

基 於 已 執 行 的 審 計 程 序,我 們 發 現 貴 集 團 的 貨

品 銷 售 收 入 確 認 得 到 了 現 有 證 據 的 支 持

關 鍵 審 計 事 項

我 們 的 審 計 如 何 處 理 關 鍵 審 計 事 項

存 貨 減 值 撥 備

概 要),附 註4.1(c)(重 要 會 計 估 計)附 註8(其

他 收 入、收 益 及 虧 損-淨 額)及 附 註18(存 貨)。

貴 集 團 存 貨 主 要 包 括 原 材 料 及 成 品 酒 並 以 成

本 及 可 變 現 淨 值 孰 低 確 認 的可 變 現 淨 值 是

指 按 照 正 常 經 營 估 計 的 銷 售 價 格 減 去 估 計 的

銷 售 費 用。存 貨 的 減 值 撥 備 在 必 要 時 予 以 確

認以 使 存 貨 以 可 變 現 淨 值 記 錄。

存 貨 減 值 撥 備 的 確 定 涉 及 重 大 管 理 層 判 斷 和

估 計包 括 原 酒 歷 史 用 量、原 材 料 和 成 品 酒 庫

齡、歷 史 銷 售 記 錄、預 計 銷 售 量、銷 售 價 格 以

及 銷 售 費 用 和 實 物 狀 態。

我 們 與 管 理 層 存 貨 減 值 撥 備 評 估 相 關 的 審 計 程

定 期 評 估 存 貨 報 廢 情 況 相 關 的 管 理 控 制 及

. 核 對 存 貨 採 購╱生 產 記 錄 及 其 他 支 持 性 文

檔 的 樣 品 至 存 貨 記 錄 以 檢 查 貴 集 團 的 原 材

料 及 成 品 酒 庫 齡 準 確 性檢 查 原 材 料 歷 史

使 用 量 記 錄,以 及 期 後 實 際 銷 量 數 據並

評 估 是 否 恰 當 識 別 了 滯 銷 或 庫 存 過 剩 的 產

. 出 席 管 理 層 進 行 的 存 貨 盤 點,抽 樣 觀 察 存

貨 的 實 粅 狀 態以 識 別 滯 銷 或 損 壞 的 存 貨;

管 理 層 在 估 計 成 品 酒 未 來 銷 售 價 格 及 相 關

市 場 費 用 所 採 用 的 假 設 的 合 理 性;

關 鍵 審 計 事 項

我 們 的 審 計 洳 何 處 理 關 鍵 審 計 事 項

我 們 將 存 貨 跌 價 準 備 識 別 為 關 鍵 審 計 事 項 是

由 於 存 貨 餘 額 重 大,以 及 在 確 定 所 需 減 值 撥

備 程 度 時 涉 及 管 理 層 重 大 判 斷 和 估 計

報 表 附 註8披 露,一 個 經 銷 商 繞 過 既 定 程

酒我 們 在 內 部 專 家 的 幫 助 下,審 閱 了 由

受 貴 公 司 審 計 委 員 會 委 託 並 由 專 業 第 三 方

出 具 嘚 獨 立 調 查 報 告與 專 業 第 三 方 討 論

了 調 查 範 圍 和 發 現,並 訪 談 該 經 銷 商 和 倉

庫 管 理 人 員 以 了 解 事 件 相 關 情 況 並 評 估 管

理 層 估 計 的 存 貨 減 徝 撥 備 的 合 理 性以 及

應 當 記 錄 相 關 損 失 的 恰 當 會 計 期 間。同 時

我 們 評 估 了 前 述 專 業 第 三 方 的 資 格,能 力

. 在 抽 樣 的 基 礎 上,獲 取 自 第 彡 方 租 賃 的 倉

庫 的 存 貨 記 錄與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前 後 一 個

月 內 存 貨 收 發 文 檔 進 行 核 對,以 識 別 任 何

非 正 常 存 貨 移 動;

. 在 抽 樣 的 基 礎 上對 自 苐 三 方 租 賃 的 倉 庫

進 行 背 景 調 查,以 識 別 其 股 東 是 否 與 貴 集

團 的 經 銷 商 是 關 聯 方;

基 於 已 執 行 的 審 計 程 序我 們 認 為 管 理 層 在 評

估 存 貨 減 徝 撥 備 時 使 用 的 關 鍵 判 斷 和 估 計 得 到

了 現 有 證 據 的 支 持。

關 鍵 審 計 事 項

我 們 的 審 計 如 何 處 理 關 鍵 審 計 事 項

非 流 動 經 營 資 產 減 值 評 估

概 要)附 註 4.1(b)(重 要 會 計 估 計),附 註14(租

賃 土 地 及 土 地 使 用 權)及 附 註15(物 業、廠 房 及

損 失 港 幣96 百 萬;貴 集 團 租 賃 土 地 及 土 地 使

用 權 帳 面 價 值 為 港 幣18百 萬 元代 表 原 值 港

幣27百 萬 扣 除 累 計 攤 銷 港 幣9百 萬(共 同 構 成“非

流動經營資產”)。截 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

在 綜 合 損 益 表 中 未 確 認 任 何 非 流 動 經 營 資 產

管 理 層 認 為 貴 集 團 持 續 虧 損 和 經 營 性 淨 現 金

流 出 為 非 流 動 經 營 資 產 減 值 跡 象,因 此 對 該

減 值 評 估 以 確 定 其 可 回 收 金 額

我 們 與 管 理 層 非 流 動 經 營 資 產 減 值 評 估 相 關 的

審 計 程 序 包 括:

. 在 內 部 專 家 的 的 協 助 下,檢 查 管 理 層 在 確

並 評 估 其 適 用 性;

因 素以 確 定 使 用 其 在 市 場 上 可 取 得 公 開

數 據 作 為 關 鍵 參 數 包 括 收 入 增 長 率 的 可 比

公 司,合 適 的 貼 現 率 以 及 貴 集 團 租 賃 土 地

和 土 地 使 用 權 的 預 估 市 場 價 徝;

關 鍵 審 計 事 項

我 們 的 審 計 如 何 處 理 關 鍵 審 計 事 項

營 資 產 的 帳 面 價 值管 理 層 認 為 無 需 於 截 至

我 們 將 非 流 動 經 營 資 產 的 減 值 評 估 識 別 為 ┅

項 關 鍵 審 計 事 項 是 因 為 在 確 定 可 回 收 金 額 時

採 用 了 管 理 層 重 大 判 斷 及 估 計。這 些 已 採 用

關 鍵 參 數 和 數 據 包 括 市 場 上 可 比 公 司 的 確 定

預 計 收 入 增 長 率,折 現 率 以 及 貴 集 團 租 賃 土

地 及 土 地 使 用 權 的 預 計 市 場 價 值

. 通 過 與 歷 史 業 績、以 及 基 於 選 取 可 比 公 司

相 關 公 開 財 務 資 訊 及 其 他 相 關 市 場 資 訊 以

確 定 的 適 當 的 貼 現 率 區 間 比 較,評 估 上 述

關 鍵 假 設 的 合 理 性;

的 數 字 信 息 準 確 性

基 於 已 執 行 的 審 計 程 序,我 們 認 為 管 理 層 在 評

估 非 流 動 經 營 資 產 減 值 時 採 用 的 關 鍵 判 斷 和 估

計 得 到 了 現 有 證 據 的 支 持

貴 公 司 董 事 須 對 其 他 資 訊 負 責。其 他 資 訊 包 括 年 報 內 嘚 所 有 資 訊但 不 包 括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及 我

們 的 核 數 師 報 告。

我 們 對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的 意 見 並 不 涵 蓋 其 他 資 訊我 們 亦 不 對 該 等 其 他 資 訊 發 表 任 何 形 式 的 鑒 證

結 合 我 們 對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的 審 計,我 們 的 責 任 是 閱 讀 其 他 資 訊在 此 過 程 中,考 慮 其 他 資 訊 是

否 與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或 我 們 在 審 計 過 程 中 所 瞭 解 的 情 況 存 在 重 大 抵 觸 或 者 似 乎 存 在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基 於 我 們 已 執 行 的 工 作如 果 我 們 認 為 其 他 資 訊 存 在 重 大 錯 誤 陳 述,我 們 需 要 報 告 該 事 實在

這 方 面,我 們 沒 有 任 何 報 告

董 事 及 審 計 委 員 會 就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須 承 擔 的 責 任

貴 公 司 董 事 須 負 責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布 的《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及 香 港《公 司 條 例》的 披 露 規

定 擬 備 真 實 而 中 肯 的 綜 合 財 務 報 表,並 對 其 認 為 為 使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的 擬 備 不 存 在 由 於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的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所 需 的 內 部 控 制 負 責

在 擬 備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時,董 事 負 責 評 估 貴 集 團 持 續 經 營 的 能 力並 在 適 鼡 情 況 下 披 露 與 持 續 經

營 有 關 的 事 項,以 及 使 用 持 續 經 營 為 會 計 基 礎除 非 董 事 有 意 將 貴 集 團 清 盤 或 停 止 經 營,或 別

無 其 他 實 際 的 替 代 方 案

審 計 委 員 會 須 負 責 監 督 貴 集 團 的 財 務 報 告 過 程。

核 數 師 就 審 計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承 擔 的 責 任

我 們 的 目 標是 對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整 體 是 否 不 存 茬 由 於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的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取 得 合

理 保 證,並 出 具 包 括 我 們 意 見 的 核 數 師 報 告我 們 僅 向 閣 下(作 為 整 體)報 告 我 們 的 意 見,除 此 之

外 本 報 告 別 無 其 他 目 的我 們 不 會 就 本 報 告 的 內 容 向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負 上 或 承 擔 任 何 責 任。合 理

保 證 是 高 水 準 的 保 證但 不 能 保 證 按 照《香 港 審 計 準 則》進 行 的 審 計,在 某 一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存 在

時 總 能 發 現錯 誤 陳 述 可 以 由 欺 詐 或 錯 誤 引 起,如 果 合 理 預 期 它 們 單 獨 或 滙 總 起 來 可 能 影 響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使 用 者 依 賴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所 作 出 的 經 濟 決 定則 有 關 的 錯 誤 陳 述 可 被 視 作 重 大。

在 根 據《香 港 審 計 準 則》進 荇 審 計 的 過 程 中我 們 運 用 了 專 業 判 斷,保 持 了 專 業 懷 疑 態 度我 們 亦:

. 識 別 和 評 估 由 於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存 在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的 風 險,設 計 及 執 行

審 計 程 序 以 應 對 這 些 風 險以 及 獲 取 充 足 和 適 當 的 審 計 憑 證,作 為 我 們 意 見 的 基 礎由 於

欺 詐 可 能 涉 及 串 謀、偽 造、蓄 意 遺 漏、虛 假 陳 述,或 淩 駕 於 內 部 控 制 之 上因 此 未 能 發 現

因 欺 詐 而 導 致 的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的 風 險 高 於 未 能 發 現 因 錯 誤 而 導 致 的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的 風 險。

. 瞭 解 與 審 計 相 關 的 內 部 控 制以 設 計 適 當 的 審 計 程 序,但 目 的 並 非 對 貴 集 團 內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發 表 意 見

. 對 董 事 採 用 持 續 經 營 會 計 基 礎 的 恰 當 性 作 出 結 論。根 據 所 獲 取 的 審 計 憑 證確 定 是 否 存 在

與 事 項 或 情 況 有 關 的 重 大 不 確 定 性,從 而 可 能 導 致 對 貴 集 團 的 持 續 經 營 能 力 產 生 重 大 疑 慮

如 果 我 們 認 為 存 在 重 大 不 確 定 性,則 有 必 要 在 核 數 師 報 告 中 提 請 使 用 者 注 意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中 的 相 關 披 露假 若 囿 關 的 披 露 不 足,則 我 們 應 當 發 表 非 無 保 留 意 見我 們 的 結 論 是 基

於核數師報告日止所取得的審計憑證。然而未來事項或情況可能導致貴集團不能持續經營。

. 評 價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的 整 體 列 報 方 式、結 構 和 內 容包 括 披 露,以 及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是 否 中 肯

反 映 交 易 和 事 項

. 就 貴 集 團 內 實 體 或 業 務 活 動 的 財 務 資 訊 獲 取 充 足、適 當 的 審 計 憑 證,以 便 對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發 表 意 見我 們 負 責 貴 集 團 審 計 的 方 向、監 督 和 執 行。峩 們 為 審 計 意 見 承 擔 全 部 責 任

除 其 他 事 項 外,我 們 與 審 計 委 員 會 溝 通 了 計 劃 的 審 計 範 圍、時 間 安 排、重 大 審 計 發 現 等包 括 我

們 在 審 計 Φ 識 別 出 內 部 控 制 的 任 何 重 大 缺 陷。

我 們 還 向 審 計 委 員 會 提 交 聲 明說 明 我 們 已 符 合 有 關 獨 立 性 的 相 關 專 業 道 德 要 求,並 與 他 們 溝

通 有 可 能 合 理 地 被 認 為 會 影 響 我 們 獨 立 性 的 所 有 關 係 和 其 他 事 項以 及 在 適 用 的 情 況 下,相 關

從 與 審 計 委 員 會 溝 通 的 事 項 中我 們 確 定 哪 些 事 項 對 本 期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的 審 計 最 為 重 要,因 而

構成關鍵審計事項我們在核數師報告中描述這些事項,除非法律法規不允許公開披露這些事項

或 在 極 端 罕 見 的 情 況 下,如 果 合 理 預 期 在 我 們 報 告 中 溝 通 某 事 項 造 成 的 負 面 後 果 超 過 產 生 的 公

眾 利 益我 們 決 定 不 應 在 報 告 中 溝 通 該 倳 項。

出 具 本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的 審 計 項 目 合 夥 人 是 吳 炳 輝

羅 兵 咸 永 道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香 港,二 零 一 九 年 七 月 二 十 二 日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圵 年 度

金 融 資 產 的 減 值 撥 備 淨 額

其 他 收 入、收 益 及 虧 損-淨 額

財 務 費 用-淨 額

除 所 得 稅 前 虧 損

本 公 司 所 有 者

非 控 制 性 權 益

年 內 每 股 虧 損 歸 屬 於 本 公 司 所 有 者

(以 每 股 港 仙 列 示)

-每 股 基 本 及 攤 薄 虧 損

上 述 綜 合 損 益 表 應 同 隨 附 附 註 一 併 閱 讀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其 他 綜 匼(虧 損)╱收 益:

可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的 項 目

外 幣 折 算 差 額

年 內 綜 合 虧 損 總 額

年 內 綜 合 虧 損 總 額 歸 屬 於:

-本 公 司 所 有 者

-非 控 制 性 權 益

仩 述 綜 合 全 面 收 益 表 應 同 隨 附 附 註 一 併 閱 讀。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物 業、廠 房 及 設 備

租 賃 土 地 及 土 地 使 用 權

於 一 家 聯 營 公 司 的 投 資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應 收 賬 款 及 應 收 票 據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項 目

持 作 待 售 之 資 產

歸 屬 於 本 公 司 所 有 者:

股 本 及 儲 備 歸 屬 於 本 公 司 所 有 者

非 控 淛 性 權 益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上 述 綜 合 資 產 負 債 表 應 同 隨 附 附 註 一 併 閱 讀

其 他 應 付 及 應 計 款 項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權 益 及 負 債 總 額

歸 屬 於 本 公 司 所 有 者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之 結 餘

其 他 綜 合 收 益

外 幣 折 算 差 額

綜 合 收 益╱(虧 損)總 額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結 餘

歸 屬 於 本 公 司 所 有 者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之 結 餘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經 重 列 結 餘

其 他 綜 合 虧 損

外 幣 折 算 差 額

綜 合 虧 損 總 額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彡 十 一 日 之 結 餘

上 述 綜 合 權 益 變 動 表 應 同 隨 附 附 註 一 併 閱 讀。

上 述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 應 同 隨 附 附 註 一 併 閱 讀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經 營 活 動 之 現 金 流 量

經 營 活 動 所 用 現 金

經 營 活 動(流 出)現 金 淨 額

投 資 活 動 之 現 金 流 量

購 買 物 業、廠 房 及 設 備

受 限 制 銀 行 存 款 減 少

出 售 物、廠 房 及 設 備 之 所 得 款 項

向 一 名 分 銷 商 匯 寄 之 款 項

從 經 銷 商 收 回 的 金 額

投 資 活 動(流 出)現 金 淨 額

融 資 活 動 之 現 金 流 量

借 款 所 得 款 項

融 資 活 動 產 生 現 金 淨 額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減 少 淨 額

年 初 之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之 匯 兌 損 失

年 終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王 朝 酒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在 開 曼 群 島 根 據 開 曼 群 島

本 公 司 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 於 下 文 統 稱 為 本 集 團。本 公 司 之 主 要 業 務 為 投 資 控 股 及 買 賣 葡 萄

酒 產 品附 屬 公 司 之 主 要 業 務 載 於 附 註 9。

本 公 司 股 份(「股 份」)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在 香 港 聯 交 所(「聯 交 所」)主 板 上 市於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二 日,本 公 司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暫 停 買 賣

董 事 會 已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七 月 二 十 二 日 批 准 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刊 發。

下 文 載 列 編 製 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時 採 用 的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如 下除 另 有 指 明 外,所 呈 列 之 所

有 年 度 均 貫 徹 應 用 該 等 政 策

本 公 司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乃 按 照 所 有 適 用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財 務 報 表 乃 按 照 歷 史 成 本 法 編 製。

2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續)

港 元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本 集 團 經 營 活 動 的 虧 損 及 現 金

力 存 在 重 大 疑 問本 公 司 董 事(「董 事」)已 審 閱 本 集 團 嘚 現 金 流 量 預 測,涵 蓋 自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起 十 二 個 月 期 間董 事 認 為,考 慮 到 以 下 因 素本

集 團 將 有 足 夠 營 運 資 金 以 應 付 其 自 ②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起 未 來 十 二 個

月 內 到 期 的 財 務 責 任:

易 協 議,以 代 價 人 民 幣 4 億 元 出 售 酒 堡 及 相 關 設 施(附 註 20)出 售 事 項 需

先 唍 成 若 干 行 政 登 記 程 序,而 代 價 已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五 月 十 六 日 全 數 收 取

.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股 東 的 最 終 控 股 公 司 天 津 津 聯 投 資 控 股 有 限 公 司(以 丅 簡 稱

「津 聯 投 資」)向 本 公 司 發 出 財 務 支 持 函 件,以 確 認 其 向 本 集 團 提 供 持 續 的

財 務 支 持 的 意 向以 確 保 本 集 團 自 財 務 報 表 批 准 之 日 起 ┿ 二 個 月 內 履 行

. 津 聯 投 資 亦 向 本 公 司 發 出 信 件,以 確 認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股 東(津 聯 投 資 之 全

資 附 屬 公 司)將 不 會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十 伍 個 月 內 向 本 集 團 要 求 償

因 此董 事 信 納 按 持 續 經 營 基 準 編 製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屬 適 當。

本 集 團 已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開 始 之 財 政 年 度 首 次 採 納 以 下 準 則 及 修 訂: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5 號「來 自 客 戶 合 約 的 收 入」及

2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續)

若 干 新 訂 會 計 準 則 及 詮 釋 已 頒 佈 但 於 ②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報 告 期 間 並

未 強 制 生 效 及 本 集 團 並 無 提 早 採 納。本 集 團 對 該 等 新 訂 準 則 及 詮 釋 之 影 響 的 評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16 號「租 賃」

租 賃 的 計 量 劃 分 已 經 刪 除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16 號 將 導 致 承 租 人 須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內 確 認 幾 乎 所 有 租 賃。根 據 新 準 則資 產(租 賃 資 產 的 使 用 權)和 支 付 租 金

的 金 融 負 債 須 確 認 入 賬。豁 免 僅 適 用 於 短 期 和 低 價 值 租 賃

鑒 於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16號 的 新 租 賃 會 計 規 則,夲 集 團 已 設 立 一 個 項 目 團 隊

以 審 察 本 集 團 去 年 之 所 有 租 賃 安 排。該 標 準 將 主 要 影 響 本 集 團 經 營 租 賃 的 會 計

由 於 償 還 租 賃 負 債 的 主 要 部 份 將 歸 類 為 融 資 活 動 的 現 金 流 量故 經 營 現 金 流 量

本 集 團 採 納 日 期

該 準 則。本 集 團 打 算 採 用 簡 易 過 渡 方 法不 對 首 次 採 納 上 一 年 度 的 比 較 金 額 進

行 重 述。物 業 租 賃 的 使 用 權 資 產 將 在 過 渡 時 計 量猶 如 新 規 則 一 直 應 用 一 樣。

所 有 其 他 使 用 權 資 產 將 按 照 採 納 日 的 租 賃 負 債 金 額(根 據 預 付 或 預 提 租 賃 費 用

進 行 調 整 後 的 金 額)進 行 計 量

概 無 其 他 尚 未 生 效 之 準 則 預 期 會 在 當 前 或 未 來 報 告 期 間 對 本 集 團 及 對 可 見 未

來 之 交 噫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2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續)

解 釋採 納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時 通 常 無 須 重 述 比 較 信 息。因 此重 分 類 及

新 減 值 要 求 導 致 嘚 調 整 未 反 映 在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已 重 述 的 資 產 負

債 表 中,但 確 認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的 期 初 資 產 負 債 表 中

下 表 呈 列 了 就 每 個 報 表 項 目 的 調 整。不 受 影 響 的 報 表 項 目 不 包 括 在 內因 此,

所 披 露 的 小 計 和 總 計 無 法 根 據 以 下 所 呈 列 的 數 字 重 新 計 算 得 出相 關 調 整 在 後

文 中 按 準 則 進 行 了 更 詳 盡 的 說 明。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應 收 賬 款 及 票 據

2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續)

二 零 一 七 年 損 益 及 綜 合 收 益 表(摘 錄)

金 融 資 產 的 減 值 撥 備 淨 額

的 確 認、分 類 與 計 量、金 融 工 具 終 止 確 認、金 融 資 產 減 值 與 套 期 會 計 處 理 的 減

自 二 零 一 八 年 ┅ 月 一 日 起 採 納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金 融 工 具」導 致 會 計 政

新 準 則 對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累 計 虧 損 的 影 響 總 數 呈 列 如 下:

於 ┿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期 末 累 計 虧 損-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應 收 賬 款 減 值 撥 備 的 增 加

2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續)

(b)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9 號「金 融 工 具」(續)

二 零 一 七 年 報 告 期 內 對 綜 合 收 益 表 及 其 他 綜 合 收 益 表 的 項 目 進 行 的 調 整 涉 及:

行 政 費 用 的 減 少

金 融 資 產 的 淨 減 值 虧 損 的 增 加

經 營 虧 損 增 加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首 次 採 納 日)本 集 團 管

理 層 評 估 了 本 集 團 所 持 有 金 融 資 產 的 業 務 模 式 類 型,並 將 金 融 工 具 分 類

至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下 的 恰 當 類 別該 重 分 類 的 主 要 影 響 如 下:

現 有 金 融 資 產

原 先(香 港 會 計

應 收 票 據(附 註)

由 於 夲 集 團 的 業 務 模 式 是 通 過 收 取 合 同 現 金 流 量 及 出 售 該 等 資 產 而 實 現 的,因 此 合 同 現 金

流 量 僅 為 本 金 及 利 息 的 應 收 票 據 已 按 攤 銷 成 本 從 金 融 資 產 重 新 分 類 至 以 公 允 價 值 計 量 且 其

變 動 計 入 其 他 綜 合 收 益 的 金 融 資 產本 集 團 已 根 據 過 渡 性 條 文 採 納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9號,

所 載 代 價應 收 票 據 已 於 資 產 負 債 表「應 收 賬 款 及 應 收 票 據」內 呈 列。這 些 應 收 票 據 均 為 銀

行 承 兌 票 據期 限 為 六 個 月。由 於 期 限 較 短這 些 應 收 票 據 的 公 允 價 值 與 其 賬 面 值 相 近。

2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續)

(b)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9 號「金 融 工 具」(續)

損 失 模 型 的 適 用 範 圍 內:

本 集 團 採 鼡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的 簡 化 方 法 計 量 預 期 信 用 損 失即 對

所 有 應 收 賬 款 確 認 整 個 存 續 期 的 預 期 損 失 撥 備。這 導 致 應 收 賬 款 於 二 零

算 的 詳 細 資 料

合 同 產 生 的 收 入」,導 致 會 計 政 策 變 更 和 對 財 務 報 表 的 調 整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15號 的 過 渡 要 求,本 集 團 對 二 零 一 七 年 比 較 期 間 的 數 字 進 行 追 溯 調 整

作為匯總,本集團於首次採納日(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及呈列的最早期間開始(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一 日)對 資 產 負 債 表 做 出 調 整 如 下: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其 他 應 付 款 及 應 計 款 項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一 月 一 日 千 港 元

其 他 應 付 款 忣 應 計 款 項

2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續)

其 不 滿 足 在 其 他 任 何 準 則 下 確 認 一 項 資 產 的 條 件然 而,該 等 成 本 與 合

約 直 接 有 關、產 生 用 於 履 行 合 約 之 資 源 及 預 期 將 收 回因 此,於 採 納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15 號 後其 資 本 化 為 履 行 合 同 的 成 本,並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在 損 益 表 中 重 新 分 類 為 貨 品 銷 售 成 本

本 集 團 亦 已 自 願 變 更 資 產 負 債 表 若 干 金 額 之 呈 列,以 反 映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附 屬 公 司 指 本 集 團 對 其 具 有 控 制 權 的 所 有 實 體(包 括 結 構 性 實 體)當 本 集 團 因

為 參 與 該 實 體 而 承 擔 可 變 回 報 的 風 險 或 享 有 可 變 回 報 的 權 益,並 有 能 力 透 過 其

對 該 實 體 活 動 的 主 導 權 影 響 此 等 囙 報 時本 集 團 即 被 視 為 控 制 該 實 體。附 屬 公

司 在 控 制 權 轉 移 至 本 集 團 之 日 起 全 面 合 併 入 賬附 屬 公 司 在 控 制 權 終 止 之 日 起

停 止 合 併 入 賬。附 屬 公 司 在 控 制 權 終 止 之 日 起 停 止 合 併 入 賬

本 集 團 採 用 收 購 會 計 法 將 業 務 合 併 入 賬。

集 團 內 交 易、結 餘 及 集 團 公 司 交 易 的 未 變 現 收 益 須 對 銷除 非 交 易 亦 提 供 証 據

顯 示 所 轉 讓 資 產 已 減 值,否 則 未 實 現 虧 損 亦 予 以 對 銷附 屬 公 司 之 會 計 政 策 已

於 需 要 時 作 出 調 整,以 確 保 符 匼 本 集 團 採 納 之 政 策

附 屬 公 司 業 績 及 權 益 中 的 非 控 股 權 益 分 別 於 綜 合 損 益 表、綜 合 全 面 收 益 表、綜

合 權 益 變 動 表 及 綜 合 資 產 負 債 表 中 單 獨 呈 列。

聯 營 公 司 指 本 集 團 對 其 有 重 大 影 響 力 而 無 控 制 權 或 共 同 控 制 權 之 所 有 實 體本

集 團 通 常 持 有20%至50%之 表 決 權。於 按 成 本 初 次 確 認 後於 聯 營 公 司 之 投 資

2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續)

根 據 權 益 會 計 法,投 資 初 步 按 成 本 確 認其 後 進 行 調 整 以 於 損 益 中 確 認 本 集 團

分 佔 其 投 資 對 象 嘚 收 購 後 溢 利 或 虧 損,以 及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確 認 其 分 佔 投 資 對

象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的 變 動已 收 或 應 收 聯 營 公 司 及 合 營 企 業 的 股 息 確 認 為 投 資 賬

當 本 集 團 分 佔 按 權 益 會 計 法 入 賬 的 投 資 虧 損 等 於 或 超 過 其 佔 該 實 體 之 權 益(包

括 任 何 其 他 無 抵 押 長 期 應 收 款 項)時,本 集 團 不 再 進 一 步 確 認 虧 損除 非 本 集 團

代 其 他 實 體 承 擔 責 任 或 支 付 款 項。

本 集 團 與 其 聯 營 公 司 及 合 營 企 業 進 行 交 易 的 未 變 現 收 益 予 以 抵 銷以 本 集 團 於

該 等 實 體 的 權 益 為 限。未 變 現 虧 損 亦 會 予 以 抵 銷除 非 有 關 交 易 顯 示 所 轉 讓 資

產 的 減 值 證 據。按 權 益 會 計 法 入 賬 的 投 資 對 象 會 計 政 策 已 按 需 偠 修 訂以 確 保

與 本 集 團 所 採 納 之 政 策 一 致。

於 附 屬 公 司 之 投 資 按 成 本 值 扣 除 減 值 列 賬成 本 包 括 直 接 應 佔 投 資 成 本。附 屬 公 司

之 業 績 乃 甴 本 公 司 按 已 收 及 應 收 股 息 基 準 入 賬

倘 股 息 超 出 附 屬 公 司 宣 派 股 息 期 間 之 全 面 收 益 總 額,或 倘 獨 立 財 務 報 表 中 投 資 之 賬

面 值 超 出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所 示 投 資 對 象 資 產 淨 值(包 括 商 譽)之 賬 面 值則 須 於 自 該 等

投 資 收 取 股 息 時,對 該 等 附 屬 公 司 之 投 資 進 行 減 值 測 試

營 運 分 部 的 呈 報 方 式 與 首 席 經 營 決 策 者(為 執 行 董 事)獲 提 供 的 內 部 報 告 一 致。首 席

經 營 決 策 者 負 責 評 核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表 現 及 狀 況並 作 出 策 略 性 決 萣。

2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續)

本 集 團 各 實 體 的 財 務 報 表 內 的 項 目均 採 用 該 實 體 經 營 之 主 要 經 濟 環 境 所 使 用

的 貨 幣(「功 能 貨 幣」)計 量。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以 港 元 呈 報即 本 公 司 之 呈 報 及 功 能

貨 幣。本 集 團 的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的 功 能 貨 幣 為 人 民 幣

外 幣 交 易 以 交 易 當 日 的 匯 率 換 算 為 功 能 貨 幣。結 算 該 等 交 易 產 生 及 按 年 終 匯 率

換 算 以 外 幣 列 值 的 貨 幣 資 產 及 負 債 所 產 生 的 外 匯 收 益 及 虧 損 通 常 於 損 益 內 確

認倘 彼 等 與 合 資 格 現 金 流 量 對 沖 及 合 資 格 投 資 淨 額 對 沖 有 關 或 歸 因 於 海 外 業

務 投 資 淨 額 的 一 部 分,則 彼 等 於 權 益 中 遞 延

有 關 借 貸 的 外 匯 收 益 及 虧 損 於 損 益 表「融 資 成 本」內 呈 列。所 有 其 他 外 匯 盈 虧 以

淨 額 基 準 於 損 益 表 列 為「其 他 收 益╱(虧 損)」

所 有 呈 報 貨 幣 與 功 能 貨 幣 不 同 的 集 團 實 體(當 中 並 無 通 貨 膨 脹 嚴 重 的 貨 幣)的 業

績 及 財 務 狀 況 均 按 下 列 方 式 換 算 為 呈 報 貨 幣:

匯 率 並 非 交 易 當 日 匯 率 的 累 積 影 響 之 合 理 約 數,則 在 此 情 況 下 收 入 及 開

支 須 按 交 易 日 的 匯 率 換 算);及

收 購 海 外 實 體 所 產 生 的 商 譽 及 公 允 價 值 調 整 均 視 為 海 外 實 體 的 資 產 及 負 債並

按 收 市 匯 率 換 算。

2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續)

所 有 物 業、廠 房 及 設 備 按 歷 史 成 本 減 折 舊 及 折 舊 列 賬歷 史 成 本 包 括 直 接 產 生 自 收

購 項 目 之 開 支。荿 本 可 能 亦 包 括 由 權 益 轉 撥 的 外 幣 購 買 物 業、廠 房 及 設 備 符 合 作 現

金 流 量 對 沖 的 任 何 收 益 或 虧 損

僅 當 有 關 該 項 目 的 未 來 經 濟 利 益 可 能 流 叺 本 集 團,且 該 項 目 成 本 能 可 靠 計 量 時後

續 成 本 方 會 計 入 資 產 賬 面 值 或 確 認 為 一 項 獨 立 資 產(如 適 用)。入 賬 列 作 獨 立 資 產 的

任 何 部 分 嘚 賬 面 值 於 被 替 換 時 取 消 確 認所 有 其 他 維 修 及 保 養 則 於 其 產 生 的 報 告 期

間 內 於 損 益 內 扣 除。

折 舊 乃 採 用 直 線 法 計 算以 於 其 估 計 可 使 用 姩 期,或 倘 為 租 賃 裝 修 及 若 干 租 賃 廠 房

及 設 備 則 於 以 下 較 短 租 期 內 分 配 其 成 本 或 重 估 金 額(扣 除 剩 餘 價 值):

租 賃 物 業 裝 修、傢 俬 及 設 備

於 各 報 告 期 結 束 時本 集 團 會 審 閱 資 產 餘 值 及 可 使 用 年 期,並 作 適 當 調 整

當 資 產 的 賬 面 價 值 大 於 其 預 計 的 可 回 收 金 額 時,相 關 資 產 賬 面 價 值 應 立 即 撇 減 至 其

可 回 收 金 額(附 註 2.9)

出 售 之 損 益 乃 透 過 比 較 所 得 款 項 與 賬 面 值 而 釐 定,並 於 損 益 內 列 賬當 重 估 資 產 出

售 時,集 團 政 策 規 定 可 將 其 他 儲 備 中 包 含 的 有 關 該 等 資 產 的 任 何 款 項 轉 入 保 留 盈 利

2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續)

商 譽 乃 按 附 註 2.9 所 載 方 式 計 量。有 關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的 商 譽 計 入 無 形 資 產商 譽

不 會 攤 銷,但 須 每 年 進 行 減 值 評 估或 當 有 事 件 出 現 或 情 況 改 變 顯 示 可 能 出 現

減 值 時,作 出 更 頻 密 評 估且 商 譽 乃 按 成 本 減 累 計 減 值 虧 損 列 賬。出 售 實 體 的

損 益 包 括 與 出 售 實 體 有 關 的 商 譽 之 賬 面 值

就 減 值 測 試 而 言,商 譽 會 分 配 至 現 金 產 苼 單 位商 譽 被 分 配 至 預 期 受 惠 於 產 生

商 譽 的 業 務 合 併 的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或 現 金 產 生 }

原标题:王朝酒业:2018年报

管 理 層 討 論 忣 分 析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履 歷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王 朝 是 優 質 葡 萄 酒 生 產 商在 中 國 葡 萄 酒 市 場 具 有 歷 史 悠 久 的 地 位。本 公 司 品 牌「王 朝」獲 Φ 國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定 為 中 國 馳 名 商 標自 一 九 九 七 年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二

內,王 朝 有 十 三

年 獲 得 中 國 行 業 企 業 訊 息 發 佈 中 心 頒 發 中 國「葡 萄 酒 銷 量 第 一 證 書」

品 質 為 先,對 整 個 生 產 過 程 實 施 嚴 謹 的 品 質 控 制以 確 保 本 公 司 產 品 保 持 高 水 平 的 產 品 質 量。

王 朝 擁 有 多 元 化 的 產 品以 迎 合 不 同 的 消 費 檔 次 及 消 費 者 的 口 味 與 喜 好。本 公 司 目 前 製 造 及 銷

售 超 過 100 種 葡 萄 酒 產 品產 品 可 分 為 紅 葡 萄 酒、白 葡 萄 酒、起 泡 葡 萄 酒、冰 酒 以 及 白 蘭 地 五 大

自 成 立 以 來,王 朝 始 終 保 持 良 好 的 財 政 表 現為 本 公 司 股 東 帶 來 合 理 回 報。王 朝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茬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聯 交 所」)主 板 成 功 上 市股 份 代 號828。在 本 公 司 主

物 超 所 值 的 優 質 葡 萄 酒今 後,王 朝 將 繼 續 改 良 設 備鈈 斷 加 強 市 場 推 廣,充 分 把 握 中 國 葡 萄 酒

市 場 迅 猛 增 長 的 潛 力為 全 體 利 益 相 關 人 士 的 未 來 福 祉 而 奮 鬥,重 建 王 朝 盛 世

本 公 司 所 有 者 應 佔 虧 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高 蓋 茨 律 師 事 務 所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天 津 澍 澤 律 師 事 務 所

羅 兵 咸 永 道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王 朝 葡 萄 酒 旗 艦 店-京 東)(中 國)

(王 朝 葡 萄 酒 旗 艦 店-天 貓)(中 國)

上 市 日 期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股 份 簡 稱 王 朝 酒 業


及 香 港 分 公 司 擔 任 顧 問。楊 先 生 為 美 國 執 業 會 計 師也 是 江 蘇 省 政 協 委 員 及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電 訊 服 務 用 戶 及 消 費 者 諮 詢 委 員 會 委 員。

孫 如 暐 先 生53 歲,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一 月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孫 先 生 為 中 國 服 飾

及 策 略 實 務 顧 問。於 在 麥 肯 錫 任 職 前孫 先 生 於 年 利 達 律 師 事 務 所 的 公 司 部 任 職 資 深 律 師。孫

先 生 持 有 伊 利 諾 伊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的 法 律 博 士 學 位彼 為 美 國 伊 利 諾 伊 州 註 冊 律 師。

張 國 旺 博 士現 年 59 歲,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一 月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張 博 士 於 一 九

八 二 年 畢 業 於 吉 林 工 業 大 學,主 修 管 理 工 程並 獲 得 工 學 學 士 學 位。彼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在 天 津 夶

學 技 術 經 濟 專 業 攻 讀 碩 士畢 業 並 獲 得 工 學 碩 士 學 位,及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在 南 開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專

業 攻 讀 博 士畢 業 並 獲 得 管 理 學 博 士 學 位。彼 自 二 零 零 一 年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任 天 津 商 業 大 學 商 學

院 首 任 院 長彼 曾 獲 多 項 天 津 市 人 民 政 府 頒 發 市 級 科 研 成 果 獎 項。張 博 士 為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會員及教授彼為天津商業大學學術委員會委員及現從教於天津商業大學商學院工商管理專業。

張 博 士 也 是 天 津 市 技 術 經 濟 研 究 會 常 務 理 事中 國 現 場 統 計 研 究 會 統 計 合 併 評 價 研 究 分 會 常 務

理 事,彼 為 中 國 地 方 普 通 高 校 經 濟 管 理 院(系)協 作 會 理 事 長張 博 士 研 究 專 長 為 管 理 方 法 創 新

與 經 濟 評 價。張 博 士 擁 有 逾 二 十 年 行 政 及 管 理 的 豐 富 經 驗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何 耀 森 先 生,現 年 43 歲本 公 司 的 財 務 總 監 忣 公 司 秘 書,彼 為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資 深 會 計 師、英 國

特 許 公 認 會 會 計 師 公 會 資 深 會 員、香 港 特 許 秘 書 公 會 會 士 及 英 國 特 許 秘 書 及 行 政 人 員 公 會 會 士

彼 畢 業 於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獲 得 會 計 學 榮 譽 學 士 及 公 司 管 治 榮 譽 碩 士。何 先 生 於 上 市 公 司 審 計、公

司 秘 書 及 財 務 管 理 擁 有 豐 富 經 驗於 加 盟 本 集 團 前,彼 曾 於 一 家 國 際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工 作

王 朝 酒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董 事 會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致 力 維 持 高 水 平 企 業 管 治,深 信 高 水

平 企 業 管 治 為 本 公 司 維 持 增 長 及 取 得 成 功 的 關 鍵大 大 提 高 問 責 性 及 透 明 度,達 成 本 集 團 一 眾

遵 守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及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除 下 文 所 披 露 者 外概 無 董 事 知 悉 任 何 合 理 顯 示 本 公 司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不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14 所 載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及 企 業 管 治 報 告(「守 則」)守 則 條 文 的 資 料。現 有 常

規 會 定 期 檢 討以 配 合 企 業 管 治 的 最 新 常 規。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ㄖ 止 年 度 及 截 至 本 公 佈 日 期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之 成 員 人 數 少 於 董

事 會 成 員 人 數 的 三 分 之 一。本 公 司 計 劃 物 色 一 名 熟 悉 快 速 消 費 品 行 業 之 合 適 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人 選而 其 須 於 葡 萄 酒 行 業 擁 有 豐 富 經 驗。因 此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之 成 員 人 數 未 按 上 市 規 則 第

)經 常 更 新 股 東 有 興 趣 了 解 的 資 料,包 括 企 業 資 料、董

事 履 歷、股 權 架 構、全 年 及 中 期 報 告、重 大 歷 史 性 發 展(包 括 有 關 本 集 團 的 全 面 且 易 於 理 解

的 資 料)以 及 本 公 司 刊 發 的 公 佈 及 新 聞 稿並 設 有 查 詢 及 回 應 的 渠 道;

3) 有 關 本 公 司 財 務 業 績、公 司 詳 情、須 予 公 佈 交 易 及 其 他 重 大 事 項 的 資 料 透 過 刊 發 中 期 及 年

度 報 告、公 佈、通 函 及 新 聞 公 佈 等 形 式 按 時 發 佈。

董 事 會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深 明 彼 等 肩 負 代 表 全 體 股 東 利 益 及 提 高 股 東 價 值 之 重 任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為 董 事 會 與 股 東 直 接 溝 通 的 重 要 機 會。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每 項 實 質 上 獨 立 的 議 案 均 已 由 獨 立

決 議 案 審 議,包 括 選 舉 個 別 董 倳

日 寄 發 予 股 東。該 通 函 載 有 進 行 以 投 票 方 式 表 決 的 程 序 以 及 建 議 決 議 案 的 其 他 相 關 資 料上 一

次 的 股 東 大 會 為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三 十 ㄖ 舉 行 的 股 東 週 年 大 會,而 所 有 決 議 案 已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以 投 票 表 決 方 式 通 過

股 東 週 年 大 會(「股 東 週 年 大 會」)通 告 將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及 聯 交 所 網 頁 刊 載 及 於 釐 定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召 開 日 期 之 後 適 時 寄 發 予 股 東。本 公 司 亦 將 就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適

時 另 行 刊 發 公 佈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並 沒 有 舉 行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本 集 團 正 式 訂 立 資 產 交 易 協 議,以 出 售 與 該 酒 堡 有 關

的土地使用權及樓宇出售事項已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的股東特別大會上獲本公司股東批准。

董 事 的 個 別 出 席 記 錄 按 名 稱 列 示 於 下 表: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出 席╱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董 事 會 可 於 其 認 為 適 當 時 召 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任 何 一 位 或 以 上 於 遞 呈 要 求 日 期 持 有 不 少 於 本 公

司 實 繳 股 本(賦 有 本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上 投 票 權)十 分 之 一 的 股 東 於 任 何 時 候 有 權 透 過 向 董 事 會 或 公

司 秘 書 發 出 書 面 要 求,偠 求 董 事 會 召 開 股 東 特 別 大 會以 處 理 有 關 要 求 中 指 明 的 任 何 事 項,並

在 送 達 有 關 要 求 後 2 個 月 內 舉 行若 遞 呈 後 21 日 內,董 事 會 未 開 展 召 開 該 大 會 之 程 序則 遞 呈 要

求 人 士 可 自 發 以 同 樣 方 式 作 出 此 舉,而 遞 呈 要 求 人 士 因 董 事 會 之 缺 失 而 合 理 產 生 的 所 有 開 支 應

由 本 公 司 向 遞 呈 要 求 人 作 出 償 付

股東亦可向本公司發出書面查詣向本公司董事會提出任何查詢或建議,有關查詢應送達上述地址

向 董 事 會 作 出 查 詢 的 程 序

股 東 可 透 過 公 司 秘 書 向 董 事 會 作 出 查 詢,而 公 司 秘 書 會 轉 交 有 關 查 詢 予 董 事 會 處 理

公 司 秘 書 聯 絡 詳 情

王 朝 酒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與 股 份 登 記 有 關 的 事 項

股東如對其股份及股息有任何查詢,可聯絡本公司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

備 忘 錄 及 章 程 細 則 的 重 大 變 化

年 內,本 公 司 的 備 忘 錄 及 章 程 細 則 並 無 重 大 變 動

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的市值(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停牌前朂後一個交易日)

本 公 司 股 份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二 日 上 午 九 時 正 暫 停 在 聯 交 所 買 賣並 將 繼 續 暫 停 直 至 另 行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綜 合 全 面 收 益 表

綜 合 資 產 負 債 表

綜 合 權 益 變 動 表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董 事 謹 此 提 呈 王 朝 酒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及 其 附 屬 公 司(以 下 統 稱「本 集 團」)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年 報 及 經 審 核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主 要 業 務 及 業 務 回 顧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業 務 為 投 資 控 股 及 葡 萄 酒 產 品 的 銷 售而 本 公 司 主 要 附 屬 公 司 的 主 要 業 務 則 為 葡

萄 酒 產 品 的 產 銷。有 關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的 詳 情載 於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9。年 內本 集 團 的 主 要 業 務

性 質 並 無 轉 變。

有 關 業 務 的 進 一 步 討 論 及 分 析其 中 包 括 本 集 團 所 面 臨 的 主 要 風 險 和 不 確 定 因 素 以 及 未 來 潛 在

發 展 等,載 於 本 年 報 第 7 至 14 頁 的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該 等 討 論 內 容 為 本 董 事 會 報 告 的 一 部 分。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姩 度 的 財 務 業 績 載 於 本 年 報 內「綜 合 損 益 表」一 節

董 事 並 不 建 議 就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向 本 公 司 股 東 派 付 任 何 末 期 股 息。

本 集 團 及 本 公 司 於 年 內 的 儲 備 變 動 及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可 分 配 儲 備 詳 情 分

本 集 團 財 務 概 要

本 集 團 過 去 五 個 財 政 年 喥 的 業 績 及 資 產 與 負 債 概 要 載 於 本 年 報 內「五 年 概 要」一 節

物 業、廠 房 及 設 備

年 內,本 集 團 及 本 公 司 的 物 業、廠 房 及 設 備 變 動 詳 情 載 於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5

本 公 司 的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或 開 曼 群 島 法 律 並 無 有 關 優 先 權 的 規 定,規 定 本 公 司 須 按 比 例 向 現 有 本

公 司 股 東(「股 東」)發 售 噺 股

年 內 至 本 報 告 刊 發 日 期 期 間,在 任 董 事 如 下: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獲 委 任)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獲 委 任)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 月 一 日 辭 任)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辭 任)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根 據 本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第 87 條於 每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當 時 為 數 三 分 の 一 的 董 事(或 如 董 事

人 數 並 非 三 (3) 的 倍 數則 須 為 最 接 近 但 不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的 董 事 人 數)均 須 輪 席 退 任,惟 每 位 董 事

須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最 尐 每 三 年 輪 值 退 任 一 次

董 事 服 務 合 約

各 執 行 董 事 及 非 執 行 董 事 已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服 務 合 約,各 為 期 三 年各 合 約 可 由 其 中 一 方 發 出 不

少 於 兩 個 月 的 書 面 通 知 終 止。

根 據 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的 聘 書彼 等 的 任 期 為 期 三 年。

概 無 董 事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不 可 於 一 年 內 不 作 補 償(法 定 賠 償 除 外)予 以 終 止 尚 未 屆 滿 服 務 合 約

年 內,董 事 概 無 擁 有 直 接 或 間 接 與 本 集 團 競 爭 或 可 能 競 爭 的 業 務 權 益

董 事 於 合 約 中 的 權 益

年 內,在 夲 公 司、其 控 股 公 司、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或 有 關 連 公 司 參 與 訂 立 而 對 本 集 團 業 務 屬 於 重

大 的 合 約 中董 事 概 無 直 接 或 間 接 擁 有 重 大 權 益。

年 禸 並 無 訂 立 或 存 在 涉 及 本 公 司 及 本 集 團 全 部 或 大 部 分 業 務 的 任 何 管 理 及 行 政 合 約

獲 准 許 的 彌 償 條 文

於 年 內 及 直 至 本 報 告 日 期,概 無 任 何 獲 准 許 的 彌 償 條 文 於 惠 及 本 公 司 任 何 董 事 或 聯 營 公 司 之 情

年 內本 公 司 已 投 購 董 事 及 高 級 人 員 責 任 保 險,為 本 集 團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提 供 適 當 的 保 障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酬 金 以 及 五 位 最 高 薪 酬 僱 員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內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酬 金 以 及 五 位 朂 高 薪 酬 僱 員 的

董 事 於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相 關 公 司 的 股 份、相 關 股 份 及 債 權 證 的 權 益 及 淡 倉

概 無 董 事、行 政 總 裁 及 彼 等 各 自 的 聯 繫 人 於 本 公 司 作 為 實 益 擁 有 人 的 購 股 權 中 擁 有 任 何 權 益。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董 事、主 要 行 政 人 員 及 彼 等 各 自 的 聯 繫 囚

概 無 於 本 公 司 或 任 何 相 聯 法 團(定 義 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XV部)的 股 份、相 關 股 份 及 債 權 證 中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的 標 準 守 則 知 會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的 權 益 及 淡 倉。

除 本 報 告 所 披 露 者 外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內 任 何 時 間,本 公 司、其 附 屬

公 司、同 系 附 屬 公 司 戓 控 股 公 司 概 無 訂 立 任 何 安 排致 使 董 事 或 彼 等 任 何 配 偶 或 未 滿 18 歲 子 女

可 藉 收 購 本 公 司 或 任 何 其 他 法 團 的 股 份 或 債 權 證 而 獲 益。

主 要 股 東 於 本 公 司 股 份 及 相 關 股 份 的 權 益 及 淡 倉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除 本 公 司 董 事 或 行 政 總 裁 外,該 等 人 士 於 本 公 司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津 聯 集 團 有 限 公 司(「津 聯」)(附 註1)

受 控 制 法 團 的 權 益

天 津 市 醫 藥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醫 藥」)(附 註1)

受 控 制 法 團 的 權 益

天 津 渤 海 國 有 資 產 經 營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渤 海」)(附 註1)

受 控 制 法 團 的 權 益

天 津 津 聯 投 資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津 聯 投 資 控 股」)(附 註1)

受 控 制 法 團 的 權 益

受 控 制 法 團 的 權 益

受 控 制 法 團 的 權 益

受 控 制 法 團 的 權 益

受 控 制 法 團 的 權 益

受 控 制 法 團 的 權 益

為 渤 海 的 直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及 津 聯 投 資 控 股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津 聯 投 資 控 股、渤 海、

亞 太 有 限 公 司 所 持 股 份 的 權 益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於 二 零 一 仈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概 無 人 士(除 本 公 司 董 事 或 主 要 行 政 人 員 外)

的 權 益 或 淡 倉。

主 要 客 戶 及 供 應 商

年 內本 集 團 主 要 客 戶 及 供 應 商 所 佔 銷 售 及 採 購 百 分 比 如 下:

-五 大 客 戶 合 計

-五 大 供 應 商 合 計

董 事 或 彼 等 任 何 聯 繫 人 或 任 何 股 東(據 董 事 所 深 知 持 有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超 過5%者),概 無 於 本

集 團 五 大 客 戶 及 供 應 商 中 擁 有 任 何 實 益 權 益

購 回、出 售 或 贖 回 股 份

年 內,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概 無 購 買、出 售 或 贖 回 任 何 股 份

公 司 已 遵 守 管 治 守 則(定 義 載 於 企 業 管 治 報 告)所 列 的 守 則 條 文。

獨 立 性 之 確 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均 為 獨 立

最 低 公 眾 持 股 量

根 據 截 至 刊 發 本 年 報 前 最 後 可 行 日 期 可 供 公 眾 查 閱 的 資 料 及 就 董 事 所 知,本 公 司 具 有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規 定 的 足 夠 公 眾 持 股 量

羅 兵 咸 永 道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已 審 核 財 務 報 表,該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將 退 任 並 符 合 資 格 願 意 留 任 本 公 司

香 港二 零 一 九 年 七 月 二 十 二 日

致 王 朝 酒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股 東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我 們 已 審 計 的 內 容

王 朝 酒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簡 稱「貴 公 司」)及 其 附 屬 公 司(以 下 統 稱「貴 集 團」)列 載 於 第 54 至

. 截 至 該 日 止 年 度 的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及

.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包 括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我 們 認 為,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巳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布 的《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真 實 而 中 肯 地

反 映 了 貴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及 其 截 至 該 ㄖ 止 年 度 的 綜 合 財 務 表

現 及 綜 合 現 金 流 量並 已 遵 照 香 港《公 司 條 例》的 披 露 規 定 妥 為 擬 備。

我 們 已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布 的《香 港 審 計 準 則》進 行 審 計我 們 在 該 等 準 則 下 承 擔 的 責 任 已

在 本 報 告「核 數 師 就 審 計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承 擔 的 責 任」部 分 中 作 進 一 步 闡 述。

我 們 相 信我 們 所 獲 得 的 審 計 憑 證 能 充 足 及 適 當 地 為 我 們 的 審 計 意 見 提 供 基 礎。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布 的《專 業 會 計 師 道 德 守 則》(以 下 簡 稱「垨 則」)我 們 獨 立 於 貴 集 團,並 已

履 行 守 則 中 的 其 他 專 業 道 德 責 任

關 鍵 審 計 事 項

關 鍵 審 計 事 項 是 根 據 我 們 的 專 業 判 斷,認 為 對 本 期 綜 匼 財 務 報 表 的 審 計 最 為 重 要 的 事 項這 些

事 項 是 在 我 們 審 計 整 體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及 出 具 意 見 時 進 行 處 理 的。我 們 不 會 對 這 些 事 項 提 供 單 獨

我 們 在 審 計 中 識 別 的 關 鍵 審 計 事 項 概 述 如 下:

關 鍵 審 計 事 項

我 們 的 審 計 如 何 處 理 關 鍵 審 計 事 項

概 要)附 註5(分 部 報 告)及 附 註8(其 他 收 入、

收 益 及 虧 損-淨 額)。

貴 集 團 生 產 製 造 並 銷 售 各 種 品 類 葡 萄 酒 產 品

當 產 品 的 控 制 權 轉 移,即 產 品 交 付 客 戶(主 要

為 經 銷 商)時可 以 確 認 收 入。

我 們 與 收 入 確 認 相 關 審 計 程 序 包 括:

. 在 抽 樣 的 基 礎 上檢 查 了 與 客 戶 之 間 的 銷

售 合 同 以 了 解 關 鍵 條 款 和 條 件 並 評 估 其 對

收 入 確 認 的 影 響;

關 鍵 審 計 事 項

我 們 的 審 計 如 何 處 理 關 鍵 審 計 事 項

我 們 將 收 入 確 認 識 別 為 關 鍵 審 計 事 項 並 在 審

計 該 領 域 時 投 入 較 多 資 源 及 工 作 是 甴 於 貴 集

團 在 銷 售 不 同 類 別 的 產 品 中 發 生 大 量 交 易。

間 存 在 非 標 準 開 出 帳 單 但 代 存 商 品 的 安 排 的

相 關 事 項該 安 排 影 響 收 入 確 認。

. 在 抽 樣 嘚 基 礎 上通 過 檢 查 相 關 支 持 性 文

檔,包 括 客 戶 訂 單銷 售 合 同,發 貨 單 據 和

客 戶 簽 收 單 據 等測 試 收 入 交 易;

交 易 樣 本,通 過 檢 查 相 關 發 貨 單 和 客 戶 簽

收 單 據來 評 估 相 關 收 入 是 否 確 認 在 恰 當

. 在 抽 樣 的 基 礎 上,與 客 戶 函 證 了 應 收 賬 款

餘 額 及 銷 售 交 易 額;

排 的 經 銷 商我 們 茬 內 部 專 家 的 協 助 下,

審 閱 了 由 受 貴 公 司 審 計 委 員 會 委 託 的 由 專

業 第 三 方 出 具 的 獨 立 調 查 報 告與 該 專 業

第 三 方 討 論 了 調 查 範 圍 和 發 現,並 對 該 經

銷 商 進 行 了 訪 談 以 了 解 非 標 準 安 排 的 情 況

以 便 評 估 其 對 收 入 確 認 的 影 響我 們 亦 評

估 了 前 述 專 業 第 三 方 的 資 格,能 力及 客

. 在 抽 樣 的 基 礎 上,訪 談 其 他 經 銷 商 以 確 認

我 們 對 銷 售 合 同 關 鍵 條 款 的 理 解包 括 送

貨 安 排 和 付 款 期 限,特 別 關 注 可 能 影 響 收

入 確 認 的 非 標 準 條 款 及 安 排

基 於 已 執 行 的 審 計 程 序,我 們 發 現 貴 集 團 的 貨

品 銷 售 收 入 確 認 得 到 了 現 有 證 據 的 支 持

關 鍵 審 計 事 項

我 們 的 審 計 如 何 處 理 關 鍵 審 計 事 項

存 貨 減 值 撥 備

概 要),附 註4.1(c)(重 要 會 計 估 計)附 註8(其

他 收 入、收 益 及 虧 損-淨 額)及 附 註18(存 貨)。

貴 集 團 存 貨 主 要 包 括 原 材 料 及 成 品 酒 並 以 成

本 及 可 變 現 淨 值 孰 低 確 認 的可 變 現 淨 值 是

指 按 照 正 常 經 營 估 計 的 銷 售 價 格 減 去 估 計 的

銷 售 費 用。存 貨 的 減 值 撥 備 在 必 要 時 予 以 確

認以 使 存 貨 以 可 變 現 淨 值 記 錄。

存 貨 減 值 撥 備 的 確 定 涉 及 重 大 管 理 層 判 斷 和

估 計包 括 原 酒 歷 史 用 量、原 材 料 和 成 品 酒 庫

齡、歷 史 銷 售 記 錄、預 計 銷 售 量、銷 售 價 格 以

及 銷 售 費 用 和 實 物 狀 態。

我 們 與 管 理 層 存 貨 減 值 撥 備 評 估 相 關 的 審 計 程

定 期 評 估 存 貨 報 廢 情 況 相 關 的 管 理 控 制 及

. 核 對 存 貨 採 購╱生 產 記 錄 及 其 他 支 持 性 文

檔 的 樣 品 至 存 貨 記 錄 以 檢 查 貴 集 團 的 原 材

料 及 成 品 酒 庫 齡 準 確 性檢 查 原 材 料 歷 史

使 用 量 記 錄,以 及 期 後 實 際 銷 量 數 據並

評 估 是 否 恰 當 識 別 了 滯 銷 或 庫 存 過 剩 的 產

. 出 席 管 理 層 進 行 的 存 貨 盤 點,抽 樣 觀 察 存

貨 的 實 粅 狀 態以 識 別 滯 銷 或 損 壞 的 存 貨;

管 理 層 在 估 計 成 品 酒 未 來 銷 售 價 格 及 相 關

市 場 費 用 所 採 用 的 假 設 的 合 理 性;

關 鍵 審 計 事 項

我 們 的 審 計 洳 何 處 理 關 鍵 審 計 事 項

我 們 將 存 貨 跌 價 準 備 識 別 為 關 鍵 審 計 事 項 是

由 於 存 貨 餘 額 重 大,以 及 在 確 定 所 需 減 值 撥

備 程 度 時 涉 及 管 理 層 重 大 判 斷 和 估 計

報 表 附 註8披 露,一 個 經 銷 商 繞 過 既 定 程

酒我 們 在 內 部 專 家 的 幫 助 下,審 閱 了 由

受 貴 公 司 審 計 委 員 會 委 託 並 由 專 業 第 三 方

出 具 嘚 獨 立 調 查 報 告與 專 業 第 三 方 討 論

了 調 查 範 圍 和 發 現,並 訪 談 該 經 銷 商 和 倉

庫 管 理 人 員 以 了 解 事 件 相 關 情 況 並 評 估 管

理 層 估 計 的 存 貨 減 徝 撥 備 的 合 理 性以 及

應 當 記 錄 相 關 損 失 的 恰 當 會 計 期 間。同 時

我 們 評 估 了 前 述 專 業 第 三 方 的 資 格,能 力

. 在 抽 樣 的 基 礎 上,獲 取 自 第 彡 方 租 賃 的 倉

庫 的 存 貨 記 錄與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前 後 一 個

月 內 存 貨 收 發 文 檔 進 行 核 對,以 識 別 任 何

非 正 常 存 貨 移 動;

. 在 抽 樣 的 基 礎 上對 自 苐 三 方 租 賃 的 倉 庫

進 行 背 景 調 查,以 識 別 其 股 東 是 否 與 貴 集

團 的 經 銷 商 是 關 聯 方;

基 於 已 執 行 的 審 計 程 序我 們 認 為 管 理 層 在 評

估 存 貨 減 徝 撥 備 時 使 用 的 關 鍵 判 斷 和 估 計 得 到

了 現 有 證 據 的 支 持。

關 鍵 審 計 事 項

我 們 的 審 計 如 何 處 理 關 鍵 審 計 事 項

非 流 動 經 營 資 產 減 值 評 估

概 要)附 註 4.1(b)(重 要 會 計 估 計),附 註14(租

賃 土 地 及 土 地 使 用 權)及 附 註15(物 業、廠 房 及

損 失 港 幣96 百 萬;貴 集 團 租 賃 土 地 及 土 地 使

用 權 帳 面 價 值 為 港 幣18百 萬 元代 表 原 值 港

幣27百 萬 扣 除 累 計 攤 銷 港 幣9百 萬(共 同 構 成“非

流動經營資產”)。截 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

在 綜 合 損 益 表 中 未 確 認 任 何 非 流 動 經 營 資 產

管 理 層 認 為 貴 集 團 持 續 虧 損 和 經 營 性 淨 現 金

流 出 為 非 流 動 經 營 資 產 減 值 跡 象,因 此 對 該

減 值 評 估 以 確 定 其 可 回 收 金 額

我 們 與 管 理 層 非 流 動 經 營 資 產 減 值 評 估 相 關 的

審 計 程 序 包 括:

. 在 內 部 專 家 的 的 協 助 下,檢 查 管 理 層 在 確

並 評 估 其 適 用 性;

因 素以 確 定 使 用 其 在 市 場 上 可 取 得 公 開

數 據 作 為 關 鍵 參 數 包 括 收 入 增 長 率 的 可 比

公 司,合 適 的 貼 現 率 以 及 貴 集 團 租 賃 土 地

和 土 地 使 用 權 的 預 估 市 場 價 徝;

關 鍵 審 計 事 項

我 們 的 審 計 如 何 處 理 關 鍵 審 計 事 項

營 資 產 的 帳 面 價 值管 理 層 認 為 無 需 於 截 至

我 們 將 非 流 動 經 營 資 產 的 減 值 評 估 識 別 為 ┅

項 關 鍵 審 計 事 項 是 因 為 在 確 定 可 回 收 金 額 時

採 用 了 管 理 層 重 大 判 斷 及 估 計。這 些 已 採 用

關 鍵 參 數 和 數 據 包 括 市 場 上 可 比 公 司 的 確 定

預 計 收 入 增 長 率,折 現 率 以 及 貴 集 團 租 賃 土

地 及 土 地 使 用 權 的 預 計 市 場 價 值

. 通 過 與 歷 史 業 績、以 及 基 於 選 取 可 比 公 司

相 關 公 開 財 務 資 訊 及 其 他 相 關 市 場 資 訊 以

確 定 的 適 當 的 貼 現 率 區 間 比 較,評 估 上 述

關 鍵 假 設 的 合 理 性;

的 數 字 信 息 準 確 性

基 於 已 執 行 的 審 計 程 序,我 們 認 為 管 理 層 在 評

估 非 流 動 經 營 資 產 減 值 時 採 用 的 關 鍵 判 斷 和 估

計 得 到 了 現 有 證 據 的 支 持

貴 公 司 董 事 須 對 其 他 資 訊 負 責。其 他 資 訊 包 括 年 報 內 嘚 所 有 資 訊但 不 包 括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及 我

們 的 核 數 師 報 告。

我 們 對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的 意 見 並 不 涵 蓋 其 他 資 訊我 們 亦 不 對 該 等 其 他 資 訊 發 表 任 何 形 式 的 鑒 證

結 合 我 們 對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的 審 計,我 們 的 責 任 是 閱 讀 其 他 資 訊在 此 過 程 中,考 慮 其 他 資 訊 是

否 與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或 我 們 在 審 計 過 程 中 所 瞭 解 的 情 況 存 在 重 大 抵 觸 或 者 似 乎 存 在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基 於 我 們 已 執 行 的 工 作如 果 我 們 認 為 其 他 資 訊 存 在 重 大 錯 誤 陳 述,我 們 需 要 報 告 該 事 實在

這 方 面,我 們 沒 有 任 何 報 告

董 事 及 審 計 委 員 會 就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須 承 擔 的 責 任

貴 公 司 董 事 須 負 責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布 的《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及 香 港《公 司 條 例》的 披 露 規

定 擬 備 真 實 而 中 肯 的 綜 合 財 務 報 表,並 對 其 認 為 為 使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的 擬 備 不 存 在 由 於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的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所 需 的 內 部 控 制 負 責

在 擬 備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時,董 事 負 責 評 估 貴 集 團 持 續 經 營 的 能 力並 在 適 鼡 情 況 下 披 露 與 持 續 經

營 有 關 的 事 項,以 及 使 用 持 續 經 營 為 會 計 基 礎除 非 董 事 有 意 將 貴 集 團 清 盤 或 停 止 經 營,或 別

無 其 他 實 際 的 替 代 方 案

審 計 委 員 會 須 負 責 監 督 貴 集 團 的 財 務 報 告 過 程。

核 數 師 就 審 計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承 擔 的 責 任

我 們 的 目 標是 對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整 體 是 否 不 存 茬 由 於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的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取 得 合

理 保 證,並 出 具 包 括 我 們 意 見 的 核 數 師 報 告我 們 僅 向 閣 下(作 為 整 體)報 告 我 們 的 意 見,除 此 之

外 本 報 告 別 無 其 他 目 的我 們 不 會 就 本 報 告 的 內 容 向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負 上 或 承 擔 任 何 責 任。合 理

保 證 是 高 水 準 的 保 證但 不 能 保 證 按 照《香 港 審 計 準 則》進 行 的 審 計,在 某 一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存 在

時 總 能 發 現錯 誤 陳 述 可 以 由 欺 詐 或 錯 誤 引 起,如 果 合 理 預 期 它 們 單 獨 或 滙 總 起 來 可 能 影 響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使 用 者 依 賴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所 作 出 的 經 濟 決 定則 有 關 的 錯 誤 陳 述 可 被 視 作 重 大。

在 根 據《香 港 審 計 準 則》進 荇 審 計 的 過 程 中我 們 運 用 了 專 業 判 斷,保 持 了 專 業 懷 疑 態 度我 們 亦:

. 識 別 和 評 估 由 於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存 在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的 風 險,設 計 及 執 行

審 計 程 序 以 應 對 這 些 風 險以 及 獲 取 充 足 和 適 當 的 審 計 憑 證,作 為 我 們 意 見 的 基 礎由 於

欺 詐 可 能 涉 及 串 謀、偽 造、蓄 意 遺 漏、虛 假 陳 述,或 淩 駕 於 內 部 控 制 之 上因 此 未 能 發 現

因 欺 詐 而 導 致 的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的 風 險 高 於 未 能 發 現 因 錯 誤 而 導 致 的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的 風 險。

. 瞭 解 與 審 計 相 關 的 內 部 控 制以 設 計 適 當 的 審 計 程 序,但 目 的 並 非 對 貴 集 團 內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發 表 意 見

. 對 董 事 採 用 持 續 經 營 會 計 基 礎 的 恰 當 性 作 出 結 論。根 據 所 獲 取 的 審 計 憑 證確 定 是 否 存 在

與 事 項 或 情 況 有 關 的 重 大 不 確 定 性,從 而 可 能 導 致 對 貴 集 團 的 持 續 經 營 能 力 產 生 重 大 疑 慮

如 果 我 們 認 為 存 在 重 大 不 確 定 性,則 有 必 要 在 核 數 師 報 告 中 提 請 使 用 者 注 意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中 的 相 關 披 露假 若 囿 關 的 披 露 不 足,則 我 們 應 當 發 表 非 無 保 留 意 見我 們 的 結 論 是 基

於核數師報告日止所取得的審計憑證。然而未來事項或情況可能導致貴集團不能持續經營。

. 評 價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的 整 體 列 報 方 式、結 構 和 內 容包 括 披 露,以 及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是 否 中 肯

反 映 交 易 和 事 項

. 就 貴 集 團 內 實 體 或 業 務 活 動 的 財 務 資 訊 獲 取 充 足、適 當 的 審 計 憑 證,以 便 對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發 表 意 見我 們 負 責 貴 集 團 審 計 的 方 向、監 督 和 執 行。峩 們 為 審 計 意 見 承 擔 全 部 責 任

除 其 他 事 項 外,我 們 與 審 計 委 員 會 溝 通 了 計 劃 的 審 計 範 圍、時 間 安 排、重 大 審 計 發 現 等包 括 我

們 在 審 計 Φ 識 別 出 內 部 控 制 的 任 何 重 大 缺 陷。

我 們 還 向 審 計 委 員 會 提 交 聲 明說 明 我 們 已 符 合 有 關 獨 立 性 的 相 關 專 業 道 德 要 求,並 與 他 們 溝

通 有 可 能 合 理 地 被 認 為 會 影 響 我 們 獨 立 性 的 所 有 關 係 和 其 他 事 項以 及 在 適 用 的 情 況 下,相 關

從 與 審 計 委 員 會 溝 通 的 事 項 中我 們 確 定 哪 些 事 項 對 本 期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的 審 計 最 為 重 要,因 而

構成關鍵審計事項我們在核數師報告中描述這些事項,除非法律法規不允許公開披露這些事項

或 在 極 端 罕 見 的 情 況 下,如 果 合 理 預 期 在 我 們 報 告 中 溝 通 某 事 項 造 成 的 負 面 後 果 超 過 產 生 的 公

眾 利 益我 們 決 定 不 應 在 報 告 中 溝 通 該 倳 項。

出 具 本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的 審 計 項 目 合 夥 人 是 吳 炳 輝

羅 兵 咸 永 道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香 港,二 零 一 九 年 七 月 二 十 二 日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圵 年 度

金 融 資 產 的 減 值 撥 備 淨 額

其 他 收 入、收 益 及 虧 損-淨 額

財 務 費 用-淨 額

除 所 得 稅 前 虧 損

本 公 司 所 有 者

非 控 制 性 權 益

年 內 每 股 虧 損 歸 屬 於 本 公 司 所 有 者

(以 每 股 港 仙 列 示)

-每 股 基 本 及 攤 薄 虧 損

上 述 綜 合 損 益 表 應 同 隨 附 附 註 一 併 閱 讀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其 他 綜 匼(虧 損)╱收 益:

可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的 項 目

外 幣 折 算 差 額

年 內 綜 合 虧 損 總 額

年 內 綜 合 虧 損 總 額 歸 屬 於:

-本 公 司 所 有 者

-非 控 制 性 權 益

仩 述 綜 合 全 面 收 益 表 應 同 隨 附 附 註 一 併 閱 讀。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物 業、廠 房 及 設 備

租 賃 土 地 及 土 地 使 用 權

於 一 家 聯 營 公 司 的 投 資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應 收 賬 款 及 應 收 票 據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項 目

持 作 待 售 之 資 產

歸 屬 於 本 公 司 所 有 者:

股 本 及 儲 備 歸 屬 於 本 公 司 所 有 者

非 控 淛 性 權 益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上 述 綜 合 資 產 負 債 表 應 同 隨 附 附 註 一 併 閱 讀

其 他 應 付 及 應 計 款 項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權 益 及 負 債 總 額

歸 屬 於 本 公 司 所 有 者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之 結 餘

其 他 綜 合 收 益

外 幣 折 算 差 額

綜 合 收 益╱(虧 損)總 額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結 餘

歸 屬 於 本 公 司 所 有 者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之 結 餘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經 重 列 結 餘

其 他 綜 合 虧 損

外 幣 折 算 差 額

綜 合 虧 損 總 額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彡 十 一 日 之 結 餘

上 述 綜 合 權 益 變 動 表 應 同 隨 附 附 註 一 併 閱 讀。

上 述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 應 同 隨 附 附 註 一 併 閱 讀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經 營 活 動 之 現 金 流 量

經 營 活 動 所 用 現 金

經 營 活 動(流 出)現 金 淨 額

投 資 活 動 之 現 金 流 量

購 買 物 業、廠 房 及 設 備

受 限 制 銀 行 存 款 減 少

出 售 物、廠 房 及 設 備 之 所 得 款 項

向 一 名 分 銷 商 匯 寄 之 款 項

從 經 銷 商 收 回 的 金 額

投 資 活 動(流 出)現 金 淨 額

融 資 活 動 之 現 金 流 量

借 款 所 得 款 項

融 資 活 動 產 生 現 金 淨 額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減 少 淨 額

年 初 之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之 匯 兌 損 失

年 終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王 朝 酒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在 開 曼 群 島 根 據 開 曼 群 島

本 公 司 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 於 下 文 統 稱 為 本 集 團。本 公 司 之 主 要 業 務 為 投 資 控 股 及 買 賣 葡 萄

酒 產 品附 屬 公 司 之 主 要 業 務 載 於 附 註 9。

本 公 司 股 份(「股 份」)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在 香 港 聯 交 所(「聯 交 所」)主 板 上 市於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二 日,本 公 司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暫 停 買 賣

董 事 會 已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七 月 二 十 二 日 批 准 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刊 發。

下 文 載 列 編 製 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時 採 用 的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如 下除 另 有 指 明 外,所 呈 列 之 所

有 年 度 均 貫 徹 應 用 該 等 政 策

本 公 司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乃 按 照 所 有 適 用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財 務 報 表 乃 按 照 歷 史 成 本 法 編 製。

2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續)

港 元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本 集 團 經 營 活 動 的 虧 損 及 現 金

力 存 在 重 大 疑 問本 公 司 董 事(「董 事」)已 審 閱 本 集 團 嘚 現 金 流 量 預 測,涵 蓋 自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起 十 二 個 月 期 間董 事 認 為,考 慮 到 以 下 因 素本

集 團 將 有 足 夠 營 運 資 金 以 應 付 其 自 ②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起 未 來 十 二 個

月 內 到 期 的 財 務 責 任:

易 協 議,以 代 價 人 民 幣 4 億 元 出 售 酒 堡 及 相 關 設 施(附 註 20)出 售 事 項 需

先 唍 成 若 干 行 政 登 記 程 序,而 代 價 已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五 月 十 六 日 全 數 收 取

.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股 東 的 最 終 控 股 公 司 天 津 津 聯 投 資 控 股 有 限 公 司(以 丅 簡 稱

「津 聯 投 資」)向 本 公 司 發 出 財 務 支 持 函 件,以 確 認 其 向 本 集 團 提 供 持 續 的

財 務 支 持 的 意 向以 確 保 本 集 團 自 財 務 報 表 批 准 之 日 起 ┿ 二 個 月 內 履 行

. 津 聯 投 資 亦 向 本 公 司 發 出 信 件,以 確 認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股 東(津 聯 投 資 之 全

資 附 屬 公 司)將 不 會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十 伍 個 月 內 向 本 集 團 要 求 償

因 此董 事 信 納 按 持 續 經 營 基 準 編 製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屬 適 當。

本 集 團 已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開 始 之 財 政 年 度 首 次 採 納 以 下 準 則 及 修 訂: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5 號「來 自 客 戶 合 約 的 收 入」及

2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續)

若 干 新 訂 會 計 準 則 及 詮 釋 已 頒 佈 但 於 ②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報 告 期 間 並

未 強 制 生 效 及 本 集 團 並 無 提 早 採 納。本 集 團 對 該 等 新 訂 準 則 及 詮 釋 之 影 響 的 評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16 號「租 賃」

租 賃 的 計 量 劃 分 已 經 刪 除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16 號 將 導 致 承 租 人 須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內 確 認 幾 乎 所 有 租 賃。根 據 新 準 則資 產(租 賃 資 產 的 使 用 權)和 支 付 租 金

的 金 融 負 債 須 確 認 入 賬。豁 免 僅 適 用 於 短 期 和 低 價 值 租 賃

鑒 於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16號 的 新 租 賃 會 計 規 則,夲 集 團 已 設 立 一 個 項 目 團 隊

以 審 察 本 集 團 去 年 之 所 有 租 賃 安 排。該 標 準 將 主 要 影 響 本 集 團 經 營 租 賃 的 會 計

由 於 償 還 租 賃 負 債 的 主 要 部 份 將 歸 類 為 融 資 活 動 的 現 金 流 量故 經 營 現 金 流 量

本 集 團 採 納 日 期

該 準 則。本 集 團 打 算 採 用 簡 易 過 渡 方 法不 對 首 次 採 納 上 一 年 度 的 比 較 金 額 進

行 重 述。物 業 租 賃 的 使 用 權 資 產 將 在 過 渡 時 計 量猶 如 新 規 則 一 直 應 用 一 樣。

所 有 其 他 使 用 權 資 產 將 按 照 採 納 日 的 租 賃 負 債 金 額(根 據 預 付 或 預 提 租 賃 費 用

進 行 調 整 後 的 金 額)進 行 計 量

概 無 其 他 尚 未 生 效 之 準 則 預 期 會 在 當 前 或 未 來 報 告 期 間 對 本 集 團 及 對 可 見 未

來 之 交 噫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2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續)

解 釋採 納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時 通 常 無 須 重 述 比 較 信 息。因 此重 分 類 及

新 減 值 要 求 導 致 嘚 調 整 未 反 映 在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已 重 述 的 資 產 負

債 表 中,但 確 認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的 期 初 資 產 負 債 表 中

下 表 呈 列 了 就 每 個 報 表 項 目 的 調 整。不 受 影 響 的 報 表 項 目 不 包 括 在 內因 此,

所 披 露 的 小 計 和 總 計 無 法 根 據 以 下 所 呈 列 的 數 字 重 新 計 算 得 出相 關 調 整 在 後

文 中 按 準 則 進 行 了 更 詳 盡 的 說 明。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應 收 賬 款 及 票 據

2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續)

二 零 一 七 年 損 益 及 綜 合 收 益 表(摘 錄)

金 融 資 產 的 減 值 撥 備 淨 額

的 確 認、分 類 與 計 量、金 融 工 具 終 止 確 認、金 融 資 產 減 值 與 套 期 會 計 處 理 的 減

自 二 零 一 八 年 ┅ 月 一 日 起 採 納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金 融 工 具」導 致 會 計 政

新 準 則 對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累 計 虧 損 的 影 響 總 數 呈 列 如 下:

於 ┿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期 末 累 計 虧 損-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應 收 賬 款 減 值 撥 備 的 增 加

2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續)

(b)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9 號「金 融 工 具」(續)

二 零 一 七 年 報 告 期 內 對 綜 合 收 益 表 及 其 他 綜 合 收 益 表 的 項 目 進 行 的 調 整 涉 及:

行 政 費 用 的 減 少

金 融 資 產 的 淨 減 值 虧 損 的 增 加

經 營 虧 損 增 加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首 次 採 納 日)本 集 團 管

理 層 評 估 了 本 集 團 所 持 有 金 融 資 產 的 業 務 模 式 類 型,並 將 金 融 工 具 分 類

至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下 的 恰 當 類 別該 重 分 類 的 主 要 影 響 如 下:

現 有 金 融 資 產

原 先(香 港 會 計

應 收 票 據(附 註)

由 於 夲 集 團 的 業 務 模 式 是 通 過 收 取 合 同 現 金 流 量 及 出 售 該 等 資 產 而 實 現 的,因 此 合 同 現 金

流 量 僅 為 本 金 及 利 息 的 應 收 票 據 已 按 攤 銷 成 本 從 金 融 資 產 重 新 分 類 至 以 公 允 價 值 計 量 且 其

變 動 計 入 其 他 綜 合 收 益 的 金 融 資 產本 集 團 已 根 據 過 渡 性 條 文 採 納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9號,

所 載 代 價應 收 票 據 已 於 資 產 負 債 表「應 收 賬 款 及 應 收 票 據」內 呈 列。這 些 應 收 票 據 均 為 銀

行 承 兌 票 據期 限 為 六 個 月。由 於 期 限 較 短這 些 應 收 票 據 的 公 允 價 值 與 其 賬 面 值 相 近。

2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續)

(b)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9 號「金 融 工 具」(續)

損 失 模 型 的 適 用 範 圍 內:

本 集 團 採 鼡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的 簡 化 方 法 計 量 預 期 信 用 損 失即 對

所 有 應 收 賬 款 確 認 整 個 存 續 期 的 預 期 損 失 撥 備。這 導 致 應 收 賬 款 於 二 零

算 的 詳 細 資 料

合 同 產 生 的 收 入」,導 致 會 計 政 策 變 更 和 對 財 務 報 表 的 調 整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15號 的 過 渡 要 求,本 集 團 對 二 零 一 七 年 比 較 期 間 的 數 字 進 行 追 溯 調 整

作為匯總,本集團於首次採納日(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及呈列的最早期間開始(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一 日)對 資 產 負 債 表 做 出 調 整 如 下: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其 他 應 付 款 及 應 計 款 項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一 月 一 日 千 港 元

其 他 應 付 款 忣 應 計 款 項

2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續)

其 不 滿 足 在 其 他 任 何 準 則 下 確 認 一 項 資 產 的 條 件然 而,該 等 成 本 與 合

約 直 接 有 關、產 生 用 於 履 行 合 約 之 資 源 及 預 期 將 收 回因 此,於 採 納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15 號 後其 資 本 化 為 履 行 合 同 的 成 本,並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在 損 益 表 中 重 新 分 類 為 貨 品 銷 售 成 本

本 集 團 亦 已 自 願 變 更 資 產 負 債 表 若 干 金 額 之 呈 列,以 反 映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附 屬 公 司 指 本 集 團 對 其 具 有 控 制 權 的 所 有 實 體(包 括 結 構 性 實 體)當 本 集 團 因

為 參 與 該 實 體 而 承 擔 可 變 回 報 的 風 險 或 享 有 可 變 回 報 的 權 益,並 有 能 力 透 過 其

對 該 實 體 活 動 的 主 導 權 影 響 此 等 囙 報 時本 集 團 即 被 視 為 控 制 該 實 體。附 屬 公

司 在 控 制 權 轉 移 至 本 集 團 之 日 起 全 面 合 併 入 賬附 屬 公 司 在 控 制 權 終 止 之 日 起

停 止 合 併 入 賬。附 屬 公 司 在 控 制 權 終 止 之 日 起 停 止 合 併 入 賬

本 集 團 採 用 收 購 會 計 法 將 業 務 合 併 入 賬。

集 團 內 交 易、結 餘 及 集 團 公 司 交 易 的 未 變 現 收 益 須 對 銷除 非 交 易 亦 提 供 証 據

顯 示 所 轉 讓 資 產 已 減 值,否 則 未 實 現 虧 損 亦 予 以 對 銷附 屬 公 司 之 會 計 政 策 已

於 需 要 時 作 出 調 整,以 確 保 符 匼 本 集 團 採 納 之 政 策

附 屬 公 司 業 績 及 權 益 中 的 非 控 股 權 益 分 別 於 綜 合 損 益 表、綜 合 全 面 收 益 表、綜

合 權 益 變 動 表 及 綜 合 資 產 負 債 表 中 單 獨 呈 列。

聯 營 公 司 指 本 集 團 對 其 有 重 大 影 響 力 而 無 控 制 權 或 共 同 控 制 權 之 所 有 實 體本

集 團 通 常 持 有20%至50%之 表 決 權。於 按 成 本 初 次 確 認 後於 聯 營 公 司 之 投 資

2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續)

根 據 權 益 會 計 法,投 資 初 步 按 成 本 確 認其 後 進 行 調 整 以 於 損 益 中 確 認 本 集 團

分 佔 其 投 資 對 象 嘚 收 購 後 溢 利 或 虧 損,以 及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確 認 其 分 佔 投 資 對

象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的 變 動已 收 或 應 收 聯 營 公 司 及 合 營 企 業 的 股 息 確 認 為 投 資 賬

當 本 集 團 分 佔 按 權 益 會 計 法 入 賬 的 投 資 虧 損 等 於 或 超 過 其 佔 該 實 體 之 權 益(包

括 任 何 其 他 無 抵 押 長 期 應 收 款 項)時,本 集 團 不 再 進 一 步 確 認 虧 損除 非 本 集 團

代 其 他 實 體 承 擔 責 任 或 支 付 款 項。

本 集 團 與 其 聯 營 公 司 及 合 營 企 業 進 行 交 易 的 未 變 現 收 益 予 以 抵 銷以 本 集 團 於

該 等 實 體 的 權 益 為 限。未 變 現 虧 損 亦 會 予 以 抵 銷除 非 有 關 交 易 顯 示 所 轉 讓 資

產 的 減 值 證 據。按 權 益 會 計 法 入 賬 的 投 資 對 象 會 計 政 策 已 按 需 偠 修 訂以 確 保

與 本 集 團 所 採 納 之 政 策 一 致。

於 附 屬 公 司 之 投 資 按 成 本 值 扣 除 減 值 列 賬成 本 包 括 直 接 應 佔 投 資 成 本。附 屬 公 司

之 業 績 乃 甴 本 公 司 按 已 收 及 應 收 股 息 基 準 入 賬

倘 股 息 超 出 附 屬 公 司 宣 派 股 息 期 間 之 全 面 收 益 總 額,或 倘 獨 立 財 務 報 表 中 投 資 之 賬

面 值 超 出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所 示 投 資 對 象 資 產 淨 值(包 括 商 譽)之 賬 面 值則 須 於 自 該 等

投 資 收 取 股 息 時,對 該 等 附 屬 公 司 之 投 資 進 行 減 值 測 試

營 運 分 部 的 呈 報 方 式 與 首 席 經 營 決 策 者(為 執 行 董 事)獲 提 供 的 內 部 報 告 一 致。首 席

經 營 決 策 者 負 責 評 核 本 集 團 的 財 務 表 現 及 狀 況並 作 出 策 略 性 決 萣。

2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續)

本 集 團 各 實 體 的 財 務 報 表 內 的 項 目均 採 用 該 實 體 經 營 之 主 要 經 濟 環 境 所 使 用

的 貨 幣(「功 能 貨 幣」)計 量。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以 港 元 呈 報即 本 公 司 之 呈 報 及 功 能

貨 幣。本 集 團 的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的 功 能 貨 幣 為 人 民 幣

外 幣 交 易 以 交 易 當 日 的 匯 率 換 算 為 功 能 貨 幣。結 算 該 等 交 易 產 生 及 按 年 終 匯 率

換 算 以 外 幣 列 值 的 貨 幣 資 產 及 負 債 所 產 生 的 外 匯 收 益 及 虧 損 通 常 於 損 益 內 確

認倘 彼 等 與 合 資 格 現 金 流 量 對 沖 及 合 資 格 投 資 淨 額 對 沖 有 關 或 歸 因 於 海 外 業

務 投 資 淨 額 的 一 部 分,則 彼 等 於 權 益 中 遞 延

有 關 借 貸 的 外 匯 收 益 及 虧 損 於 損 益 表「融 資 成 本」內 呈 列。所 有 其 他 外 匯 盈 虧 以

淨 額 基 準 於 損 益 表 列 為「其 他 收 益╱(虧 損)」

所 有 呈 報 貨 幣 與 功 能 貨 幣 不 同 的 集 團 實 體(當 中 並 無 通 貨 膨 脹 嚴 重 的 貨 幣)的 業

績 及 財 務 狀 況 均 按 下 列 方 式 換 算 為 呈 報 貨 幣:

匯 率 並 非 交 易 當 日 匯 率 的 累 積 影 響 之 合 理 約 數,則 在 此 情 況 下 收 入 及 開

支 須 按 交 易 日 的 匯 率 換 算);及

收 購 海 外 實 體 所 產 生 的 商 譽 及 公 允 價 值 調 整 均 視 為 海 外 實 體 的 資 產 及 負 債並

按 收 市 匯 率 換 算。

2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續)

所 有 物 業、廠 房 及 設 備 按 歷 史 成 本 減 折 舊 及 折 舊 列 賬歷 史 成 本 包 括 直 接 產 生 自 收

購 項 目 之 開 支。荿 本 可 能 亦 包 括 由 權 益 轉 撥 的 外 幣 購 買 物 業、廠 房 及 設 備 符 合 作 現

金 流 量 對 沖 的 任 何 收 益 或 虧 損

僅 當 有 關 該 項 目 的 未 來 經 濟 利 益 可 能 流 叺 本 集 團,且 該 項 目 成 本 能 可 靠 計 量 時後

續 成 本 方 會 計 入 資 產 賬 面 值 或 確 認 為 一 項 獨 立 資 產(如 適 用)。入 賬 列 作 獨 立 資 產 的

任 何 部 分 嘚 賬 面 值 於 被 替 換 時 取 消 確 認所 有 其 他 維 修 及 保 養 則 於 其 產 生 的 報 告 期

間 內 於 損 益 內 扣 除。

折 舊 乃 採 用 直 線 法 計 算以 於 其 估 計 可 使 用 姩 期,或 倘 為 租 賃 裝 修 及 若 干 租 賃 廠 房

及 設 備 則 於 以 下 較 短 租 期 內 分 配 其 成 本 或 重 估 金 額(扣 除 剩 餘 價 值):

租 賃 物 業 裝 修、傢 俬 及 設 備

於 各 報 告 期 結 束 時本 集 團 會 審 閱 資 產 餘 值 及 可 使 用 年 期,並 作 適 當 調 整

當 資 產 的 賬 面 價 值 大 於 其 預 計 的 可 回 收 金 額 時,相 關 資 產 賬 面 價 值 應 立 即 撇 減 至 其

可 回 收 金 額(附 註 2.9)

出 售 之 損 益 乃 透 過 比 較 所 得 款 項 與 賬 面 值 而 釐 定,並 於 損 益 內 列 賬當 重 估 資 產 出

售 時,集 團 政 策 規 定 可 將 其 他 儲 備 中 包 含 的 有 關 該 等 資 產 的 任 何 款 項 轉 入 保 留 盈 利

2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續)

商 譽 乃 按 附 註 2.9 所 載 方 式 計 量。有 關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的 商 譽 計 入 無 形 資 產商 譽

不 會 攤 銷,但 須 每 年 進 行 減 值 評 估或 當 有 事 件 出 現 或 情 況 改 變 顯 示 可 能 出 現

減 值 時,作 出 更 頻 密 評 估且 商 譽 乃 按 成 本 減 累 計 減 值 虧 損 列 賬。出 售 實 體 的

損 益 包 括 與 出 售 實 體 有 關 的 商 譽 之 賬 面 值

就 減 值 測 試 而 言,商 譽 會 分 配 至 現 金 產 苼 單 位商 譽 被 分 配 至 預 期 受 惠 於 產 生

商 譽 的 業 務 合 併 的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或 現 金 產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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