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人员工资待遇,国家政府为什么不按现有人员平均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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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小谷解析太受大家欢迎啦~

所以小谷现在决定一周给大家推送两期,分别在每周的周六与周末~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今天有哪些精彩的评论留言需要小谷解析的呢?让我们一起来梳理解惑。

农转非人员长期生活在农村,这次确权原来的土地还有吗?会被剥夺吗?

1. 符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农转非”户口,在本次承包期限内,可以继续使用农村的土地;

2. 如果当事人“农转非”后,村里已经进行过土地经营权重新发包的,就不能再分配到农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了。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户口农转非后,土地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其实与上面那个问题是一个问题,但小谷就具体问题具体回答一下,希望大家能看明白。

户口农转非后,如果想要将原先在农村的土地进行确权,那么必须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个是户口迁出时,你的承包地依然在承包期内;一个是你的户口落户在小城镇,而不是设区的市。

因为按照我国《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全家将户口迁出设区的市,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但如果是迁入小城镇,则依旧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个别省份在具体政策实施过程中,对于户籍转入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农民,依旧保留其在农村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例如河北省;河北省明确政策规定,对于户籍迁入城市的居民,其承包地如何处理需按照个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收回。

因此,大家还是需要依据当地政策为准,仔细询问村集体,村集体询问未果可以找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询问。

大家有什么想要了解的都请踊跃发言评论,指不定下一期你就会看到自己的留言上榜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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