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通常会出于情谊为债务人进行担保,而一些债务人却在借款到期时没钱或跑路失联,最后搞的担保人苦不堪言欲哭无泪。
有位网友就曾向罗爷法律大倒苦水“朋友借钱做生意,结果他生意失败跑路了,而我帮他做了担保,法院判我还钱。之后,我把他欠的钱还上了,但我很不甘心。”
罗爷法律提醒:保证人签署了合法的担保协议,就当履行担保义务。不过,大伙儿有遇到以下5种情况,可以则不承担。
一,超出“保证责任期限”而免责的情况
担保也有“有效期”,法律条文中对这个有效期叫“保证期间”。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可以在合同约定,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以《担保法》规定为准。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还有个特点: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的意思是在您没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前是不能向担保人主张权利。而且,即使债权人通过诉讼途径要一般担保人还钱,那么应该等到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之时,才由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换句话说,在强制执行时,债务人偿清了债务,则保证人无需再担责。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换言之: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免责情况:
1)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四、《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五、《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第二至第五点简单易懂就不多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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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孟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好友老孙借款,老孙通过现金给付的方式将五万元交付给老孟 ,老孟也向老孙出具了借条,两人约定一年后连本带息一同归还。为了让老孙放心,老孟还请了其另一位好友老吴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捺印,老吴承诺对老孟的借款负担保责任,直到该借款还清为止。一年之后借款到期了,老孟跑了,老吴也没有按照承诺承担责任。于是乎,老孙便找到了老吴的妻子王女士,让王女士来承担这五万元的借款。王女士表示自己并不是债务人,同时向余姚市公证处咨询,自己到底该不该负责偿还该笔借款?
公证员了解了王女士的情况,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做了如下解答: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条文规定,老孟与老孙之间的借贷关系比较明确,老孟应当将借款及利息偿还老孙;其次根据《担保法》规定,老吴应该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后根据《婚姻法》规定,王女士作为担保人老吴的配偶仅对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老吴为老孟的债务提供担保而形成的对老孙清偿的责任,是以其个人信用提供担保,担保的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不涉及夫妻或家庭利益,所以王女士不需要承担责任。
也许有人会说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以及《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实,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债务的本质应该与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相关,同时我们还需要考虑: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上面的案例中,老吴的保证债务负担既没有其与王女士夫妻双方的合意,王女士也未能分享债务带来的财产利益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通则》第108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合同法》第207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来源:余姚市公证处—余姚新闻网 编辑:陈晟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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