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采矿许可证要多少钱到期行政机关拒绝办理续期被关停怎么办

申请条件包括: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 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订)第3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2011年发布)第13条;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绩效管理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
《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订)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有效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下列办理环节的应列明依据和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订)第3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2011年发布)第13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5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2007年发布)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电子文档报送标准 八、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

c) 现场踏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应涉及现场踏勘;

d) 审图: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应涉及审图;

e) 公示: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应涉及公示;

f) 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应涉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g) 数量限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数量限制;

h) 收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收费;

i) 行政许可有效期限:《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修订)第7条。

j) 行政许可适用范围:《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修订)第2条。

1 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表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a) 表格内容填写完整,在盖章或签字位置上加盖公章或签字;b) 表格中“申报单位”、“经济类型”栏,填写的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b) 表格中“申报人”栏,应填写办件人姓名、身份证号,委托办理的应填写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c) 表格中“联系电话”栏,应填写手机号,以便随时取得联系;d) 表格中“矿山名称”、“矿山地址”栏,应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中的内容一致;e) 表格中“投资额”、“资金来源”、“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储量规模”、“设计服务年限”栏,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2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所提供的原件需加盖公章。3 矿区范围图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比例尺不得小于1:1万。4 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矿山位置、地形、地貌,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设计利用储量、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经历论证及确定的方案。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6 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7 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登记申请,应提交采矿权价款确认书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8 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写,加盖公章。9 非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应提交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10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的,应提供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接件人员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a)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审批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效能管理系统”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b)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
纸质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a) 纸质审查与形式审查标准一致。b) 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审批工作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审查意见,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a)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的,并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b)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下行为列实施撤销行政许可,告知行政相对人并签发《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a)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b)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c)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d)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e) 对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行政许可证照处罚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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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采矿权人未发生变化,新聘任了董事长,发生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变更,此时是否需要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主要决定权在该采矿许可证由那个级别及那个地区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证。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二条,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是:(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是:(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从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层面看,并没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法定代表人是不是法定采矿权变更事项”进行规范。对于采矿权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是否履行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实践中,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对此的认定大相径庭,主要分为类:

第一类: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应审批

《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国土资发〔201127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人因企业内部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无论企业名称是否发生变化,均应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登记手续。”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7132号)第五条 有下列矿业权转让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人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工商管理部门凭矿业权管理部门的转让批准文件或矿业权变更登记文件办理相应工商登记。 (一)企业法人发生变化; (二)企业法人未发生变化,但原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第二类:股比发生变化,应审批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土资字[号)规定:“采矿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合作经营,企业重组改制等原因,只要采矿权人的股东、股比发生变化,均属采矿权转让行为,必须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采矿权价款分期处置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必须有承诺缴纳协议,并体现在转让合同中。”

《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1]44号)规定:“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办法》(国务院令242号)要求,资产整体出售、采矿权转让、控股股东发生变更、股权结构发生变更,必须申请进行变更登记,控股股东必须担任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三类:采矿权人控制权发生转移,视为以股权行使转让变相转让采矿权

20107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煤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煤矿企业的投资人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他人,使他人取得煤矿企业控制权,未经采矿权审批部门审批,即由受让人组织开采,可以认定为以股权转让形式变相转让采矿权。”第八条:“以承包、股权转让等形式变相转让采矿权,未办理采矿权审批手续即行生产的,可以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采矿权转让行为无效。”

第四类:矿业权人的股权发生变动不需要履行矿权转让审批及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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