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人卖了,应当以什么案由错误驳回起诉起诉追回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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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您这方要求的评估是应该先支付评估费的,被驳回可能是因为该评估结果直接关系到您可否能够提

讼。(2)但通常情况下,不交评估费最多是不做评估,案件还是要审理的。(3)您能够向其上级法院反映或拿相关

一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丁借款7.2万元及利息(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2012年9月2日止的利息为40769元;自2012年9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2%按本金7.2万元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二、乙对上述款项承担50%的连带保证责任;乙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甲追偿;三、驳回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34元,减半收取1267元,由甲、乙共同负担。请问,甲要怎么履行,还有没有收到法院的单子

甲对7.2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若拒不履行,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乙对借款的一半承担连带责任,乙担任保证责任后即有权向甲方追偿

外籍农民工(在职),于2007年1月10日入职广东东莞的一家工厂做保安至今,连续工作已满十年两个月。2007年12月与工厂补鉴了无固定期限合同,2008年2月由工厂帮买社会保险各险种至今。现本人于2017年3月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最近,到当地社保局打印职工历年参加社保缴费的明细清单时,才发现单位少缴了本人入职首年2007年1月至2008年1月共计13个月的社保费(年限)。后多次与单位协商补缴事宜,都遭到单位拒绝。为了维护劳动者的社保权益,本人又亲自到当地社保局咨询并投诉,社保局回复说:按照《社会保险法》里规定,二年内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行为未被社保机构发现……,未被投诉,被举报……不予查处,故不能向用人单位追讨养老保险费(年限)。对此,本人认为,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当地社保部门不能以《社会保险法》里的查处时效规定,断章取义地实行一刀切办案。应区别情况,分类对待,划清责任是非,属单位原因或系个人原因造成少缴、漏缴、欠缴或拒缴的情形来结论是否超过二年的补缴时效。再者,本案的劳动者一直是仍处在劳动关系存续阶段,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月份而退出工作岗位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特敬请律师先生们、女士们在百忙中对此案予以见解和指导帮助,有必要时供全国性作案例讨论判断,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还农民工一个公道!谢谢!员工系外省人,非外籍人士。谢谢王律师在百忙中提供的法律解答。《社会保险法》中的时效规定,也太笼统了吧,没有区分责任界线,一概而论,有损弱势群体的社保权利和养老待遇,应该全国呼吁修改和完善这些不合理的规定。

我不清楚东莞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社保欠费问题是否作为劳动案件受理。在此情形下,你可以选择1.申请劳动仲裁。2.如果不受理,向社保部门或者说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其不予处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3.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计算。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专业劳动法方面律师。

我哥因贩毒被判处无期徒刑,认定犯罪事实只有言词证据,如今我们想申诉,法庭审理本案是依据原有的证据审理,还是重新搜集证据。本案己过去五年了。谢谢

你好,有了新证据法院才会启动再审。1、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A、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B、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C、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D、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E、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F、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G、量刑明显不当的;  H、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I、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2、对终审民事裁判、调解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A、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的;  B、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C、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D、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  E、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F、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G、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H、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I、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3、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A、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B、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  C、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  D、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E、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F、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G、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H、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I、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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