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洱县黎明乡乡兴乐村土地什么时候确权我还没有分到土地我家叔不分给

曼干寨村(云南省宁洱县黎明乡兴乐村辖自然村)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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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宁洱县黎明乡兴乐村辖自然村
(云南省宁洱县黎明乡兴乐村辖自然村)
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黎明乡兴乐村辖自然村。位于宁洱县东南部,黎明乡北部,兴乐村委会驻地。山区地貌,亚热带气候,雨量充沛,居住地海拔1462米。全村有耕地总面积728亩,拥有林地11244亩。止2017年5月,经济收入以种植茶叶、咖啡为主,种植水稻、玉米、红薯、花生、黄豆等农作物。
曼干寨村行政区划
云南省宁洱县兴乐村辖自然村,兴乐村委会驻地。
曼干寨村人工育林一角
曼干寨村地理环境
位于东南部,黎明乡北部,委会驻地。山区地貌,坐落在由西北向东南延伸的山梁上,东邻,西邻,居住地海拔1462米。属亚热带气候,年平均气温18.20℃,雨量充沛。
曼干寨在黎明乡位置(红色圈内)
曼干寨位置
曼干寨村自然资源
止2017年5月,森林资源较为丰富,产鸡枞、奶浆菌、大红菌、青头菌、木耳等野生菌。野生动物种类较多,有果子狸(当地称破脸)、麂子、野鸡、野兔、野猪、竹鼠、松鼠、眼镜蛇、竹叶青蛇(当地称青竹标)、山螃蟹、斑鸠、画眉、长尾巴鸟、大黑蜂、黄蜂、花腰蜂等。
全村有耕地总面积728亩(其中:田102亩,地626亩),人均耕地3.66亩,主要种植粮食等作物;拥有林地11244亩,其中经济林果地247亩,人均经济林果地1.24亩,主要种植茶叶等经济林果; 其他面积1641亩。
曼干寨村人口民族
到2013年底,有农户45户,共有乡村人口207人,其中男性108人,女性99人。其中农业人口207人,劳动力160人。
曼干寨村基础设施建设
止2013年底,全村有2户居住砖木结构住房;有43户居住于土木结构住房。
2007年时村内道路一角
全村45户都通自来水、通电,有电视机农户40户 ,安装固定电话或拥有移动电话的农户数32户,其中拥有移动电话农户数20户。进村道路为土路 。
2015年时已硬化的村内道路
止2017年5月,曼干寨村电通、自来水通、电信通,村内串户路部分硬化。
2017年4月曼干寨村貌
曼干寨村封闭式饮用水井
曼干寨村经济概况
2013年,农村经济总收入129.37万元,其中:种植业收入43.67万元,
2007年时的揉茶机械
畜牧业收入56.30万元(其中,年内出栏肉猪158头,肉牛51头,肉羊0头); 林业收入15.50万元, 第二、三产业收入8.12万元, 工资性收入1.71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5117.00元,农民收入以种植业等为主。全村外出务工收入1.71万元,其中,常年外出务工人数10人 ,在省内务工10人,到省外务工0人。
止2017年5月,基本无集体经济收入,农户经济收入以种植茶叶、咖啡为主,种植水稻、玉米、红薯、花生、黄豆等农作物。
2017年4月曼干寨茶地一角
2017年时的烂滩田
曼干寨村文化教育事业
止2017年5月,小学生一至三年级上学在位于本村的黎明乡兴乐小学就读,四至六年级和初中生到黎明乡中心学校就读。
2017年1月的兴乐村小学
曼干寨村医疗卫生事业
村民的医疗主要依靠村卫生室, 距离乡卫生院40公里。
黎明乡兴乐村卫生室位于曼干寨,小病就医方便,村民按政策享有农村医疗保险费待遇。
曼干寨村其他社会事业
曼干寨村村民按规定享有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农业直补政策。
2013年底,全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参加农村合作医疗154人。
曼干寨村基层组织建设
2013年底,设党小组1个,党员总数7人,全部为男党员7人。 团员7人。
曼干寨村历史文化
2015年时的曼干寨
2015年时的兴乐小学
曼干寨村寨景记忆图片
2007年的记忆图片
2007年时曼干寨民居一角1
2007年时远眺曼干寨
2007年时曼干寨民居一角2
2007年时曼干寨村耕地一角
2015年的记忆图片
2015年寨中一角1
2015年寨中一角2
2016年寨中一角
2016年寨中一角
2017年寨中一角
2017年4月曼干寨村一角
.云南省普洱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黎明乡兴乐村委会曼干寨新农村建设信息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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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原告(反诉被告)左明清,男,日生,哈尼族,农民,住宁洱县。委托代理人兰佳嵘,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反诉原告)李合云,女,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宁洱县。委托代理人苏建波,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反诉被告)左明清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合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反诉原告)李合云于日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后受理其反诉,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对本诉及反诉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左明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兰佳嵘,被告(反诉原告)李合云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建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左明清诉称,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原告把9.6亩(庭审中变更为10亩)土地租给被告种植咖啡,原告承担开垦种植和管理,由被告支付原告开垦(砍树、挖沟、回沟、定植)费和每亩每月15元管理费,待投产后,被告向原告回收咖啡鲜果。该合同第6条约定鲜果收购价按市场支付;第8条违约责任如乙方人为地违约本合同条款,需赔偿甲方流转费的10倍赔偿。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开垦(砍树、挖沟、回沟、定植)和管理工序,但被告不按约定履行其义务,拖欠原告费用3744元。同时,被告向原告收购咖啡鲜果价未按照合同约定计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2013年原告要求被告解除合同,而被告拒绝原告的要求,经村民委员会、乡司法所及相关单位的调解无果。综上,被告李合云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据此,根据《合同法》第94条三、四款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2、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赔偿16000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10亩地的鲜果462公斤3元/公斤10亩=13860元。4、判决被告补偿原告2014年两次施肥的肥料款125元20包=2500元。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反诉原告)李合云辩称,一、原告所诉事实及理由部分不实,本案的根本违约方是原告本人,而不是被告。原告在诉状中称原告把9.6亩土地租给被告种植咖啡,原告承担开垦种植和管理但被告不按约定履行其义务,拖欠原告费用3744元,同时,被告向原告收购咖啡鲜果价未按合同约定计付,2013年要求解除合同这不是事实。首先,原告是把其户承包的良子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被告方承包,而不是租给被告方,并且其转让被告方承包的土地不是9.6亩,四至界限内实际测量的面积为10亩。其次,原告无需向被告方承担开垦种植和管理的义务。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方,原告仅仅享有自己愿意到被告处种咖啡的话,被告只需按自己的同等条件优先聘用其户人员种植、管理咖啡而已。再有,合同签订后,被告方已严格按约定履行了被告方的义务,不存在被告方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的问题。对于原告的部分定植及管理的劳务费,被告早已在日通知其领取,但原告却拒绝领取。对于原告方所谓2013年要求解除合同之事,被告方根本就不知道。至于被告方收购鲜果的价格都是一直按照合同约定的按当年所卖一级咖啡米平均价格的1/10来计算支付的。而原告却不顾合同约定,在2014年7月至10月期间,强制干涉被告方的自主经营权、管理权,致使被告方聘请的管理员不敢去管理被告方的咖啡地。日至10月30日,原告干脆将被告方咖啡地里的咖啡鲜果采摘私自带回家,不交给被告方,经被告方多次交涉,并报案解决未果,其违约行为影响极其恶劣。可见,被告方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本案的根本违约方却是原告本人。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情不合,于法无据。首先,原告的诉请1是与被告解除土地承包流转合同,而我国的法律规定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它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正如原告诉状所言,原告与被告方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签订于日,而原告却在日才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方解除合同,早已超出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现原告根本不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其次,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的承包土地是原告主动要求流转承包给被告方的,被告方已合法取得了土地使用证。2010年被告方向被告组承包了部分集体土地种植咖啡,后来兴乐村委岔箐一、二组的农户欲将被告方咖啡地周围自己的部分承包荒地流转给被告方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日在岔箐会议室召开了岔箐二组农户将羊干巴地东至黄德贵交界,南至大河,西至付应标地干沟,北至兰知明地隔埂的土地流转给被告方种植的协议会议,当时有25户农户代表参会,流转承包土地的农户当天就与被告方签定了《土地承包流转合同》,且该流转合同经小组村委认可同意。后经宁洱县管理部门用gps定位确定:被告方承包的土地面积共计为743.2315亩(土地使用证登记为743.2亩),日,宁洱县土地管理局给被告方颁发了《开发农业用地土地使用证》。目前,被告方已开发种植咖啡的面积为243亩。原告流转给被告方的良子寨土地四至界限内的实际测量面积为10亩,土地承包费(流转费)按约定一次性以每亩160元计,共1600元,该款合同签订之后被告方就已付清,不存在再向原告承担违约赔偿金16000元的问题。鲜果款被告方不应支付原告,咖啡是被告的财产,被告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为防止扩大损失被告才请了35个工人摘除的。被告认可2014年原告共施肥两次,但只认可每次7包,14包的肥料钱原告可随时向被告领取。综上,本案的根本违约方是原告本人,而不是被告人,并且原告的违约行为已给被告方造成恶劣影响,造成了严重的经营障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被告方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查明是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原告李合云(本诉被告)反诉称,2010年反诉原告方向反诉原告组承包了部分集体土地种植咖啡,后来兴乐村委岔箐一、二组的农户欲将反诉原告方咖啡地周围自己的部分承包荒地流转给反诉原告方,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于日依法签订了《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反诉被告流转给反诉原告方的良子寨地四至界限内的实际测量面积为10亩,土地承包费(流转费)按约定一次性以每亩160元计,共1600元,该款合同签订之后反诉原告方就已经付清。合同签订后反诉被告帮反诉原告方种植管理的咖啡地仅有9.6亩,是2010年定植的。2014年10月,反诉被告干脆将反诉原告方咖啡地里的咖啡鲜果采摘私自带回家,拒绝交给反诉原告方,日反诉被告伙同其它五家人截断并拉走反诉原告方咖啡场的生产及日常所用水管,迫使反诉原告方停止加工生产,造成经济损失3600元。经反诉原告方多次交涉,并报案解决未果,其违约行为影响极其恶劣。为了防止扩大影响,减少反诉原告方的经济损失,反诉原告方不得不聘请工人摘除其管理亩积内的所有鲜果,造成反诉原告方的鲜果损失2669kg,人工费3500元(35工100元/工)。综上,反诉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承包合同》第3、5、6条之约定,并且也违反了《合同法》及《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反诉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及合法经营权,为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并案审理,依法支持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请求:1、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反诉原告的生产、生活所用水管原状;2、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4100元(3500元摘果人工费+水管损坏造成咖啡产品损失3600元的六分之一),并向反诉原告赔偿违约金16000元;3、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反诉被告(原告)左明清辩称,请求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理由:1、9.6亩是由反诉被告方种植,2014年反诉原告未付出过汗水,也未使用肥料,不应不劳而获,反诉原告应向反诉被告支付鲜果价钱。反诉原告说的管理人员就是流转土地的人员,并未有其他管理人员,未另支付钱。2、人工费是反诉原告自己的利益,反诉被告无义务承担。3、反诉原告擅自接用饮水,未经他人同意,且水管所经过的地是别人承包的地,反诉原告也未与承包地的农户协商。反诉被告的行为是替反诉原告进行管理,且未造成反诉原告经济损失。4、本案中不存在停止侵权的事实。综合各方诉辩主张,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1、被告(反诉原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合同是否具备解除要件?2、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请是否支持?3、原告(反诉被告)是否存在违约?4、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是否支持?针对以上争议,原告(反诉被告)左明清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六组证据(本诉与反诉答辩的共用证据):1、《土地承包流转合同》1份,欲证明(1)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日至日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33条规定;(2)被告未按合同履行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反诉原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对原告要证实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可。2、调解卷宗1份(6页),欲证明(1)被告认可违约事实;(2)被告认可欠原告各种费用的事实。(3)定植、开挖费用是含在流转合同中。经质证,被告(反诉原告)认为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为是复印件,对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当时因原告私自将果摘回去了,并妨碍管理,被告才请司法所调解,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调解笔录内容与当事人陈述有出入,不予认可。3、兴乐村民委员会证明5份,欲证明被告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即(1)拖欠各农户费用,鲜果价未按合同计算;(2)未付原告租地费等欠款事实;(3)被告违约情况及未按市场价计付鲜果价,而只付1元/公斤的事实;(4)15元/亩管理费双方约定;(5)原告是为被告管理土地。经质证,被告(反诉原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理由:证明中可看出涉及的管理费属劳务关系,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这一法律关系。村委会不是物价部门,无资质出具证明说明咖啡价是多少。未支付管理费的内容与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无关联。4、日前未支付农户清单1份(2页),欲证明被告尚欠农户费用(包括原告在内)共计元,其中欠原告3744元。经质证,被告(反诉原告)对该证据不认可,认为清单来源不明,制作人黄永发并非被告方咖啡场管理人员,且该证据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无关,它属于劳务费。5、宁洱天添咖啡外贸公司证明2份,欲证明2012年咖啡米价格市场价为20元/公斤,2013年市场价为18元/公斤,被告未按市场价支付原告。经质证,被告(反诉原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该公司出具的价格是以年度最高价来算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本,欲证明原告方承包日期为1993年至2023年,原、被告签定的承包流转合同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及《物权法》第128条的规定。经质证,被告(反诉原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证明内容不认可,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第10条已对承包期满后怎样继续履行合同做了约定。被告(反诉原告)李合云对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九组证据(本诉答辩与反诉的共用证据):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1份,欲证明被告的合法经营资质。经质证,原告(反诉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2、《土地承包流转合同》1份,欲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11日签定了良子寨地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的事实及合同权利义务内容,该土地的流转经村组同意认可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反诉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但认为该合同内容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的强制规定。3、会议记录、流转协议、兴乐村委会土地流转协议证明各1份,欲证明被告所流转承包来的土地是经过村民开会讨论达成协议,并经过村组同意认可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反诉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4、开发农业用地土地使用证1本(附界址点、坐标、图表),欲证明被告对所流转承包来的土地享有合法权属证的事实。被告取水、引流的地方都在该土地使用证的四至点范围内。经质证,原告(反诉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上写着是租赁,租赁最长期限是20年,合同约定的期限超过了20年,不受法律保护。诉求与答辩不吻合。对证上四至界线点与被告答辩主张的四至界线点不符,不予认可,双方签订的流转合同的四至不在其土地使用证的范围内。5、2010年土地面积付款记录1份,欲证明原告的10亩土地承包费1600元,被告已于日付清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反诉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6、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的咖啡米价格图1份,欲证明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的咖啡米市场价格仅为11.02-14.21元/公斤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反诉被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7、照片1张,欲证明原告伙同他人将被告的生产、生活水管截断拉走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反诉被告)认可将水管拉到组上会议室堆着的事实,但是没有截断损坏。8、2011年4月、9月、10月发放肥料的记录2份,欲证明原告管理的咖啡地为9.6亩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反诉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9、李云、李伟的证人证言,欲证明原告违约以及原告私自采摘咖啡鲜果和破坏生产水管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反诉被告)对李云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认为证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且原告没有破坏水管,未将水管截断,但认可证人所说其未将咖啡交到厂上。对李伟的证言不认可,因证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且其所说内容并不是证人亲眼所见。通过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6组证据中,被告对第1、6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外,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对其余4组证据均存有异议。经本院审查认为,第1组证据《土地承包流转合同》中流转期限50年确实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对其确实超过原告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的剩余期限,本院依法不予保护,对该证据反映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履行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但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告未按合同履行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第2组证据调解卷宗,虽然是复印件,但原、被告均认可经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事实,被告认可尚欠原告部分劳务费用的事实,该调解内容未确认双方解除合同的事实,对该证据能证明欠部分劳务费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为解除合同而调解的证明内容,本院不予采信。第3组兴乐村民委员会证明5份,虽然能反映原告是为被告管理土地的事实,但对于反映被告拖欠各农户土地流转费和劳务管理费用、咖啡价格情况,因不是原、被告双方确认的欠款依据,且被告不认可,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完全采信。第4组日前未支付农户清单,因不是原、被告双方确认欠款依据,且被告不认可,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第5组宁洱天添咖啡外贸公司证明,反映当地2012年至2013年咖啡米市场价格情况,被告对此有异议,因该公司并非权威性的物价部门,且双方在合同中未具体明确是否按当地市场价支付,被告不认可该价格,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第6组证据,该证据能够证实原告承包期限为30年,对该部分内容本院予以采信。但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中流转期限50年确实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确实超过原告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的剩余期限,本院依法不予保护。而对被告提供的9组证据中,原告对第1、2、3、5、7、8组证据无异议,除第1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外,其余证据能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第4、6、9组证据持有异议。经本院审查认为,第4组证据开发农业用地土地使用证,反映被告租用黎明乡兴乐村岔箐组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开发用地的事实,由于原告方所流转的土地经营权属于岔箐组集体性质,理应包括在该土地使用证的四至范围内,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第6组证据咖啡米价格图,反映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的咖啡米国际市场价格为11.02-14.21元/公斤的事实,原告有异议,因不能证明属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市场价格,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第9组证据证人证言,因李伟的证言并非其本人亲眼所见,故对其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对李云的证言其虽是被告的亲属,但原告也承认其未将咖啡鲜果交到厂上的事实,对李云的证言与原告所述相符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庭审和举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日,原告左明清妻子罗云坤以其名义与被告李合云签订《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约定承包土地面积界址,甲方(原告)将位于良子寨地的承包耕地,东至干沟为界,西至庙田坍山头为界,南至黄永彬交界为界,北至黄永锋交界为界。承包期限与土地承包费用,承包期限为50年,从日至日止,土地承包费一次性以每亩160元,签定合同后一次付清。乙方(被告)有自主经营、管理权,管理不受甲方限制。鲜果收购价,按当年所卖一级咖啡米平均价格的1/10价格来计算(如:当年一级咖啡米价格为每公斤20元,鲜果价为每公斤2元计算,依此类推)。甲方不得私自加工,偷卖咖啡鲜果,所收获的咖啡鲜果一、二、三级一律交给乙方加工,如果有违反此规定视为违反了本合同,由乙方移交法律机关解决。违约责任,在承包期内,本合同条款双方严格遵守,如甲方人为地违反本合同条款,需赔偿乙方承包费和种植管理中的全部费用的10倍,如乙方人为地违约本合同条款,需赔偿甲方流转费的10倍。承包期满后,在承包价格同等的条件下,经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应优先承包给乙方经营等内容。之后,原告把10亩(咖啡定植后为9.6亩)土地流转给被告种植咖啡,被告于日已将土地承包费1600元支付给原告。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双方口头协议,原告帮被告种植管理咖啡,咖啡定植每亩500元,管理费每亩每月15元。投产后,原告为被告定植管理的咖啡地为9.6亩,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回收咖啡鲜果。后因原告在管理咖啡的劳务合同中,被告拖欠原告部分劳务费,且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收购咖啡鲜果价未按照合同约定计付。为此,2014年间原告便自行管理已流转给被告种植咖啡的承包地,私自施肥,不服从被告的管理。日,被告向黎明乡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笔录中,反映被告认可欠原告等人的部分劳务费,并准备付清,已通知来领取。且被告还说明定植一亩500元;管理费支付两年,每月每亩15元;三年内提供化肥,不付管理费;付款方式未明确约定等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最后提出调解方案:1、按原管理模式(协议)继续履行;2、结算归园地农户。因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无果。2014年11月初咖啡鲜果基本成熟时,除原告私自收取咖啡鲜果约100公斤外,其余咖啡鲜果由被告全部收完。为此,原告与兰某某、黄某某、兰某某、艾某某、黄某某六人相约将被告从黄德贵家地(已流转给被告)接来的水源用于咖啡生产和生活用水的水管拉掉,收放在岔箐组会议室。2015年1月原告以被告李合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土地承包流转合同;2、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赔偿金16000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的鲜果款13860元。4、由被告补偿原告肥料款125元/包20包=2500元。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而被告在应诉答辩中提起反诉,以原告违反《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约定,擅自施肥,并私自摘走咖啡鲜果,妨碍管理、截断被告生产生活所用水管等为由,请求:1、依法判决反诉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反诉原告的生产、生活所用水管原状;2、判决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4100元(3500元摘果人工费+水管损坏造成咖啡产品损失3600元的六分之一),并向反诉原告赔偿违约金16000元;3、判决反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在庭审中表明,愿意及时支付其认可的2014年原告两次对咖啡所施共计14包肥料款175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双方自愿协商签订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双方实际履行三年多,合同目的基本实现,该合同已生效。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了全部土地流转费,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故对于原告诉讼解除《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的主张,因不具备《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解除合同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违约金16000元,因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的鲜果款13860元,因咖啡鲜果属于被告种植咖啡的产物,应为被告的财产,原告无权私自采摘,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补偿原告肥料款2500元(20包按125元/包)的主张,虽然被告认可支付部分肥料款,但系另一法律关系,原告可另行诉讼主张,因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土地流转期限问题,本院依法维护被告在原告取得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范围内。对于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反诉原告的生产、生活所用水管原状,并要求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4100元(3500元摘果人工费+水管损坏造成咖啡产品损失3600元的六分之一)的反诉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反诉被告因为反诉原告收摘完咖啡鲜果一事引发截断水管事件,之后反诉原告已另行接通水源用于生产、生活,现在恢复所用水管原状已不必要,反诉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反诉被告截断水管的行为已造成其较大经济损失且本案不涉及审理侵权之诉,另反诉原告请人采摘其所有的咖啡鲜果而支出的人工费应为其的正常支出,该费用不应由反诉被告承担,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赔偿违约金16000元的请求,本院认为,因为反诉原告拖欠反诉被告部分劳务费用等问题引发反诉被告不服从反诉原告的管理,而私自管理已流转给反诉原告种植咖啡的土地,双方均有过错,故对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赔偿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诉部分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左明清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左明清承担。(二)反诉部分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李合云的反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合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秋金审判员  孔广凤审判员  李德川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莉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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