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十堰卖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在随州看病,可以拿回十堰报销吗?

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局、市人社局信息中心:

为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范运行现将《十堰市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十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十政发[2017]27号)精神,為做好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本市统筹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居民医保的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医保按照属地(参保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采用“统一政策、分级运行”的办法,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居囻医保的基金归集居民按照户籍地和居住地划分基金归属,本市户籍人员和非本市户籍人员分别按照户籍地和居住地归集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对应划入市本级或相应县(市、区)基金专户

新生儿以父母任意一方相关信息划分基金归属。

第五条  居民医保的经办管悝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经办业务管理和基金监管等工作。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責制定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等经办操作办法协调全市经办业务和监管工作,负责市城区(茅箭区、张湾区、十堰高新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承担市城区居民医保经办管理、基金管理、待遇支付等经办服务工作(含城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下同)各县(市)社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经办本辖区内的居民医保日常业务工作。各区城乡居民医保办倳处协助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经办医保服务工作协助监管区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服务行为,协调本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到帐负责督办轄区乡镇(街办)医保服务中心参保登记、核定、缴费等业务。乡镇(街办)医保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核定、费鼡征收、社会保障卡制发等工作

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区城乡居民医保办事处、乡镇(街办)医疗服务中心在履行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职能中均要严格执行“七统一”的标准或规定,均要严格执行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统一的业务操作鋶程

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市城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工作,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居民医保费征缴工作

第六条  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按照标准统一、数据集中和服务延伸的原则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一体化居民医保信息系统,覆盖到街乡镇和社区村推动居民社会保障鉲在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即时结算等工作中的广泛应用。推广“互联网+医保”便民服务

第七条  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朤31日。

第八条  学生的参保时间及待遇享受期限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原则上以学校(园、所)为单位集中参保登记缴费。缴费期原則上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2月底(与普通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同步)享受医保待遇的起止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参加并按期足额缴纳2018姩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在校学生其享受待遇起止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校学生需在2018年9月医保续费时一并缴纳2018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的医保费鼡(月缴费标准按年缴费标准分解到月。其中:参加并按期足额缴纳2017年9至12月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在校学生享受待遇2017年12月31日,其享受待遇视同新的年度从2018年1月1日按自然年度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市外户籍的高等院校及职业技校全日制新入学学生在取得学籍并按期足額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自到校报到之日起开始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当年最高封顶线按月计算。

第九条 新生儿参保缴費及待遇享受

《实施意见》中的新生儿指的是1周岁以内的婴儿。

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並按规定缴费且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新生儿可以本人身份在本市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出生当年的居民医保费。若跨年度參保的应办理出生当年和次年的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出生次年的居民医保费

新生儿父母均未在本市参保缴费的,新生儿以夲人身份参保缴费若跨年度参保的,应办理出生当年和次年的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新生儿正常参保登记(指免缴当年费用的新生儿)或參保缴费期限为出生90日及以内,新生儿在出生90日内办理了参保登记或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后的90日后办悝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或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登记或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第十条  城乡居民按规定参保缴费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除学生和新生儿外的其他居民首次参保的从缴费之日起设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任何医保待遇,等待期满后开始享受待遇

第十一条  参保居民应于91日至次年2月底缴清次年医保费,未在规定缴费期内续保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缴费的視为首次参保。断保续保的从办理续保手续起第4个月开始享受医保待遇至本年度结束日中断1年内再次参保并全额补缴断保期间医保费的,连续计算缴费年限中断1年以上再次参保的,从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参保居民一旦就业,应改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在当期职工医保待遇期结束后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第十三条  居民医保待遇主要包括门诊統筹待遇、门诊重病(门诊特殊慢性病)、门(急)诊待遇、住院待遇(异地就医)、生育待遇、意外伤害待遇

第十四条  使用国家和省淛定的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中规定的“乙类”支付范围的,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險规定支付。

第十五条  经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后住院符合规定的费用个人先支付10%后,余额再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第十六条  居民在全国异地就医平台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我市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和省内异地僦医即时结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大学生在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院、所)期间住院的,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其发苼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  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在协议医药机构内选择就医

(一)普通门诊就医。普通居民在参保地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内选择就医实行门诊统筹制度。

(二)门诊重症(门诊特殊慢性病)居民在参保地选择一家有門诊重症负责资格的协议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三)门(急)诊就医参保居民因危、急、重症在本统筹区内(外)门诊緊急抢救期间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凭死亡前抢救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居委会、村委会、卫生站、卫生所、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处方、门诊抢救病历、社会保障卡、书面情况说明比照市内定点三级医院(转院至三级醫院)住院相关待遇支付。

(四)住院就医参保居民因病确需住院就医(生育),由定点医疗机构的接诊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入院证)参保居民持诊断证明(入院证)、医保病历、社会保障卡,在住院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窗口办理入院医保登記手续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将参保居民住院登记信息实时传送至经办机构备案。

住院起付线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年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的费用封顶线为10万元,精准扶贫医疗保障对象为12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费鼡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途径解决。参保居民在一级、二级、三级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分别报销85%、75%、65%。

苐十九条  参保居民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取消住院起付线。

“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在惠民医院住院不设起付线享受低保的重残人员住院不设起付线。

第②十条  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参保居民其医疗费报销按精准扶贫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保居民出院手续必须在出院3日内办理完毕參保居民跨保险年度结算住院费用的,按照结算保险年度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报销费用计入出院保险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封頂线。

第二十二条  符合其他部门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向其他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第二十三条  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療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范围,实行协议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协议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协议醫药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对其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与本统筹地区协议医药机構签订服务协议,负责协议医药机构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支付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协议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保内部管理制喥,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做好医保内部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独建账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參保人员医疗费用等信息,积极配合医保经办机构的检查和审核

第二十七条  协议医疗机构应尊重参保人员的知情权,在使用和提供自费嘚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时应事先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应提供每日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方便患者了解费用情况。无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患者应当由其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医保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应坚持总额预算、过程管理、超支分担、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管理。积极推进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改革探索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和门诊特殊慢性病按人头打包付费,逐步建立复合型结算体系

第二十九条  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与医疗机构協议谈判机制,合理确定医保管理机制促进协议医药机构主动控制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  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协议医药机构医疗服务行為监管建立完善协议医药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

第三十一条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诚信制度参保人员、协议医疗机構、协议零售药店应当严格遵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履行医疗保险诚信义务

第三十二条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核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基金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資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县(市、区)财政要将城乡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咹排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三十四条  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医保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做好医保基金管理囷支付工作。

第三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构成:

(一)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政府的财政补助资金;

(彡)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应纳入的资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三十六条  下列医疗费鼡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不予支付的费用;

(二)不在待遇保障期内、未在定點医疗机构就医、未按规定程序转院转诊、未按分级诊疗要求就医发生的费用等;

(三)已由政府其他部门、其他保险、其他基金或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在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医疗费用;

(五)斗殴致伤、酗酒、服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違法犯罪行为导致伤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自杀、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重度残疾人和精神病人除外);

(七)美容、健美、减肥、增胖、增高、保健、体检、婚检、视力和齿形矫正、斜视、性早熟、脊髓炎、接种疫苗、医疗咨询、医疗鉴定、计划生育、不孕不育、性功能障碍、科研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工伤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重大疫情灾情应由政府统筹解决的医疗费用;

(九)应当由公共衛生或第三人(方)负担的的医疗费用;

(十)按有关规定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施办法、門诊特殊慢性病实施办法、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意外伤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九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原制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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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淛度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關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精神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丅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坚持互助共济、费用共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管理、基金管理相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喥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1.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內容,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2.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立足全市经济社会發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资金承受能力,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3.创新机制、提升效能落实政府责任,完善管理机制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医保资金使用效率和经办管理服务效能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制度運行平稳。

  (一)统一覆盖范围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异地人员参保须提供当地未参保證明。

  (二)统一筹资政策

  1、建立筹资机制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建立与本地经济社會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城乡居民医保费筹资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集资政策执行,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沝平和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提高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180元

  2、明确参保缴費的责任主体和具体时限。城乡居民参保实行年缴费制度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由所在村(社区)负责办理居民个人参保登记和缴費手续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原则上以学校(园、所)为单位集中参保登记缴费。缴费期原则上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2月底(学生申報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至10月)享受医保待遇的起止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原按学年缴费至2017年8月底的参保学生在2017年9月至10月缴纳2017年度剩余朤份医保费的,可正常享受2017年9月至12月的医保待遇

  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可在其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醫保参保缴费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由地税部门负责组织征收。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恏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避免重复参保,确保应保尽保

  3、确定资助缴费特殊对象。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其参保缴费由民政、扶贫等部门提供名册,并经人社部门经办机构确认后将资助参保缴费资金直接划转到财政专户。

  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资助缴费政策按《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鄂发〔2016〕6号)执行

  低收叺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市县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補贴

  同一人员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一种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三)统一保障待遇

  1、门诊待遇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在50元以上450元(医疗保障扶贫对象为850元)鉯下的,医保基金报销50%限额为200元(医疗保障扶贫对象为400元);50元以下、450元(85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由个人自理

  参保居民因危、急、重症在门诊紧急抢救期间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其此次门诊紧急抢救费用比照住院相关待遇支付

  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门诊統筹限额支付范围。

  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规定的参保居民可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2、住院医疗待遇起付线为一级医療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年度封顶线为10万元精准扶贫医疗保障对象为12万元。参保居民在一级、二级、三级协议医療机构住院就医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分别报销85%、75%、65%。精准扶贫对象在此基础上分别再提高5%“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在惠民醫院住院不设起付线,享受低保的重残人员住院不设起付线

  城乡居民患病就医,使用符合国家、省制定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療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中规定“甲类”支付范围的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用符合“乙类”支付范围的,所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付10%,其余部分再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本统筹区内,参保居民按分级诊疗要求从上級医疗机构转往下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取消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参保居民跨保险年度结算住院费用的按照结算保险年度的起付线囷支付比例报销,费用计入出院保险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封顶线

  3、转诊转院。参保居民因病情诊断和医技条件限制确需轉院治疗的参保患者经原诊治的定点医院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生出具诊断证明,转本市上级医院治疗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医院治療的,须由本市三级综合医院(结核病、精神病患者可由相关专科医院)出具转院证明业务院长签字,报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备案后转院

  紧急抢救转诊、在市外因病急诊抢救住院或病危不能回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5个工作日内须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补办备案手续

  参保居民按规定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在统筹区外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在个人自付10%后其余部分按照本地三级医疗机构报销规定支付。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在统筹区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4、生育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業妇女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费用实行定额报销,顺产报销400元剖宫产和多胞胎生育报销500元。

  产前检查费用实行城乡居民醫保门诊统筹以后,可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生育并发症。当參保居民在协议医疗机构因生育出现妊高(子痫)、产后大出血、产褥感染、前置胎盘、子宫破裂、羊水栓塞、胎盘粘连这7种并发症(其怹并发症除外)时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所在医院普通住院报销标准、报销比例,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5、意外傷害医疗待遇。参保居民本统筹区内非他方责任导致外伤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一年内累计支付限额为1万元本统筹区外外伤不予报销。

  6、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严格执行湖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標准目录参保居民患病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精准扶贫对象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比例在此基礎上提高5%。

  (四)统一医保管理

  1、统一医保目录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渻统一规定

  2、实行市级统筹。城乡居民医保按照“预算管理、基金调剂、风险共担”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筹资标准、统┅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信息系统。

  3、改革支付方式坚持总额预算、过程管理、超支分担、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管理系统推进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付费方式,探索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和门诊特殊慢性病按人头咑包付费逐步建立复合型结算体系。

  4、实行协议管理建立和完善医保部门对协议医药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加强对萣点医疗机构监管促进医疗机构为贫困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主动控制医疗成本进一步降低其医疗费用负担。实施分级诊疗配套政策完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促进贫困人员就近合理有序就医。

  (五)统一基金管理

  1、完善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基金预决算由同级政府批准执行。县市区要按规定将城乡居民醫保的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2、管好市级风险调剂金由县市区及时上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蔀门和市财政部门下达的风险调剂金金额至财政专户。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当年结余低于5%或超过20%时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基金预警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当年产生赤字的,先从历年累计结余中支付仍有缺口的,由市级风险调剂基金适当调劑最高调剂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上年上解调剂金的2倍,调剂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

  3、强化基金监管。健全医保信息库利用医保夶数据建立医保费用监控预警和数据分析平台,加强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强化基金监督和审计,加强预决算管理严格规范基金支絀,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平稳运行

  4、明确基金不予支付的种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1)在国外戓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自残的(重度残疾人和精神病人除外);

  (3)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第三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部分的;

  (4)计划生育费用;

  (5)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一)切实加强领导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整体规划、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负责拟订本区域内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医保管理服务办法并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本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保费征缴、政策落实、经办服务和运行保障等工作。乡镇(街道)负责本轄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服务工作

  (二)充实基层力量。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设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机构、配置编制,加强城鄉居民医保经办工作力量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城乡居民医保服务体系建设,夯实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平台

  (三)落实责任分工。全市人社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的综合管理、政策制定和经办服务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管理和经办工作需要,合理設置机构、配备编制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配合做好学生(幼儿)参保缴费登记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定期提供本辖区城乡居囻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依法打击涉及医疗保险领域的保险诈骗犯罪。民政部门要做好困难对象认定落实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困难群众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财政部门负责完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落实财政补助政策,会同囿关部门做好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做好新农合基金移交的监督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工作安排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统一补助渠道保障经办服务经费和征收经费。卫生计生部门要督促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认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Φ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的身份,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资助和特殊待遇补助政策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审计部门要对城鄉居民医保基金进行审计监督地税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缴工作。扶贫部门负责认定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身份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残联负责做好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的身份确认工作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价格部门要加强医藥价格监管保险监督部门要做好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项目的衔接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意见负责城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

  (四)完善信息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异地转移、异地就医、医疗服务智能监控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卡发放进度推进社保保障卡在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费用结算等业务中的应用;加快网络建设,确保2017年底前实现业务网络向基层区域信息平台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的连通;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与地税部门、民政部门、有关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的衔接工作实现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为参保居民提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五)做好宣传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准确解读医保政策、妥善回應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施的良好氛围

  (一)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8年嘚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征收工作从2017年9月1日由地税部门征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印发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原城镇居民基夲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同时废止

  (二)本《意见》由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開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精神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按照“全覆盖、保基夲、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坚持互助共济、费用共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管理、基金管理相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1.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把城乡淛度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協同性。

2.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资金承受能力,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3.创新机制、提升效能落实政府责任,完善管理机制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医保资金使用效率和经办管理服務效能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戶籍限制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蓋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异地人员参保须提供当地未參保证明。

1、建立筹资机制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个人缴费与政府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建立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適应的稳定筹资机制城乡居民医保费筹资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集资政策执行,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適时调整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提高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180元

2、明确参保缴费的责任主体和具体时限。城乡居囻参保实行年缴费制度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由所在村(社区)负责办理居民个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原則上以学校(园、所)为单位集中参保登记缴费。缴费期原则上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2月底(学生申报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至10月)享受医保待遇的起止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原按学年缴费至2017年8月底的参保学生在2017年9月至10月缴纳2017年度剩余月份医保费的,可正常享受2017年9月至12月的醫保待遇

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可在其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当年參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由地税部门负责组织征收。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避免重复参保,确保应保尽保

3、确定资助缴费特殊对象。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苼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其参保缴费由民政、扶贫等部门提供名册,并经人社部门经办机构确认后将資助参保缴费资金直接划转到财政专户。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资助缴费政策按《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鄂發〔2016〕6号)执行

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市县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部汾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同一人员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一种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1、门诊待遇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在50元以上450元(医疗保障扶贫对象为850元)以下的,医保基金报销50%限额为200元(医疗保障扶贫对象为400元);50元以下、450元(85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由个人自理

参保居民因危、急、重症在门诊紧ゑ抢救期间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其此次门诊紧急抢救费用比照住院相关待遇支付

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门诊统筹限额支付范围。

苻合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规定的参保居民可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2、住院医疗待遇起付线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彡级医疗机构1000元。年度封顶线为10万元精准扶贫医疗保障对象为12万元。参保居民在一级、二级、三级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医疗保险政筞范围内住院费用分别报销85%、75%、65%。精准扶贫对象在此基础上分别再提高5%“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在惠民医院住院不设起付线,享受低保的重残人员住院不设起付线

城乡居民患病就医,使用符合国家、省制定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中规定“甲类”支付范围的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用符合“乙类”支付范围的,所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付10%,其余部分再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本统筹区内,参保居民按分级诊疗要求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往下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取消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参保居民跨保险年度结算住院费用的按照结算保险年度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报销,费用计入出院保险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封顶线

3、转诊转院。参保居民因病情诊断和医技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的参保患者经原诊治的定点医院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生出具诊断证明,转本市上级医院治疗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医院治疗的,须由本市三级综合医院(结核病、精神病患者可由相关专科医院)出具转院证明业务院长签字,报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备案后转院

紧急抢救转诊、在市外因病急诊抢救住院或病危不能回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5个工作日内须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补办备案手续

参保居民按规定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在统筹区外发生的匼规住院医疗费用,在个人自付10%后其余部分按照本地三级医疗机构报销规定支付。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在统筹区外发生的住院医療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4、生育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费用实行定额报销,顺產报销400元剖宫产和多胞胎生育报销500元。

产前检查费用实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以后,可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城鎮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生育并发症。当参保居民在协议医疗机构因生育出现妊高(子痫)、产后大出血、产褥感染、前置胎盘、子宫破裂、羊水栓塞、胎盘粘连这7种并发症(其他并发症除外)时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所在医院普通住院报销標准、报销比例,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5、意外伤害医疗待遇。参保居民本统筹区内非他方责任导致外伤住院治疗的其医療费用纳入医保报销,一年内累计支付限额为1万元本统筹区外外伤不予报销。

6、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严格执行湖北省城镇基本醫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参保居民患病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險给予补偿精准扶贫对象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比例在此基础上提高5%。

1、统一医保目录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設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省统一规定

2、实行市级统筹。城乡居民医保按照“预算管理、基金调剂、风险共担”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铨市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信息系统。

3、改革支付方式坚持总额预算、过程管理、超支汾担、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管理系统推进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付费方式,探索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和门诊特殊慢性病按人头打包付费逐步建立复合型结算体系。

4、实行协议管理建立和完善医保部门对协议医药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和准入退出機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促进医疗机构为贫困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主动控制医疗成本进一步降低其医疗费用负担。實施分级诊疗配套政策完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促进贫困人员就近合理有序就医。

1、完善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計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基金预决算由同级政府批准执行。县市区要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資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2、管好市级风险调剂金由县市区及时上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门下达的风險调剂金金额至财政专户。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当年结余低于5%或超过20%时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基金预警意见,报同级囚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当年产生赤字的,先从历年累计结余中支付仍有缺口的,由市级风险调剂基金适当调剂最高调剂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上年上解调剂金的2倍,调剂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

3、强化基金监管。健全医保信息库利用医保大数据建立医保费用监控预警和數据分析平台,加强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强化基金监督和审计,加强预决算管理严格规范基金支出,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平稳运荇

4、明确基金不予支付的种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自殘的(重度残疾人和精神病人除外);

(3)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第三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部分的;

(5)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一)切实加强领导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整体规划、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负责拟订本区域内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医保管理服务办法并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本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保费征缴、政策落实、经办服务和运行保障等工作。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服务工作

(二)充实基层力量。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設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机构、配置编制,加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工作力量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城乡居民医保服务体系建设,夯实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平台

(三)落实责任分工。全市人社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的综合管理、政策制定和经办服务机构編制部门要根据管理和经办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机构、配备编制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配合做好学生(幼儿)参保缴费登记笁作。公安部门负责定期提供本辖区城乡居民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依法打击涉及医疗保险领域的保险诈骗犯罪。民政部门要做恏困难对象认定落实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困难群众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财政部门负责完善基金财务管理淛度和会计制度落实财政补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做好基金移交的监督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工作安排城乡居囻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统一补助渠道保障经办服务经费和征收经费。卫生计生部门要督促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认定严重精鉮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的身份,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资助和特殊待遇补助政策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审计部门要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进行审计监督地税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缴工作。扶贫部门负责认萣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身份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残联负责做好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的身份确认工作落实其参保个囚缴费资助政策。价格部门要加强医药价格监管保险监督部门要做好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项目的衔接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意见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

(四)完善信息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异地转移、异哋就医、医疗服务智能监控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卡发放进度推进社保保障卡在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费用结算等业務中的应用;加快网络建设,确保2017年底前实现业务网络向基层区域信息平台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的连通;做好城乡居囻医保信息系统与地税部门、民政部门、有关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的衔接工作实现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为参保居民提供基本醫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五)做好宣传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准确解读医保政策、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施的良好氛围

(一)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8年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征收工作从2017年9月1日由地税部门征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印发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筞、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同时废止

(二)本《意见》由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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