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北区邮编17年退伍军人落户一定要落城镇吗?为什么不能回原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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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公发【201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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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常公发【2016】49号
常德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来源:武陵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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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德 市 公 安 局 文 件&常公发〔2016〕49号&-------------------------------------------------------------------&&关于印发《常德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市)公安(分)局:现将《常德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1、常德市公安局户口业务办理通知单2、常德市公安局公民非婚生育上户说明书3、常德市公安局出生登记民族成份确认申请书4、常德市公安局户口办理委托书5、常德市亲友(租户)落户的意见书6、常德市公安局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申请书7、询问笔录8、常德市公安局立、分户登记申请表9、常德市公安局出生登记申请表10、常德市公安局户口迁出、注销申请表11、常德市公安局户口迁入、恢复申请表12、常德市公安局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申请表13、常德市公安局公民辅项信息变更、更正申请表14、常德市公安局户口补登申请表15、常德市公安局农村地区迁入申请表&&&2016年月日常德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常政发〔〕号)、《常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常公发〔〕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应当依法依规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户口,努力确保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申办人及当事人户口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材料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须提交复印件。户口身份证件是指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士官证、军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用于证明自然人有效信息的证件。凭证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还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但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落户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号)精神,对于办理在国外出生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新生儿落户手续的,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我驻该国使领馆开具的对相关证件的认证)。凭证材料为外文的,还应当附加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人员签名,加盖翻译机构印章。  第五条&&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第六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具有户口登记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口(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各级公安机关依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户口登记事项工本费,并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严禁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第二章& 立户、分户  第七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本办法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  第八条 &符合我市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或单身居住在该房屋的公民,可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为家庭户。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该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或者其指定的户成员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申报家庭户立户的,申请人应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户口身份证件或准予落户的材料,及以下材料之一:(一)房屋所有权凭证;(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凭证;(三)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四)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凭证。  第九条&&家庭户户内成年人因分家或达到适婚年龄后发生婚姻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办理分户手续:  (一)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的;  (二)已办理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协议离婚当事人或经法院判决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三)无房产证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进行房产分割,但村、居委会证明分户人员确实在此居住且已与原户主分家生活的,或者分户人员已申请到新的宅基地或建房许可的。户内夫妻之间,一般不得分户。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不愿交出居民户口簿一方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户口内页的居民户口簿。申报家庭户分户的,申请人应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户口身份证件、分家协议书或结婚证或离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分家(婚姻)变化凭证材料、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判决书、公证书等凭证材料。对无房产证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提供房产分割资料的,应提供村(居)委会证明,或者新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建设许可证。第十条&&在本单位工作生活的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人数较多,且拥有职工宿舍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高校、职业院校、寺庙、宫观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申报集体户立户的,应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单位书面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或该单位设立的批文、职工宿舍房屋权属凭证材料、单位管理人员户口身份证件等相关凭证材料。  第十一条&&根据实际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所在地址设立公共集体户,用于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没有条件立为家庭户,且无处挂靠户口的公民户口。第十二条&&申报分户、立户的,应凭相应凭证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家庭户立户、分户由公安派出所核准,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需调查核实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集体户立户由公安派出所或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具体核准部门由县级公安机关确定),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章& 出生登记  第十三条& &新生儿(含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户口登记,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在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新生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随另一方登记户口。新生儿父母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可以在新生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女士官新生儿也可以在女士官驻地登记户口。  第十四条&&新生儿出生后,其监护人或户主应在1个月内,按照第十二条明确的落户原则,申报出生登记。在我市登记户口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一)在国内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小孩父母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新生儿系非婚生育的,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出生登记。非婚生育新生儿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其监护人凭申领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新生儿,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公安派出所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可疑的,应当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真伪鉴定。对因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可凭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者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二)在国外出生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新生儿: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子女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在为国外出生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新生儿办理落户手续时,遇到新生儿同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外国护照的情况,如其回国时使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即可确认其具有我国的国籍,不需要再提交放弃外国国籍的声明;如其入境时使用的是外国护照,即不具有我国的国籍,除经公安部批准加入我国国籍的可以登记户口外,即便提交放弃外国国籍的声明也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三)在香港、澳门出生的新生儿: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四)在台湾出生的新生儿: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供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新生儿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还需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常德市出生登记民族成份确认申请书。  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应协助查验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对没有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的,也应当依法及时为其办理出生登记,再按有关规定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  第十五条&&新生儿随父或随母申报出生登记,且手续齐全的,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因特殊情况,新生儿不能随父或随母落户的,须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民在办理出生登记业务时,公安派出所应为登记人员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居民户口簿或户口簿内页。  第十六条&&新生儿出生后,因特殊情况未在1个月内申报登记,但申报登记时未满周岁的,仍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时年满周岁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有关登记项目应按照以下要求填写。  (一)姓名: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1、因特殊情况不随父姓或母姓而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  (二)民族:填写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常德市出生登记民族成份确认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三)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婴儿出生的具体时间。一般可填写至日,双胞胎或多胞胎婴儿的出生日期应分别填写至时、分。(四)出生地、籍贯、出生证明编号:出生地、籍贯均指市、县级行政区划。出生地应当以婴儿出生医院或出生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划进行登记。籍贯原则上应填写婴儿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而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收养婴儿的出生地、籍贯不详的,以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出生地,以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籍贯。对于凭《出生医学证明》落户的,必须录入出生证明编号。(五)性别:填写“男或女。(六)监护人:填写婴儿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公民身份号码和姓名,确保父母或监护人的证号与姓名填报完整率达到100%。 (七)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八)住址:填写本户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城镇居民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标准地名+门(楼)牌号+门(楼)详址;农村居民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村+门(楼)详址,乡(镇)辖区有街、路、巷、胡同、里弄的,按“××乡(镇)街(路、巷、胡同、里弄)号填写。(九)公民身份号码: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户口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婴儿出生日期、性别等项目自动生成,同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对生成号码在省级和部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查重检索,确保号码的唯一性。第四章& 死亡登记第十八条 &公民死亡后,其户主、亲属应在1个月内持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交回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内页。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一)在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的,或者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公民正常死亡但未能取得《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办理死者户口注销手续。(二)未经救治非正常死亡的,为公安法医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三)已办理了殡葬手续的,为殡葬证明。(四)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为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第十九条&&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15日后仍未办理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有关证明或调查核实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死亡登记,申报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派出所注销时必须完整录入死亡时间,确保死亡时间填报完整率达到。第五章& 迁入登记  第二十条&&夫妻一方随另一方居住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凭夫妻双方的户口身份证件、结婚证,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另一方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投靠其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凭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身份证件、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父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子女投靠城镇父或母落户的,不受子女年龄等条件限制。  第二十二条&&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离婚后返回原迁出地(原迁出地户口为高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外,原迁出地为农村地区的,离婚期限为两年以上)或原籍户口所在地居住生活的,凭其户口身份证件、离婚证,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夫妻一方为已按规定注销了户口的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含上士)士官,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凭结婚证、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身份证件、军人身份证件、被投靠人与军人系父母子女关系的凭证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在《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后符合城镇落户条件将户口由农村迁往城镇,要求返回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凭其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如不是在《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后将户口由农村迁入城镇的,现要求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则不能按照此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 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年人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被收养人的户口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为了保护被收养儿童的成长,在居民户口簿中与户主关系一栏,可按收养人的要求,正常标注父(母)子(女)如下:一、对收养小孩与养父母登记入户后与户主关系问题,在户口簿中可不反映收养关系,但需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中登记记录收养情况。二、对收养小孩后更改姓名,且收养人要求不在户口簿上打印出曾用名的,可以不在户口簿上打印出曾用名,但需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中详细注明有关情况备查。  第二十六条& 父母投靠城镇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凭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身份证件、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城镇。  第二十七条& 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凭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 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凭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家属的户口身份证件、结婚证等,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部队所在地。  女士官有未成年子女的,凭其子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及部队相关证明,可以申请将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其驻地,并随其调动或退出现役而随迁。第二十九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凭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一)拥有房屋合法所有权的,为房屋产权证或相关按揭材料;(二)租赁公有房屋的,为相关租赁使用凭证材料;(三)租赁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的,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第三十条&&在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常德经开区、鼎城区玉霞街道、红云街道、郭家铺街道的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一)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二)依法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执照。第三十一条&&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拥有了房屋(含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房屋所在地城镇。第三十二条&&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人员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凭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执)业资格证书、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迁入人员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第三十三条&&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凭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第三十四条 &考取高校、职业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需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的,凭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及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在省内迁移的为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第三十五条&&高校、职业院校学生因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凭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入凭证材料、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父母现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创业地、转入学校所在地。“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入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一)毕业生、肄业生将在校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的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父母现户籍地的,为毕业证或肄业、退学证明;(二)毕业生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含创业地)的,为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或毕业证和第二十九条所列的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三)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为教育部门的转(升)学凭证材料。“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父母现户籍地是指在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将在校户口迁回入学前所在地时,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父母在此前已将户口迁移到的其他地方。第三十六条&&军人退出现役的,凭县级以上复、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可以申请在安置地登记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成年子女也可随迁。第三十七条&&以往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凭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等凭证材料,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因有配偶需到配偶处、未婚需到父母或抚养人处、丧偶或离婚需到子女处、系固定职工需到工作单位处等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还须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结婚证或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或单位接收证明。  第三十八条&&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后,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需在原户口注销地市、县内其他公安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还须提供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房屋权属凭证材料或有关当事人(单位)出具的同意该申请人迁入本户的书面证明材料;因回国就业需到就业地落户的,还须提供就业单位出具的录、聘用证明。第三十九条&&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华侨回国定居的,凭华侨回国持用的中国护照、省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港、澳、台同胞经批准来内地定居的,或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凭当事人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照及相关批准定居、入籍的有效凭证,可以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精神,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个月。因此,在外国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出国人员申请回国登记户口的,如属于在国外定居的华侨,应按照 华侨回国定居的条款办理;如不属于在国外定居的情形,不具有华侨身份,则应按照 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境)人员回国恢复户口的条款办理。第四十条&&已批准落户的人员,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手续。拥有房屋合法所有权的,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没有房屋合法所有权的,可将户口挂靠亲友家庭户,也可以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当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或者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其中登记在亲友家庭户或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须经户主或房屋所有人同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或职(执)业资格的人员、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需将户口挂靠在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符合第三十一条明确的办理条件或第三十四条中关于毕业生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创业地的办理条件。  第四十一条 &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一般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对户口空挂城镇地区,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地区,在城区无房无业的人员,因夫妻投靠、未成年人投靠父母、当年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当年军人(含自主就业)退伍回原籍、军人配偶投靠军人父母、离婚回原籍、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迁入农村地区落户的,武陵区、鼎城区、常德经济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呈报市局审批,其他区、县(市)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第四十二条&&因服役、服刑、出国留学定居、失踪注销、删除等户口注销后恢复、派出所应对恢复号码在省级和部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查重检索,并将部库查重页面截屏打印存档,确保号码的唯一性。跨省迁入的,派出所应在部库查重检索并核对跨地域户口迁入信息,核对一致的,按规定办理,核对不一致的,及时与证件签发地公安机关负责联网核验工作的专管员联系,确认迁移证件信息无误的要当场办理;无法当场确认核实的,要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暂缓办理;发现疑似使用伪造、变造迁移证件的,要终止办理业务,做进一步调查核实。第四十三条 &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对于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或由核准机关直接受理,且手续齐全的,落户办理或迁入核准工作应当场办结;对于须报上一级机关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须报上两级机关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公民在办理迁入登记、户口恢复业务时,公安派出所应为登记人员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居民户口簿或户口簿内页。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登记的迁移地址需要变更的,持证人应凭相关材料向原签发机关重新申领。原签发地公安机关审核符合迁移地址变更相关条件的,应当予以重新开具,并注明相关情况。第六章& 迁出及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公民在省内迁移户口的,直接在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不需向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和办理迁出手续。  第四十五条&&公民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离婚回原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务工经商、购房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外省的,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出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领取户口迁移证。第四十六条&&公民因考取高校、职业院校或因高校、职业院校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外省的,凭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出凭证材料、迁出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领取户口迁移证。“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出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一)被外省学校录取的,为录取通知书;(二)毕业生或肄业生将在校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的户口迁回外省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为毕业证或肄业(退学)证明;(三)毕业生将户口迁往外省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为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四)转学到外省学校的,为转学凭证材料。  第四十七条 &公民服兵役的,应在入伍前,持《入伍通知书》或者当地人武部门出具的《征兵入伍花名册》、入伍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第四十八条&&公民赴港、澳、台定居的,应持赴外定居凭证材料、定居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赴外定居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一)公民赴台定居的,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通知,或已取得的台湾居民身份证和入境时持用的台胞证;(二)去港、澳定居的,为市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通知书及注销户口通知书》。  第四十九条&&公民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的,其户主或家属应持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生效判决书、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向失踪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第五十条 &公民因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而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或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应持取得外国国籍的证件或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凭证材料、本人户口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第五十一条 &办理户口迁出及注销登记手续时,手续齐全的,迁出或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办结,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另册保存,收回并销毁其居民户口簿或户口簿内页。公民在省内迁移户口的,其居民户口簿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收回并销毁。办理跨省迁出的,派出所应在部库核对跨地域户口准迁信息,核对一致的,按规定办理,核对不一致的,及时与证件签发地公安机关负责联网核验工作的专管员联系,确认迁移证件信息无误的要当场办理;无法当场确认核实的,要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暂缓办理;发现疑似使用伪造、变造迁移证件的,要终止办理业务,做进一步调查核实。户口迁移证登记的迁移地址需要变更的,持证人应凭相关材料向原签发机关重新申领。原签发地公安机关审核符合迁移地址变更相关条件的,应当予以重新开具,并注明相关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服兵役、赴港澳台定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自动丧失或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后户口未及时注销,或者存在其他应销未销户口的,应当在调查核实后,凭有关证明或调查核实材料注销应销户口人员的户口。派出所注销户口时必须完整录入注销时间,确保注销时间填报完整率达到100%。第七章& 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第五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理由之一的,凭姓名变更、更正申报材料,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姓名:  (一)变更姓氏为随父姓或母姓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或其他扶养人姓的;  (二)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三)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四)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五)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六)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七)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八)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姓名变更、更正申报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一)未成年人变更、更正姓名的,凭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当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身份证件、姓名变更更正理由凭证材料,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供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非婚生未成年人变更、更正姓名的其中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征得其本人同意。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号),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非婚生未成年人一直单亲抚养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父母单方或法定监护人当场签名确认书面申请。(二)成年人变更、更正姓名的,凭本人书面申请、户口身份证件、姓名变更更正理由凭证材料。其中有工作单位或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或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第五十四条&&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的,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被通缉、受到刑事追诉、服刑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第五十五条 &姓名变更、更正登记,须报经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五十六条&&公民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证明出生日期确属错误的相关凭证材料、本人户口身份证件,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公务员、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本人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均不受理;确有必要更正的,须由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由对该人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同意更正其出生日期的公函和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后,方可受理。 &&&&&&“证明出生日期确属错误的相关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一)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凭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示的证明或医疗保健机构的助产记录档案;(二)与原落户材料户口迁移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查验迁移证记载的情况;(三)与其他合法落户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凭相关原始落户材料;(四)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凭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五)其他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确属登记错误并能够形成证明链的相应证明或调查材料:(1)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户口簿;(2)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骨龄鉴定等医学鉴定证明;(3)关联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本人或父母的结婚证;(5)生育证、住院记录、独生子女证、儿童预防接种证明等卫生计生凭证材料;(6)学生证、毕业证、团员证、学籍档案、考籍证、准考证等学习凭证材料;(7)档案馆档案件、工作单位人事档案、退休证、社保查询单等凭证材料;(8)族谱、村(居)委会历届人口普查档案等  第五十七条 &出生日期更正登记,须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报市级公安机关核准,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五十八条&&公民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变更民族并经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的,应凭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本人户口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民族成份变更登记。“证明民族成份登记错误的有关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一)公民初次登记户口时,其民族成份既未依据其父亲也未依据其母亲的民族成份登记的,凭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还须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确认其民族成份的申请书;(二)因其他原因误登的,凭记载了正确民族成份的出生证、迁移证等落户材料或户口簿证或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凭证材料。  第五十九条 &公民户口登记的民族成份被错报、误登的,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证明民族成份登记错误的有关凭证材料、本人户口身份证件,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民族登记。  第六十条 &民族成份变更、更正登记,须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更正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十一条 &公民性别登记错误的,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相关凭证或证明材料、本人户口身份证件,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性别登记。  第六十二条 &公民因实施变性手术等原因造成性别变化的,凭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本人户口身份证件,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性别登记。  第六十三条 &性别更正登记,手续齐全的,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性别变更登记,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十四条&&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血型、身高等户口登记辅项信息发生变化的,凭本人的学历证、结婚证、离婚证等证明相关项目准确信息的有效证件或凭证材料,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相关项目登记的信息。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公民在办理姓名变更更正登记业务时,公安派出所应为登记人员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居民户口簿或户口簿内页。第八章& 补登、恢复第六十五条 &年满1周岁人员(包括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从未登记过户口的,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近期标准证件照片,向本人居住地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补登,并接受民警与补登人员或其监护人的见面谈话调查,形成调查材料。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按照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列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形,向有关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人员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对因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可凭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者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为其办理户口补登。  第六十六条& 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无户口人员,应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补登。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报户口补登。  1999年月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报户口补登。  第六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依法收养无户口人员,应凭主管民政部门审批的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收养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补登。第六十八条&&对于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而私自收养的无户口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了采集其DNA录入全国打拐信息库内进行比对、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信息录入由民政部开发的全国救助寻亲网()和宝贝回家公益网站,公告期满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后,办理户口补登,将其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上。如因社会福利机构不愿接收等原因不便登记在该机构集体户上的,也可以登记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集体户上,或者登记在抚养人家庭户上,家庭关系应登记为非亲属关系,其中属农村地区的须经当地村组同意。  第六十九条&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登记。  第七十条&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第七十一条&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向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其他人员可以向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登记。  第七十二条&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有关具体原因,向本人居住地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或本人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登记。  第七十三条&&恢复户口登记,手续齐全且能够立即核实的,在恢复户口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不能立即核实的,核实、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补登,须报经户口补登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准,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补登、恢复,派出所应对身份证号码在省级和部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查重检索,确保号码的唯一性。公民在办理户口补登恢复业务时,公安派出所应为登记人员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居民户口簿或户口簿内页。第九章& 附则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接收的相关凭证材料,应当整理形成户口档案,按规定立卷、归档,永久保存、妥善保管、规范使用。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证明身份,公安机关原则上不再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已记载信息出具证明。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丢失或用完的,应及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换发或补发。换发或补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丢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派出所。第七十五条&&除“办理时限为当场办结的外,相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于批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应当在办理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申请人手续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办理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出具书面补充材料清单。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要建立疑难户口问题解决纠正机制,对于确实存在明显错误但申请人确又无法提供足够凭证材料的应登未登、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等历史遗留、疑难户口问题,要主动调查取证,经核准机关集中会商审核后,据实解决纠正。  第七十六条&&各地公安派出所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相应的数据通报和情况核对反馈机制,于每年底前共同核准当地的人口数据。各地公安派出所要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户口管辖区内的户籍人口总户数、总人数、年龄性别结构情况及本年度内办理出生登记、死亡人员户口注销、迁入登记、迁出及注销登记、户口补登恢复等户口业务的人员名单,提供给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让当地党委政府掌握情况,并协调当地党委政府在月底前完成有关户籍数据和情况的核对工作。公安派出所对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核对后反馈的有关情况,应在月底前按规定核实、处理完毕。第七十七条&&全市实行户籍窗口首接责任制和民警终身责任制。户口协管员只能从事窗口受理、证件制作等辅助性工作。公民有虚报、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伪造、涂改、转让、买卖户口证件等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对本规定未明确的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各区县市以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原则,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第七十九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前我市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常德市公安局户口业务办理通知单(存根)XXX同志:欢迎来户籍窗口办理户籍事宜,很高兴为您服务。现您提交的&&&&&&&&&申请表,我们已接收并将在&&&&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XX公安局派出所XX年月日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常德市公安局户口业务办理通知单(回执)XXX同志:欢迎来户籍窗口办理户籍事宜,很高兴为您服务。现您提交的&&&&&&&&&申请表,我们已接收并将在&&&&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XX公安局派出所XX年月日经办人: &&&&&&&&&&&&&咨询电话:常德市公安局公民非婚生育上户说明书&户口登记机关:本人情况:姓名: &&&&&&&&&&& &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就业单位:联系电话:非婚生小孩情况:姓名: &&&&&&&&&&&&& 出生日期:出生医院:就读学校:另一监护人情况:姓名: &&&&&&&&&&& &身份证号:非婚生育情况说明:&&本人上述情况真实正确无误,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存在虚假情形,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说明人:&&&&&&&&&&&&&&&&&&&&&&&&&&&&&&&&&年 &月 &日&常德市公安局出生登记民族成份确认申请书&户口登记机关:小孩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小孩父亲姓名 &&&&&&&身份证号 &&&&&&&&&&&&&民族小孩母亲姓名 &&&&&&&身份证号 &&&&&&&&&&&&&民族经小孩父母亲共同商议决定,确认小孩 &&&&出生登记的民族成份为 &&&&&&。&小孩父亲(签名)&小孩母亲(签名)&&&&&&&&&&&&&&&&&&&&&&&&&&&&&&&&&&&&&年 &月 &日&&&&&&&&常德市公安局户口办理委托书&户口登记机关: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因 &&&&&&&&&&原因,不能亲自来办理户口业务,特委托(姓名)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为我全权办理,委托期间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我承担。委托期限:自签字日期起至上述户口业务办完为止。&&&&&&&&&&&&&&&&&&&&&&&&&&&&&&&委托人签名:&&&&&&&&&&常德市亲友(租户)落户的意见书&户口登记机关: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为&本人同意亲属∕朋友∕租户(姓名) &&&&&&身份证号&&&&&&&&&&&&&迁入我户(我房屋地址),并愿意承担迁入相关法律责任。&&户主∕房主签名:&&&&&&&&&&&&&&&&&&&&&&&&&&&&&&&&&&&&&年 &月 &日&&&&&&&&&常德市公安局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申请书&户口登记机关:小孩姓名 &&&&&&&&&&&&&身份证号小孩父亲姓名 &&&&&&&&&身份证号小孩母亲姓名 &&&&&&&&&身份证号经小孩父母亲共同商议决定,申请小孩 &&&&姓名变更为 &&&&&&&。&小孩父亲(签名)&小孩母亲(签名)&&&&&&&&&&&&&&&&&&&&&&&&&&&&&&&&&&&&&&&&小孩本人(签名)&&&&&&&&&&&&&&&&&&&&&&&&&&&&&&&&&&&&年 &月 &日&注: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征得其本人同意,并在申请人处签名。&&询 问 笔 录(常德市未满3周岁小孩户口补登)&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询问地点&&&&&&&&&&&&&&&&&&&&&&&&&&&&&&&&&&&&&&&&&&&&&&询问人(签名) &&&&&&&&&&&&&&&&工作单位&&&&&&&&&&&&&&&记录人(签名)&&&&&&&&&&&&&&&&&工作单位&&&&&&&&&&&&&&&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被询问人身份号码&&&&&&&&&&&&&&&&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现住址&&&&&&&&&&&&&&&&&&&&&&&&&&&&&&&&&&&&&&&&&&&&&&&&问:我们是常德市 &&&&&公安(分)局 &&&&派出所的民警,现依法向你询问小孩户口补登有关问题,请你如实回答,与此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 &&&&&&&&&&&&&&&&&&&&&&&&&&&&&&&&&&&&&&&问:你的基本情况? &&&&&&&&&&&&&&&&&&&&&&&&&&&&&&&&&&&答:此处填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号码、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 &&&&&&&&&&&&&&&&&&&&&&&&&&&&&&&&&&&&&&&&&&&&&&&&&&&&&&&&&&&&&&&&&&&&&&&&&&&&&&&&&&&&&&&&&&&&&&&&&&&&&&&&&&&&&&&&&&&&&&&&&&&&&&&&&&&&&&&&&&&&&&&&&&&&&&&&&&&&&&&&&&&&&&&&&&&&&&&&&&&&&&&&&&&&&&&&&&&问:你今天来公安机关办理什么事情? &&&&&&&&&&&&&&&&&&&答:申请办理某某小孩的户口登记。 &&&&&&&&&&&&&&&&&&&&&被询问人签名并捺手印:问:小孩的基本情况? &&&&&&&&&&&&&&&&&&&&&&&&&&&&&&&&&答:此处填写小孩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亲生父母情况等基本信息。 &&&&&&&&&&&&&&&&&&&&&&&&&&&&&&&&&问:你提交了哪些依据来办理小孩的户口登记? &&&&&&&&&&&答:此处填写依据(出生证明如为补办的,需说明原因)。 &&问:你为什么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小孩办理出生登记? &&&答:此处填写原因。 &&&&&&&&&&&&&&&&&&&&&&&&&&&&&&&&&&&问:你是否在其他地方登记过小孩户口? &&&&&&&&&&&&&&&&&答:此处填写相关情况。 &&&&&&&&&&&&&&&&&&&&&&&&&&&&&&&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 &&&&&&&&&&&&&&&&&&&&&&&&&&&答: &&&&&&&&&&&&&&&&&&&&&&&&&&&&&&&&&&&&&&&&&&&&&&&&&&问:你以上所讲的是实话吗? &&&&&&&&&&&&&&&&&&&&&&&&&&&&答:是实话。 &&&&&&&&&&&&&&&&&&&&&&&&&&&&&&&&&&&&&&&&&问:以上笔录请你仔细阅看,确认记录无误后再在笔录上逐页签名。 &&&&&&&&&&&&&&&&&&&&&&&&&&&&&&&&&&&&&&&&&&&&&&&答:好的。 &&&&&&&&&&&&&&&&&&&&&&&&&&&&&&&&&&&&&&&&&&&&&&&&&&&&&&&&&&&&&&&&&&&&&&&&&&&&&&&&&&&&&&&&&&&&&&&&&&&&&&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所述一致。本人提供的情况完全真实,若不属实,愿负法律责任。 &&&&&&&&&&&&&&&&&&&&&&&&&&&&&&&&&&&&&&&&&&被询问人签名并捺手印: &&&&&&&&&&&&&&&&&&&&&&&&&&&&&&&&&&&&&&&&年 &&&&月 &&&&日 &&&&&&&&&&&&&&&&&&&&&&&&&&&&&&&&&&&询问人签名: &&&&&&&&&&&&&&&&&&&&&&&&&&&&&&&&&&&&&&&&&&&&&&&&&&&&&&&&&&&&&&&&&&&&&&&&&&&&&&&&&&&&&&&&&&被询问人签名并捺手印:常德市公安局立、分户登记申请表&&&&&&&&&&&&&&&&&&&&&&&&&&&&&&&&&&&&&&&&&&&&&&&&&&&&&编号:家庭户立、分户立分户原因□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分户 &&结婚□私房析产、赠与、继承 &&&&&&&&&&离婚□法院判决或调解 &&&&&&&&&&&&&&&&其他立分户人员关 &&系姓 &&名身 份 号 码联系电话立分户地址户主姓名联系电话集体户立户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立户地址集体户号户主姓名身份号码&注:①家庭户立、分户由派出所当场办结,集体户立户需报县级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审批。与办理户口迁移、补登恢复等落户业务时同时提出立户申请的,填写户口迁入、补登恢复等表格。常德市公安局出生登记申请表 &&&&&&&&&&&&&&&&&&&&&&&&&&&&&&&&&&&&&&&&&编号:出生婴儿姓 &&&名性 &&&别民 &&&族出生日期出生地籍 &&&贯出生证明编号出生证明签发日期身份号码&注:①出生婴儿身份号码由受理民警根据系统生成号码填写。出生登记由派出所当场办结。因特殊情况婴儿不能随父母登记户口的,需报县级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审批。常德市公安局户口迁出、注销申请表&&&&&&&&&&&&&&&&&&&&&&&&&&&&&&&&&&&&&&&&&&&&&&&&&&&&&&编号:常德市公安局户口迁入、恢复申请表&&&&&&&&&&&&&&&&&&&&&&&&&&&&&&&&&&&&&&&&&&&&&&&&&&&&&&编号:&编号&&常德市公安局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申请表&&&&&&&&&&&&&区、县、市公安(分)局&&&&&&&年第 &&&号&&&&&&&申 请 人&&&&&&&&&&&&&&申请时间&&&&&&&&&&&&&&&&&&常德市公安局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申请表&姓名身份号码事项□姓名 &出生日期 &民族 &性别 &身份证号变更、更正情 &&&&&况变更、更正前信息变更、更正后信息声 &&&明本人谨此声明:此申请表所填内容真实正确无误,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存在虚假情形,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变更、更正人员 &监护人 &&签名:年 &月 &日派出所意见经核查,符合规定,同意办理变更(更正)。省库、部库查重:有 &无&签名: &&&&&&  &年 &月 &日盖章县级公安人口管理部门意见&注:已查重复核,无重号。签名: &&&&   年 &月 &日市级公安人口管理部门意见&&&&&&&&&&&&签名: &&&&  年 &月 &日注: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和身份证号变更更正需逐级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常德市公安局公民辅项信息变更、更正申请表&&&&&&&&&&&&&&&&&&&&&&&&&&&&&&&&&&&&&&&&&&&&&&&&&&&&&&&编号:姓名身份号码事项□曾用名 出生地 &籍贯 宗教信仰 文化程度服务处所 职业 监护人 兵役状况 婚姻状况血型 &&&身高 &&&&&其他( &&&&&&&&&&&&&&)变更、更正情 &&&&&况变更、更正前信息变更、更正后信息声 &&&明本人谨此声明:此申请表所填内容真实正确无误,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存在虚假情形,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变更、更正人员 &监护人 &&签名: &&&  年 &月 &日派出所意 &见经核查,符合规定,同意办理变更(更正)。&&&&&&&&签名: &&&&&&  &年 &月 &日盖章县级公安人口管理部门意见&&签名: &&&&   年 &月 &日市级公安人口管理部门意见签名: &&&&  年 &月 &日注: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需逐级报省厅后台维护。编号&&常德市公安局户口补登申请表&&&&&&&&&&&&&区、县、市公安(分)局&&&&&&&年第 &&&号&&&&&&补 登 人&&&&&&&&&&&&&&&&&监 护 人&&&&&&&&&&&&&&&&&申请时间&&&&&&&&&&&&&&&&&&&&&&&&&&&&&&&&&&&&&&&&&&&&&&常德市公安局户口补登申请表&补 &登 &人 &员姓名一性 &&&别民 &&&族出生日期出 生 地籍 &&&贯身份号码联系电话姓名二性 &&&别民 &&&族出生日期出 生 地籍 &&&贯身份号码联系电话主 要 亲 属关 &&&系姓 &&&名出 生 日 期户 籍 地联系电话补 &登 &情 &况补 登 地 址补登地派出所补登地户主姓名联系电话是否为农村地区□是 &&&&否&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有户口登记历史数据的,请填写《常德市公安局户口迁入、恢复申请表》。16-周岁人员的户口补登需报县级公安领导审批。常德市公安局农村地区迁入申请表&入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民族原户籍地详址地域属性申请落户地详址地域属性申请人姓名与入户人关系户籍地详址随迁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入户人关系户籍地详址申请入户原因□夫妻投靠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大学生毕业回原籍 &&&&&&&&□退伍复原军人回原籍□&离婚回原籍 &&&&&&&&&&&&&&□军人配偶投靠军人父母□两证齐全村民小组意见&&&签名(公章)村委会意见&&&签名(公章)派出所意见&&&签名(公章)县级公安机关意见&&&&签名(公章)市公安局意见&&&&签名(公章)填报时间: &年 &月 &日注:“意见栏内须具体填写同意人(、人)迁入。&&&&&&&&&&&&&&&&&抄送:略 &&&&&&&&&&&&&&&&&&&&&&&&&&&&&&&&&&&(共印份)常德市公安局警令部 &&&&&&&&&&&&&&&&&2016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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