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的商品(电脑和办公用品包括哪些东西)送到福田保税区内的公司需要走什么流程

什么是保税区
什么是保税区
07-12-28 &
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区须经国务院批准。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一、保税区的特殊政策(一)关税政策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3.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4.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货物或者物品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应当贪污纳税。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二)手续从简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由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对上述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二、 对保税区进出货物的监管(一)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1.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规定实施监管。2.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经海关查验后放行。前款货物或者物品,已经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3.保税区的货物需从非保税区口岸进出口或者保税区内的货物运往另一保税区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按照海关转关运输及有关规定输。(二)对区内货物的监管1.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应当就转让、转移事项向海关备案。2.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巾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3.区内企业在保税区内举办境外商品和非保税区商品的展示活动,展示的商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三)对区内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1.区内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所需料、件进出保税区备案手续。2.区内加工企业生产属于补动配额管理的出口产品,应当事先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3.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境外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区内加工企业将区内加工的制成品、副次品或者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非保税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贪污纳税。4.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对所含境外运入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实的,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5.区内加工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或者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进行加工业务,应当事先经海关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1)在区内拥有生产场所,并已经正式开展加工业务;(2)委托非保税区企业的加工业务,主要工序应当在区内进行;(3)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业务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海关申请展期,展期期限为6个月。在非保税区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保税区;需要从非保税区直接出口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4)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加工的,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委托加工料、件的备案手续,委托加工的料、件及产品应当与区内企业的料、件及产品分别建立帐册并分别使用。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非保税区企业,并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销案。6.海关对区内加工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委托非保税区企业进行加工业务的,由非保税区企业向当地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四)对进出保税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1.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保税区,应当经由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并接受海关检查。2.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当持保税区主管机关批准的证件连同运输工具的名称、数量、牌照号码及驾驶员姓名等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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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税区是中国继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新的经济性区域。由于保税区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实行比其他开放地区更为灵活优惠的政策,它已成为中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桥头堡”。因此,保税区在发展建设伊始就成为国内外客商密切关注的焦点。    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    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即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以及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目前全国15个保税区隔离设施已全部经海关总署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营。    1992年,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发表之后,各保税区纷纷加快了实质性启动,基本建设进展迅速,初步形成了招商引资的软硬环境,海内外客商投资踊跃,大多数保税区首期开发区域的土地已批租或出让完毕,并在进一步开发二期工程,吸引外资工作也出现了可喜的局面。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全国各个地区的保税区已经根据保税区的特殊功能和依据地方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成为当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集中开发形成的功能有保税物流和出口加工。    随着中国加入WTO,全国保税区逐步形成区域性格局,南有以广州、深圳为主的珠江三角洲区域,中有以上海、宁波为主的长江三角洲区域,北有以天津、大连、青岛为主的渤海湾区域,三个区域的保税区成为中国与世界进行交流的重要口岸,并形成独特的物流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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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    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其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    自1990年国务院批准设立上海外高桥、天津港保税区以来,截至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共设立了上海外高桥、天津港、大连、青岛黄岛、张家港、宁波、福州马尾、厦门象屿、广州、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深圳盐田、汕头、珠海、海口15个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技术开发区也实行保税区的管理政策。目前,16个保税区均已经海关验收,封关营运。十几年来,保税区各管理部门采取各种形式招商引资,积极开发,使保税区发展已具相当规模,渐趋成熟,成为当地经济新的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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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bonded area)又称保税仓库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其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保税区的发展方向连莲 弘洋顾问服务有限公司从1990年5月国务院批准建立第一个保税区到现在,中国已建有上海外高桥、天津港、深圳福田、沙头角和盐田港、大连、广州、张家港、海口、厦门象屿、福州、宁波、青岛、汕头、珠海等15个保税区,主管部门是海关总署。保税区最初的功能定位是仓储、转口和加工,实际上是以物流为主。十多年来,全国 15个保税区的保税仓储、转口贸易、商品展示功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具备了一定规模的国际物流基础。中国在2001年加入WTO时,承诺3年内将逐步放开工业品贸易权,5年内将分阶段取消各类商品的市场配额和其它数量限制,这些承诺很可能使原先在保税区投资贸易公司的外商,依据整体投资环境的优劣重新选择投资区域,导致保税区内贸易公司数量减少。此外,随着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例日益加重,中国也将按照WTO市场准入原则,最大限度地对其他成员开放服务业。这一切都将使保税区面临新挑战,保税区所享有的优惠政策会逐渐弱化,保税区要想在竞争中求生存,必须向国际通行的自由贸易区转型。 制约保税区发展的因素一、区域性质。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不具备自由贸易区和自由港所拥有的海关治外法权。而享有海关治外法权是自由贸易区和自由港的最基本特征。二、海关监管。海关对保税区没有真正按“一线放开、二线管住”来实施管理,而是把保税区当作一个大保税仓,以管理保税仓的办法来管理保税区;海关没有对保税区进行区域管理,而是直接管理区内的每个企业。三、贸易管理。中国对保税区的贸易限制很多,商务部把保税区企业视作境外企业,保税区贸易企业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无法开展国际贸易。国家税务总局也规定,国内的货物经保税区出口,须实际离境,才能给予退税。货物从国内到保税区,视同出口,但不给予退税。四、外汇管理。在国外自由贸易区,外汇可以自由兑换,资金出入与转移自由、资金经营自由。而中国保税区内企业在购汇和结汇上,比保税区外企业限制要多。五、保税区的功能。从目前的发展来看,保税区进口贸易功能相对较强,吸引外资和发展出口制造业的功能类似于经济技术开发区。而且,多数保税区发展进口分拨物流并无明显优势。由于区外有大量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保税区虽有进口延迟纳税的政策,但优势并不明显。运营状况较好的保税区主要依靠出口加工业和进口仓储分拨,而口岸贸易、转口贸易、出口仓储和物流加工等产业没有得到发展,没有形成区港联动、相互促进的局面。中国加入WTO之后,随着关税水平下调,进口保税分拨的政策优势还将逐步减弱。六、物流服务业的可扩展性。国家在设立保税区时并未建立统一的评价指针,具体运作与考核均由地方政府负责。地方政府在考核时侧重于吸引外资、增加就业与税收、以及GDP增长等直接效益指针,并将主要精力放在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项目上。现有的大多数保税区都发展成了加工制造型的特殊经济区域,有些保税区内几乎已经没有发展物流服务业的用地,物流服务业的发展空间受到制约。七、发展转口贸易及相关物流业务的政策与管理体制尚未建立。在保税区的实际发展中偏离当初的功能设计,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域之间已经出现功能交叉、重叠。保税区与港口分离,口岸功能受到限制。保税区内企业从事贸易和贸易支持服务活动的自由度很低,“境内关外”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原则没有得到落实。 保税区的改革目标是向自由贸易区转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保税区转型的目标模式研究课题组”发表的调研报告认为,为适应中国进出口贸易和港口集装箱运输规模急剧扩大的新形势,有条件的保税区应当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充分发挥物流功能,促进中国国际枢纽港的建设。保税区转型设计的方案是:一部分保税区转型为出口加工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多数保税区将继续发展区内出口加工业,并入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向临港出口加工区转型。另一部分保税区将转型为自由贸易区。选择几个保税区作为试点,实行区港一体,在区内实行自由港的某些政策,以口岸国际物流业为核心功能,发展贸易、海运、仓储、商品展示、金融等业务,为进出口贸易和国际转口贸易提供优质便利、低成本的物流服务,促进中国沿海几个集装箱大港发展成为国际枢纽港,逐步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 日,海关总署副署长龚正明确表示,保税区转型的目标是建立国际通行的自由贸易区,第一个试点已经确定为上海,而且试点工作马上开始。除上海外,国家还将选择1-2个保税区进行试点,争取在2006年年底之前完成试点任务,之后进行其它保税区的转型。根据海关总署的试点方案,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转型的第一步将是把目前分离的上海港和外高桥保税区连接在一起,实现港区联动。保税区的范围将扩展至整个港口,并拥有保税码头。预期保税区的转型基本会通过区港一体化发展进程来实现,更具体的转型方式则没有进一步的消息。除上海外,国家将再选1-2个保税区进行试点,而深圳由于自身优势,目前是最有力的竞争对手之一。2003年初,深圳把三个保税区合并,并谨慎提出:要把保税区转型为国际自由贸易区。青岛保税区是继上海、深圳之后,向自由贸易区转型积极的实践者。同时,天津和大连保税区也明确提出了要打造东北亚的自由贸易区,并制定出各自的转型方案。此外,厦门、珠海、汕头等地都已经开始推动当地港口与保税区的一体化,为建成自由港区创造条件,保税区正迎来一个争建自由贸易区的热潮。功能转型所需政策配套中国保税区发展出现功能错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发展自由贸易港区的政策和管理体制尚未建立。为了支持保税区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中国不仅要调整现有的保税区政策,还要制定一些新的支持性政策。一、出口退税政策。目前,国内非保税区的货物进入保税区时不予退税,必须当货物离境时才能获得出口退税。在出口加工区和其它保税仓库都已实施了进区(库)即退税的情况下,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却不能实施出口退税政策,使得保税区失去了出口货物保税仓储场所的吸引力。政策调整方向是国内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口,应该享受退税的货物,凭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发票等单据即可办理出口退税手段,不必等到货物离境时办理。 二、贸易权。 1、进出口经营活动权。由于商务部将保税区内企业视同境外企业,保税区内企业一般没有外贸经营权。保税区内企业,特别是外资贸易公司,要开展进出口业务,必须通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进行,增加了区内企业的经营成本,使商业交易复杂化。应赋予保税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放开区内加工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允许外资贸易公司在从事转口贸易的同时有条件地开展国内进出口贸易。现在已经可以看到政策调整的趋势,从2003年开始,商务部开始对上海、深圳等4 个保税区内的企业试点开放进出口经营权。 2、服务贸易。虽然国务院1995年已明确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可作试点,但是相应审批权限均在国务院各部委,未明确下放审批权限,也没有配套政策和管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相比之下,中国加入WTO后,保税区外的服务贸易开放步伐在加快。国家应当在保税区放开服务贸易的审批权限,营建商品展示中心,吸引国际跨国公司和综合商社进驻保税区,推动区内国际租赁、国际航运、国际法律服务、国际商品展示等服务贸易的开展。三、金融外汇管理政策。2002年10月开始施行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为保税区内企业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但进口付汇方面的一些规定仍比较严格,这虽然有助于减少偷逃汇现象,但给区内企业增加许多不便之处,有些甚至限制了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主要表现为:对购汇条件限制严格,基本上不允许购汇支付,以人民币注册成立的企业购汇支付额度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的人民币投资部分;支付手续严格,如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货物销售给区外企业,由区外企业向境外支付外汇时,必须持区外企业进口报关单,但事实上许多区外企业会将货物先存放在保税区以享受延迟纳税的好处,而不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这时区内企业就不能向境外支付。政策调整的方向应该是:经常项目下的支付应该完全放开,区内经常项目下货币可自由兑换。在外汇监管方式上,外汇管理局应该将主要精力集中于监管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在为企业办理结售汇的同时,监管企业的外汇业务活动。以促进生产与流通,进出口贸易与转口贸易的结合。四、物流行业准入政策。物流行业是个新兴的综合性行业,涉及货运代理、集装箱运输、铁路货运、公路货运、航空运输、仓储等行业。目前,这些行业领域由不同的政府部门主管,各部门有不同的行业准入标准,特别是对于外商投资大多有一定的限制措施。因此,若想开展综合性的物流服务,企业必须向不同主管部门申领开业许可证,手续相当繁复。如果缺乏大型物流企业,将会限制中国保税区向自由贸易港区的功能转型和发展。所以,政策调整的方向可包括:对于在保税区或自由贸易港区设立物流企业,审批上应该实行鼓励性政策,简化审批手续。并允许外商投资提早进入保税区或自由贸易港区的物流服务业。五、通关、检验手续和运输监管政策。中国的保税区虽然都是临港而建,但大多与港区分离,在管理上两者也分属不同部门,货物进出港口和保税区要经过二次海关通关。对于拼箱运输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区内企业开展物流运输服务。因为物流企业根据客户要求和成本核算,会将存放在不同保税区(或同一保税区不同仓库内)的货物、在不同时间运抵保税区的货物、不同供货商的货物、以及进口仓库与出口仓库货物进行拼箱运输操作。现行的海关规定中,虽然没有明文禁止上述业务操作,但由于海关监管时要求多种单据必须核对一致,使得拼箱运输事实上难以进行,阻碍了货物便捷畅通的流动。政策调整的方向应包括:连通保税区和港区,实行区港统一监管,避免二次通关的重复手续。当因为区内企业的简单加工和运输作业而使货物的形态、数量、税号等性质发生改变时,海关在监管中可以有针对性地核对备案记录,不要求必须一致,只要基本对应即可。在仓储展示方面,允许除禁止及限制流通货物以外的商品均可进入保税区仓储、展示,有关税、费给予减免优惠,以区别于口岸和非保税区。将保税区明确定性为“境内关外”,逐步向“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不干预”监管模式过渡,向自由贸易区转型。保税区的发展模式要求它必须在通关、物流、外汇金融等方面采取更加灵活和开放的措施。现在,通关不畅、优势削弱已经成为保税区面临的共同难题。只有转型为自由贸易区或者是单纯的经济开发区,才能保证这一特殊经济区域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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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是中国继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新的经济性区域。由于保税区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实行比其他开放地区更为灵活优惠的政策,它已成为中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桥头堡”。因此,保税区在发展建设伊始就成为国内外客商密切关注的焦点。    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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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征税政策对保税区增值税政策的影响。财税字[1995]92号第六条规定,日起“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应该说,正是这一规定彻底改变了保税区的面目和命运。在此之前,保税区实行的是严格意义上的境内关外管理,内地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口可以办理出口退税。该规定中“不予退(免)税”应如何理解呢?我们可以从财税字[1997]14号第四条规定得到答案:“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另外,大国税发[1999]19号文也明确对92号文件这一规定,应理解为“对销往保税区内的货物应征收增值税”。一句话,就是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应当征税。那么,我们能不能仅仅由于财税字[1995]92号第六条“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这一规定,就彻底否定了海关对保税区的监管和保税区作为“境内关外”的相关税收政策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第六条在规定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征税政策的同时明确了,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这就意味着财税字[1995]92号第六条这一规定仅仅是将出口退税由入区退税后移至离境环节而已。鉴于这样一种认识,海关对保税区的其他监管税务机关仍然是认可的,比方说税务机关对海关按照保税货物管理的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仍然不予征收增值税,也即对转口贸易和保税销售不征收增值税;比方说,国税发[号第二条规定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是国家继续认可保税区除了进区退税之外的“境内关外”身份的具体政策表述之一,例如区外企业将货物以一般贸易的方式报入保税区后,保税区企业再将该货物委托区外企业加工时,海关对区外企业是按照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监管的。我们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财税字[1995]92号第六条规定是迄今为止国家对保税区流转税政策的唯一一个原则性改变。也就是说,此后所有文件中对保税区税收政策所明确的相关变化都由此而来。我们也建议将其作为把握变化中的保税区增值税政策的一个基点。比如说,财税字( 号第二条规定的“保税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改持海关签发的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退税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是明确出口退税后移至离境环节对退税凭证的要求。比如说,国税发[号第六条规定的“保税区内进料加工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可凭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等单证”,是出口退税后移至离境环节对免税证明开具的一个补充明确。二、与保税区设立初衷相近的出口加工区设立对保税区增值税政策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国税发[号文件下发了《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办法》,中心内容是指出口加工区同当年的保税区一样也是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区外企业运往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我们的考虑是,出口加工区的出现实质上是在日保税区失去完全意义上的境内关外身份后,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加工型企业设立的一个身份类似于当年保税区的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境内关外的特殊区域。在出口加工区内,税务机关不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一旦货物发生内销,由海关对报关进口的区外企业征收关税和增值税。出口加工区企业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税务机关对区外企业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征收增值税。同时,出口加工区的地方各税政策等同于区外、所得税政策比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应该说,不是财税字[1995]92号文否定了保税区完全意义上的境内关外身份,就不会有现在出口加工区的产生。当然,站在这个角度上讲,保税区若不失去完全意义上的境内关外身份,也就没有1996年大连国税局保税区分局的成立,也就谈不上税务机关对保税区增值税的征管。一句话,出口加工区是将原来意义上的保税区概念内的出口加工型企业规范出来重新形成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境内关外的特殊区域。由于出口加工区的出现,保税区所谓“境内关外”的光芒更加暗淡了。三、出口退税率调整对保税区增值税政策的影响财税[号文件规定,从日起,出口退税率平均下调4个百分点。另外,国税发[2004]52号文件强调,取消或降低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后,不退税部分的税负(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理所当然应由企业负担。对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须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但是,国税发 [号文件规定,不予退还和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中不包括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这一点,国税发[2004]52号文件的规定中未给予考虑(据悉,税务总局近期有重新考虑31号文件中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不予征税的可能)。根据以上内容,我们来分析一下出口退税率的下调将对保税区增值税政策产生哪些具体影响:首先,保税区商贸企业将报进保税区的出口货物备案离境业务(以下简称商贸性二次报关业务),出口退税是依据购进价格计算的,仅仅是将退税环节后移至离境环节而已,出口退税率下调导致退税额降低或出口视同内销征税,与区外企业受到的影响相同。其次,保税区商贸企业将国外货物备案进境后复备案出境业务,是地地道道的转口贸易业务,即使备案出境的是不予退税的货物也不应征税。第三,保税区商贸企业将备案进境的国外货物在海关保税监管下转让给保税区内的另一个商贸企业或者生产企业,即保税区内的保税销售行为,依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不受退税率下调的影响,仍然不征收增值税。第四,区外进料加工企业将进料加工产品报关销售给保税区商贸企业,保税区商贸企业再将该货物备案离境或者销售给区外另一进料加工企业或者将该货物转入区外企业进行来料加工。在第一个环节,区外进料加工企业将进料加工产品报关销售给保税区商贸企业应该比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进口原材料生产产品报关核销在国内销售给外贸公司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号)免征增值税。第二个环节,如果保税区商贸企业再将该货物备案离境,应视为保税销售免征增值税;如果再销售给区外另一进料加工企业,由于海关在区外仍以进料加工手册的形式继续对该货物进行保税监管,所以应视为保税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如果将该货物转入区外企业进行来料加工,由于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外商,同时海关继续对该货物以来料加工手册的形式进行保税监管,所以仍应视为保税区企业的保税销售行为而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货物是国家规定的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则上述环节都要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因为,根据国税发 [2004]52号文,即使进料加工企业出口的不予退税货物也要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上述贸易行为的实质不过是将直接出口改变为通过保税区的商贸企业出口而已,如果按照保税销售不征税,势必产生很大的征管漏洞,影响到改革出口退税机制预期目标的实现,也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当然,就如前文提及的如果税务总局近期重新考虑1994年31号文件中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不予征税的规定,上述业务仍可视为保税销售不征收增值税。第五,保税区生产企业将自产产品委托代理出口,等同于区外生产企业的自产产品委托代理出口业务,退税率下调导致退税额降低或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第六,保税区生产企业将区外报关购入的原料加工后备案离境的,等同于区外的生产性企业一般贸易出口业务,退税率下调导致退税额降低或出口征税。第七,保税区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备案离境业务的,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管理,等同于区外的生产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退税率下调导致退税额降低或出口征税。第八,保税区生产企业将以进口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在海关监管下销售给保税区的商贸公司的业务,应视为保税区内的保税销售业务免征增值税。如果销售的是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应比照第四条进行征免税考虑。第九,按照生产性退税企业管理的保税区工贸企业兼营的商贸性二次报关业务,如果符合视同自产货物规定参与当期免抵退税计算的,退税率下调产生的影响与自产产品相同。这部分兼营的商贸性二次报关业务,如果出口的是国家准予退税的货物可按免税管理;如果出口的是国家不予退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需要注意的是,保税区工贸企业如果兼营的是商贸性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应按照财税字[1995]92号文第二条规定按内销征税。四、上海外高桥等四个保税区进出口权试点政策对保税区增值税政策的影响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在日汇发了《关于在上海外高桥等四个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商贸秩[2003]22 号),明确了在上海外高桥、天津港、深圳市和厦门象屿等四个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试点工作,进出口权的申办标准和程序与区外所在地区相同。目前,大连保税区物流园也在积极地运作之中。这真是一个大的政策改变,势必带来一系列的连锁变化。首先,保税区企业通关双轨制,既可以自营进出口贸易,也可以从事备案进出境业务。其次,解决了保税区出口退税审核无电子信息的问题。金关工程组成之一是共享海关、国税、外汇管理局数据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目前国税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时要求对审海关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外管局的核销单电子信息方可办理退税。保税区无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原因在于无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无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原因在于无进出口经营权,说到底病根在于有无进出口经营权问题。第三,保税区企业拥有进出口权后,可以实现与区外企业贸易地位的平等,解决保税区在进出口贸易中的瓶颈问题,保证了保税区作为经济先导区的政策优势。第四,所谓有因必有果,正是有了1995年92号文“入区征税”的因,从客观需求上也必然产生解决保税区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果。这不是对保税区境内关外界定的背离,而是中国加入世贸后,适应形势必须做出的政策调整。我们可以乐观的预计,所有保税区企业进出口权问题的解决都将指日可待。五、以“港区联动、入园退税”为特点的保税物流园设立对保税区增值税政策的影响海关总署在2004年第10号公告明确,自日起,在外高桥港区设立外高桥保税区的物流园区,开展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保税物流园区专门发展仓储和物流产业,区内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保税物流园区享受保税区相关政策,在进出口税收方面,比照实行出口加工区的相关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园区视同出口,办理报关手续,实行退税;园区货物内销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货物按实际状态征税;区内货物自由流通,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据悉,目前大连保税物流园也在积极地筹备中。所谓“港区联动、入园退税”为特点的保税物流园,实质上是继出口加工区之后原来意义上的保税区概念的又一个子集。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的出现,可以看作是真正“境内关外”身份的原保税区一分为二的两个替身。出口加工区剥离了出口加工型企业,保税物流园剥离了贸易和仓储物流企业,如果让保税区前期入区的企业重新选择一次,他们还会选择现在已经模糊了身份的保税区吗?当然不会。可是,已投资建厂正常经营的他们要想在出口加工区或者保税物流园重起炉灶又谈何容易。可以想象的是,原有的保税区将来的走向只有两种可能:一是纯洁成现在的出口加工区或者保税物流园,一是拆掉围网,重新投入开发区的怀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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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是个大概念,出口加工区是保税状态下的加工区,区内相当于关外,加工和出口不收关税,保税物流中心是保税区的模式之一,保税仓库就是货物处于保税状态下的仓库,位于保税区内。保税区是中国继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新的经济性区域。由于保税区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实行比其他开放地区更为灵活优惠的政策,它已成为中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桥头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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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bonded area)又称保税仓库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其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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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是政府划出一块地方来,专门为发展经济,引进一些适合本地特色的企业,对他们采取“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从而引导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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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亦称保税仓库区。这是一国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保税区能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以及加工制造,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尚可自由出口,只需交纳存储费和少量费用,但如果要进入关境则需交纳关税。各国的保税区都有不同的时间规定,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   又称保税仓库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其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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