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小型民爆库房房是否能办理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安委会成员单位:

《崇明区安全生产四类清单》已经区政府领导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崇明区安全生产四类清单

乡镇对应职能部门:经济办(工)

乡镇对应职能部门:稳定办、派出所

四、崇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四类清单..............16

乡镇对应职能部门:规保办、经济办(工)、村建所、市容所

  乡镇对应职能部门:规保办

  乡镇对应职能部门:经济办(农)、农技中心

  乡镇对应职能部门:规保办

乡镇对应职能部门:水务所

乡镇对应职能部门:事业办

乡镇对应职能部门:文广站

乡镇对应职能部门:武装部

乡镇对应职能部门:事业办

乡镇对应职能部门:事务办

乡镇对应职能部门:文广站

乡镇对应职能部门:经济办(农)

六、崇明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安全生产四类清单.............91

乡镇对应职能部门:村建所

崇明区发改委安全生产四类清单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2、安排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执法保障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隐患治理所需全区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违法行为以及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为。负责本区电力应急管理,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4、参与重大电力安全事故及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对安全生产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2、严格安全准入制度,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规范;

3、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崇明区经委(商委)安全生产四类清单

1、指导、督促、检查全区工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2、负责船舶及军工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并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和军工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管;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4、负责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对发现违反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行为予以查处;

5、负责全区煤炭、石油日常运行的监控、协调;负责成品油流通安全监管,参与指导、管理、协调和推进能源综合利用;

6、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7、指导、督促、检查商贸行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管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电梯、消防、儿童娱乐设施等设施场所的安全管理和检查;

8、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管,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9、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领域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1、工业投资项目承担单位;

2、成品油零售经营单位;

3、商业行业单位(大型购物中心、商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大型超市)。

1、督促商业行业单位与乡镇安全部门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做好商、市场安全检查工作;

3、督促规范辖区内商业行业公开举办的商业促销活动,严格控制限时限量、折扣力度大、集中统一的促销活动;

4、督促商、市场在购物节及节庆活动中制定安全预警方案,并向公安部门报备。

乡镇对应职能部门:经济

结合区经委责任清单及本乡镇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进行梳理。

对辖区内工业投资项目承担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指导。

1、辖区内工业投资项目承担单位;

2、辖区内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单位;

3、商业行业单位(购物中心、商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超市)。

1、督促商业行业单位与乡镇安全部门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做好商、市场安全检查工作;

3、督促规范辖区内商业行业公开举办的商业促销活动,严格控制限时限量、折扣力度大、集中统一的促销活动;

4、督促商市场在购物节及节庆活动中制定安全预警方案,并向公安部门报备。

崇明区公安局安全生产四类清单

1、负责对本区消防工作实施监管;

2、负责本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对道路交通安全事项进行行政审批;

3、依法对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涉及购买、运输等事项进行行政审批。严格实施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及备案证明、运输许可。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4、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实施安全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5、对本区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许可和监管,依法行使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负责依法对本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开展行政审批;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和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

7、组织制定处置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实施;

8、依法组织或参与道路交通、火灾及其他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依法上报。组织开展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统计分析。

1、关于道路交通安全事项的申请审批;

2、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的申请审批;

3、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事项的申请审批;

4、对本区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许可;

5、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6、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炸物品运输证、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破作业申请审批。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烟花爆竹经营、大型群众性活动以及民用爆炸品施工作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对违反交通安全管理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2、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3、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烟花爆竹经营、大型群众性活动以及民用爆炸品施工作业等进行监督检查。

1、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

2、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单位;

3、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5、民用爆炸品施工作业;

6、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输单位;

7、指导、监督乡镇派出所

主要承担道路交通、大型活动、民爆物品购买运输使用、烟花爆竹运输燃放、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等方面安全管理工作。

1、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道路交通领域各类违法违章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以深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工作为抓手,不间断组织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行动,治理交通“顽疾”,探索建立长效管控机制;

2、对全区性大型群众活动场所的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

3、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定期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加强对重点工程和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检查,督促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凭证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强化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使用以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检查,依法查处非法买卖、运输、使用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以及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5、进一步强化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环节的安全监管,督促使用单位按照公安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要求》(GA837―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2009)的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房,全面整改不合格仓库。继续推行爆破作业许可制度,爆破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6、强化烟花爆竹运输与燃放的安全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弃和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落实烟花爆竹“打非”责任;

7、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以及生化、放射性物品的管理,采取源头控制、定点销售、流向管控、实名登记等全过程管理措施;

8、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加快推进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联网直报工作,督促基层单位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统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定期开展检查。

乡镇对应职能部门:稳定办、派出所

结合区公安局责任清单及本乡镇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进行梳理。

对辖区内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和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及时改正。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长途旅游客运企业、客运场站、公交运输企业、出租运输企业、渣土运输企业、环卫企业、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

1、对辖区内大型群众活动场所的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2、监督检查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交通安全岗位职责、安全会议制度、驾驶人日常管理制度、车辆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交通违法处理制度、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交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台帐情况;

4、监督检查《交通安全责任书》《交通安全承诺书》签订情况;

5、发生重大有责交通事故是否开展“四不放过”教育;

6、监督检查交通安全宣传阵地情况;

7、监督检查每月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8、监督检查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情况;

9、监督检查在用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情况;

10、监督检查驾驶人驾驶证审验情况;

11、监督检查在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

12、监督检查长途旅游客运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GPS动态监控制度及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13、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崇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四类清单

1、指导、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及相关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2、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用工行为,依法查处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3、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开展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履行对事故伤害者或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义务。指导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将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晋升、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5、会同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6、配合有关部门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制度。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女职工保护、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对因公伤残人员实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2、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3、生产经营单位的女职工保护、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主要承担系统内职业培训机构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制定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人才、保险、激励等政策,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女职工保护、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1、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

2、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女职工保护、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3、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履行对事故伤害者或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义务;

4、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6、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将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晋升、奖惩和考核的重要内容;

7、指导、督促、检查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本区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交通工程)以及建材行业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对施工现场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指导、督促、检查建材行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地下空间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建设项目管理等职责,承担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3、负责本区在建房屋建筑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管;

4、指导乡镇做好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5、负责本区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管,指导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

6、牵头协调本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7、负责本区燃气供应的安全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燃气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对本区燃气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依法进行行政审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9、指导、督促、检查本区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10、指导、督促公园加强游乐设施等的安全检查和管理,确保游客安全游园;

11、依法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进行行政审批;

12、依法对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等设施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对相关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3、组织制定行业领域内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实施,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并依法上报。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建筑企业(三级及劳务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3、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4、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

5、燃气供应站点许可;

6、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许可;

7、对公园举办局部性展览及其他活动的许可;

8、对公园停闭的许可;

9、对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

1、对建筑工地参建企业和个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2、对未经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对燃气企业未依法履行服务义务和安全管理义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4、对燃气经营者经营中违法从事禁止行为的行政处罚;

5、对燃气用户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用气行为的行政处罚;

6、对危害城镇燃气管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牵头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拆除。

1、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备案;

2、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中转码头的备案;

3、对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

1、对户外非广告设施(非广告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设置的审批;

2、对城市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处置(分批排放、回填)的申报核准。

1、限额以上的建筑工地(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3、相关燃气经营企业;

5、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等设施。

1、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行政审批情况;

2、监督检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审批情况;

3、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法定主要安全行为的落实情况;

4、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防护落实情况;

5、以及其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乡镇对应职能部门:规保办、经济办(工)、村建所、市容所

结合区建设管理委责任清单及本乡镇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进行梳理

1、对辖区内限额以下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配合区建设管理委燃气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相关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

3、配合建设管理委对辖区内绿化市容行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4、配合建设管理委对辖区内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等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5、配合建设管理委对渣土运输单位及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1、辖区内限额以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3、辖区内相关燃气经营企业;

4、辖区内绿化市容行业;

5、辖区内景观灯光、户外广告企业;

1、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行政审批情况;

2、检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审批情况;

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防护落实情况;

4、监督检查企业安全保护设备、设施完好有效情况;

5、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6、监督检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培训情况;

7、监督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从事禁止行为情况;

8、监督检查企业对气瓶库泄漏报警装置的管理情况;

9、监督检查企业燃气气质检测、气瓶充装重量标准等制度落实情况;

10、监督检查供气站点公开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受理、投诉保修电话等信息情况以及建立24小时保修制度、按照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收费等落实情况;

11、监督检查企业建立健全用户服务档案、检查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提供供气凭证等规定落实情况;

12、配合建设管理委对辖区内危害燃气安全、管道安全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3、负责辖区内违法占压燃气管道、占压圈围燃气立管等治理拆违的组织实施工作,配合燃气企业开展辖区内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群防群治宣传教育工作;

14、配合建设管理委对辖区内绿化、林业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夯实森林防火管理体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15、配合建设管理委对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车辆安全运行进行监管;

16、配合建设管理委对辖区内公共绿地的养护安全进行监管;

17、配合建设管理委对辖区内渣对渣土运输单位及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18、配合建设管理委对辖区内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等相关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崇明区交通委安全生产四类清单

1、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指导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管理工作;指导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配合上级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进行管理;指导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安全监管工作;

2、依法负责对本区交通运输(包括道路交通运输、内河水路交通运输)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对相关单位执行交通运输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3、负责崇明内河港口、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4、依法负责本区道路、水路危险货物(包括危险化学品)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审批;对相关单位执行危险货物运输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5、依法负责所辖内河港口范围内危险货物(包括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安全实施监管;对相关单位执行港口作业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6、负责本区交通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管,负责所属新建、改建、扩建等交通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施工许可(交通建设工程类)、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和日常监管,参与交通工程招投标的监管。对相关交通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7、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负责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渔船、军事船舶、体育用品船除外)营运等违法行为;指导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8、负责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内河港口作业事故、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及实施;负责上述有关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组织或参与上述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上报。

1、区管航道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2、本区机动车维修许可证核发;

3、本区道路货物运输许可证核发;

4、本区道路货运场站许可证核发;

5、本区道路旅客运输场站许可证核发

1、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2、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

3、承办内河港口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罚;

4、管理辖区内河航道及航道设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5、对省际客运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6、对市内客运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7、对危险品运输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8、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等施工作业,设置超过规定标准的高压电线和易燃易爆管线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9、对公路桥梁下停泊船只、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擅自明火作业、搭建永久性设施或者擅自搭建临时性设施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0、对在公路上取土或者爆破作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1、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挖沟引水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2、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摊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3、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渣土、垃圾,焚烧各类废弃物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4、对在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5、对在机动车滴漏、散落、飞扬物品或者随车人员向外抛物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6、对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场地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7、对损坏或者擅自涂改、移动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8、对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9、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20、对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21、对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处罚;

22、对擅自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标牌、广告牌等非公路标志的行政处罚;

23、对擅自在公路上违章超限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

24、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作业违法行的行政处罚。

1、本区停车场(库)经营备案;

2、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报监备案;

3、交通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

4、本区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其他活动等原因临时架设架空线备案;

5、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

1、辖区内河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受理与审批;

2、开展辖区沿跨航道建筑物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审批跨(栏)、临内河航道建筑物(工程项目)及设施;

3、监管内河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4、辖区内河防治船舶及相关作业污染水域环境进行监管;

6、登记船籍港船舶法定运营检验;

7、本区公交线路变更行政审批;

8、对建设工程占用公路和城市道路的行政审批;

9、对建设工程挖掘公路和城市道路的行政审批;

10、对在公路上开设平交道口的行政审批;

11、对超限运输的行政审批;

12、对公路绿化搬迁的行政审批;

13、对上海市车辆超过城市桥梁限载通行的行政审批;

14、对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的行政审批;

15、对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的行政审批;

16、对依附城市桥梁、隧道架设各类管线的行政审批。

1、货物运输行业(水上、陆上含危险品运输);

6、经营性停车场(库)行业;

7、公路和城市道路日常作业养护单位;

8、区管公路和城市道路大中修工程中标单位;

9、涉及区管公路和城市道路属地化项目(护栏、保洁、绿化)的各乡镇、产业园区相关市政管理部门;

10、交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1、监督检查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2、监管辖区内河通航水域船舶;

3、监督检查辖区内河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4、监督检查辖区防治船舶及相关作业污染环境情况;

5、监督检查水路运输市场及企业;

6、监督检查船舶营运证件;

7、监管辖区内河港区的港口经营活动;

8、监督检查制定本区港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在港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根据事故等级和危害影响程度,分别启动不同等级的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

9、监督检查有关行业行政审批的情况;

10、监督检查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11、监督检查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12、监督检查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13、监督检查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运经营的情况;

14、监督检查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情况;

15、监督检查驾驶员年龄超过60周岁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情况;

16、监督检查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责任人责任险的情况;

17、监督检查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情况;

18、监督检查客运经营者不具备经营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情况;

19、监督检查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车辆或者检查不合格车辆出站的情况;

20、监督检查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情况;

21、监督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情况;

22、监督检查托运人违反托运规定夹带违禁品、危险物品的情况;

23、监督检查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情况;

24、监督检查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

25、监督检查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情况;

26、监督检查区管公路下立交安全运行的情况;

27、监督检查区管公路和城市道路大型桥梁运行安全,确保结构完好,无影响行车安全的病害,及时监测结构,确保无四、五类桥的情况;

28、监督检查区管公路和城市道路桥下空间管理,环境整洁,无违章使用,无易燃易爆物的情况;

29、督促各乡镇对农村道路、桥梁养护资金落实、日常安全检查;

30、检查区管公路和城市道路大中修中标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情况;

31、检查区管公路和城市道路大中修中标单位有无电箱、机械设备安全装置定期检查记录情况;

32、检查区管公路和城市道路大中修中标单位有无现场分管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定期对现场安全进行检查记录情况;

33、检查区管公路和城市道路大中修中标单位安保体系是否合格情况;

34、检查区管公路大中修中标单位现场重大危险源排摸及防范措施情况;

35、检查区管公路和城市道路大中修中标单位民工三级教育及考试情况;

36、监督检查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37、监督检查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38、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乡镇对应职能部门:规保办

1、做好桥下空间属地化管理工作;

2、监督检查桥梁安全情况;

3、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崇明区农委安全生产四类清单

1、指导、督促、检查所属单位、本区农业系统及林业行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2、负责渔业安全监管。依法对相关单位执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3、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管。依法对农业机械登记、安全检验等安全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对相关单位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4、负责农药、鼠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5、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区农机、林业、渔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农业机械、渔业生产、林业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1、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与核发号牌、行驶证;

4、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5、农药经营条件证明。

1、对农药经营单位不符合销售安全管理要求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2、对销售高毒农药未采取有关管理措施的,农药经营单位误导农药使用者并造成药害或者中毒事故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对违反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4、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的行政处罚;

5、对“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6、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7、对“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8、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的行政处罚;

9、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10、对“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的行政处罚;

11、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2、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插秧机、植保机、烘干机等其它农业机械备案;

2、高毒农药专柜销售备案。

2、水产养殖合作社及捕捞生产者;

5、其它相关农业企业。

1、监督检查涉及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2、监督检查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3、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4、监督检查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情况;

5、监督检查农业机械维修保养以及机库油库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6、监督检查农业机械无牌无证、未经检验从事作业情况;

7、监督检查机械收获作业现场专人巡查情况;

8、监督检查农业机械擅自改装情况;

9、监督检查农业机械维修情况;

10、监督检查农业机械作业的酒驾超载、人货混装、安全装置缺失等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11、监督检查渔业捕捞救生衣配备及临水作业穿戴使用情况;

12、监督检查渔业生产场所用电、防火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13、监督检查“三无”船舶清理取缔工作的安全管理情况;

14、监督检查农药经营单位进出货、保管储藏、销售告知等制度执行情况,以及高毒农药销售规定执行情况;

15、监督检查农药使用单位专人保管、用药告知和记录的执行情况,以及禁用、限用农药规定执行情况;

16、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它情况。

乡镇对应职能部门:经济办(农)、农技中心

结合区农委责任清单以及本乡镇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进行梳理。

1、对辖区内农业企业和组织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协助区农委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1、辖区内涉农企业和组织;

2、其它农业相关的属地生产经营单位和群体。

1、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执行情况;

2、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3、检查农业企业和组织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检查农业机械登记上牌、按期检验以及驾驶操作人员配备情况;

5、检查机械收获作业现场专人巡查等安全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6、检查水产养殖企业安全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7、检查渔业捕捞临水作业救生衣穿戴使用情况;

8、检查“三无船舶”清理取缔工作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9、其它依法应当检查的情况。

崇明区环保局安全生产四类清单

1、负责区管放射性同位素单位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受市环保局委托,对辖区内Ⅳ、Ⅴ类放射源单位实施许可证管理,以及对Ⅳ类、Ⅴ类放射源的转让实施审批和备案;

2、负责全区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监管;组织调查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依照职责分工调查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评估生态破坏状况,并提出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建议;

3、指导、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验收等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依照职责分工履行区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环境安全监管职责,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4、组织制定本区放射性及其他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依照职责分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依照职责分工开展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其他环境污染事故的现场监测与评估,提出处置建议。

1、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安全许可;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4、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审批。

1、对违反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许可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3、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的处罚;

4、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进口或者转让、转移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5、对违反放射性废物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6、对Ⅳ类、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管及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7、对含放射源探伤装置在室外、野外探伤作业活动的监管及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8、违反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在本市范围内转移使用备案;

2、企事业单位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1、全区Ⅳ类、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使用单位(除非工业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

2、环保部重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涉重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其他危险废物年产量50吨以上或废桶1000支以上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进口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危险废物自行焚烧处置企业。

(一)建设项目管理方面

1、监督检查企业环评和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办理情况;

2、监督检查企业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配备及运行情况;

3、监督检查企业生产产能、污染物排放量、生产工艺等与环评批复情况是否一致。

(二)水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方面

1、监督检查企业生产与废水排放情况;

2、监督检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配备及运行情况;

3、监督检查企业废水排放口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监督检查企业废水排放是否达到规定排放标准;

5、监督检查企业废水是否存在偷排、漏排等违法排放行为。

(三)大气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方面

1、监督检查企业生产与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2、监督检查企业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配备及运行情况;

3、监督检查企业废气排放口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监督检查企业废气排放是否达到规定排放标准;

5、监督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废气无组织排放、锅炉冒黑烟等违法行为。

(四)危险废物管理及处置方面

1、监督检查企业原材料消耗与危废的产生、申报情况;

2、监督检查企业危废储存场所设置、危废储存、危废标识设置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监督检查企业危废处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危废转移、处置过程中联单填报、台账记录等情况;

4、监督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危废扬散、流失、渗漏等违法行为。

(五)辐射安全监管方面

1、监督检查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是否如实报告;

2、监督检查含放射源探双装置在室外、野外作业时是否实行专人警戒。

乡镇对应职能部门:规保办

结合区环保局责任清单及本乡镇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进行梳理。

1、根据污染源分级监管要求,对辖区内镇级监管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

2、对辖区内非工业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1、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量小于50吨(含50吨)/年及废桶1000支以下的单位;

2、辖区内非工业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

1、检查企业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2、检查企业环保设施配备及运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及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3、检查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治理情况,重点查看是否存在通过暗管、沟渠、雨水口等向河道直接排放生产废水的情况;

4、检查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治理情况,重点查看锅炉、炉窑等加热燃烧过程中是否产生黑色或褐色的明显可见烟气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废气无组织排放情况等;

5、检查企业固体废物(包括危废)管理、处置情况,重点查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是否按规范要求储存、处置,以及是否存在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情况;

6、检查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证情况、人员体检情况;

7、检查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辐射环境监测情况;

8、检查放射设备保养维修情况;

9、检查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和档案情况;

10、检查电离辐射标志情况、警示灯及连锁装置情况;

11、检查区域内涉源企业“关停并转”情况;

12、配合区环保局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13、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崇明区水务局安全生产四类清单

1、负责水利、供水、排水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指导、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2、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防汛的安全管理;

3、负责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管。对施工单位及施工现场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4、负责制定本区水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水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水务系统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核发《排水许可证》;

2、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审批;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

5、核发《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

6、防汛工程设施废除的审批;

7、河道管理范围内树木迁移的审批;

8、利用河道堤顶或者平台兼做道路的审批;

9、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

10、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

11、占用农业浇灌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审批;

12、填堵河道的初审;

13、在重要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审批;

14、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

1、对水利行业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2、对供水行业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对排水行业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水务系统事业单位;

2、水务行业企业单位;

1、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检查;

3、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检查;

4、对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状况进行统一监测;

5、对防汛工程设施、涉及防汛安全的工程设施的建设以及运行养护的监督检查;

6、对排水户排入排水设施的污水进行监测检查;

7、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情况检查;

8、对具有防汛功能的排水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进行监督检查。

结合区水务局责任清单及本乡镇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进行梳理。

协助区水务局做好辖区内有关水务行政许可、执法等工作。

1、协助区水务局做好辖区内有关水利、供水、排水方等面的行业监管;

2、协助区水务局对区管河道进行监管;

1、对辖区内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辖区内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检查;

3、对辖区内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检查;

4、对辖区内防汛工程设施、涉及防汛安全的工程设施的建设以及运行养护的监督检查;

5、对辖区内排水户排入排水设施的污水进行监测检查;

6、对辖区内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情况检查;

7、对辖区内具有防汛功能的排水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进行监督检查。

崇明区卫生计生委安全生产四类清单

1、负责本区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查、检查各类医疗机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2、指导医疗机构做好院内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对医疗机构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管理;

3、负责重点职业病监测及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规范职业病检查和救治。承担职业病病人的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

4、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备案。

1、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含一级)审批;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二级)初审。

1、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

2、辖区内民营医疗机构。

1、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重要设施、技防系统运行情况;

2、监督检查危化品管理、使用情况;

3、监督检查防汛防台、地下空间隐患排查工作;

4、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工地安全;

5、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相关备案情况;

6、监督检查外包项目的监管工作;

7、监督检查食堂安全工作情况;

8、监督检查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台账以及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9、监督检查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10、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乡镇对应职能部门:事业办

1、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机构、规划、制度措施及实施情况;

2、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检查、防汛防台工作、地下空间隐患排查及重要设施设备的管理;

3、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各类培训及应急演练;

4、协助监督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处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管理工作。

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1、辖区内民营医疗机构;

2、配合督查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

1、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及落实情况;

2、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重要设施运行情况;

3、监督指导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情况;

4、监督检查防汛防台工作、地下空间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安全生产四类清单

1、依法对本区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等〕实施监管,依法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涉及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批;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执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2、组织制定本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实施;及时上报特种设备事故情况;依法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3、依法对用于安全防护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

4、负责本区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监管。对获证企业生产检验条件、产品质量控制过程管理等是否符合发证要求、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5、依法对工商登记涉及安全生产(经营)前置审批项目进行审查,对未取得批准文件、证件的,不予登记;

6、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7、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8、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1、对违反特种设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2、对使用用于安全防护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单位(个人)的行政处罚;

3、对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4、对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告知;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4、涉及安全生产(经营)前置审批项目的工商营业执照核发、变更、注销。

1、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

2、特种设备经营单位;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

5、使用用于安全防护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个人);

6、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

1、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人员资质是否满足许可要求;

3、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档案、资料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4、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生产的情况;

5、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名称、产权、生产场地变更等是否及时申请变更;

6、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是否销售和出租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7、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8、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9、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10、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建立设备档案,档案是否齐全;

11、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所抽查设备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12、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所抽查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者定期自行检查并有记录;

13、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14、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15、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情况;

16、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17、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情况;

18、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部门报告;

19、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

20、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21、监督检查安全防护用的计量器具是否经过强制检定;

22、监督检查安全防护用的计量器具是否超周期使用;

23、监督检查安全防护用的计量器具是否经检定不合格仍在使用;

24、监督检查获证企业生产设备满足规定要求的情况;

25、监督检查获证企业检验设施满足规定要求的情况;

26、监督检查获证企业产品质量控制过程满足规定要求的情况;

27、监督检查获证企业产品出厂检验满足规定要求的情况;

28、监督检查获证企业产品标识标注满足规定要求的情况。

乡镇对应职能部门:经济办(工)、市场所

结合区市场监管局责任清单和本乡镇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进行梳理。

对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1、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以及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2、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以及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3、检查特种设备台帐建立情况;

4、检查}

进一步加强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管理,规范爆破作业许可行为,切实加强对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获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依法从事非营业性爆破作业的企业和单位。

(一)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二)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三)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四)设计方案、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五)起爆网络是否可靠;

(六)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

(七)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八)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九)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十)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十一)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范围之内;

(十二)是否有无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十三)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是否落实。

三、监管检查方式措施

(一)实地检查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情况;

(二)检查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台帐;

(三)检查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作业方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四)适时组织开展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整治活动,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

(五)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

市级公安机关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

(二)实施检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责令整改,并撤消许可证;

(三)检查结果汇总、通报;

(四)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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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摘要(修订稿)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报告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报告书及其摘要所述的本次交易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交易时,除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以及与报告书及其摘要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考虑报告书及其摘要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投资者若对报告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次重组中交易对方保利久联集团、盘化集团、产投集团、瓮福集团、开山爆破和银光集团已出具承诺函,保证其为本次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交易对方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本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本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次重组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经办人员保证其出具的有关本次重组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如上述文件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在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盘化集团、产投集团、瓮福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盘江民爆100%股权;拟向盘化集团、开山爆破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开源爆破94.75%股权;拟向保利久联集团、银光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银光民爆100%股权。

根据天健兴业就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18]第0325号、天兴评报字[2018]第0326号和天兴评报字[2018]第0327号),以2017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交易标的的评估值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账面净值为拟购买资产截至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上述资产评估结果已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经交易各方协商,根据上述评估结果,本次拟购买盘江民爆100%股权、开源爆破94.75%股权和银光民爆100%股权的交易价格分别为50,364.10万元、15,107.14万元和47,029.28万元。按照本次股份发行价格10.81元/股计算,上市公司购买标的资产应合计发行104,070,782股股份。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一)本次重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中,拟购买的资产交易价格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因此,本次交易构成《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本次交易属于《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情形,需要提交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二)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保利久联集团,以及控股股东所控制的企业盘化集团,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中,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

(三)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1、2014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

2014年8月9日,久联集团、贵州省国资委与保利集团签订联合重组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保利集团以其持有的民爆业务资产:即保利化工100%的股权、保利民爆50.60%的股权、银光民爆70%的股权,以及自有资金对公司的控股股东久联集团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保利集团持有久联集团51%的股权,贵州省国资委持有久联集团49%的股权,久联集团名称变更为保利久联集团。

2014年12月4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4】1109号),同意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保利集团。2014年12月18日,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的要求,上市公司在计算重组上市标准时应执行预期合并原则,即收购人申报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时,如存在同业竞争和非正常关联交易,则对于收购人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所制定的承诺方案,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也将合并计算。

除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外,保利久联集团下属企业保利化工、保利民爆也从事民爆相关业务。为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保利集团和保利久联集团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将于2019年8月之前将保利化工100%的股权和保利民爆50.6%的股权以适当方式注入上市公司。因此,基于预期合并原则,保利化工、保利民爆应纳入合并计算范围。

按照预期合并原则,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以及保利化工、保利民爆的2017年末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2017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合计金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2013年度)合并财务报告相关指标的比例,以及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和预期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之和占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股份数的比例如下:

注1:向保利化工发行股份数量=保利化工2017年末资产净额/本次购买资产股份发行价10.81元/股

注2:向保利民爆发行股份数量=保利民爆2017年末资产净额/本次购买资产股份发行价10.81元/股

注3:假设未来将保利民爆100%的股权注入上市公司

其中,向实际控制人保利集团下属企业购买资产和预期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之和占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股份数的比例如下:

按照预期合并原则,自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上市公司向实际控制人保利集团下属企业购买资产和预期购买资产的全部指标均未超过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相关指标的100%,发行及预期发行股份数量之和占上市公司首次向保利集团下属企业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即占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股份的比例亦未超过100%,且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一)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重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前60个交易日、前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公司股价在本次重组停牌前未出现大幅波动情况,综合考虑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盈利能力和定价情况,以及本次重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公司的股价情况,为了充分兼顾上市公司长期发展利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购买资产股份发行价格为10.8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若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则相应调整发行价格,同时相应调整本次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份数量。

2018年3月28日,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拟以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27,368,1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7元(含税)。2018年4月26日,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年6月26日,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完毕。根据前述利润分配情况,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10.81元/股。

(二)发行数量及支付方式

按照本次购买资产股份发行价格10.81元/股,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12,500.52万元计算,本次向交易对方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为104,070,782股,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将按照下列公式确定:

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交易对方所持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发行价格。

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应为整数,精确至个位,标的资产中价格不足一股的部分,由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

本次发行股份的最终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确定的股份数量为准。若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则相应调整发行价格,同时相应调整本次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份数量。

为应对因整体资本市场波动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拟引入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调整对象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标的资产的价格不进行调整。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

在可调价期间内,上市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较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2017年11月22日)的收盘价跌幅超过20%,同时以下A或B的情形有至少一项出现:

A、可调价期间内,中小板综指(399101.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2017年11月22日)的收盘点数(即11,816.21点)跌幅超过10%。

B、可调价期间内,基础化工指数(代码:882405)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2017年11月22日)的收盘点数(即5,313.53点)跌幅超过10%。

上市公司审议通过调价事宜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当调价触发条件成立时,上市公司有权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按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发行价格调整后,标的资产的价格不进行调整。因此发行数量=各发行对方转让所持标的公司股权的交易价格÷发行价格。

保利久联集团、盘化集团取得上市公司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保利久联集团、盘化集团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产投集团、瓮福集团、开山爆破和银光集团取得上市公司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本次重组完成后,保利久联集团、盘化集团、产投集团、瓮福集团、开山爆破和银光集团基于本次重组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四、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本次交易中,盘江民爆、开源爆破和银光民爆均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交易对方保利久联集团、盘化集团、产投集团、瓮福集团、开山爆破和银光集团对交易标的作出业绩承诺。

交易对方承诺各标的资产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各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以下表格所示金额:

交易对方承诺业绩承诺对象在2018年-2020年期间,实际净利润额每年不低于评估预测的相应期限内的净利润额。就利润承诺和补偿安排具体事宜,上市公司已与交易对方签署了《业绩承诺与盈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并应扣除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上市公司追加投资用于标的公司在建项目所带来的收益及其节省的财务费用,其中财务费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定。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标的公司为三家民爆企业,主要业务为民用爆破器材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爆破服务,与上市公司归属于同行业。

本次交易前,公司主营业务为各类民用爆破器材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并为客户提供特定的爆破工程解决方案和技术服务。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构建了“科研、生产、销售、爆破服务”一体化经营模式。公司是贵州省内生产能力最大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是国内民爆器材产品品种最为齐全的企业之一。2017年公司爆破器材销售总值占全国民爆器材市场5.21%的份额,在贵州省民爆器材生产企业中排名第一。在爆破工程施工及技术服务方面,公司拥有国家住建部核发的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贵州省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贵州省公安厅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一级资质,爆破施工及技术服务能力在国内享有较高声誉。2017年公司实现爆破服务收入12.46亿元,约占全国民爆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爆破服务总收入的9.94%。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生产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公司工业炸药的年许可生产能力将增加19.35万吨,达到40.25万吨;工业雷管年许可生产能力将增加0.80亿发,达到2.10亿发。通过本次交易,公司的规模优势及竞争优势将更加明显。

与此同时,此次收购的标的企业开源爆破拥有贵州省公安厅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一级资质及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银光民爆子公司吐鲁番民爆拥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三级资质及吐鲁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盘江民爆下属企业四五六爆破拥有山东省公安厅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二级资质;银光民爆子公司银光爆破拥有山东省公安厅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三级资质。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在爆破服务领域的竞争力将得到加强,一体化运作水平将进一步提高。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重组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合计为112,500.52万元,按照拟购买资产股份发行价格10.81元/股计算,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保利集团仍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后,上市公司2017年度及2018年1-6月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如下表所示:

本次交易完成后,随着标的资产置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及营业收入规模均有一定幅度增加。本次重组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增厚公司每股收益,为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六、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和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一)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1、盘江民爆、开源爆破和银光民爆股东会已同意将所持盘江民爆100%股权、开源爆破94.75%股权和银光民爆100%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

2、本次交易预案已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原则性同意;

4、本次交易标的评估报告已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5、本次交易方案已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6、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7、本次交易方案已经本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且同意了保利久联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盘化集团免于发出收购要约。

(二)本次重组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交易取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批复;

2、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能否获得上述相关批准及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和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八、本次交易中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措施(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报告书摘要披露后,公司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与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履行相关交易程序

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本次重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上市公司在召集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其所持有表决权未计入出席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三)发行价格与标的资产作价的公允性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不低于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若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则相应调整发行价格,同时相应调整本次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份数量。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已经聘请独立第三方审计、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执业守则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及资产评估。标的资产的购买价格以经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为合理保障上市公司利益,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设置了锁定期,详见本报告书摘要“重大事项提示”之“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四)股份锁定期安排”。该等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业绩承诺补偿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对方签署的《业绩承诺与盈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交易对方同意对业绩承诺对象2018年-2020年拟实现的净利润作出承诺。详见本报告书摘要“重大事项提示”之“四、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六)本次交易不会摊薄上市公司当期每股收益

根据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若本次交易于2017年1月1日完成,上市公司2017年实际基本每股收益及备考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0.23元/股和0.41元/股。2018年上半年实际基本每股收益及备考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0.14元/股和0.21元/股。2017年和2018年上半年备考基本每股收益均高于实际基本每股收益,主要系标的公司盈利能力较强,增厚了上市公司基本每股收益所致。预计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摊薄上市公司当年基本每股收益,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上市公司董事会已在审议本次重组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提示全体股东参加审议本次重组方案的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上市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就本次重组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以便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八)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上市公司承诺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上市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已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股份定价、标的资产的权属状况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对实施过程、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确保本次交易公允、公平、合法、合规,不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本公司聘请太平洋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太平洋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有保荐业务资格。

一、本次交易相关风险(一)本次重组审批风险

本次重组尚需经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批复和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组能否取得上述核准或批准及取得上述核准或批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重组最终能否成功实施存在上述审批风险。

(二)交易被终止或取消的风险

尽管上市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了保密措施,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尽可能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以避免内幕信息的传播,但仍不排除相关主体利用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因此本次交易存在因相关主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暂停、终止或取消的风险。

此外,如监管机构对本次交易方案提出异议,从而导致交易协议的重要条款无法履行,则经各方协商一致后,本次交易的协议可以终止或解除。如交易双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则本次交易存在终止的风险。

(三)交易标的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风险

上市公司已与交易对方签署了《业绩承诺与盈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对方同意针对标的公司2018年-2020年拟实现的净利润做出承诺。但受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竞争、法规政策等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标的公司未来可能无法达到预计的经营业绩,存在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风险。

二、交易标的相关风险(一)安全生产风险

标的公司所属民爆行业存在固有的高危性,在采购、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以及爆破工程作业等各业务环节中,都必然面对一定的安全风险。近三年,各标的公司总体安全生产情况正常,累计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5起,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尽管各标的公司不断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但仍不可能完全杜绝事故发生。未来一旦因突发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行政处罚、诉讼纠纷、合同提前终止等严重情形,将给企业的生产经营、盈利水平和品牌信誉带来不利影响。

(二)宏观经济周期风险

民爆产品广泛应用于煤炭、金属、非金属等矿山开采,公路、铁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民爆行业对采矿业、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的依赖性较强,而这些行业的景气程度又与宏观经济状况紧密相关。当宏观经济处于上升阶段,固定资产投资和基础建设规模通常较大,对矿产品的需求较大,从而对民爆产品的需求旺盛;当宏观经济低迷时,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可能放缓,采矿业一般开工不足,从而导致对民爆产品需求降低。

尽管我国目前仍处于经济高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较高的阶段,对民爆行业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发展形成了较稳固的保障。但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从高速增长转换为中高速增长,增长动力从投资驱动为主转向以创新驱动为主,固定资产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增速存在逐步回落的可能,对民爆产品的整体需求也将降低,这将对标的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标的公司炸药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硝酸铵,硝酸铵占工业炸药生产成本比例在50%左右。硝酸铵属于价格波动较大的基础化工原料,其价格受短期季节性供求变化和长期行业产能扩张周期变化的影响较大,其价格的波动对下游民爆行业的利润水平将产生较大影响。

2016年初,我国硝酸铵平均价格约为1,541元/吨,2016年末该价格上升至1,631元/吨,上涨幅度约为5.84%。受化工行业供给侧改革影响,加之民爆市场需求逐渐回暖,2017年12月,硝酸铵平均价格上涨至1,860元/吨,较2016年12月上涨14.04%。2018年上半年,硝酸铵价格继续小幅上涨,维持在2,000元/吨左右。

若未来硝酸铵价格持续上涨,而标的公司又未能将相关影响及时、充分地转嫁给客户,标的公司将面临采购成本上升、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四)标的公司盘江民爆整体搬迁风险

由于城市规划调整的需要,标的公司盘江民爆现有清镇红枫路生产点需选址搬迁,相关搬迁工作需要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新生产线建成投产后, 原生产区民爆物品生产线及相关设施将全部拆除。新厂区位于清镇市红枫湖镇骆家桥村,目前已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证,厂房建设已基本完成。目前,新厂区导爆管雷管、2条年产2.3万吨乳化炸药、多孔粒状铵油混装炸药和乳化混装炸药5条生产线已通过贵州省经信委组织的试生产条件考核,进入试生产阶段,其余3条生产线也将陆续进入试生产阶段。预计2018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8条生产线均可投入正式生产,完成整体搬迁。虽然盘江民爆已制定了严密的搬迁计划,采取每条新生产线在试生产达到规定时间(半年)或产量(核准产能的20%)并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便将老厂区对应生产线予以替代的方式,尽力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平稳过渡,但本次搬迁仍可能对盘江民爆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风险。新厂区正式投入使用后,预计将新增固定资产4.4亿元,预计年新增折旧费用约1,500万元。虽然新产线采用了部分新工艺,以及高度自动化、连续化的生产设备,生产效率得到较大提升,但由于折旧费用的大量增加,在较长时期内将对盘江民爆的盈利能力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2、新老产能不能顺利置换的风险。盘江民爆新生产线采用的设备为成套引进,技术成熟、性能稳定,且在民爆行业中应用较为广泛。虽然企业对新生产线进行了充分的设备调试和生产调试,但由于新生产线采用的部分工艺技术发生了变化,设备自动化、智能化、连续化水平大幅度提高,在新生产线正式投产后,设备的磨合、工序间的协调、安全管理、员工操作熟练程度等仍需要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如果磨合期较长,新老产能不能顺利置换,将对企业当期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盘化集团承诺“在上述整体搬迁工作完成后一年内,以合适的方式以账面价值作价收购盘江民爆老厂区所有原址资产(土地、厂房及其辅助设施等),确保盘江民爆不因清镇红枫路生产点老厂区资产处置而产生任何损失”,因而老厂区资产处置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不利影响。

(五)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贵州省清镇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报告期内盘江民爆符合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58号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于2020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若届时未有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或盘江民爆未能满足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则将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其未来经营业绩将产生一定影响。

(六)标的资产物业瑕疵风险

标的资产的物业存在部分瑕疵资产情形。保利久联集团和盘化集团对该事项均作出承诺,具体内容详见“重大事项提示”之“七、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上述物业瑕疵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但上述房屋、土地使用权存在无法如期取得或无法取得权属证书、无法继续使用和受到行政处罚等不确定性风险。

(七)安全生产内控制度风险

标的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涵盖了民爆器材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应用,属于国家严格管控行业,自然灾害、设备故障、人为失误或管理不到位都将造成安全隐患,从而导致人员伤亡的事故发生。

标的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内控制度的建设,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标的公司已经根据《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制度》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监督体系。同时,重视现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内控制度的落实,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但由于民爆行业固有的高危属性,不能完全排除因管理不到位或者其他偶发因素引起的意外安全事故,从而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三、其他风险(一)本次交易后仍面临同业竞争的风险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保利久联集团控制的保利化工、保利民爆、银光民爆和盘化集团,均拥有民用爆破器材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爆破服务等业务,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完成后,银光民爆、盘化集团下属企业盘江民爆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盘化集团下属企业开源爆破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上述资产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已彻底消除。但保利化工和保利民爆因尚存在待规范事项,无法在短期内注入上市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保利集团和控股股东保利久联集团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将于2019年8月之前将保利久联集团下属其他民爆资产全部注入上市公司。在上述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之前,保利久联集团与上市公司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本次交易后仍面临同业竞争的风险。

(二)标的资产整合风险

根据本公司规划,未来标的公司仍将依据相关公司治理准则,保持其经营实体存续并在其原管理团队管理下独立运营。但从公司实际经营和资源配置等角度出发,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仍需在业务、人员、文化、管理等方面进行优化整合,以充分发挥本次交易的协同效应,提高本次重组后的绩效。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整合能否顺利实施、能否达到预期效果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甚至可能会对标的公司乃至上市公司原有业务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业务整合风险。

(三)二级市场股价波动风险

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公司本次交易尚需有关部门的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本报告书摘要提请投资者在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前,对股价波动及股市投资风险有充分的了解,并做出审慎判断。

一、交易的背景及目的(一)交易背景

1、民爆行业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

2014年以来,在我国经济增速开始放缓、能源结构调整深入及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速度减慢等多重因素影响下,民爆器材的需求量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但在行业产业政策的引导下,民爆企业通过转变发展方式、延伸产业链、推进技术进步和企业重组整合等方式,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民爆企业的竞争力得到进一步加强。2017年,全国民爆生产企业生产总值为281.63亿元,同比增长11.61%;累计完成销售总值278.02亿元,同比增长9.62%,利润总额同比增长25.51%。

随着《民爆行业“十三五”规划》的提出、倡导开展“一带一路”建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智能制造等,将会有效改善目前民爆行业形势,对行业的稳步发展形成有力支撑。

2、民爆行业产业集中度不断提高

民爆器材行业“小、散、低”以及地方分割、地方保护是我国民爆行业长期以来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关于进一步推进民爆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0】581号)、《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产业政策的引领下,我国民爆行业企业数量不断压缩,“小、散、低”的状况得到了较好的改善,市场化程度提高。根据《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工作简报》,2010年至2012年,前20家生产企业的生产总值占全行业总产值的比例基本保持在43%的水平。2017年,民爆行业排名前20家企业集团合计生产总值占全行业总产值的比例已经提升至63%,所占比例连续四年稳定增长,行业集中度有了明显的提升。

《民爆行业“十三五”规划》要求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培育3至5家具有一定行业带动力与国际竞争力的民爆行业龙头企业,扶持8至10家科技引领作用突出、一体化服务能力强的优势骨干企业,排名前15家生产企业生产总值在全行业占比突破60%。预计未来我国民爆行业的产业集中度将继续提高。

3、民爆生产企业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

过去,我国民爆行业普遍在生产、销售、爆破环节上相互分离。随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民爆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颁布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提出“鼓励以产业链为纽带的上、下游企业整合,向科研、生产、销售、进出口和爆破服务一体化方向发展,着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部分生产、销售企业积极开展并扩大爆破服务业务,民爆行业正在由单纯提供产品向提供一体化服务转变,生产、销售企业爆破服务收入规模由2010年的不足20亿元增加到2017年的125.37亿元,爆破服务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民爆行业“十三五”规划》要求民爆行业优化产业体系,推动民爆生产、爆破服务与矿产资源开采、基础设施建设等有机衔接,推进生产、销售、爆破作业一体化服务,鼓励民爆企业延伸产业链,完善一体化运行机制,提升一体化运作水平。预计未来民爆生产企业一体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

4、履行前次重组的承诺

2014年8月,保利集团以其持有的民爆业务资产以及自有资金对久联集团增资。增资完成后,保利集团取得久联集团51%股权,久联集团更名为保利久联集团。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保利集团。2016年8月,保利久联集团收购盘化集团。经过上述两次整合,保利久联下属子公司保利化工、保利民爆、银光民爆和盘化集团与上市公司均拥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和爆破服务等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侵占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保利久联集团做出承诺:

“自2014年8月保利集团收购久联集团实施后六十个月内,久联集团将在本次增资中取得的保利化工控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山东银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70%的股权注入上市公司;在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复产后的五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6%的股权将以适当方式注入上市公司(上述资产注入的具体交易方式视届时上市公司及注入资产的具体情况确定),从而实现保利久联集团民爆业务的整体上市。

自保利久联集团整合盘化集团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办理之日起的二十四个月之内,保利久联集团将盘化集团注入久联发展。”

由于盘化集团存在与民爆不相关的业务,将盘化集团整体注入上市公司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且盘化集团民爆类资产的相关权属的办理受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办理时间较长,因此,久联发展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进一步明确承诺事项内容及变更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同意保利久联集团将在重组盘化集团时为解决同业竞争而作出的承诺事项变更为:“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盘化集团相关民爆资产注入久联发展。除上述变更承诺事项外,保利久联集团其余承诺事项不变。”

综上,本次重组通过注入相关资产履行上述承诺。

1、实现产能整合,提升规模优势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生产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公司工业炸药的年许可生产能力将增加19.35万吨,达到40.25万吨;工业雷管年许可生产能力将增加0.80亿发,达到2.10亿发。通过本次交易,公司的规模优势及竞争优势将更加明显。

贵州地区矿产资源丰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前景良好,对民爆器材的需求旺盛。但在国家已基本不再新批许可产能的背景下,市场供给的增加相对有限。通过收购盘江民爆,公司在贵州地区将新增9.60万吨工业炸药、0.80亿发工业雷管许可产能,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在贵州省内的市场份额,提高盈利能力。与此同时,通过收购银光民爆、盘江民爆,公司在山东省内将拥有9.35万吨工业炸药许可产能,在新疆吐鲁番将拥有0.40万吨工业炸药许可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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