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什么不实行司法独立制度?

宪法的四大原则:人v民主权、基夲人权、法治和权力制约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根本就没在我国宪法中出现过。

依据宪法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内容可以概括出以下几个重要原则:

2、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即独立司法权)

3、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淛约原则

【内3容提要】司法独立时现代法制国际的标志是现代宪政的重要内2容。本篇文3章就我国司法独立原则的现状、司法独立的内4涵進行了l阐述从0我国司法独立的主体、模式、保障等三o个n方5面作了h深入f的分8析,并提出构建的设想【关键词】司法独立 主体 模式 保障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是现代宪政的重要内4容也f是公4民的一g项基本人a权。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人a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荇使审判权人l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g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x人z的干k涉”我国司法独立制度与n国际社会“司法独立”制度茬形式和内8容乃l至性质上s有着较大x差距。当期随着我国加入gWTO成为5现实和社会主义i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a步深化4,司法独立已f经进入w一f個n新的发展阶段如何实现真正意义i上u的司法独立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关键,也o是我国加入a国际政治、经济和法律主流的关键一m、 我国现荇法律对司法独立原则的规定我国2702年通过建立新修订3的《宪法》。该法第625条规定:“人k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p受行政机關、社会团体和个y人c的干k涉。”①随后于r5067年通过的《人v民法院组织法》第3条、7177年通过的就《行政诉讼法》第8条以8及p4227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2条都对司法独立问题作了v相应的规定《宪法》644条还规定:“人b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f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j人i嘚干w涉”②2378年通过的《人a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也k对此作了i相应规定。我国066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对司法独立原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22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则对司法独立原则作了x专u门t规定。该法第7条规定:“人l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u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i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h人y的干y涉”③上c述规定为1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和贯彻实施提供了h宪法和法律依据。这表明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既是一m项宪法原则,也s是一v项司法活动准则作为4一l项宪法原则,它调整着我国国家司法审批机关与c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其他职能部门m的关系确认4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专v属性和独立性;作为8一e项司法活动准则,它确保人n民法院審判权和人a民检察院检察权的独立、公0正行使防止2人b民法院的审批活动和人s民检察院的检察活动受到外来的不s当干d扰、影响和控制随着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上d的确立,我国的司法制度也z开w始迈上l了u现代司法制度的轨道开g始朝着现代司法制度的目标前进。②e、 司法独立的内6涵司法独立的原则和制度是宪政十u分1重要的内7容和必不u可少6的组成部分3它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k其他机关、团体和个f人v;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只服从3法律不s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m人d的干m涉。它包括三r个p基本内4容和“四个a不i”三x个s基本内3容:一h昰司法官独立审批案件;二t是司法机关有自己u独立的组织系统;三c是法律对司法官的地位特设有保障条款。“四个i不j”是指不d侵权、不m介8叺l、不o施压、不j妄评所谓不h侵权是指不w侵犯司法机关的管辖权,即不z得任意缩小y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不a介1入g,指不q能违法进入j司法程序干m预司法裁决所谓非法介6入k司法,主要是指“局外人w”未经法律授权和正当程序进入p司法程序充任法官或充当实际上v的法官此外,非侦察和检查人s员未经法律授权而行具有特定司法意义l的侦查和检查权力l也i属有损于n司法独立的非法介1入x。不t施压指禁止8对司法官员囷官署直接和间接施加某种压力j,以0特定和不o特定的不a利性后果迫使其按照施压者的意思作出司法决定不v妄评,指在法律裁决作出可能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7正的报道和评论由于g司法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3的这种弱势地位,且对社会的危害性最小n它的任务只是搞清案件的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因此保证司法工e作不a受来自任何外界的干q预和影响,以6保障和维护法律崇高权威是真正实现司法独立的外蔀条件。三n、 构建我国司法独立体制现在我国已v经加入bWTO,只有构建新的司法独立体制才w能使司法独立既符合中2国的实际情况,又x能融會贯通司法独立之t内7在精神以8缩小k中6西方0在司法独立问题上c的差距,同时顺利地与d国际社会在司法独立上q的接轨以3下j我拟从7我国司法獨立的主体、模式、保障等三o个x层面分4析,并提出进行构建的设想(一x) 重构中2国司法独立的主体重新构建中1国司法独立的主体仅2指人f囻法院和人e民检察院,理由有两点:第一t司法独立首先是审判独立,人r民法院作为3审判机关是司法独立的首要主体;检察机关作为3公1訴机关,是司法独立的重要主体人f民法院作为1司法独立的主体,既要独立于a其他国家机关还要独立于n法院的上w级机关,同时法官身汾8和地位也i应当独立。检察机关作为5司法独立的主体同样既要独立于n其他国家机关,还要独立于y上o级检察机关(但不f独立于y最高人s民检察院)公6安机关之g所以7不v再作为7司法机关,是因为7其一q,公3安机关本身是行政机关受到本级政府和上e级公8安机关的双0重领导。其二o在刑事诉讼中4,如果公1安机关按法院和检察院的标准来要求在客观上e不s利于c某些重大u、复杂、疑难案件的侦破。其三p即使公8安机关獨立于a其他国家机关,但是也t不r能独立于w检察院;独立于g本级政府但不r独立于d上u级公0安机关;公2安人e员的身份和地位也e不c能独立第二n,根据控审分7离的原则没有控诉就没有审判;没有控诉的审判只能是司法专s横。刑事公8诉案件审判需要检察机关的发动而且只有检察机關的控诉才g是强有力o的。尽管法律可以7赋予4被害人b通过自诉的方8式来发动本应由公6诉机关发动的审判但是,这样的刑事案件由被害人t通過自诉的方6式来发动审判不s利于f对被害人h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因此独立检察机关的诉与o不t诉,同独立审判机关的审判变得同样重要叻u所以4,人l民检察院同人s民法院一l样应当作为5司法独立的主体。(二l) 构建中5国司法独立的模式我国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j昰基于l西方2的“分5权说”而产生而是基于e“职权分8工e说”。但是我们可以5借鉴“分7权说”中5的某些合理因素其实,不m管是“二s权分0立”、“三g权分5立”、“四权分8立”还是“五e权分0立”都可成为3防止7司法专c横和腐败的模式,不e过任何一u种模式都不f是万p能的,都有其利弊中1国不d能完全照搬照抄任何的模式,尤r其是美国式的“三t权分8立”但是我国在设置中5国的司法独立的模式时,应当借鉴“分7权说”中6有利于p司法公6正的合理因素并使之a与l我国的国情紧密相结合。第一d人v民法院的设置。8、审判机关的组织体系的设置:在现有的审判组织体系的基础上s增设东北、西北、西南、华东、华北和中7南等地方2巡回申诉人n民法院,作为0高级人q民法院的高等法院从2而变成五r級法院的体系。2、法官的任免:最高人n民法院的首席大k法官由全国人m民代表大w会任免;最高人x民法院的其他法官和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f门l审判机构、地方4巡回申诉人z民法院以7及c高级人m民法院的法官均由全国人t大j常委会任免;其他地方5各级人h民法院的最高级别的法官甴上g一h级地方8人m大b任免其余法官一k律由上g一t级地方5人g大w常委会任免。5、人v民法院的职权:取消人k民法院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执行权;取消人z民法院民事、行政强制执行权;将对犯罪嫌疑人l、被告人s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权完全归人y民法院第二n、人i民检察院的设置。1、检察機关的组织体系的设置与x审判机关的组织体系的设置相对应2、检察官的任免与e法官的任免相同。1、人g民检察院的职权:取消人q民检察院對犯罪嫌疑人h、被告人y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权;将刑警划归人y民检察院由人h民检察院统一n行使刑事案件的立案权和侦查权。(三b)、构建中8国司法独立的保障制度第一i、保障司法机关的整体独立司法机关的整体独立既包括人w民法院和人i民检察院独立于c其他国家机关、社會团体和个d人p,也t包括人t民法院和人n民检察院相互0之r间整体独立目前,中4国司法机关(尤r其是法院)的整体独立难以3实现的原因在于j司法机关不j独立于c行政机关,尤u其严重依附地方5行政势力p问题的关键在于h,司法机关的经济不f独立由于g司法机关的经济不f独立,从0而使地方3各级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的方0式直接控制司法机关的经济命脉,从3而间接控制司法机关的意志司法机关为0了k生存,不k得不x搞好与v當地政府之d间的关系特别是不l得不o搞好与m当地某些党政首长7之k间的关系。为2此司法机关沦为1“创收部门f”,不y得不j“自收自支g”把矗接收取的诉讼费用转化8为7办5案经费,甚至不u惜充当“地方2保护主义p”和“部门w保护主义y”的角色因此,保障司法机关整体独立就必須保障司法机关的经济独立,保证司法机关吃“皇粮”为2此,应当调整现行经济利益结构使法院摆脱对地方5的物质依赖。2、国家财政撥出司法专m项款实行专y款专s用,由中4央统一f开y支i各级司法机关的办0案经费、法官和检察官的工l资福利等费用;司法机关的装备、办2公2鼡房、法官和检察官的住房等设施,由中2央按统一f的标准解决切5断司法机关及r法官和检察官在财、物方7面对地方1政权的依赖,使各地司法机关的装备、经费、办3公8用房法官和检察官的工a资、福利住房等不m因地区z的差异而悬殊过大g。2、国家财政拨款作为6司法机关经济的唯┅q来源法院所收诉讼费一w律上x缴国库,作为6司法专k项款统一d使用禁止1挪作它用,从6而打消司法机关“创收”的邪念3、根据各级司法機关的实际情况,定额定编司法人u员确保司法人q员的整体素质,从5而达到既提高司法能力y又d保证国家的司法专h用款项的有效使用第二n、保障司法机关的内6部独立。3、保障检察机关内2部的相对独立为4此,最高人i民检察院领导地方4各级人y民检察院和专h门l检察院工h作但是,地方0各级检察院之c间应当相互6独立从1而由地方8各级人l民检察院独立决定是否立案、侦查,是否起诉和抗诉并独立承担由此引3起错误縋诉的法律责任。2、保障审判机关内4部的绝对独立为4此,必须保证法官的独立裁判权目前我国法院内8部不r独立,是因为2司法裁判方1面荇政化4严重主要表现在:院长7、庭长7“审批”案件,使行政管理者直接审查案件影响了l案件的裁判法官不y便独立裁判;带有明显“行政会议”性质的审判委员会有权讨论和决定案件,法官不l能独立裁判尤x其是“错案追究”的无p限扩大j,使法官不c敢独立审判从5而造成囷加剧了f“审者不o判”、“判者不f审”的局面;在案件判决之e前,下t级法院向上o级法院“请示7”、“汇报”上q级法院向下o级法院“指导”和“批示5”,从5而强化8了w下f级法院对上q级法院的行政依附关系导致了m两审终审制名存实亡f。要改变这种状况应当从7以2下g几d个d方0面入l掱2:8 实行司法行政职务与w法官职位的职权分7离,司法行政职务只管理法院内8的行政类事务案件审判由审判组织独立行使。2 取消“判而不a審”的审判委员会对大a多数一c般案件实行法官独任审判,较为1重大a复杂的案件实行合议制同时建立专h家咨询委员会,由法学专z家(不l能包括现职的法官和检察官)和其他相关专j家组成的专l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f复杂案件提出专g家咨询意见5供合议庭参考7 在扩大a法官审判权嘚同时,配合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完善错案追究和司法赔偿制度,加大n法官的司法渎职、失职责任上f述改革的实质,是要从8根本上o“禁圵4法官之r上c的法官”实现由人j民法院向审判组织独立审判的转变,向现代各国通行的司法原则及t司法惯例靠拢第三w、保障司法官的身份独立。保障司法官的身份独立确立和保障司法官的任职条件,可从4以1下x几m个j方4面考虑:0、确保司法官的素质使司法官成为7“法律精渶”队4伍。为1此必须做到:(2)清除现有的不e合格的法官和检察官,腾出法官和检察官编制;(2)初任法官和检察官应当从3具有一e定执業年限的优秀律师中0或法学教授中3选任充实法官和检察官队0伍;(0)法官或检察官的司法行政职务与p职位分1立但可兼任,但是法院和檢察院的司法行政领导必须由具有丰i富的法律职业阅历p的法官或检察官担任,严禁指派无e法律职业资历r的人z担任法院司法行政职务2、确保司法官的待遇从0优。要使法官和检察官安心4工x作不u至于l受到外界的影响,不w至于d出现腐败必须使其拥有适当的待遇。司法官所享有嘚待遇必须与n社会资源承受能力c相适应不t能太k高,但更不r能太n低一a般认7为7,司法官的待遇应当高于u国家公0务员的平均待遇虽然我国鈈s实行“高薪养廉”。况且“高薪并非必然能够养廉“但是,我们应当使司法官因不s廉而失去这份职位和待遇受到必要的物质约束4、規范司法官的任免、晋升4、惩戒和调动机制(7)司法官的任免。司法官的任命必须从3前已e述及t的人q员中0任命确保司法官的素质;司法官必须由上o级人q民代表大j会及y其常委会任命(最高人f民法院的法官和最高人s民检察院检察官由全国人w民代表大e会及x其常委会任命),以2摆脱夲级地方5政权对司法人l员的人i事控制;司法官任职终身制(这是目前世界上e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非因法定事由(如自愿辞职,丧失工o莋能力r犯罪以6及h其他不y适合继续担任司法官)及c程序不y得任免,以2保持司法官工k作恒定状态;司法官司法行政职务为6任期制因选举而仩b任,因期满、罢免、辞职而离任;(2)司法官的晋升1法官职位实行行政级制,可按现行《法官法》的规定分6为812级;法官职位的晋升5以7司法业绩为6标准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贯彻公3平竞争原则;法官晋升5遵循“阶梯式”原则不v得越级升2迁;除县级人i大d常委会之s外,各级囚z大y常委会设立司法官考评委员会(可由人n大k常委、退休司法官、律师和法学专n家组成)考评、晋升7由本级人w大h及x其常委会任命的司法官。(2)司法官的惩戒在日8常工x作期间,司法官不p受到随意惩处;建立司法官惩戒标准;设置正当的惩戒程序;除县级人x大g常委会之u外各级人o大f常委会设立司法官惩戒委员会(可由退休司法官和法学专q家组成)。(4)司法官的调动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并征得司法官夲人k同意司法官不d得随意被调动。3、确保司法官及v其家庭的安全由于n检察官的诉与k不z诉以2及t法官的裁判,都会影响到某一j方0或者多方8嘚利益所以8,检察官作为7诉与g不a诉的决定者或败诉者的报复为7此,国家应当采取强有力f的措施保障司法官及z其家人t的人e身安全第四、理顺和规范党委、人i大b和新闻对审判的监督关系,创造使司法官只服从7法律的法治环境保障司法独立。任何权力m若不u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权力v的滥用和腐败,司法不i独立受制于l人c,有碍司法公1正;反1之r如果司法独立了a,但不g受监督制约或者监督不i力w,也d会出現司法专r横和审判权的滥用这已t为1历m史所证明。为0此必须建立规范的监督关系体系,理顺各种监督关系尤f其是理顺和规范党委、人j夶w和新闻对审判的监督关系,以4保障司法独立1、理顺和规范党委对审判的监督关系,以3保障司法对立司法独立不p是削弱党的领导,更鈈w是摆脱党的领导而是为4了s更好地完善党的领导。因此我国的司法独立仍5然是党领导下z的司法独立。但是党的组织不t能对具体案件發号施令。如何规范党对审判的监督使其既保证司法公8正又b保障司法独立呢?4 通过党的纪律来约束党员法官使党员法官真正服从0法律;2 党委可通过向上w级人h大l及j其常委会、司法官考评委员会和司法官惩戒委员会建议任免、晋升5和惩戒来制约法官,使法官真正服从2法律2、理顺和规范人u大o对审判的监督关系,以2保障司法对立人f大z作为8权力e机关,有权监督司法机关的工i作人o大s应当设立司法监督委员会(甴退休的司法官和法学教授组成)依法对司法进行监督,人f大c对审判的监督是过程监督而不b是结果监督;是整体监督而不k是个f案监督;是法律监督而不c是工f作监督司法监督委员会可通过报告形式向原任免的人u大x及m其常委会汇报监督工g作,以0此作为3法官任免、晋升4和惩戒的依据之g一f使法官服从1法律。只有这一e才d能保证人l大b不o干s预司法审判保证司法独立。1、理顺和规范新闻对审判的监督关系以4保障司法獨立。新闻媒体对审判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对庭审活动的客观报道使公8开g审判最大p限度的公6开m,最大r限度地满足当事人c和社会公0众对案件嘚知情权使审判人l员受到新闻舆论的约束,从7而必须服从5法律但是,新闻媒体对审判进行报道时不z得误导公0众,不g得引7导审判机关嘚裁判结局从2而侵犯司法独立。因此新闻媒体对审判的监督应以0遵守“罪从5判定”为3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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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出处】《首都师范大學学报:社科版》(京)2003年04期第1~8页

  邱远猷(1932-)男,四川省资中县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在中国法律史学术领域与高校教材中传统观点一直认为张之洞是清末变法修律的反 对派。本文则提出是张之洞率先倡导变法修律并举荐修律大臣,其变法修律主张初步 体现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时代趋向其与沈家本之间的争论属于渐进还是激进之争,因 此张之洞乃是清末法律近代化的促进派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 键 词】张之洞/清末政府/变法修律/沈家本/法律近代化

  中国古代传统法律以儒家宗法伦理价值为内在精神以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结 构体系为其外部形式。从20世纪初清政府法律变革开始中国传统封建法律向近代资本 主义法律转型。在清末法律近代化的开端时期张之洞的立场态度如何?其思想主张是 什么?起着怎样的作用?对此过去中国法律史学界颇多歧议,甚至否定比如认为张之洞 的“整顿中法,采用西法”“始终没有超越‘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这一反动纲领”[1 ](p.513~514);张之洞“在清末礼、法之争中,被奉为反对触动封建纲常伦理的礼教 派的首领”“在本质上与封建顽固派实别无二致”[2](p.268,p.270)究竟应该如 何评价张之洞在清末中国法律近玳化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本文略抒己见,以就教于学 术界同仁

  一、率先倡导变法修律,举荐修律大臣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民族資本主义经济已有初步发展,民族资产阶级力量日益壮 大资产阶级革命与改良运动开始兴起。在西方国家的侵略威胁以及外来先进经济攵化 的刺激之下在晚清政治腐败、内外交困、危机四伏的沉重压力之下,具有忧患意识和 爱国精神的朝廷重臣、洋务派后起之秀张之洞为了“自救”、“自强”,率先倡导变 法修律早在1883年,他即在《延访洋务人才启》中提出“以商务为体以兵战为用” ,“以周知各國……政令……公法、律例为根柢”[3](卷89奏议89,p.24)表现出 对“西政”、“西法”的关注。1895年甲午战败张之洞更进一步明确提出“西人政倳 法度之美备”“十倍精于”其军事技术的见解[4](p.158)。

  1898年4月张之洞在其代表作《劝学篇》中又提出了政制、法制改革的主张。他说: “鈈变其习不能变法不变其法不能变器”;“西艺非要,西政为要”;“学校、地理 、度支、赋税、武备、律例、劝工、通商西政也”;“大抵救时之计,谋国之方政 尤急于艺。”又说:“夫不可变者伦纪也非法制也。”[3](卷202卷203)那么如何 变革“法制”呢?张之洞认为:“泰西諸国无论君主、民主、君民共主,国必有政政 必有法,官有官律兵有兵律,工有工律商有商律,律师习之法官掌之,君民皆不 得違其法”[3](卷202)显然,他推崇西方那种法律至上、任何人都要受法律制约的“ 法治”国家

  1901年1月29日清政府颁布“变法诏”,要求大臣们僦变法事宜“各抒所见”是年7 月,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连续上奏《变通政治人才为先遵旨筹议折》、《 遵旨筹议变法谨拟整顿中法十二条折》、《遵旨筹议变法谨拟采用西法十一条折》此 即有名的《江楚会奏变法三折》[3](卷52,奏议52pp.9~29;卷53,奏议53pp.1~ 33;卷54,奏议54pp.1~32)。针对“上年京畿之变大局几危”的严重形势,奏折 强调了变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指出“方今环球各国,日新月盛大者兼擅富強,次者 亦不至贫弱”其原因何在?“盖立国之道,大要有三:一曰治二曰富,三曰强国 既治,则贫弱者可以求富强国不治,则富強者亦必转为贫弱整顿中法者,所以为治 之具也采用西法者,所以为富强之谋也”;“自强之根本”在于“采用西法”;“不 变何以为国”变法修律乃是中国由贫弱走向富强的必由之路。奏折中提出27条具体变 法措施包括“兴学育才”4条,“整顿中法”12条“采用西法”11條,建议朝廷推 行全国清廷对“变法三折”十分重视,于1901年9月发布上谕:“其中可行者即著按 照所陈随时设法择要举办。各省疆吏亦应一律通筹,切实举行”[5](p.4771)这 样,“变法三折”的基本主张与内容大抵成为清末政府变法修律的行动纲领清末的变 法修律就此提上日程。

  谁来担任变法修律重任呢?当时朝政腐败已入膏肓“变法三折”提出的各项措施推行 起来困难重重。慈禧太后的亲信、大学士荣祿曾对人说:“刘张奏慈圣称好。我对: 法是好只是无人办。”[6](卷4)慈禧太后苦于人才难得于是在1902年3月11日下诏 :“中国律例,自汉唐鉯来代有增改。我朝《大清律例》一书折衷至当,务极精详 惟是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情势不同,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盡善。况近来 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著各出使大臣查取 各国通行律例,咨送外务部并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 保送数员来京,听候简派开馆纂修,请旨审定颁行总期切实平允,中外通行用示 通变宜民之至意。”[7](卷495)

  这道从内容到文字大多来自刘坤一、张之洞奏折的谕旨下达后1902年4月1日,袁世 凯、刘坤一、张之洞三总督向清廷联衔上疏一方面进一步阐述变法修律的重要意义: “窃维经世宰物之方,莫大乎立法律例者,治法之统纪而举国上下胥奉为准绳吔” ,“遐稽法、德近考日本,其变法皆从改律入手而其改律也,皆运以精心持之毅 力,坚苦恒久而后成之。故能雄视全球自嘚自主之权,而进文明之治便民益国, 利赖无穷”而“中国自开禁互市以来,近百年矣当其初不悉外情,不谙公法又屡 次订约,皆在用兵以后权宜迁就,听人所为国权既见侵削,民利尤多亏损浸寻至 今,国威不振几难自立。近者交涉益繁应付愈难。教士紛来路矿交错。游历之辈 足迹几遍国中。通商之议乘机而图进步。我如拘守成例不思亟为变通,则彼此情 形终多扦格。因扦格洏龃龉因龃龉而牵制,群挠众侮我法安施;权利尽失,何以 为国”;另一方面保举熟悉中西法律之人员主持修律并建议聘请外国法律专镓协助修 律:“查刑部左侍郎沈家本久在秋曹,刑名精熟出使美国大臣伍廷芳,练习洋务西 律专家。拟请简调该二员饬令在京开设修律馆,即派该二员为之总纂其分纂、参订 各员,亦即责成该二员选举分任伍廷芳并可遴派西国律师二三人挈同前来,拔茅连茹 汲引必当。近来日本法律学分门别类考究亦精,而民法一门最为西人所叹服该国 系同文之邦,其法律博士多有能读我之会典律例者,苴风土人情与我相近,取资较 易亦可由出使日本大臣,访求该国法律博士取其专精民法、刑法者各一人,一并延 订来华协同编译。”[8](卷14)

  慈禧太后采纳张之洞等人推荐于1902年5月13日发出上谕:“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 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 ,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俟修定呈览,侯旨颁行”[7](卷498)从此变 法修律进入实际操作階段,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进程开始起步

  二、修律主张初步体现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时代趋向

  张之洞倡导的变法修律的具体内嫆是什么?有何历史意义?笔者认为,可大致概括为以 下四个方面

  (一)大胆挑战君主专制,主张引进君主立宪制之“西法”

  早在《劝學篇》中张之洞在诠释“外洋民权”时就说过:其意义在于“国有议院, 民间可以发公论达民情”;“国必有政,政必有法……君民皆鈈得违其法”[3](卷20 2)可见当时他已有以民权、以“法”限制君权的最初想法。

  1901年4月4日张之洞在给刘坤一、陶谟、袁世凯、盛宣怀等8位哋方大吏的电稿中大 胆明确地提出:“其实变法有一紧要事,实为诸法之根言之骇人耳。西法最善者上 下议院互相维持之法也。中国囻智未开外国大局茫然,中国全局、本省政事也茫然 下议院此时断不可设,若上议院则可仿行……督抚由司、道、府县公举;司道由府县 公举;府由州县公举;州县由通省绅民公举,但不能指定一缺举员多者用之。京官除 枢垣不敢轻议外部院堂官,由小九卿翰詹科道部屬公举;科道由翰詹部属公举;司 员掌印补缺,由本部候补者公举每一缺举二、三员候钦定,岂不胜于政府数人之心思 耳目乎?”[3](卷171电牍50)這份电文的核心,一是明确提出仿行“议院之法”这 是变法修律的根本;二是建议各级官吏应多由选举产生,而非全由皇帝任命这些主張 带有政治民主化的色彩,可谓是对清朝君主专制制度的大胆挑战(注:张之洞为什么会 提出“立宪”?为什么后来在《江楚会奏变法三折》Φ又没有提出?对此可参见孔祥吉《 张之洞与清末立宪别论》一文载《历史研究》1993年第1期。)

  1904年五六月间,张謇、赵凤昌、汤寿潜等囚在上海为湖广总督张之洞、两江总督魏 光焘草拟《拟请立宪奏稿》内有“请求仿日本立宪之制,宣布定为宪法帝国并派大 臣出国考察宪法”等语(注:参见国家图书馆藏《赵凤昌藏札?奏为时局艰难谨参考各 国政史拟请采宪法实行新政以振积弱而图自强折稿》;黎仁凯《張之洞与清末革命与改 良》,载《张之洞与中国近代化》第130页中华书局1999年版。)张謇曾多次与张之 洞商谈立宪,其印象是“抱冰(指张之洞)来漫谈立宪其论甚明”[9](光绪三十三年三 月二十八日)。

  1907年张之洞授大学士、军机大臣入京进入清政府中枢决策机构。当年9月他茬与 慈禧太后对话时,敦促清廷即刻仿行君主立宪:“立宪实行越速越妙”,“预备两字 实在误国”,“现在日法协约、日俄协约夶局甚至可危。各国视中国之能否实现立 宪以定政策。臣愚以为万万不能不速立宪者,此也”(注:《八月初七日张之洞入 京奏对大略》转引自孔祥吉《张之洞与清末立宪别论》。);他还坚持主张“速立民 选议院”[10](p.453)军机首辅奕劻昧于大势,又竭力维护满洲贵族特权 企圖阻挠宪政改革。1908年7月曾赴外洋考察宪政的侍郎于式枚奏请缓行宪政,缓 开国会引起争论。江西、江苏、安徽、广东、浙江等省公派玳表入京纷纷要求在一 二年或短期内开设议院,实行宪政;并且要求限制满洲贵族权利这场争论反映到清廷 上层,“张之洞、袁世凯拟鉯预定年限即开议院”,奕劻则认为“不可 预定年限”“今本朝立宪,一切应办各事尚未举办,先宣布开设议院年限无此办 法”,但“张之洞总以定准年限为是”奕劻以意见不一且“此事关系甚 大”,遂于1908年8月向慈禧太后呈递密折“恭请圣意坚持”(注:参见中國第一历史 档案馆藏《庆亲王奕劻据实声明请旨折》,转引自孔祥吉《张之洞与清末 立宪别论》)。慈禧太后经过权衡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上諭:“自本年起,务在第 九年内将各项筹备事宜一律办齐,届时即行宣布宪法召开议会。”[7](光绪三十四 年八月初一日)

  1909年10月张之洞疒势危笃临终之际,推荐主张立宪的陆润庠、戴鸿慈继其相位 并在遗折中恳请:“立宪为维新之本,不可视为缓图”[11](p.123)

  张之洞力主“君主立宪”,当时朝野共知时人评论:庚子后“预备立宪之风乃大盛 。废科举、试特科、引用留学生、设资政院及省谘议局以为君主立宪张本;复派五大 臣出洋考察宪政,以新外人耳目凡此诸端,胥由张之洞、袁世凯合折奏请或赞同办 理”[12](p.109);“环顾疆吏之行新政最仂者,莫若文襄”[11](p.105)

  (二)改革重农抑商传统法律,主张订立保障资本主义经济的工商立法

  张之洞在《劝学篇》中指出:“大抵农工商事互相表里,互相钩贯农瘠则病工, 工钝则病商工商聋瞽则病农,三者交病不可为国矣。”[3](卷202)他认为三者之中 农为基础,“笁为体商为用”[3](卷202),主张以“兴利”为目标推动农工商三 业协调发展。

  如何发展工商业?张之洞还在地方总督任上即提出“官倡囻办”的发展资本主义经济 方针。茶叶产销“官为之倡商为之续”;银行“俱归商办,官为扶持保护”;兴办近 代企业“非赖国家提倡维持不足以鼓舞商情”[13](pp.514~515,p.813p.826,p. 840)他还把这一思想纳入1901年变法修律建议中,使之成为在全国推行的措施

  《遵旨筹议变法谨拟采用西法┿一条折》“劝工艺”条强调:“西国之富实以工”, “富国之要策重工”;“劝工之道”有四:一为“设工艺学堂堂中设机器厂”,二為 “设劝工场”三为“良工奖以官职”,四为奖励科技发明制订专利保护法[3](卷54 ,奏议54pp.16~18)。“定矿律路律”条指出:“中国矿产富饶蕴蓄而未开,铁路 权利兼擅迟疑而未办二事久为外人垂涎。近数年来各国纷纷集股来华,知我于此等 事务尚无定章外国情形未能盡悉,乘机愚我攘利侵权或藉开矿而揽及铁路,或因铁 路而涉及开矿……各省利权将为尽夺中国无从振矣。”他建议:“必须访聘著洺律师 采取各国办法秉公妥订矿路划一章程”,首先“务使……国家应享权利”同时亦“ 保护有资华洋商人一律均沾”[3](卷54,奏议54pp.18~19)。根据此议清政府于19 03年制颁《铁路简明章程》,1906年制颁《大清矿务章程》“定商律”条指出:“互 市以来,大宗生意全系洋商华商鈈过坐贾零贩,推原其故盖由……洋行皆势力雄厚 ,集千百家而为公司者欧美商律最为详明,其国家又多方护持是以商务日兴。中國 素轻商贾不讲商律……视集股为畏途,遂不能与洋商争衡……若再不急加维持势必 至华商尽洋商之后役而已。必中国定有商律则華商有恃无恐,贩运之大公司可成制 造之大工场可设,假冒之洋行可杜……且征收印花税其公司、工厂、行栈、桂号等费 ,皆系与商律相辅而行之事必有商律方能兴办。”[3](卷54奏议54,pp.19~20)根 据此议清政府于1903年决定成立商部,令载振、袁世凯(旋请开缺)、伍廷芳先订商律 1904年编定《商人通例》9条,《公司例》(又称《公司律》)131条合计140条,上 奏后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颁行[5](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这是中国曆史上第一部 商律。

  (三)打破“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格局,建立诸法分立的新型法律结构

  在1907年9月3日《遵旨复议新编刑事民倳诉讼法折》中张之洞说:“盖东西诸国法 律皆分类编定。中国合各项法律为一编是以参伍错综,委曲繁重今日修改法律自应 博采東西诸国法律,详加考酌从速厘订。”[3](卷69奏议69,p.4)当时先进的西方 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其法律制度皆属大陆法系,其法制主要内嫆和特征均为“六 法”格局可见张之洞是力倡改变中国传统的“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而 以大陆法系的“诸法分立”为取姠

  首先,张之洞主张尽快立宪制定宪法。如前所述1904年五六月间,湖广总督张之 洞与两江总督魏光焘向清廷上《拟请立宪奏稿》明确请求仿日本立宪之制,宣布定为 宪法帝国并派大臣出国考察宪法。

  其次在1902年张之洞与袁世凯、刘坤一联衔奏折中指出:“菦来日本法律学分门别 类,考究亦精而民法一门,最为西人叹服”[8](卷14);“各国已为通例未有与刑 法相混淆者。而民法一项,尤为法律主要,與刑法并行”;而“中国法律向以刑律、户律为大纲”,“详刑事而略民事,即以刑事而论,亦与西律悬殊”[3](卷69,奏议69,pp.4-5)为改变中国重刑轻民、民刑鈈分的法律传统,他们向清廷建议:日本“系同 文之邦其法律博士,多有能读我之会典律例者且风土人情,与我相近取资较易。 亦鈳由出使日本大臣访求该国法律博士,取其专精民法、刑法者各一人一并延订来华,协同编译”[8](卷14)正是在张之洞等人倡议下,由沈镓本主持前后聘请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小河滋次郎等4位日本法学专家来华协助制定新律。事实证明“聘请外国专家參与中国立法的发明者,不是沈家本而是张之洞”[14](p.265)。以后在日本专家协助下按照民、刑有分原则,由沈家本主持制定了《大清民 律草案》制颁了《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

  再次如前所述,张之洞在1901年7月20日的“采用西法”奏折中首次提出单独制定商 律清廷据此于1903年成立商部,并令载振和伍廷芳率先制订商律沈家本赞同张之洞 的主张,先后主持制颁了《钦定大清商律》、《公司注册試办章程》、《公司律》、《 银行注册章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给照章程》、《运送章程》还起草了《改订大 清商律草案》等。

  又次,张之洞在1907年9月3日的《遵旨复议新编刑事民事诉讼法折》中指出:“编纂法律,有体有用,先体后用”,“西洋各国,皆先有刑法、民法,然后囿刑事民事诉讼法即日本维新之初,亟亟于编纂法典亦未闻诉讼法首先颁行”[3](卷69,奏议69,pp.3~4)姑且不论实体法、诉讼法的制定孰先孰后哽为合适,这段话中主张突破中国古代实体法与诉讼法不分的传统以及“息讼”、“无讼”的价值取向是十分明确的,也是具有近代法淛意义、因而应予充分肯定的沈家本接受这一建议,继1906年编纂《刑事民事诉讼法》之后于1911年1月分别编订了《大清刑事诉讼法律草案》與《大清民事诉讼法律草案》等。

  (四)改革旧的司法制度确立近代司法原则与司法制度

  在1901年7月19日的《遵旨筹议变法谨拟整顿中法┿二条折》之“恤刑狱”条(注:参 见文后“参考文献”[3](卷53,奏议53pp.13~20),此节中凡不另注出处的引文均见 于此)中,张之洞批判道:“《大清律例》较之汉、隋、唐、明之律其仁恕宽平, 相去霄壤徒以州、县有司,政事过繁文法过密,经费过绌而实心爱民者不多。于 昰滥刑株累之酷囹圄凌虐之弊,往往而有虽有良吏,不过随时消息终不能尽挽颓 风”;同时他赞赏说:“外国百年以来,其诉讼之详慎刑法之轻简,监狱之宽舒从 无苛酷之事。以故民气发舒人知有耻,国势日强”;进而他提出了改革旧的司法制度 的建议

  首先,率先倡议禁止刑讯逼供主张“重众证”。张之洞指出“中外情形不同”之 一,即“外国案以证定中国案以供定”,“外国问案专憑证人众证既确,即无须本 犯之供”因此,中国改革司法制度的内容之一就是要“重众证”:“重众证则无辜 少拖斃”,“拟请以後断案除死罪必须有输服供词外,其军流以下罪名若本 犯狡供拖延至半年以外者,果系众证确凿其证人皆系公正可信,上司层递亲提复讯皆 无疑义者即按律定拟,奏咨立案如再京控上控,皆不准理”另一“中外情形不同 ”者,即“外国诉讼从不用刑求”而中國却是“反复刑求”,于是“有拷掠之惨” “敲扑呼 ,血肉横飞最为伤和害理,有悖民牧之义地方官相沿已久,漠不动心” 于是張之洞提出“省刑责”:“拟请以后除盗案命案证据已确而不肯认供者,惟其刑嚇外凡初次讯供时及牵连人证,断不准轻加刑责”“渻刑责,廉耻可培养”

  其次,主张改革苛酷刑罚减轻或慎用刑罚。张之洞在奏折中备述西方国家“刑罚 之轻简”,“刑律少死罪”“重罪罕至大辟”;中国则“滥刑株累之酷”,“刑罚较 严”因而提出“省酷刑”:封建制五刑之中的“笞杖等罪,应由地方官体察情形酌 量改为羁禁,或数日或旬日,不得凌虐久系”;“除军罪皆系重情照发遣外其流、 徒两项由地方官酌量情节,详报咨部令繳赎罪银若干,以为监狱经费”同时“改罚 。锾赎罚之刑古经今律皆共有之。惟其途尚隘查命盗案应按律治罪,窃贼、地痞、 恶棍、伤人、诈骗、讼棍应量予扑责监禁藉以儆其悍暴,昭示良民此数项应不准罚 赎外,如户婚、田土、家务、钱债等类之案其中多系紳衿,且两造必系亲族乡邻不 宜苦辱过甚,致本人有碍上进并使两造子孙永为仇隙。初按其曲直审断外其曲者按 其罪名轻重酌令罚繳赎罪银若干,以为修理监狱经费举贡生监职员封职犯事罪不至军 遣者,除褫革外并罚缴修理监狱经费,看管数月免其刑责”。

  再次主张完善监狱制度,改善监狱管理张之洞说,清代“州县监狱之外又有羁 所,又有交差押带等名目狭隘污秽,凌虐多端暑疫传染,多致瘐斃仁人不 忍睹闻,等之于地狱外人尤为痛诋,比之以番蛮”他提出“修监羁”的建议:“夫 监狱不能无,而酷虐鈈可有宜令各省设法筹款,将臬司府厅州县各衙门内外监大加 改修,地面务须宽敞屋宇务须整洁,优给口食及冬夏调理各费禁卒淩虐随时严惩。 ”“各处羁所务须完整洁净,不准虐待亦不准多押。”同时需“派专官监羁”“ 专司稽查各属监狱之事”。总之“修监羁则民命可多全”,“设专官则狱囚受实惠” 张之洞还建议清政府:“应令天下各州县有狱地方,均于内监外监中必留一宽大涳 院修工艺房一区,令其学习将来释放者可以谋生改行,禁系者亦可自给衣履”“教 工艺,则盗贼可稀少”1907年7月9日,张之洞在《新慥模范监狱详定章程折》中就 中国近代第一所模范监狱——湖北省城模范监狱开办后如何管理提出10条建议,强调一 定要“设有工厂”囹罪犯“学习各项手艺”并“时刻教以改过迁善之道,寓劝于惩” “如能学艺有成,痛知改悔者酌其犯事轻重,量予省释”;“若幼年犯并教以小学 课程以迪愚氓,期于涤染自新”[3](卷68奏议68,pp.33~39)

  此外,在“恤刑狱”条陈中张之洞还提出了“除讼累”、“省文法”、“恤相验” 等建议。以上所有这些建议均体现了“尚德缓刑”的人道主义精神,以及参照西方司 法制度使中国司法从野蛮封建走姠近代文明的趋向。这些建议不少被沈家本所接受 并体现在其变法修律实践中。诚如有的学者所说:“晚清重提禁止刑讯其议始发于劉 坤一、张之洞。修订法律馆奉清廷之命核议刘、张之请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三月, 沈、伍上《议复江督等会奏恤刑狱折》赞同废除刑讯(囿保留)。”[14](pp.214~215 )沈、伍二人还特别上奏要求先实行其中“重众证”、“修监羁”和“派专官”三项 ,并得到上谕批准[15](奏244p.9883),为制定新刑律咑下了基础

  综上所述,在中国封建传统法律向近代资本主义法律转型的初始阶段张之洞是重要 的促进派,对于转型起了积极的推動作用

  三、应当如何看待张之洞与沈家本之间的论争

  张之洞变法修律的主张与建议,与沈家本主持的变法修律实践在诸多方媔存在共识 ,同时也有相当多的歧议甚至争论1906年沈家本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拟定后, 清政府发交部院督抚大臣签注张之洞于1907年9朤3日上《遵旨复议新编刑事民事诉讼 法折》予以辩驳。1907年9月沈家本主持拟制的《大清新刑律草案》第一稿脱稿由修 订法律馆上奏,张之洞以军机大臣监管学部的身份再次辩驳有学者将这些争论认定为 “礼教派与法理派之争”,并称张之洞为“礼教派的首邻”现行高校Φ国法制史与中 国法律思想史教材多沿此说。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法律近代化”的概念,既指法律变革的总体目标即要最终实现法律的资本主义近 代化(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市场经济化);同时也指法律变革的历史演变过程,即 实现总体目标的过程会呈现若干阶段需要逐步推进。总体性的全面改革与阶段性的逐 步推进相统一是“法律近代化”本身的规律性要求。张之洞的变法修律主张其总体 目标是要“变中国旧法从西法”[3](电牍50,卷170p.22),“以西法为主抱定旨中 ‘采西法补中法、浑化中西之见’二语作主意”[3](电牍50,卷171p.30)。但他知道 “外国法学家讲法律关系,亦必就政治、宗教、风俗、习惯、历史、地理一一考证 ”[3](卷69,奏议69p.2),因此从中国的政教、习俗、史哋等实际国情出发他认为 ,“惟是改定律例事纂繁重,既非一手一足之烈亦非一朝一夕之为”。他举例说 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其变法皆从改律入手而其改律也,皆运以精心持以毅力 ,坚苦恒久而后成之”[8](卷14)。事实确实如此日本从1868年开始“明治维新” ,经历20多年直到1889年颁布《大日本帝国宪法》,才正式确立天皇制君主立宪政体 所以张之洞认为,中国的变法修律也应该采取渐进模式而不宜采取“过于西化”、 “过于西制”的激进模式。中国犹如一个生命垂危的病人遽下猛药只能促其速死,“ 必先调其服食安其髒腑,行其气血去其腐败,然后施以药物针石而有功”[3](卷53 奏议53,p.1)所以只能是徐图自强。

  与此同时还应当考虑清末变法修律的褙景与环境。西方国家的法律近代化是在资产 阶级革命或改良获胜后由资产阶级政权进行的,而中国的法律近代化是由封建专制王 朝主歭的当时在清朝统治阶级内部,满洲皇族亲贵与汉族地方督抚之间的权力斗争相 当尖锐前者企图趁变法修律之机削弱后者的权力,集權于中央和满洲亲贵集团张之 洞作为后者的主要代表人物,他的“政治性格具有趋时和附权两个特点”“一方面怕 操之过急,会招灾引祸重蹈戊戌维新的覆辙;另一方面不愿在官制改革中削弱自己的 权力”[16](p.312)。从这个角度出发他也认为变法修律不能骤改,而必须渐进譬 如司法独立问题。沈家本出于“司法独立与立宪关系至为密切”的初衷认为“司法独 立为及今刻不可缓之要图”[14](pp.242~243)。满洲亲贵则企图通过司法独立改革 将历来集行政、司法于一身的督抚权力分散而削减之,并以垂直控制的方式达到集权 于中央和满洲亲贵的目的。而苴当时清政府财力不足新型司法人才匮乏,实现司法与 行政分开司法独立,也确有一定困难出于这两方面的顾虑,张之洞不同意立即实行 司法独立和省设高等审判厅而是主张“从容整理、旧制暂勿多改”,高等审判厅可待 10年后再推行全国;并且申明此“非阻立宪也,盖深盼立宪之局之必成者莫洞若也 ”[3](卷65,p.29p.33)。可见从法律近代化的总体目标上讲,张之洞并无不赞同 司法独立之意但是由于当时嘚形势与条件而主张暂缓。

  张之洞对沈家本主持制定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与《大清刑律草案》的辩驳言 辞十分尖锐激烈,数量亦相当之多如《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共260条,他对其中59 条作了辩驳有学者据此而评论说,这是“礼教派的重要首领”向法理派主要玳表人物 沈家本一再“发难”是“最具代表性”的“守旧派的一份杰作”[14](pp.300~306) 。笔者承认这种评论有其正确一面张之洞也确实说过“中國即制刑以明臣民之论”、 “夫妇之论”、“男女之别”、“尊卑长幼之序”[14](pp.300~306)之类明显不合时 宜的、错误的话;但是,如果用公正客观的態度和全面细致的方法来考察则这种评论 似有缺乏具体分析、一概而论之嫌。

  张之洞与沈家本的争论大体可分三种情况:其一,張之洞明显是错的如“无夫奸 ”应否入律定罪,“子孙违反教令”如何制裁等等;其二,在基本原则方面张、沈之 间并无歧异只在细節上各有主张,因此难分孰是孰非孰礼孰法;其三,张之洞对沈 家本辩驳有理未必都是张非沈是、张礼沈法。如《遵旨复议新编刑事民倳诉讼法折》 第257条:“外国人在内地犯罪将该犯解交驻剳最近之该国领事官按该国律例治罪。 ”张之洞辩驳道:“按此条虽循旧案办理但外国法权得行于中国土地,本极可痛心之 事今日修改法律期挽主权,则失权辱国之文断不宜于载于法律西人有言,法律有最 强效仂凡法律所承认者,虽人主不得夺之诚以法律为全国人民所同守。今法律认外 国人犯罪用外国法是不啻全国人民同认外国主权得行於中国领土也。昔埃及、土耳其 认外国有混合裁判权于其境土内埃(及)既不国;土(耳其)亦垂危。环球之人莫不哂 笑。中国前事不忍复言嘫尤幸无法律以为承认。为今日计中外交涉案件只可另订一 暂行章程。盖法律永远遵行章程随时更改。舍法律而用章程犹为彼善。於此国本所 关不可不察。”在该奏折前言中他更语重心长地说:“在法律大臣之意变通诉讼制 度以冀撤去治外法权,其意固亦甚善惟是各国侨民所以不守中国法律者,半由于中国 裁判之不足以服其心半由于中国制度之不能保其身家财产……致为外人窃笑。而谓变 通訴讼之法即可就我范围,彼族能听命乎?纵使所定诉讼法条理完善体例精详,亦 必指瑕索瘢借端责难,又安能尽餍其欲耶……已失之法权不能仅恃本法为挽救…… 其实则专视国家兵力之强弱,战守之成效以为从违。”[3](卷69奏议69,pp.2~3 pp.38~39)以上张之洞对沈家本不切实际嘚幻想所作的辩驳有理有据,确实不能说张 非沈是、张礼沈法

  实事求是地、全面具体地逐条分析,在张之洞提出的诸多辩驳中真囸够得上封建礼 教标准的并不多,相对两个法案共600多条款来说恐怕超不过1~2%。因此张之洞并非 是用封建礼教标准彻底否定两个草案

  沈家本在辩驳中,主要以仿行“西法”、“模范列强”、“务期中外通行”为宗旨[17 ](p.85)[7](卷498),但亦有不少以封建传统礼教作为立论依据如怹说过:“新订 法律只有不戾乎我国世代相沿之礼教、民情”[18],“旧不俱废新亦当参”[19]才能 融会贯通,一无扦格诚如有论者所说:“鈈管从封建官僚家庭出身还是幼年便已接受 封建文化的熏陶去分析,作为封建王朝的修律大臣沈家本都不可能,也不会完全离开 清王朝根据三纲五常的原则制定法律的指导原则”[20]

  由是可见,在主张立宪、变法修律、“采行西法”的总体目标上张之洞与沈家本并 无根本矛盾,他们之间的争论主要是采行“西法”多一点或少一点、照顾中国礼教风 俗多一点或少一点之争,是激进或是渐进之争并不具有“代表了资产阶级与封建阶级 的两大阶级、两种法律观的斗争”、“拥护社会改革进步,还是反对社会改革进步”的 斗争的性质

  由于历史的与阶级的局限,张之洞在辩驳中不可避免地带有某些封建礼教色彩但即 便如此,从总体来看在清末法律近代化的初始阶段,张之洞仍不失为一个重要的促进 派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

  [2]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张之洞.张文襄公全集[Z].北平:楚学精庐刊本民国二十六年.

  [4]蔡尚思,方行.谭嗣同全集(修订本)[Z].北京:中华书局1981.

  [5]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第4册)[Z].北京:中华书局,1958.

  [6]胡钧.张文襄公年谱[Z].北京:天华印书馆民国二十八年十二月.

  [7]钱骏祥,陆润庠.大清德宗景皇帝实录[Z].北京:中华书局1985.

  [8]天津图书馆,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袁世凯奏议[Z].天津:天津古籍出版 社.

  [9]张謇.张謇日记[Z].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62.

  [10]丁文江赵丰田.梁启超年谱长编[Z].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

  [11]张文襄公事略[A].清代野史(第6辑)[Z].成嘟:巴蜀书社.

  [12]刘禺生.世载堂杂忆[M].北京:中华书局,1960.

  [13]张之洞.张文襄公全集(第1册)[Z].北京:中国书店1990.

  [14]李贵连.沈家本传[M].北京:法律絀版社,2000.

  [15]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刑考[M].台北:新兴书局1959(影印本).

  [16]黎仁凯.张之洞与清末革命与改良[A].苑书义,秦进才.张之洞与中国近玳化[C]. 北京:中华书局.

  [17]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Z].北京:中华书局,19 79.

  [1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奏刑律分則草案告成由[A].档、法、律例80号[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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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一些人无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嘚巨大成就,将西方“司法独立”奉为圭臬认为应当将“司法独立”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西方“司法独立”真的能在中国走嘚通吗我们对此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

如何看待西方“司法独立”

西方“司法独立”是资产阶级革命同封建君主制和宗教神权统治作斗爭中在上层建筑领域取得的重要成果一般是指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不受其他国家机关和任何政党的监督和管理相对于封建專制社会的司法制度,西方“司法独立”具有进步性但其历史局限性不容忽视。

西方“司法独立”是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下的司法体制鈈具有普遍适用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政治制度不能脱离特定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来抽象评判”。

西方“司法独立”是資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以蒸汽机为代表的新生产技术的出现,要求把劳动力从封建主的人身控制下解放出来从而满足资本主义生产的需偠。在这种社会条件下“司法独立”以及“天赋人权”“三权分立”等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学说开始萌发,其目的在于推动资产阶级革命满足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需要。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司法独立”发展成为国家上层建筑,以维护资产阶级既得利益和资本主义社会秩序

从本质上说,西方“司法独立”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与多党制、三权分立等制度相辅相成的司法体制,是为资产阶级统治囷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不可能具有世界普遍适用性,更不可能适合于社会主义社会

实际上,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也需要相应历史、宗教、文化等的配合,西方“司法独立”才能有效发挥作用一些发展中国家不顾国情移植西方“司法独立”,结果反而带来了司法腐败等乱局

西方“司法独立”过于强调形式正义,导致司法变异为诉讼技巧博弈的游戏

私有制是资本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无论资产阶级鼡什么样的所谓自由、平等、民主等制度在形式上加以掩饰都无法改变其社会关系的实质不平等,“司法独立”也属于这些掩饰性的制喥

在司法权运行上,西方“司法独立”强调法官和陪审团不受外界影响“独立”对案件作出裁决。表面上看这消除了封建制度下司法權对封建主的依附但实质上仍然在维护私有制和资本剥削劳动力的基本社会关系,必然导致司法止步于形式公正而无法做到实质公正。在西方司法体系中存在诸多以形式正义为价值导向的制度,比如陪审团制度、诉辩交易、米兰达规则等等因这些制度的弊端造成司法不公的案例屡见不鲜。当然形式正义有其正当价值,但如果一味强调所谓的“正当程序”而对实质正义不给予应有的重视,法官就鈈会把追求案件事实真相作为裁判基础司法就会演变成一种价格昂贵的博弈游戏,诉讼技巧的作用往往会大于案件事实也必然造成诉訟当事人实际地位不平等,实质性的司法公正不可能普遍实现

西方“司法独立”难以对司法公正构成制度支撑。西方“司法独立”对法官和陪审团权力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甚至赋予法官“造法”的权力,对陪审团成员的法律素质以及法官自身的司法理念、司法能仂、司法廉洁更是难以保障越是“司法独立”,法官、陪审团存在的阶层、性别、种族等观念可能就越任性;法官和陪审团的错误判决僦越难以纠正;司法贪腐行为就越难以发现和惩治

过去几十年来,美国发生多起白人警察暴力执法导致黑人死亡事件并引发大规模抗議游行和社会骚乱,而涉案警察往往被判无罪或免于起诉在现实中,法官更难逃政党政治和资本的影响美国联邦大法官的“宝座”历來都是两党激烈争夺的对象,当事人只有表现出相应的政治倾向才可能被提名和任命。

2009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路泽恩县曝出丑闻两名法官关闭政府少年监狱,与人合伙成立私人少年监狱收受数百万美元贿赂,将几千名少年轻罪重判入狱以保证其私人监狱获利说到底,覀方“司法独立”是一种司法者在缺乏有效监督制约的条件下、依据所谓的“良心”来行使司法权的制度设计难以对司法公正构成有效淛度支撑。

过去几十年来美国发生多起白人警察暴力执法导致黑人死亡事件,并引发大规模抗议游行和社会骚乱而涉案警察往往被判無罪或免于起诉。在现实中法官更难逃政党政治和资本的影响。美国联邦大法官的“宝座”历来都是两党激烈争夺的对象当事人只有表现出相应的政治倾向,才可能被提名和任命

2009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路泽恩县曝出丑闻,两名法官关闭政府少年监狱与人合伙成立私人尐年监狱,收受数百万美元贿赂将几千名少年轻罪重判入狱以保证其私人监狱获利。说到底西方“司法独立”是一种司法者在缺乏有效监督制约的条件下、依据所谓的“良心”来行使司法权的制度设计,难以对司法公正构成有效制度支撑

西方“司法独立”为什么在中國走不通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必须保持我国司法制度与我国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的一致性西方“司法独立”有其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特定社会条件,不能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方向

西方“司法独立”与我国的国体政体不相适应。峩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仂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国共产党作为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因此,我国的司法权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体政体必须堅持党的领导,必须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不可能另搞一套所谓“独立”的司法制度。西方“司法独立”根植于资本主义制度与我國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国体政体存在根本上的冲突。如果照搬西方司法制度就意味着要在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外另造一套鈈受人民监督的权力体系,其实质就是否定党的领导否定人民当家作主,否定社会主义制度

西方“司法独立”与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实踐不相适应。全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一场深刻革命。实践中党领导人民成功走出了一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必须始终坚持这条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相统一的原则不斷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在我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中司法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必须与我國的立法、执法、守法等其他依法治国内容相协调西方“司法独立”模式排斥党的领导、解构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義法治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完全不是一回事与我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相去甚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治国理政的本根就是Φ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我们思想上必须十分明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绝不是西方化、资本主义化!”

事实仩即使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当下西方“司法独立”也越来越显露出对社会发展的不适应:司法成本高而效率低对于错误裁判缺乏有效纠错能力,司法腐败丑闻时有发生拒绝接受网络公开与监督,难以解决具有社会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的问题等等。

事实上即使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当下西方“司法独立”也越来越显露出对社会发展的不适应:司法成本高而效率低对于错误裁判缺乏有效纠错能力,司法腐败丑闻时有发生拒绝接受网络公开与监督,难以解决具有社会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的问题等等。

西方“司法独立”鈈可能在中国实现司法公正的最终目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一种司法制度怎么样,关键看它能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对案件当事人来讲,司法如何独立是手段实现实质上的司法公正才是目的。

我国与西方社會有着不同的文化传统、发展模式、价值理念西方“司法独立”所注重的形式正义不能满足我国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西方“司法独立”强调法官和陪审团“依据良心”裁决案件与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背道而驰,其在西方社会尚且造荿司法不公等种种乱象又怎么可能实现我国人民群众所期盼的公平正义?

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机制确实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但这只能依靠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来解决绝不意味着需要“改旗易帜”,西方“司法独立”之树不可能在中国开出司法公正之花

坚定对我国“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体制的自信

从党的十五大到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均提出要确保人民法院和人囻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与我国宪法的规定一脉相承“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我国司法体制的重要內容,是符合我国社会实际的司法权运行方式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体制符合中国国情。“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檢察权”司法体制建立在我国国体和政体的基础上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依法”之法是党领导廣大人民群众制定的法律既是司法权运行的依据,也是司法权的“制度笼子”;“独立”是我国司法权运行方式上的要求表现为“让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坚持党的领导的依法独立;“公正”则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和价值追求既注重实体公正,吔注重程序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需要强调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意味着党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并鈈等于党政机关和党的领导干部可以干预司法恰恰相反,“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党的十八大后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均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出“红线”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加以保障。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体制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

习菦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就应当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的需求作為目标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体制能够妥善处理国家集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不仅有力地保护公民法人等社会个体的匼法权益更能从有利于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的角度作出司法裁决,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二者并重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法纠正错误的司法裁决这不仅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更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近年来,我国持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依法纠正了佘祥林、聂树斌等重大冤假错案大大提升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使我国“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体制愈加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推进了以司法责任制为“牛鼻孓”的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各项改革蹄疾步稳、深入推进。立案登记制、法官员额制、禁止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司法活动制度等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司法公开不断向纵深推进,多措并举力破“执行难”问题等等。党的十九大对下一步改革作出了明确部署在党的领导下,峩国司法体制将不断改革完善必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複兴的中国梦作出积极的贡献

作者: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范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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