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囚民法院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敬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滨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2396、1433、14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现被執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凍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孙新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109号院8号楼44层12号(郑房權证字第号)的房产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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