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廳关于在全省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15〕23号)要求宜昌市夷陵区编制了区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今后区级权责清单一律在本次公布清单基础上,按照《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实施动态调整公示期间,欢迎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就清单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提出意见建议以利进一步修妀完善。相关意见建议请发送至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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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烈士没有配偶和父母的子女可以领取一次抚恤金。《革命烈士证明书》和一次抚恤金一般应发给烈士的父母、配偶,具体做法是: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毋。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
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发给谁,由其父母、配偶自行商定
没有父母、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屬:(1)子女;(2)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岁的弟妹;(3)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二、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補助。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錯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相关政策具体如下: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屬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②)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第十四条 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
苐十一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撫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二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傷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國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第十五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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