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宅如果规划股错误,图纸,图审,防雷图纸审核,防空已按错误规划办了,该怎么办?原办费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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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关联律所: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苏07行终1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燕歌。委托代理人朱健,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在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迎宾大道行政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耿学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袁静军,该局党委副书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灌南县规划局,住所地在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迎宾大道行政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李晓霞,该局副局长。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健,律师。原审第三人,住所地在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于营村四组。法定代表人于军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夏燕歌因与被上诉人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灌南住建局)、灌南县规划局(以下简称灌南规划局)、原审第三人(以下简称金盛公司)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002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夏燕歌的委托代理人朱健,被上诉人灌南住建局的委托代理人袁静军,灌南规划局的法定代表人李晓霞,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健及原审第三人金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军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金盛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坐落于灌南县新安镇东方红新村南侧、面积为15109平方米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日,经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批复同意金盛公司在东方红新村南侧建设昌和园房地产项目。日,经灌南县民政局审核同意该房地产项目命名为“昌和园”小区。日,金盛公司经审核批准领取地字第7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日,金盛公司向原审被告申请办理昌和园小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提交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第三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建昌和园房地产项目核准的批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等书面申请材料。日,原审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审核确认第三人金盛公司开发建设的昌和园住宅1号、综合楼2号、物管用房(公厕、泵房、变配电用房)、地下室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共同向第三人金盛公司颁发了建字第1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夏燕歌认为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予以撤销。原审法院认为:1、关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金盛公司开发建设的昌和园小区位于夏燕歌居住的东方红新村南侧,与夏燕歌房屋相邻。夏燕歌系东方红新村小区业主,是房屋买受人,虽然房屋因故暂时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并不能因此排除其作为房屋买受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原告虽不是涉诉行政许可行为的相对人,但夏燕歌属于涉案建设工程许可行为的相关利害关系人,故具有作为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有权提起诉讼。2、关于建字第1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法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灌南住建局和灌南规划局作为灌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对符合控制线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中,金盛公司在昌和园小区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了《昌和园房地产项目核准的批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东方红新村南侧地块用地红线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日照分析报告》等办证所需的申请材料。原审被告按照《灌南县县城总体规划》、《灌南县沿河以东片区、周口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根据《城乡规划法》的上述规定对第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后作出建字第1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夏燕歌诉称涉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违法理由不成立,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夏燕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夏燕歌负担(已预交)。上诉人夏燕歌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未尽到对原审第三人提供的材料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职责,原审法院也未作审查。被上诉人擅自违法改变城乡总体规划,且在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下批准发给第三人建设规划许可证,先项目规划后实施选址,在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下,向第三人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直至批准建设规划许可证;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在第三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开始建设规划许可行政行为;核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违反国家新建住宅消防安全规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事实;依据违法形成且载明不得用于城乡规划的日照分析报告批准建设规划;无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原审法院未对改变规划后依法仍应听证的事实进行审查。2、被上诉人行政许可程序违法。在建设用地选址、发给规划条件等环节程序倒置,未获得市政府对改变城市总体规划批准,也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下违法批准第三人的建设工程规划,违反建设规划和修改建设规划均应听证的规定。3、被上诉人行政行为违法,违法参与日照分析且向日照测试分析中介机构提供违法和错误数据,改变土地用途实施行政行为并违法批准建设规划。4、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未申请重新进行日照分析而确定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被上诉人行政许可合法依据,但未释明本案是否需要或要求进行日照的重新测试和分析,该证据存在多处违法,不能作为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灌南住建局、灌南规划局辩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2、本局核发建字1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的程序进行,技术上完全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1)、《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等规范的要求。恳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金盛公司述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虽对行政许可行为提出异议,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行政许可行为存在违法,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该行政许可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审理期间,原审被告灌南住建局、灌南规划局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向原审法院提供如下证据:1、市政府《关于灌南县城总体规划的批复》[连政复(2004)27号];2、《关于灌南县盐河以东片区、周口河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灌政复(2008)29号],证明昌和园小区符合灌南县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3、《关于灌南县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建昌和园房地产项目核准的批复》及《关于对灌南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和园房地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证明该项目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4、金盛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第三人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5、《关于同意东方红新村南侧地块的选址意见》[灌规函(2014)42号];6、灌南县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7、东方红新村南侧地块用地红线图;证据5-7,证明原审第三人申请的建设项目符合相关规定。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77),证明第三人已经取得用地规划许可;9、灌南县民政局《关于同意昌和园小区命名的批复》[灌民发(2014)72号],证明该项目名称已经经过相关部门确定;10、昌和园小区总平面方案,证明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需要的条件;11、灌南县新安镇于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灌南规划局张贴昌和园听证公告的证明,证明已张贴听证通知的事实;12、《听证公告》;13、项目公示及听证公告的相关图片;14、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15、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及送达回证;16、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回证;17、许可听证通知书灌规许听[2014]3号送达回证;18、昌和园地块规划方案行政许可申请听证人员名单;19、昌和园地块规划方案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人听证会签到簿;20、昌和园地块规划方案行政许可听证会旁听人员签到簿;21、昌和园地块规划方案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人听证会签到簿;22、听证会记录,证明被告在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之前已经依法举行听证;23、方案批前公示图片,证明优化后的总平面方案已经进行公示;24、《选择意见书申请表》及申报材料;2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申报材料;2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申报材料。证据24-26,证明原审第三人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27、《关于对王洪祥等灌南县东方红新村公民对昌和园小区项目的信访复查意见》[连规函(2015)26号];28、《关于对王洪祥等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连核字(2014)10号];证据27-28,证明相关部门对原审原告的信访进行回复,并维持涉案行政决定。29、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证明其按照该规定依法进行听证;30、日照分析报告结论,证明其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的技术参考。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原审原告夏燕歌向原审法院提供如下证据: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办法》,证明依据该办法,城市规划应当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且应当经过审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或听证会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2、《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的通知》,证明该通知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灌南县城市总体规划图》,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证明涉案土地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代号R2,与灌南县土地局的出让公告以及灌南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公告日的土地用途无法对应,据以证明原审被告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事实。4、灌南县国土局灌南县挂[2014]2号《灌南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公告》,证明关于该地块用途,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文件中表述不一,最终批准的用途为“住宅和商业”用地,原审被告在进行规划许可过程中,存在擅自改变城市土地用途的事实。5、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200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2011年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以及201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证明:对住宅规范中的日照标准有明文规定,该规定附录4规定第二条“住宅建筑有效日照时间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2年版)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6、连云港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昌和园小区对北侧东方红新村前三排别墅的日照分析、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证明:该日照分析成果用途为其他,并非是行政审批的依据,分析资料来源为委托方提供设计图纸数据,以及灌南县规划局提供的方案设计图,该资料来源于规划局,审批为规划局,且立面图的数据来源为方案设计并非竣工图,或现场丈量,该结论相互矛盾;且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关于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为底层窗台面的规定,其认为应当以每层都满足日照标准为合格。7、关于要求提供改变规划后的昌和园小区的有关资料并组织听证的申请、东方红新村业主代表对昌和园建设规划的意见、听证会录像资料、日照分析报告,证明其因行政审批违反法定程序并实质侵害了其权益,听证会程序违规,其通过各种救济途径予以主张。8、《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照片19张,证明其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东方红新村的居民,涉案行政行为违规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属利害关系人,是适格原告。9、本案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规定:(1)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第3.3.2条规定:R2指“二类居住用地”,该标准中没有如原审被告提供的上述土地用途的分类,行政许可行为违反了该标准的强制性条款3.3.2条的规定。(2)从上述土地挂牌公示的“商品住宅用地”的用途来看,原审被告起初限定的用途属于“商品房住宅用地”,而发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又变成了“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前后不一致,涉及擅自改变灌南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总体规划,违反《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规范强制条款,行政许可违法。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流程及内容,证明:原审被告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流程中所需的流程,以及相应审批过程。11、报纸公示内容,证明平面图方案内容有重大修改,按照法定程序,应该召开听证会。原审第三人金盛公司没有提供证据。上诉人夏燕歌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已将上述证据和依据随卷移送本院。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对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还应当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本案中,两被上诉人审查了原审第三人金盛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项目核准批复、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用地红线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文件、日照分析报告、防雷、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等资料,认为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查要求,在作出涉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将涉案日照分析报告等材料送达利害关系人,上诉人主张涉案建设规划许可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涉案地块用地性质是否符合规划的问题。《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居住用地包含住宅用地和居住小区及居住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及绿地。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规定,住宅用地可分为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空闲宅基地,其中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是指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生产或商业等混合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编制。本院认为,2004年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市政府关于灌南县县城总体规划的批复》将涉案地块规划为居住用地。2008年11月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灌南县盐河以东片区、周口河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明确涉案地块规划为商业居住混合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将涉案地块规划由居住用地进一步明确为商业居住混合用地。涉案行政许可认定用地性质为居住兼容商业符合灌南县县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用地性质的要求。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作出行政许可时改变用地性质,与被诉许可的内容并不相符,上诉人的该观点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书能否作为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问题,本院认为,涉案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书系连云港市测绘院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运用建设部评估认证的“SUN日照分析软件”分析后作出,虽该公司在报告上首页成果用途栏“其他”处打勾,但并无证据足以推翻该份报告书的结论,被上诉人经审查认定后将其作为颁证依据并无不妥。上诉人认为涉案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书不能作为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经审查,被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程序对原审第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其符合法定颁证条件后向其颁发涉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行政行为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灌南住建局和灌南规划局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对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查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技术标准的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夏燕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方 愚审 判 员  谢善娟代理审判员  周文元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盼盼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施工图防雷审核每平米多少钱?? 是算规划总建筑面积还是只算地上建筑面积??有地下车库算吗???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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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河沿虎儿
小河沿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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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地方经济情况有关的
有按平米收的也有按工程量收的
看具体工程具体情况
不知道您是哪里的朋友
所以不能说的更详细了
收费情况您还是咨询下当地的防雷中心更准切些  设计方案和验收审核我这里有河北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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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给分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现发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 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 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 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第三章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 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第二十一条 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  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文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附表: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初步设计)  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施工图设计)  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初步设计&#92;施工图  设计)  ⒋《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初步设计)  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施工图设计)  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初步设计&#92;施工  图设计)  ⒏《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⒐《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⒑《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⒒《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  ⒓《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  ⒔《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⒕《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adoniszqy 答案
明日似骄阳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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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不一样的,比如北京市好像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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