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刑起于兵如何理解兵刑合一用法制史如何理解一准乎礼

刑的起源刑起源于兵,并未囿於 兵刑一体

战国之前,法律一般被称作 “刑”,而 “法”字在战国之后才逐渐流行起来。

上古时期的部落乃至国家,主要依靠暴力手段来维持統治秩序具体而言,大规模、无限制的暴力手段,即军事武力,建立并维持部落间、国家间的秩序;而小规模、有限制的暴力手段,即刑法,建立并維系社会内部的秩序。因而,军事和法律在性质上均具有暴力性,中国古人很早就意识到了这一点,历来就有“刑起于兵”、 “兵刑合一”的说法

东汉著名史学家班固在写中国第一篇法制通史 :《汉书·刑法志》时,就将军事制度和刑罚制度合在一起写:“《书》云 ‘天秩有礼,天讨囿罪’,故圣人因天致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穿凿;薄刑用鞭扑。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诸市朝,其所繇来者上矣”而这一说法可以上溯到古史 《国语·鲁语》:“臧文仲言于僖公 ‘刑五而已: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鼡鞭扑。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上古时期部落间频繁的战争早于 “刑”起源。

章太炎在 《文录·古官制发源于法吏说》中曾言: “法吏未置以前,已先有战争矣军容国容既不理,则以将校部分民,其遗迹存于周世者,传曰官之师旅。……及军事既解,将校各归其部,法吏独不废,名曰壵师,征之 《春秋》,凡言尉者皆军官也,及秦而国家司法之吏亦曰 ‘廷尉’,此 (比)因军尉而移之国中者也”显然章太炎将 “军事”中的 “法吏”作为中国司法官吏的起源。

陶希圣也注意到了这种 “兵刑一体”的现象,他在 《中国政治思想史》中更为明确地说: “古代的刑罚是由兵政主持者掌管士、司寇、尉,这都是军官也是法官。魏纬 ‘请归死于司寇’ (《左》襄三年)公孙黑将作乱,子产曰: ‘不速死,司寇将至。’ (《左》昭二年)司寇或称司败,子西说: ‘臣归死于司败’

(《左》文十年)季孙谓臧武仲曰:‘子为司寇,将盗务去。’(《左》襄二十一年)军官兼法官又兼警察了”这就说明,“兵”和 “刑”不仅在性质上均具有暴力性,其目的均在维护当时的社会秩序,而且,司法官员的官职在源头上本身就由軍职官员兼任。于是,秦汉之后 “廷尉”这一军官名称屡屡用作最高司法官员的现象,就不难理解了值得注意的是,“刑”虽起源于 “兵”,但Φ国传统法律发展的历程却清晰地展示,我国传统法律 的古老渊源,而是发展出了更为专门和细致的律法。

在汉 《九章律》中,开始有 《兴律》;等流而下,《魏律》有 《擅兴》,《晋律》有《宫卫》、 《兴律》,到隋唐的 《卫禁》、 《擅兴》,至明清之 《宫卫》、 《军政》, “兵”所侧重的 “军法”与 “刑”所代表的 “刑民”律法已截然分离,界限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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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的起源刑起源于兵,并未囿於 兵刑一体

战国之前,法律一般被称作 “刑”,而 “法”字在战国之后才逐渐流行起来。

上古时期的部落乃至国家,主要依靠暴力手段来维持統治秩序具体而言,大规模、无限制的暴力手段,即军事武力,建立并维持部落间、国家间的秩序;而小规模、有限制的暴力手段,即刑法,建立并維系社会内部的秩序。因而,军事和法律在性质上均具有暴力性,中国古人很早就意识到了这一点,历来就有“刑起于兵”、 “兵刑合一”的说法

东汉著名史学家班固在写中国第一篇法制通史 :《汉书·刑法志》时,就将军事制度和刑罚制度合在一起写:“《书》云 ‘天秩有礼,天讨囿罪’,故圣人因天致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穿凿;薄刑用鞭扑。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诸市朝,其所繇来者上矣”而这一说法可以上溯到古史 《国语·鲁语》:“臧文仲言于僖公 ‘刑五而已: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鼡鞭扑。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上古时期部落间频繁的战争早于 “刑”起源。

章太炎在 《文录·古官制发源于法吏说》中曾言: “法吏未置以前,已先有战争矣军容国容既不理,则以将校部分民,其遗迹存于周世者,传曰官之师旅。……及军事既解,将校各归其部,法吏独不废,名曰壵师,征之 《春秋》,凡言尉者皆军官也,及秦而国家司法之吏亦曰 ‘廷尉’,此 (比)因军尉而移之国中者也”显然章太炎将 “军事”中的 “法吏”作为中国司法官吏的起源。

陶希圣也注意到了这种 “兵刑一体”的现象,他在 《中国政治思想史》中更为明确地说: “古代的刑罚是由兵政主持者掌管士、司寇、尉,这都是军官也是法官。魏纬 ‘请归死于司寇’ (《左》襄三年)公孙黑将作乱,子产曰: ‘不速死,司寇将至。’ (《左》昭二年)司寇或称司败,子西说: ‘臣归死于司败’

(《左》文十年)季孙谓臧武仲曰:‘子为司寇,将盗务去。’(《左》襄二十一年)军官兼法官又兼警察了”这就说明,“兵”和 “刑”不仅在性质上均具有暴力性,其目的均在维护当时的社会秩序,而且,司法官员的官职在源头上本身就由軍职官员兼任。于是,秦汉之后 “廷尉”这一军官名称屡屡用作最高司法官员的现象,就不难理解了值得注意的是,“刑”虽起源于 “兵”,但Φ国传统法律发展的历程却清晰地展示,我国传统法律 的古老渊源,而是发展出了更为专门和细致的律法。

在汉 《九章律》中,开始有 《兴律》;等流而下,《魏律》有 《擅兴》,《晋律》有《宫卫》、 《兴律》,到隋唐的 《卫禁》、 《擅兴》,至明清之 《宫卫》、 《军政》, “兵”所侧重的 “军法”与 “刑”所代表的 “刑民”律法已截然分离,界限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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