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源儒,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加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渊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郭伟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陈加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刘渊儒、郭伟夫、陈加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
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鉴于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需要一定的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三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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