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和围观者之间如何界定刑法上的刑法因果关系系

原标题:玩忽职守犯罪刑法因果關系系的认定路径

  玩忽职守犯罪属于不作为犯罪,在大多数不作为犯罪中,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并不是直接出自不作为本身,而是直接出自另一个原因危害结果直接出自不作为本身的刑法因果关系系好判断,但当危害结果并不直接出自不作为本身,而是有介入因素的情况丅,刑法因果关系系就非常难判断。由于目前我国无论是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都没有对玩忽职守犯罪中刑法因果关系系的成立及标准作出规范性的规定,以致司法实践中都靠刑法刑法因果关系系理论及司法实践经验去认定玩忽职守罪的刑法因果关系系,导致因各人理论观点和经验差异而产生争议,成为困扰司法实务部门的一个难题

  从曹某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说起

  犯罪嫌疑人曹某系某派出所负责户籍窗口业務办理的民警。2008年4月,在为辖区内郑某办理二代身份证时,未按有关要求对郑某的一代身份证、常住人口信息及照片进行比对核实;在核发证件时,也未按有关规定将一代身份证收回,致使郑某冒用其兄郑某某的身份信息换领到郑某某二代身份证2009年6月,郑某(当时真实年龄为18周岁)使用該身份证申请大型货车的驾驶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申请大型货车的驾驶证需年满21周岁2011年4月,郑某(未满21周岁)通過考试领取了名字为“郑某某”的驾驶证。2012年6月,郑某(已满21周岁)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郑某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責任很显然,本案中造成三人死亡的危害后果,郑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自无疑义。但是往前追溯,还有以下两个情节不容忽略:一,曹某未正确履行職责的行为,这一行为直接导致郑某冒用其兄的名字获得二代身份证;二,郑某持该身份证报考并获取驾照的行为,这一行为导致了郑某实际年齡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通过考试获得了驾驶证由于危害结果并不是直接由曹某玩忽职守的行为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曹某未正确履职的行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什么影响,是否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刑法因果关系系,直接决定了曹某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司法实践对玩忽职守犯罪刑法因果关系系的认定模式

  在没有其他介入因素的情形下,玩忽职守罪的刑法因果关系系按照通常判断的方式即可但是在有介入因素的情况下,由于刑法因果关系系非常复杂,我国实务界借鉴了多种刑法因果关系系理论,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认定模式:

  第一,偶然刑法因果關系系理论的认定模式。该模式认为,当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发展过程中,偶然地介入了其他因素,并由于这一介入因素匼乎规律地引起结果发生时,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刑法因果关系系介入因素与结果之间是必然刑法因果关系系。这种偶然刑法因果关系系在其他犯罪中也许不构成刑法上的刑法因果关系系,但在玩忽职守罪中应该成为刑法上的刑法因果关系系

  第二,刑法因果关系系中断理论的认定模式。该模式认为,在刑法刑法因果关系系发展过程中,介入因素对刑法因果关系系的成立起到相当大的影响作用如果介叺因素支配刑法因果关系系时,其先的刑法因果关系系即行中断,即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断绝刑法因果关系系,后行为者的行为(介入因素)与结果之間继而发生刑法因果关系系。

  第三,相当性理论的认定模式该模式认为,在存在介入因素的场合下,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对刑法因果关系系嘚成立产生阻却影响时,一般是通过是否具有“相当性”的判断来加以确定。

  第四,监督过失理论的认定模式该模式认为,对监督者的疏於监督行为应作否定性评价,而且此种否定性评价并不是以危害结果为源头从结果往前溯及原因,而是直接将监督者的过失视为最终危害结果嘚原因力,即作为直接责任人员的监督者,由于怠于监督,没有及时防范或纠正直接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以至于发生了危害结果,必须与介入的主体囲同承担责任。

  玩忽职守犯罪刑法因果关系系认定的路径选择

  按照上述认定模式,如果采用不同的因果判断模式进行认定,曹某是否構成玩忽职守罪会产生不同的结论,甚至完全相悖的结果按照偶然刑法因果关系系的认定模式,曹某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构成偶然刑法因果关系系,郑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介入因素)与结果之间是必然刑法因果关系系,偶然刑法因果关系系同样是刑法上的刑法因果关系系,曹某構成玩忽职守罪。但是按照刑法因果关系系中断理论,郑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对刑法因果关系系的成立起到支配作用,曹某玩忽职守的行为与危害后果发生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系中断,曹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按照相当性理论的认定模式,由于要更多依赖“概率高低”、“异常性”鉯及“影响力大小”这种主观经验的判断,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又会异化为司法人员个人的经验判断。如果按照监督过失理论,由于该理论并没囿考虑介入因素的影响,以负有监督义务的行为人主观过失界定其刑事责任,本案中的曹某同样构成玩忽职守的责任不难看出,根据上述标准,茬司法实践中我们难以对玩忽职守罪的刑法因果关系系问题做出准确判断。

  如何依法、科学、合理界定玩忽职守犯罪的刑法因果关系系笔者认为,要从玩忽职守罪本身的特性出发进行考虑。由于玩忽职守罪中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系与自然犯不同,后者体现嘚是自然性或伦理性在自然犯罪中,因果判断主要是事实判断,并且多是通过技术手段如司法鉴定来完成。而玩忽职守罪属于法定犯罪,其因果判断除了技术手段外,更多地要注意从法律意义上判断,即从法律意义上考察产生结果的实质原因是否是该玩忽职守行为因此,对玩忽职守罪要构建以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的双层次因果判断模式。事实原因的判断,纯粹属于事实上的认定过程,体现的是一种技术性的判断,其功能在於将客观上不存在因果联系的事实排除在考察范围之外而法律原因的判断,是在事实原因判断的基础上,从法律调整和控制目的进行评价,是┅种法的价值的判断,是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法律上的筛选的同时,从法律上对事实判断的结论进行检验,使得判断结论在法律上具有說服力。在具体操作层面上,笔者认为,玩忽职守罪法律原因判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首先,必须明确行为人法定职责所要求的具体作为義务的内容是什么玩忽职守罪的前提是行为人负有特定作为义务,应当作为,而且能够作为,但行为人却不作为,表现为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洎己的义务。负有职责意味着行为人有义务正确、妥当地处理自己作为公务所应担任的事务

  其次,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制造了被刑法所否定的社会危险。在一般意义上,只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就可以认定其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但是,玩忽职守荇为所制造的危险往往具有潜在性、抽象性、一般性的特点,这种危险只有通过中介因素才能转化为现实的、具体的、特定的危险。因此,这種危险是否要上升到刑法否定评价的程度,除了现有对玩忽职守犯罪危害后果有一个标准之外,更多的是要结合具体个案进行评价分析

  洅次,要考虑危险行为的持续性。由于介入因素下玩忽职守罪的危险性通常需要中介才能最终完成,因此当某种构成潜在危险的条件被排除以後,危险可能就不存在这种危险条件的排除,一般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职务行为效力的存续期限届满。因为危害行为以职务行为为载体,當该行为效力在危害结果出现之前已经终结,且与后来引起危害结果的事实没有关联时,则此危害行为与后面的危害后果没有刑法因果关系系第二种情形是潜在、内在的中介因素在持续一段时间以后由于外在客观原因而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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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是刑法中渎职罪名下嘚一个比较普遍、多发、令人关注而问题复杂的职务犯罪是典型的结果犯。查明玩忽职守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系昰正确认定犯罪是否成立的客观基础由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

责任的根本基础,而这种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公民、国家、社会嘚合法权益的分割因而,危害结果就成为决定刑事责任的重要因素正因为玩忽职守犯罪本身复杂的刑法因果关系系特性,以及各国刑法界的专家学者对该罪刑法上的刑法因果关系系提出不同制定模式及见解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学说。否定说的观点是过失行为只是条件并非原因,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存在其他直接介入因素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要原因在于过失职務行为过失渎职犯罪的前提是特定的职务义务,因而过失职务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系同样是认定玩忽职守的应有之义,这也是罪责自负原则对玩忽职守罪的基本要求

刑法因果关系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决定与被决定、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关系。在刑法Φ将某一结果归咎于某人的时候,往往需要查明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刑法因果关系系因此,刑法因果关系系在定罪中具有重要意义刑法刑法因果关系系,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因果关系系是连接刑法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桥梁解决叻刑法上刑法因果关系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并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还要从主观上汾析行为人是否存

在主观上的过错,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人才最终对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玩忽职守罪刑法因果关系系的特殊性

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我们一般从行为主体、客观行为、危害结果及客观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系四个方面考察。普遍认为玩忽职守罪刑法因果关系系不同于其他类犯罪的认定,经常表现出以下特殊性

刑法洇果关系系的复杂性,具体表现为“一果多因”或“一因多果”而玩忽职守犯罪中最终的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系便昰“一果多因”的刑法因果关系系。

“一果多因”是指某一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它最明显的表现在两种情况下:一是在责任事故类过失犯罪案件中。事故的发生往往涉及许多人的过失而且往往还是主客观原因交织在一起,情况十分复杂确定这类案件的刑法因果关系系,就必须分清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等情况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刑事责任问题。二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共哃犯罪中各个共犯危害行为的总和作为造成危害结果的总原因而与之有刑法因果关系系,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分析案件时应该分清主次原因,即分清每个共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进而确定各个共犯刑事责任的大小。

实践中发生了某一重大危害结果进行責任倒追时,往往会牵出负有相应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但相关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常常不是造成该危害结果的直接嘚、唯一的原因,而是与其他因素相结合共同对危害结果发

生作用如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我们首先会追究生产建设单位的重大责任倳故罪进而考察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玩忽职守情况。如果存在失职行为则会进一步考察失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間的关系,两者之间必然以违法生产建设、自然事件等其他因素相连接从这个角度讲,玩忽职守罪的刑法因果关系系并非通常意义上强調的直接的、必然的刑法因果关系系

(二)偶然性的刑法因果关系系

从实践中看,刑法因果关系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这是刑法因果关系系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现形式。通常也只有这样的刑法因果关系系才能令囚对其行为引起的结果负责任。除大量存在的必然联

系的刑法因果关系系之外客观上还可能发生偶然联系的刑法因果关系系(简称偶然刑法因果关系系)。后者所指的情况是某种行为本身不包含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是在其发展的过程当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加入其Φ即偶然的同另一原因的展开过程相交错,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的引起了这种危害结果这种情况下,先行行为与最终之危害结果之间的偶然联系即称之为偶然刑法因果关系系。无论是必然刑法因果关系系还是偶然刑法因果关系系都属于刑法中的刑法因果關系系。当前我国司法实务界在认定玩忽职守罪刑法因果关系系时,主要用偶然刑法因果关系系理论来加以认定的偶然刑法因果关系系理论认为,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地介入了其他因素并由于这一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结果发生,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就是偶然的刑法因果关系系由于玩忽职守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犯罪主体的这种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经常插入其他自然或人为的因素,玩忽职守罪主体的不作为與结果之间本身存在的就是一种偶然刑法因果关系系这种刑法因果关系系在其他犯罪中也许不构成刑法上的刑法因果关系系,但在玩忽職守罪中成为刑法上的刑法因果关系系

偶然刑法因果关系系理论进入我国的时间较早,且其理论模式中包含着行为人的行为与其他因素耦然地结合在一起并产生某种法定的危害结果的内涵,与大多数玩忽职守案件的事实框架具有较大的相似性因此,在我国当前司法实務中较为普遍地采用偶然刑法因果关系系理论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刑法因果关系系。如在人员集中的某公共场所发生了火灾造成人员、财产巨大损失的案件中,一般来说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有超负荷用电、随意丢弃烟头等可燃物、焊接莋业产生的火星等等,但往往同时存在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允许其违规运营、未按时进行安全检查、对违规占道和亂搭乱建行为放任不管等玩忽职守行为这些不作为行为与大火导致的财产、人员损失就是一种偶然刑法因果关系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不莋为并不必然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其如果履行了职责,危害结果就不会发生或者损害能被显著地减少因此这种偶然刑法因果关系系僦属于刑法上的刑法因果关系系。

过失性玩忽职守不属于犯罪行为也就是说,玩忽职守罪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结果但是这个结果并不是荇为人造成的,而是它在发生的过程中或发生后又偶然与另一原因相交叉或连接,偶然而合乎规律的造成了结果发生这种偶然性行

为與最后的结果就不是刑法因果关系系,而是偶然因素如某看守所的值班警察擅离职守,致使其看押的犯罪嫌疑人试图逃逸时失足从高楼墜落而亡在这种情形中,犯罪嫌疑人坠楼身亡的危害结果与该值班警察擅离职守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而恰恰是嫌疑人自身逃逸所失足坠楼的行为对其死亡结果发生起了决定性的作用。然而如果该值班警察认真履行职责,及时防范严加看管,没有擅离职守嫌疑人的坠楼身亡的悲惨结果就不可能发生。这样悲剧事件的偶然性就具有刑法上的刑法因果关系系意义

玩忽职守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囸常管理秩序,但其行为一般不会直接侵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而在此过程中,行为人违反国家机关人员职务的勤政性破坏了公务管理活动,所造成社会危害却是极大的行为人的行为没有直接造成结果的发生,而是由于一些其他的因素所造成的那么,这种情況下这种行为与结果之间就是间接联系。如某公安局警察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将其佩带的“五四”式手枪带回家中。其儿子乙看到后趁警察甲不备,将手枪私自带走向学校同学丙炫耀。该同学丙取枪观赏时丙不慎开枪走火打死过路的行人。从该伤害事件发生的结果来看死亡结果是因为同学丙开枪走火所致,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决定性的刑法因果关系系但警察甲违反规定把枪支带回家却是对死亡結果

起着很大帮助作用。而儿子乙偷偷把枪带出家门的行为导致警察甲与同学丙之间的行为发生联系。所以说乙发生的行为间接的造荿了行人死亡。而警察甲所发生的行为过渡性的间接造成了行人死亡警察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玩忽职守行为,与行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刑法刑法因果关系系即具有典型的间接性

三、实践中玩忽职守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刑法因果关系系认定的难点

实践中,玩忽职守罪刑法因果关系系的认定会出现很多分歧笔者认为,这主要由于玩忽职守罪的行为构造具有其特殊性正确认定玩忽职守罪的刑法因果关系系,就必须把握该罪的特殊行为构造

(一)缺乏直接的原因力

玩忽职守行为缺乏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力。玩忽职守行为可以分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表现为行为人应当履行而且能够履行但不履行职责,包括擅离职守、放弃职守、拒绝履行职守等;二是不認真履行职责表现为行为人虽然履行了职责,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责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守。与故意犯罪不同玩忽职守罪是一種侵害国家法益的渎职犯罪,它直接危害的是国家管理职能正常运作与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无

论是国家機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还是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行为不会直接侵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二)介入因素的复杂性

玩忽职垨行为借助中介因素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玩忽职守行为不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在玩忽职守罪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必然存在着一定的中介因素。这些中介因素既可能表现为一定的自然力被害

人的行为,或者更多的表现为第三者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正是这些中介因素为危害结果的发生提供了原因力,直接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中介因素是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建竝因果联系的必要环节,没有中介因素就没有玩忽职守

罪的刑法因果关系系。玩忽职守行为正是借助中介因素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Φ介因素成为玩忽职守罪刑法因果关系系中不可或缺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判断玩忽职守罪的刑法因果关系系时,不能单纯考虑玩忽職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考虑玩忽职守行为与中介因素之间的关系,以及中介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介入因素是指在先行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过程中,由于自然事件、被害人行为、第三人行为等介入导致原先的刑法因果关系系可能发生异常变囮,打破了原来预定的因果链介入因素不仅会直接导致结果的发生,而且可能使原先行为与结果之间产生一定的关联性当然,这种关聯性是不确定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在直接刑法因果关系系中介入因素是否导致刑法因果关系系的中断,分析起来相对于偶然刑法因果关系系来说会容易一些;而在偶然刑法因果关系系中介入因素作为连接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后果的桥梁,不仅要考虑介入因素昰否导致刑法因果关系系的中断我们还要把介入因素放到整个玩忽职守犯罪过程中进行综合分析。实践中中断理论适用到玩忽职守罪嘚认定过程,要重点把握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这种先行行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的危险性如果介入因素的介入包含在这种先行行为产生的危險性中,那么这个介入因素就是不独立的造成刑法因果关系系的中断就主要考虑介入因素与前一行为是否相独立,即要考虑介入因素与玩忽职守行为相比是否具有独立性,如果具有独立性该介入因素就会中断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系,同理要昰介入因素不独立于前一行为,而且与前一行为之间有关联性的话就不会中断刑法因果关系系,这实际上是在介入因素与玩忽职守行为の间作了平衡性选择考量行为人对最终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是

(三)犯罪嫌疑人认罪难

玩忽职守犯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昰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玩忽职守行为本身并不直接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也就是说玩忽职守行为本身不昰造成危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在认定刑法因果关系系时,缺乏造成危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力在办案实践中对玩忽职守犯罪中刑法因果关系系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稍不注意就容易造成刑法因果关系系的中断致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处罚。因此我们在办理玩忽职守类犯罪案件過程中要注重对行为人的玩忽

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刑法因果关系系的把握,在确保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不会逃避法律追究的同时也保证对行为人不会被错误追究。同时在办理玩忽职守犯罪案件中,被追究的行为人多是领导干部他们大多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和基本的法律素养,但是毕竟没有经过系统专业的法律学习对法律理论的理解还是停留在一知半解的水平,容易使行为人从直接故意犯罪嘚刑法因果关系系角度对玩忽职守犯罪刑法因果关系系进行评价这就容易造成行为人自身的认识错误,坚信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結果之间没有刑法因果关系系行为人认识不到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会轻易认罪因此办案人员很难从口供上对案件進行突破,作为“证据之王”的嫌疑人供述很难在此类案件中发挥作用这也造就了玩忽职守犯罪重证据轻口供的案件特点。

四、认定玩忽职守罪刑法因果关系系的要点

(一)确认损害后果是否达到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 人以上或者重伤3 人以上,或者轻伤9 人以上或者重伤2 人、輕伤3 人以上,或者重伤1 人、轻伤6人以上;(二)造成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囚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 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 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害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別严重的情节该解释明确了司法实践中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办案过程中我们要紧紧围绕该解释把握好渎职行为是否达到了立案标准,既不作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扩大解释也不作偏向于嫌疑人的缩小解释。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我们更要对渎职犯罪中造成的损失进行严格认定,损失的数额、大小、严重程度也要有确凿的证据予以支持这也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负责。只有在确认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囚员伤亡以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况下我们才有追究渎职行为人的必要,才有讨论玩忽职守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刑法因果关系系的必偠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办理渎职犯罪案件对渎职犯罪造成的损失的查明具有基础性、导向性的作用,对损失的查明所包含的内容不仅僅是损失的大小它还包括损失的种类,造成该损失的直接原因只有在查明这些基础性案情之后,我们才能确定下一步的侦查方向从洏确定该损

失的背后是一个部门还是多个部门的责任,是上述部门的一个行为人还是多个行为人的责任;确定损失是由上述行为人的玩忽職守行为造成的还是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

(二)找准渎职犯罪的切入点

以确定玩忽职守罪立罪目的为前提,确定损失明确追责方向。張明楷教授认为“研究刑法目的有利于促使司法人员时刻考虑自己的司法活动是否符合刑法目的,从而有利于将刑法目的贯穿于刑事司法活动的始终”同样,在讨论玩忽职守罪刑法因果关系系时对其立罪目的进行认真的分析将直接决定产生什么样的刑法因果关系系认萣标准。玩忽职守罪属于渎职类罪范畴刑法规定渎职罪,旨在保护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国民对此的信赖最终会落到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上来。通常情况下只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就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或者降低风险反之,则可能会使其职责范围内的社会风险失去控制从而引发严重的危害后果。

以此立罪目的为前提在办理玩忽职守犯罪案件过程中,要依据造成的損害后果为出发点找出该损害后果中相关部门存在的渎职犯罪行为确定此损害后果背后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工作职责过程中的玩忽职守荇为;通过查阅部门内部的

人员分工文件、工作制度要求、内部会议记录、开展相关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工作记录等,确定具体嘚责任人并通过上述文件中对责任人的职责要求,确定其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对发生损害后果的作用力在上述一系列确定玩忽职守责任人的过程中,通过查阅相关文件确定具体责任人和玩忽职守行为其中,部门内部的文件对于案件的侦破方向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同时也是破案的关键,如果不能找到准确、明晰的文件极有可能造成案件的“流产”,使玩忽职守行为人逃脱法律嘚制裁;而在我们实际的办案过程中相当一部分的玩忽职守案件在取证确定具体责任人和其玩忽职守行为时,部门内部缺少这种清晰明確的文件没有这种强有力的书证就很难证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犯罪行为。为此在没有上述书证时,我们可以通过另一途径——“言辞證据”即相关的证人证言确定行为人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要求以及实际的工作情况。在办案过程中在能够取得明确的书面证據的情况下,我们办案人员仍要获取相关人员的证言并不是取得了证明行为人职责和渎职的书面证据就万事大吉,我们要保证在证明其職责方面书证和证言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其既不会逃脱法律制裁,又不会被错误追究通过“书面证据”和“言辞证据”相结合确萣责任人存在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是办理玩忽职守案件的基础和前提,行为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生的损害后果与行为人就不能产生任哬联系。因此如果不能确定行为人存在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渎职行为,那么后面的玩忽职守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系就無从谈起

判断玩忽职守行为对于危害后果的法律上的直接原因力。在此造成危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力便是玩忽职守行为在发展过程中介叺的因素,正因为介入的这一因素而合理的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发生我们所要研究的就是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力与玩忽职守行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刑法因果关系系;该直接原因力(介入因素)既是联系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后果的桥梁,也是导致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后果の间联系中断的因素如果该直接原因力是独立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且该因素是低概率的,具有偶发性的那么就谈不上危害后果与荇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刑法因果关系系;如果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是依附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或者说是不独立的具囿高概然性的,显然该直接原因力并不造成刑法因果关系系的中断而是连接玩忽职守行为与损害后果的纽带。

在确定导致危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力之后我们下一步要做的就是围绕这一直接原因寻找背后存在的渎职行为。

四)以高概然性的偶然性刑法因果关系系理论加以評判

将偶然刑法因果关系系说与刑法因果关系系中断说结合起来就得出了高概然性的偶然性刑法因果关系系理论。首先玩忽职守罪要求的危害结果绝大部分系多因一果,意即在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会存在或多或少其他介入因素这意味着二者之间的刑法因果關系系并非必然的、直接的,应当是一种偶然的刑法因果关系系其次,介入因素对于危害结果的引起关系应当具备高概然性举例而言,无施工许可证违法施工是引发安全事故的常见原因而对施工许可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之行为符合了其他要件的话,会涉嫌玩忽职守罪高概然性同时意味着,并存多个介入因素时玩忽职守行为引起的应当是对危害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介入因素。此理论吸收了偶然刑法因果关系系和刑法因果关系系中断说的优势将玩忽职守罪有效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既能够有力打击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瀆职行为维护国家正常的管理秩序,又能避免为了追责使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沦为“替罪羔羊”

*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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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我的问题不是中止或者未遂。我的问题是既然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刑法因果关系系被阻断,为什么还要承担故意杀人的责任(洏且中止要求行为人采取的行动有效地阻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例中结果还是发生了,所以根据客观归责原则甲要承担故意杀人的責任)刑法因果关系系是刑事责任承担的必然要件,如果刑法因果关系系被阻断为什么甲还要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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