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模式的第四种模式是什么?

中外养老保险筹资模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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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2012年第5期&&&&作者:焦津强
尽管学术界对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模式的类型有多种划分和描述,但其作为划分和描述基础的基本要素几乎是相同的。国外学者曾提炼出10块“砖”,5种搭建模式。我国有学者将其增加到16块“砖”,8种搭建模式。笔者认为,如果以挑选最基本、最本质、最核心的构成要素为着眼点,实际上只需要明确4块“砖”即可,那就是“现收现付”“完全积累”“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因为前一对“砖”反映的是融资方式,后一对“砖”反映的是账户形式,而融资方式和账户形式是任何一种养老保险筹资模式都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由此分析,世界各国出现过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模式I建立在现收现付基础上的统筹账户模式
第一种模式的全称应当是“以现收现付为基础的统筹账户模式”(简称为模式I)。此模式通常被简称为“现收现付制”,其实是不准确的。因为,“现收现付”的实质是一种融资方式,它可以是筹资模式的基础,但不能等同于筹资模式本身;另外,以现收现付为基础的筹资模式不止一种,各种模式之间的差异有的相当大。该模式的主要特征是:⑴选择的融资方式是现收现付;⑵选择的账户形式是统筹账户;⑶社会成员之间既有横向的也有纵向的共济作用;⑷在同一统筹账户内适于人员流动,在不同统筹账户内人员流动有困难。
该模式由德国19世纪80年代末首创,明显受到社会民主主义学术传统的影响,二战后迅速普及到世界各国。在随后的二三十年里,以该模式为主体的各国养老保险制度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出现因老龄化而产生的支付危机;国家财政不堪重负;实际退休年龄不增反减;享受待遇的条件过于宽松等。为应付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支付危机,也为了在保护老年人基本生活的同时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各国纷纷对该模式进行改革。多数国家选择提高缴费率、推迟退休年龄等调整性改革,新加坡、智利等国则另起炉灶,对该模式实施彻底改革。20世纪90年代以来,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模式改革已成为一种普遍的国际趋势。然而,该模式迄今为止仍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选择。根据美国社会保障署的统计,到1999年初,共有167个国家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其中有134个国家实行模式I,占总量的82%以上。
模式II建立在完全积累基础上的个人账户模式
第二种模式的全称应当是“以完全积累制为基础的个人账户模式”(简称为模式II)。此模式通常被简称为“完全积累制”“预先积累制”“积累制”“基金制”“个人账户制”等。笔者认为,前三种简称虽然不够精确,但还不至于出现歧义;“基金制”的简称有无视“统筹基金”客观存在的缺陷;最不宜使用的是“个人账户制”的简称,因为个人账户既可以像智利一样建立在完全积累基础上,也可以像瑞典一样建立在现收现付基础上,将两种基础的筹资模式混为一谈,显然是不妥的。
该模式的典型特征是:(1)选择的融资方式是完全积累制,即个人的养老金完全来自其个人账户的积累;(2)选择的账户形式是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资产属于个人,职工还可自愿缴纳一定数量的超过法定比例的资金;(3)个人账户的资金享有利息,利息率与投资回报率挂钩;(4)透明度高;(5)提供最低养老金保证。
该模式又可以根据个人账户管理是“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的不同分为两类:前者由新加坡于1955年首创,其个人账户完全由政府管理,且个人账户资金的利率由政府决定,被称之为“中央公积金制度”;后者由智利政府于1980年首创,与新加坡的区别是建立了多家独立的私营养老金管理公司,职工可选择一家来管理和运营自己的个人账户基金,被称之为“智利模式”。由于智利模式表现出对经济发展,特别是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近年受到世界银行等具有新自由主义学术传统的研究机构和经济学家的青睐,被广泛推荐。然而到目前为止,实行该模式的国家并不多,继智利之后,只有一些拉美国家,如阿根廷、巴西等,对模式II进行了探索。
模式III&建立在现收现付基础上的个人账户模式
第三种模式的全称应当是“以现收现付为基础的个人账户模式”,通常被称为“名义账户模式”(简称为模式III)。该模式的典型特征是:(1)选择的融资方式是现收现付,即个人的养老金完全来自其个人账户的积累;(2)选择的账户形式是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资产属于个人,职工还可自愿缴纳一定数量的超过法定比例的资金;虽然账户是个人的,但个人并没有直接的产权,而只拥有对未来养老金的索取权。在瑞典,名义账户模式是替代了原有的模式作为第一支柱发挥作用。(3)个人账户的资金享有利息,一般由政府根据工资增长率和其他因素确定一个名义利率,个人账户根据名义利率进行名义上的积累。(4)该模式中的个人账户是空的。这种模式与模式II的区别在于个人账户的作用不同:模式II中的个人账户是实的,账户资金用于投资运营;该模式中的个人账户是空的,名义上的,真正的账户资金被用于发放当前退休者的养老金,个人账户的作用仅仅是计发待遇的手段。(5)透明度高,预期较为明确。例如在瑞典,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每年公布收益预测,人们可以了解到平均寿命的长度和收益情况,并且每年都会被告之他们账户的发展情况,根据现在的寿命情况可以计算得出补助的情况和经济增长的预测等。
关于这种模式的渊源与理论基础,学术界主要存在四种看法:一是二战后法国流行的“积分制”;二是美国兴起的“现金余额制”;三是布坎南的“社会保障券设想”;四是“个人保险账户模型”。依笔者之见:这四种看法从不同角度观察都是有道理的,因为该模式成型后都含有各自提及的要素,但相比较而言,第四种看法的涵盖面更大一些,“个人保险账户”的提出对该模式的形成贡献最大。另外,该模式的理论基础仍贯穿着社会民主主义的学术传统,选定的筹资模式基础是现收现付制,最重要的突破是在现收现付制基础之上引入个人账户形式,从而创造出一种崭新的筹资模式。
自1995年以来,瑞典、意大利、波兰、拉脱维亚、蒙古和吉尔吉斯斯坦等欧亚六国先后对这种模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十几年的实践证明,模式III运行状况良好,受到国际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俄国和捷克等一些国家跃跃欲试,甚至欧盟委员会为其成员国设计了向其转型的三个过渡方案。
实行这种变革模式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一些国家将这种模式作为养老保险体系的基本部分(即第一支柱),目的在于通过养老金待遇与缴费水平和缴费年限挂钩(规定缴费型),鼓励职工努力工作,鼓励职工主动要求延长工作年限、推迟退休(如瑞典、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二是本来希望建立完全积累式第二支柱,但由于难以筹集转轨过程中巨额历史债务的补偿资金,不得不采取这种暂时无需偿还历史债务的名义个人账户模式作为过渡(如意大利)。
模式IV建立在现收现付基础上的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结合模式
第四种模式的全称应当是“以现收现付为基础的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结合模式”(简称为模式IV)。该模式的典型特征是:(1)以现收现付融资方式为基础。(2)保留了社会统筹账户,社会成员之间的共济性可以通过该账户发挥作用。(3)引入了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资产属于个人,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其储蓄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3)个人账户的资金享有利息,一般由政府根据工资增长率和其他因素确定一个名义利率,个人账户根据名义利率进行名义上的积累。(4)该模式中的个人账户是空的、名义上的,真正的账户资金被用于发放当前退休者的养老金,个人账户的作用仅仅是计发待遇的手段。(5)该模式从整体上替代了原有的模式作为第一支柱发挥作用。
该模式由中国于1993年首创,是根据特有国情在对模式I进行改革时的实践。囿于具体的国情,中国既没有像新加坡、智利一样将筹资模式的基础由现收现付转为完全积累,也没有像瑞典一样在引入个人账户的同时取消统筹账户,而是在世界上独创了这样一种模式。
学术界对上述四种筹资模式的利弊争论相当激烈。譬如,以国际劳工组织为代表的机构和专家支持模式I,认为缓解该模式面临的财务危机可以通过提高缴费率、延长退休年龄等措施进行调整性改革;而以世界银行为代表的机构和专家支持模式II,认为应当对模式I进行彻底的根本性变革;模式III、模式IV的出现则带有社会民主主义和新自由主义两大学术传统融合的意味。不同筹资模式各自的优势与劣势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发挥社会互济作用。模式II处于劣势,而其他三种模式有优势。其原因在于,以现收现付融资方式为基础的模式在分配养老金时可以向低收入者倾斜,从而体现社会公平。而以完全积累融资方式为基础的模式对低收入者无法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调动缴费积极性。模式I处于劣势,而其他三种模式有优势。这是因为模式II、模式III和模式IV虽然用于构建模式基础的融资方式不同,但是它们都设置了个人账户,而个人账户的缴费与待遇挂钩程度紧密、透明度高等特点,有利于提高雇员缴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能激励雇员对雇主的缴费进行监督,模式I下的欠费、逃费、提前退休等问题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挑战。模式I处于劣势,而其他三种模式有优势。设置了个人账户的模式II、模式III和模式IV,由于内含自动的收支平衡机制或可以保持对财务危机的较为准确的度量,因而有能力迎接老龄化社会的挑战。模式I处于劣势的原因主要在于只设置单一的社会统筹账户。国际劳工组织的专家曾提出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统筹积累的办法在模式I中化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支付危机。但笔者认为,这种期待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要落空的,因为社会统筹账户在明晰地界定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数额等方面有固有的困难,加上将巨额统筹资金积累的困难很大,因此在实践中常常只能顾及当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而无法顾及未来人口老龄化和可能出现的经济危机带来的风险,养老保险基金难以长期平衡是模式I很难克服的痼疾。难以抵御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危机,即不能在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时满足老年人巨大的养老金支出需要的情况在某些实行模式I的国家已经发生。
促进经济发展。模式II有优势,而其他三种模式处于劣势。保有资金积累是模式II的主要特点,通过个人账户积累的大量资金可以用于长期投资而促进经济发展。相比之下,模式I中没有设置个人账户,模式III、模式IV中设置的个人账户是名义上的,都没有或少有资金积累,因而它们都缺乏像模式II那样的促进经济发展的能力。但是,人们不能忽略大量资金积累既存在投资回报率低的风险,也存在高通货膨胀时期价值丧失的危险。
保证职工流动性。模式II、模式III有优势,模式I在统筹级次为全国范围时也有优势,否则处于劣势。相较之下,模式IV介于两者之间,保证职工流动性方面的优势不如模式II和模式III,但在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起码个人账户可以随同转移,因而略强于模式I。■
作者单位:审计署社会保障审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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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李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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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老年人口的快速增长,养老金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有专家建议,应开拓除“政府基本保障金”、“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之外的第四种养老金模式,推进消费养老的普及。
所谓“消费养老”,是商家在销售商品过程完成后,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以奖励积分的名义返还给消费者,这部分资金将会自动划拨到个人养老金专用账户上,该账号由保险公司提供增值和保值的服务,到消费者步入老年时方得到一笔可观的养老金。
“消费资本论”创始人、经济学家陈瑜介绍,按照目前的平均寿命和消费水平,一个人活到79岁所产生的消费额是250万左右。按照现行的保险制度,一个人到60岁退休后只能拿到十几万的保险费,如果按照消费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按照提取消费额的10%左右计算,一个人退休时至少有25万元左右的养老金。同时,如果一个地区提取的保费超过1000万额度,保费要进行增值,如果按照日复利计算,到了60岁时候就可能拿到110万到120万左右的养老金。
陈瑜说,消费养老模式对企业而言,可以拓展市场。而对消费者而言,在不增加负担的情况下可以积攒养老金。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阎青春说,消费养老是对养老模式的创新,但也要不断完善、规范标准,并且在政策层面给以规制和保障,例如可以减少消费税,把减少的部分进入消费者的养老账户中。
目前,消费养老模式已经在天津、山东、四川等多个省市进行试点,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也为消费养老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利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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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以房养老”四种模式&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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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房养老”在国外已被实践证明是一种成熟的养老融资途径。在我国的上海、北京、南京等城市相继有过“以房养老”的试点,却受到不同程度的冷遇,原因可归结为:第一,机构对“以房养老”的社会需求把握得不够清楚,缺乏科学的事前论证;第二,由于法律制度方面的漏洞,房屋产权不清晰;第三,制度设计欠缜密,产品形式单一。
  为了真正发挥“以房养老”盘活房产、加快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积极作用,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以房养老”路径,应对符合我国国情的“以房养老”模式进行梳理和总结。
  售房养老模式指达到一定年龄并拥有房屋产权的老人,通过出售现有住房将房屋的资产价值提前变现,并采取以大换小、售后返租或入住养老院的养老模式。这一模式一般适用于生活贫困或急需用钱、独立居住的老年人。售房养老模式操作手续简单、牵涉主体较少、售房款可由售房者自由支配,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售房者的生活水平,对房屋产权所有者具有较大的吸引力。但是,售房养老模式要求需达到一定的年龄、拥有房屋产权,且在售房交易完成后就自动失去对原有住房的产权。售房养老模式的运营机构一般是保险部门、社会保障机构、房地产公司或专设机构等特定部门,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一般发挥政策扶持、税费减免优惠、监管督查、信息咨询等作用。
  售房养老模式最先在上海实施,2006年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以房自助养老”,启动了“以房养老”的试点工作。具体的操作方案是:年龄在65岁以上的老人,将产权房的产权卖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交易完成后,老人领取一次性资金。反过来,公积金管理中心再将房屋租给老人,双方约定好租金,直到老人去世,房子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回。
  租房养老模式指老年人将自己的大房子出租,而另外租住较小房子,通过获取租金差价作为收入补偿,或利用一部分租金入住养老机构的养老模式。该模式一般适用于有一定收入但经济条件并不宽裕的老年人。
  租房养老的自主性较强,老年人能通过比较,作出对自身更有利的决策,也能确保对房屋产权的控制。与其他变更房屋产权的养老方式相比,租房养老使老年人更容易接受。不过,租房养老模式一般要求原有房屋面积较大、地段较好,在市场交易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寻找承租人和合适的小房房源,操作程序繁琐。租房养老的运营机构一般是房产中介,政府对房产中介进行实时监管和定期业务指导。
  租房养老模式最先在北京实施。2007年,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石景山区委、区民政局三方联合承办了首家“养老房屋银行”———北京寿山福海国际养老服务中心。具体做法是,老人在保留产权的条件下,出租其房屋,自己住在养老院,享受五星级养老服务,出租房屋所获得的租金归养老院所有。老年人委托中介机构出租住房,可选择按月、季或是按年出租。
  反向抵押贷款模式指老龄住房所有者将自有房屋抵押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月为房主支付一定数额养老金,房主继续获得原有房屋的居住权。房主去世后,金融机构将房产出售所得款项偿还之前支付给老人的养老金。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模式的实质是,通过对住房产权或使用权的分离、转移、流动以筹措养老费。反向抵押贷款模式一般适用于拥有住房的中低收入老年人,尤其是丁克家族。反向抵押贷款模式能使老年人在存活期间同时拥有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在老年人去世后才将房屋产权一次性转移。在此期间,老年人能获取较大的现金收入和较好的养老服务,使老年人生活得体面、有尊严。
  在实践中,反向抵押贷款模式的运作程序复杂、操作难度大、牵涉对象较多、运行周期较长,一些银行、公积金中心、养老院都试图借鉴国外反向抵押贷款模式但均未成功。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模式的运营管理中,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一般为贷款方,养老福利机构为养老服务的提供者,政府一般出台优惠政策、进行业务指导、实施动态监管。
  反向抵押贷款模式最先在南京实施。2005年4月,南京市汤山留园老年公寓最早推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模式。拥有该市60平方米以上产权房、六旬以上的孤残老人,自愿将其房产抵押给留园公寓的,经公证后可入住老年公寓,并终身免交一切费用,老年公寓承担老人的吃、住、看病就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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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保障性住房养老模式还处于理论探讨之中,国内还没有实践,期待保障性住房养老模式的试点。(内蒙古科技大学 张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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