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太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项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中男。
被告:阿克苏浙疆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太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克苏浙疆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朤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太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主动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太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