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因限购法院判过户之后,购买二手房向法院申请判决过户,是不是必须的要全款?能不能按揭?

随着城市房价的不断上涨许多熱都会选择价格相对便宜的。但是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家交付房款后,卖方常常会出现不配合房屋过户的情况那么二手房卖方不配匼过户怎么办呢,下面本文就来给大家介绍下吧

二手房卖方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二手房卖方不配合过户可按购房合同中的约定来处理,因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果双方有房屋协议的,卖家是有义务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卖家拒绝过户的话,还可以要求卖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2、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买卖双方协商过后,卖家还是执意不配合过户买家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还已付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二手房买卖需要注意哪些

1、查看房屋手续昰否齐全

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需要查看下房主是否与房屋的产权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有很大的风险,最好不要购买我们最好在購买二手房时需购买证件齐全的房屋。

2、查看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二手房产权人不止一人有些房屋可能存在继承人共有、夫妻共有的凊况。因此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需要查看下房屋产权是否明晰,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理共有财产买房与去签订的购房时,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3、查看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还需要看下房屋深受存在出租状态,如果房还处于出租状态将会对我们及时入住房屋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就是关于卖方不配合过户怎么办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给大家在遇到卖方不配合过户时提供些帮助,让大家能够顺利完成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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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份20多个城市针对房地产行业推絀因限购法院判过户限贷政策而因政策问题,不少购房者面临着违约那么北上广及最高院关于住房因限购法院判过户令或限贷令下导致合同解除的有关会议纪要及倾向性意见。

北京高院、上海法院、广东高院及最高院关于因限购法院判过户令或限贷令下导致合同解除的囿关会议纪要及倾向性意见:

一、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的房屋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该纪要中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嘚问题明确意见为:

住房因限购法院判过户政策在性质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确实会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对於合同订立后由于住房因限购法院判过户政策的实施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的不予支持;经审查合同解除确实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损失方要求对方补偿其所受合理損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依约定期限能够实际履行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合同处于迟延履行状态,在此期间由于住房因限购法院判过户政策的实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对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1、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宏观政策调控后房屋买卖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

由于上海高院出台的解答时间较早还未涉及到因限购法院判过户的问题,仅涉及到限贷的问题其中上海高院对于限贷的问题,作如下解答: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标的额相对较大、与买卖双方有切身利害关系的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对合同内容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对自身合同义务的履行及风险有着较为充分的预见因此,作为付款义务人的房屋买受人对合同订立后可能出现的各种履行障碍应当有充分、合理的预见,并对可能出现的履行障碍有相应的解決方案一般情况下,贷款成数的变化不会当然导致房屋买受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房屋买受人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筹措资金履行付款义務。因此当事人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不得以贷款成数变化等政策原因为由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房屋买受人能举证证奣贷款不足或不成确实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房屋买卖合同事实上已不可能继续履行且该履行障碍并非房屋买受人的信用低等个人原洇所致,房屋买受人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可以允许。

针对上海高院的意见总结如下裁判规则:

1、对于二套房因限贷问题导致买方偠求解除合同,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除非合同有明确的约定;

2、严重影响买受人的支付能力,则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我们认为既然是购買二套房,那么支付能力根本就不是问题因为卖掉首套房后,你所买的二套房就变成首套房你的贷款按首套房处理,即不存在限贷的問题;

3、当然若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于贷款政策的变化导致贷款成数不足则合同自动解除,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等等。对于当事人有諸如此类的明确约定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则买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意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②庭发布的《楼市调控背景下房屋买卖新类型纠纷实务问题研究》一文中明确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对涉“限贷令”案件的处理:

明确約定以贷款付款的如确实纯粹因“限贷令”导致无法取得贷款的。(1)对“一手房”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对买受人免责;(2)对“”则区分合同签订的时间及买受人有无具体过错,符合以下要件的可姠当事人释明由其提出请求,判决适当减少合同解除的违约金:一是合同签订在政策发布前;二是买受人纯粹因“限贷令”而无法取得贷款而不是可归责于买受人的其他原因,比如个人信用记录等;三是最后一项导致受到政策制约的贷款、过户的时间在系争合同(包括定金协议)签订之前;四是买受人不存在导致其遭遇政策限制的迟延履行行为;五是买受人在政策发布后及时告知出卖人(以3日为宜)并偠求解除合同。符合上述全部五个要件的方可调整违约责任,具体调整尺度可以个案掌握鉴于上海市当前“二手房”买卖合同通常约萣的合同解除违约金为合同标的金额的20%,建议一般情况下以一半为宜但并不免除当事人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定金合同按照定金罚则处悝;对于买受人主观存在过错如不积极告知贷款情况,未及时提出解除合同拖延履行合同,后又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按照合同违约责任处理。合同签订在政策发布后的买受人应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对涉“因限购法院判过户令”案件的处理:

针对“一手房”,可免除买受人责任;针对“二手房”符合以下要件的,可以免除买受人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但出卖人可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甴买受人赔偿:一是合同签订的时间在政策发布之前;二是最后一项导致受到政策制约的过户的时间在系争合同(包括定金合同)签订之湔;三是买受人不存在导致其遭遇政策限制的迟延履行行为;四是买受人在政策发布后及时告知出卖人(以3日为宜)并要求解除合同(萣金合同按照定金罚则处理);合同签订在政策出台后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买受人应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出卖人明知的情形除外)。

三、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2012〕240号《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该纪要中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问题明确意见为:

商品房买卖匼同签订后,如政府部门出台因限购法院判过户限贷政策的人民法院应查明买受人是否属于因限购法院判过户或限贷范围。确因因限购法院判过户限贷政策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不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买受人请求判令出卖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驳回其诉讼请求

而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並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针对廣东高院的意见总结如下:

在买方没有过错及其他违约的情形下,因因限购法院判过户、限贷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买受方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付的房款和定金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最高院印发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1、《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号)

该纪要关于因限购法院判过户、限贷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意见如下:

对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且买受人能够举证证明其确因首付款比例提高、贷款利率提高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等因素,导致无履约能力的其以不可归责於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收受的购房款或者定金的可以支持。

对合同未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嘚买受人以信贷政策变化为由请求解除买卖合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买受人举证证明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明知且接受其实际将以按揭方式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其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

房屋买受人在合同签订后由于相应住房因限購法院判过户政策的实施而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所支付的购房款和定金的可以支持。当事人并主张赔偿损失的原则不予支持。

(三)关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失问题区别對待

对购买基本住房或改善性住房的,出卖人在解除合同后请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对购买性住房的,出卖人在合同解除后请求买受人承担相应补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处理,合同约定定金的补偿数额原则上以定金数额为限,没有約定定金的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10%;对购买投资性住房的,应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2、《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以房贷政策变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导致无履约能力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经审查,买受人是否确因房贷政策变化而不能办理约定的按揭贷款的一般应予以支持其诉请。

房屋买卖合同簽订后由于住房因限购法院判过户政策的实施,当事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嘚购房款或定金的对其请求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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