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民政局退伍军人优抚待遇文件科2001年退伍祝立生每月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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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退伍军人
宁夏军区独立师步兵第2团(2) (84636部队):已知最早的前身为1936年2月组建的西北政治保卫局保卫大队,驻防延安,担负西北局及陕甘宁边区政府机关、首长的警卫、防空,协助中央警卫团保卫毛泽东主席、朱德总司令等领导,护送重要物资,看押罪犯等任务。1937年9月西北政治保卫局更名为“陕甘宁边区政府保安处”,下辖有一个保卫营(由保卫大队改称),营长胡友才。1942年陕甘宁边区政府保安处保卫营扩编为保卫团,第一任团长李文昌是江西宁都起义的红军战士,第二任团长李志舟是陕北独立师干部,第三任团长是刘镇,政委由保安处政治部主任邹衍桃(邹衍)兼任。1947年6月,改为西北军政委员会公安警卫团;1949年改称西北公安第5团,1955年1月改称陕西省公安团,9月又改称公安内卫七十四团;1957年5月,改称陕西省军区内卫第一团。1958年12月,整编为陕西省军区独立团。日,陕西省军区独立团改称陕西省军区独立步兵第5团,仍为省军区直属。1969年4月陕西省军区独立步兵第5团与宁夏军区独立师步兵第2团对调建制和番号. 1970年,宁夏军区独立师步兵2团进驻长流水地区这是一支长期驻守在贺兰山地区的红军部队,部队进驻贺兰山后,投入战备训练和国防施工,与其他兄弟部队一起创建了“艰苦创业、自觉奉献”的贺兰山精神 。1981年改编为兰州军区守备第3师第8团,1985年10月改编为兰州军区守备第8团,归宁夏军区领导。1989年1月,该部一连(现三连)战士军乐队被兰州军区授予"贺兰山战士军乐队"荣誉称号。1992年10月由贺兰山移驻银川市,改编为宁夏军区独立步兵团。1992年10月兰州军区守备师(85年整编前是21军62师)建制撤销,其所属:守备1团5连(1947年和1948年华东野战军第2纵队先后授予"行军团结巩固部队模范连"和"拥政爱民模范连"荣誉称号)、守备2团1连(1941年,新四军第4师11旅授予"攻无不克的范例"荣誉称号;1946年9月,华中野战军第9纵队授予"运动模范连"荣誉称号;1947年,华东野战军第2纵队评为"二等战功连"并授予"能攻善守,英勇顽强"荣誉称号;1948年,华东野战军第2纵队授予"巩固部队模范连"荣誉称号。1949年9月和1953年2月,第3野战军第21军分别授予"战斗模范连"、"模范连"荣誉称号。1959年,兰州军区授予"三等战功连"荣誉称号)、守备3团7连(1949年1月,华东野战军授予"一等战功连"荣誉称号;1949年7月,第3野战军第21军授予"三等战功连"荣誉称号)、师工兵连移交宁夏军区独立步兵团,依次编为独立团第5连、第1连、第7连、工兵连。 进入城市后部队管理较差,在新营房全面建设到位时,部队全面建设却没有到位. 1993年3月宁夏军区司令李良辉抓了独立团的部队建设松懈问题,1993年7月份同心县民族内部两派闹事,几千人土枪土炮,大刀长矛,攻城拔寨,局势危机,独立团距出事地最近,先控制外围,之后步兵第168、188、422团,再加上陕、甘、宁三省抽调的2000名武警上来,稳定了局势。日,该部执行特种警备任务。1997年,涌现出了全军军事三项大比武中勇夺4金1银的训练标兵廖代宝,受到中央军委江泽民主席接见的"全军优秀班长"张冰、兰州军区"标兵指导员"杨斌等一批先进个人。先后被中宣部、总政治部和兰州军区评为"拥政爱民模范"。1997年,部队党委被兰州军区党委评为"先进党委"。宁夏军区独立步兵团3连历史沿革:1936年2月组建。前身为陕甘宁边区政府警卫营长枪队,初名"边保剧社”,1936年改编为陕甘宁边区保卫团1连,1949年改编为西北公安第5团1连,1969年4月改编为宁夏军区独立师步兵第2团l连,1981年改编为兰州军区守备第3师8团l连,1985年10月改编为兰州军区守备第8团1连,1992年10月改编为宁夏军区独立步兵团3连。
延伸阅读:
八一建军节日/再次相聚一堂/共叙战友之情/再忆曾经岁月,畅谈人生的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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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烈属等优抚安置政策一、优抚安置对象及一般标准[ 转自铁血社区
]优抚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在不断变化,其中2008年的标准如下:1、复员军人:指日前入伍,持有复员或退伍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按照现行国家政策,可以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2540元/季。2、退伍军人:指日后入伍,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必须持有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带病回乡证明,并且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方可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季。3、参战退役人员:指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对这部分人员的认定主要以本人档案记载为依据,也可以通过二名参战战友证明认定。从日起国家对这部分人员实施了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季。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定补标准按照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黔民发(2007)48号文件执行。城镇户口烈属按每人1500元/季度,农村按每人900元/季;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855元/季;城镇户口病故军人遗属每人1275元/季,农村户口每人875元/季;残疾军人主要按伤残等级和伤残性质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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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调休放假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15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为使全国人民广泛参与中央及各地区各部门举行的纪念活动,日全国放假1天。为方便公众安排假日期间生产生活,特作如下调休:9月3日至5日调休放假,共3天。其中9月3日(星期四)放假,9月4日(星期五)调休,9月6日(星期日)上班。调休放假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有关纪念活动顺利进行。国务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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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死亡抚恤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五)其他因公死亡的。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第十条 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第十四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第十七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第三章 残疾抚恤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第二十二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第二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第二十七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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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自日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义务兵和士官,下同),在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的基础上,由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日后退出现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在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根据本人自愿,可以选择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地方经济补助政策,也可以选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8号)的规定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后入伍的士兵,退役时地方经济补助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二、补助标准按照服役年限计算,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服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地方经济补助依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地方经济补助标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民政厅会同财政厅研究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和财力状况,可在全省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三、经费保障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县级公共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省财政每年按照总水平每名退役义务兵5000元、每名退役士官6000元的标准,结合财政管理体制和接收安置人数,对各地分档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各市(州)本级应对非扩权强县试点县给予经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各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人数由民政厅审核认定,财政厅按民政厅审核认定的人数计算拨付省级补助资金。四、发放方式和时间地方经济补助由安置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到后,通过补助资金开户银行拨付至退役士兵的银行账户上。2012年地方经济补助应于9月底前发放完毕。2013年起应于当年6月底前发放完毕。五、工作要求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发放工作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加强领导,扎实推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监管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发放对象核定和补助金发放工作,保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各地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做好前后政策对接和享受不同安置政策退役士兵的思想疏导工作,确保政策实施前后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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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ff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新政策 其实,我们都应该知道,很多军人年轻时为祖国为人民奉献了青春和热血,等到年纪大了理应好好安享晚年。那么退伍军人的晚年生活谁来保障呢?对此,国家颁布实施了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来为其提供保障。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年。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期领取。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此外,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退伍军人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四、优待养老金。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退伍军人购买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有相关政策规定,并非与其他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一样。在退伍军人养老保险工作中有以下五大具体问题需要予以明确。一是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连续工龄计算问题。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民安字[1988]1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号)关于“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待分配时间,是指《安置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今后,凡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待分配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待分配时间延长的,经当地安置部门出具证明,其待分配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对因本人原因导致待分配期限延长的,其延长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二是离退休人员变更相关信息后其待遇问题。属历史遗留原因,离退休人员要求变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出生年龄及身份等信息的,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确认。确认后原养老待遇不变,从次月起按新确认的年限、年龄等享受相关待遇,过去的不予补发。三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够15年的问题。依据《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98号)规定,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月领取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顺延缴费至满15年时,再按月享受养老金。顺延时间不受年龄的限制。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相关问题。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 [2010]36号)和《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5号)规定要求。在全国及自治区关系转续网上办理软件尚未使用之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采取手工操作的办法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五是参保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后其待遇计算问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退出工作岗位,办理退休手续。对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继续缴费的,其缴费年限可予以承认,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审批退休的次月起受。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有着自己的相关政策规定,退伍军人在办理养老保险的时候需要对政策进行全面了解,以实现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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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复转退伍军人纪念日的建议信全国人大常委会暨尊敬的x`x`委员长:
我们是中国复转退伍军人,曾经,为了保卫祖国,建设祖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我们积极响应祖国的号召,从中华大地的四面八方义无反顾的参军入伍,并在各自的战斗岗位上奉献青春,挥洒汗水,尽职尽责的完成了祖国和人民交给我们的各项艰巨而光荣的任务。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根据国家的政策,我们又相继的离开部队,回到地方,奔向建设祖国的新岗位 。虽然我们离开了部队,但依然继承着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保持和发扬着革命军人的优秀作风,在祖国的每一个城市乡村,在继续战斗的各行各业的岗位上,弘扬着中国军人的无私奉献精神,传播着中国军人奋力拼搏的正能量。然而,随着社会上日益严重的拜金思潮的泛滥,曾经的最可爱的人变成了穷当兵的,县乡政府也不再在八一春节组织慰问,让我们这个穿着旧军装的群体逐渐被社会遗忘和抛弃,我们不能再为曾经是军人而自豪。我们的冷遇就是当下适龄青年的后顾之忧,这种现象无疑不利于每年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彰显国家对我们复转退伍军人的关怀,让人民军队的长城更加坚固,让社会崇尚英雄,让我们重拾曾经的自豪和骄傲,我们郑重建议:将每年的12月1日设立为中国复转退伍军人纪念日。
特此建议中国复转退伍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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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生活补助政策》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核查认定工作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附件)中的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三、信息数据的统计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应于10月30日前将本地区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统计结果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民政部、财政部,力争在12月31日前将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到每一名对象手中。
各地在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对象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制。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即办日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施,把工作做细做实,把好事办好。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这项工作负总责,遇到重大问题亲自抓,敏感问题亲自解决,棘手问题亲自协调处理,切实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工作经费和工作力量调配等问题,为政策落实提供基础保障;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靠前指挥,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到户,确保政策待遇落实到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对象身上。
(二)准确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切实理清贯彻落实的思路、对策和措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核查认定工作,做到不错、不漏,严格按政策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服义务兵役年限、年龄等信息核准。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督促检查。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特别是要把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宣传到位,把他们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使落实政策、发放补助的过程变为开展思想教育引导的过程。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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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养老保险》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很多军人年轻时为祖国为人民奉献了青春和热血,等到年纪大了理应好好安享晚年。那么退伍军人的晚年生活谁来保障呢?对此,国家颁布实施了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来为其提供保障。
1优惠政策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2养老金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期领取。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此外,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退伍军人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四、优待养老金。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3缴费年限退伍军人购买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有相关政策规定,并非与其他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一样。在退伍军人养老保险工作中有以下五大具体问题需要予以明确。一是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连续工龄计算问题。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民安字[1988]1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号)关于“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待分配时间,是指《安置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今后,凡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待分配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待分配时间延长的,经当地安置部门出具证明,其待分配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对因本人原因导致待分配期限延长的,其延长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二是离退休人员变更相关信息后其待遇问题。属历史遗留原因,离退休人员要求变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出生年龄及身份等信息的,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确认。确认后原养老待遇不变,从次月起按新确认的年限、年龄等享受相关待遇,过去的不予补发。三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够15年的问题。依据《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98号)规定,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月领取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顺延缴费至满15年时,再按月享受养老金。顺延时间不受年龄的限制。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相关问题。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 [2010]36号)和《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5号)规定要求。在全国及自治区关系转续网上办理软件尚未使用之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采取手工操作的办法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五是参保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后其待遇计算问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退出工作岗位,办理退休手续。对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继续缴费的,其缴费年限可予以承认,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审批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有着自己的相关政策规定,退伍军人在办理养老保险的时候需要对政策进行全面了解,以实现自身权益得到保障。4办理须知一、参保对象(一)国家政策规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以外,至2009年1月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的军队退役人员(男日后出生,女日后出生)。在服役期间或退出现役后,受到刑事处罚人员或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期间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不再享受军队退役人员参保待遇。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再重复参保。二、携带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1寸免冠照片6张、退伍证或复员证及复印件(2份)。若证件遗失,须由本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其档案内相关退出现役材料的复印件(2份),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以下简称服役证明材料)。三、参保流程(一)材料领取:军队退役人员到县劳动保障局所属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县社保处)二楼业务股领取《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一式三份,县民政局安置办、县社保处、本人参保档案各一份)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二份,县社保处、本人参保档案各一份)并如实填写(使用碳素笔)。(二)资格审核:申请人将填写好的《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及服役证明材料交县安置办(县民政局四楼)审核,安置办审核并填写其服役情况后,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三)参保登记:参保人持县民政局安置办审核盖章的《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和填写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及部队服役证明材料复印件到县社保处四楼副主任室复核签字并加盖印章,到三楼财务股领取养老保险手册。然后到二楼业务股办理参保登记及核定缴费手续,到地税征缴处(在县社保处业务股隔壁)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县社保处业务股为参保人员录入参保信息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四、其他事项(一)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本人申请,可以从2005年1月起补缴。(二)至2009年1月超过劳动年龄的军队退役人员(国家明确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除外),暂不办理。(三)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申请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再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四)退役人员首次参保缴费以后,如系企业职工应由企业按月代为缴纳;如系自由职业者可每年缴纳一次(时间以7月——11月为宜)。5补贴政策一:享受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的条件是什么?需要在日前入伍,年龄在60岁以上(含),并且没有享受到国家关于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二: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怎么确定?服役年限是按年计算的,不满一年的也按照一年计算,算头算尾。三:农村籍专业志愿兵可以享受生活补助吗?对于专业志愿兵,服役年限可以计算为享受生活补助的年限,但是转为志愿兵以后的服役年限就不能计算在内了。四: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如何申请老退伍军人补贴待遇?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退伍证等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和退伍证明材料,向本人所在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并且办理手续,填写相关登记表。五: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的标准是多少?日起,按照一年兵役每个人每个月发放10元的老年生活补助来计算补贴标准。例如,服役四年,则每个月发放标准为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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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军区某团弘扬贺兰山精神凝聚强军力量 本报讯 “贺兰山精神就是我们的脊梁,如果丢了贺兰山精神,我们的腰杆儿就挺不直了。”近日,宁夏军区某团网上团史馆的留言薄里一位叫做“贺兰卫士”的网友发表了这样一条说说,受到523人的点“赞”和评论。“争当‘贺兰山卫士’是我们每一个贺兰山人至高无上的荣誉,它也是支撑我们爱国奉献的精神支柱。”该团政委王文涛向笔者解开了这个疑惑。 据了解,网上团史馆、连史馆是该团传承贺兰山精神的网络主阵地,贺兰山军事文化已发展成了一种网络文化。在团政工网上,他们还开设了“官兵语”“军旅播客”“红色在线交流中心”等专栏,为官兵在网上互动交流提供平台,团政工网每月评选出一名“贺兰卫士”张榜在网站首页。 贺兰山精神是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代代贺兰人在建山守山过程中孕育、形成和发展的宝贵财富。这个团作为传承弘扬贺兰山精神唯一保留下来的建制团队,对“艰苦创业、自觉奉献”的贺兰山精神他们有深刻的理解和深厚的情感。该团每年都会组织官兵走进贺兰山烈士陵园,向“活着干在贺兰山、死了埋在贺兰山”的英雄前辈们深深地鞠躬。每年野外驻训期间,他们都要组织官兵翻越贺兰山,在贺兰山里组织野外生存课目训练,感受老一辈贺兰山人是如何在“住无房、饮无水、食无菜、照明无电”的艰苦环境战斗下和生活,学习他们“三块石头支起锅、三根木棍搭窝”而不叫苦、不喊累的以苦为乐精神。 为使年轻一代官兵感受厚重历史、认清使命之重,该团还开办了贺兰山精神系列讲座,邀请年近九旬的李怀珠等老贺兰人讲述建山守山的艰辛往事,用故事当“药引”,现身说法教育新一代贺兰山传人。他们认真梳理团队历史上护送周恩来劳山脱险,以及新时期参加贺兰山指挥坑道施工、银川机场空难救援、黄河平罗高仁段抢险等图文影像资料,编印成《历史的定格》资料汇编,让官兵在聆听一个个故事中了解先辈足迹、感悟优良作风。他们充分发挥“贺兰山战士军乐队”的文艺演出优势,积极创演反映贺兰山精神的节目,到区内各地开展“贺兰山军事文化进百村”活动,为驻训友邻单位送去战地巡演,将贺兰山精神发扬广大,激发广大官兵献身强军实践的热情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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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前全军各军区陆军野战军与守备部队序列沈阳军区陆军第十六军(军部:长春市,81021部队)陆军第二十三军(军部:哈尔滨市,81032部队)2003撤消陆军第三十九军(军部:营口市,81043部队)陆军第四十军(军部:锦州市,81054部队)陆军第六十四军(军部:本溪市,81065部队)98年撤消陆军第六十八军(军部:吉林市,81096部队)85年撤消旅大守备区(大连市,81051部队)92年撤消外长山守备区(长海,81562部队)92年撤消守备一师(旅顺,81540部队)守备二师(庄河,81551部队)白城守备区(白城市,81524部队)85年撤消守备三师(乌兰浩特,81628部队)守备五师(博克图,81672部队)守备六师(扎鲁特旗,81639部队)赤峰守备区(赤峰市,81513部队)92年撤消守备四师(赤峰,81595部队)守备十一师(巴林右旗大阪,81573部队)守备十二师(赤峰红山,81580部队)黑龙江省军区守备七师(红安,81656部队)守备八师(佳木斯,81540部队)守备九师(牡丹江,81650部队)隶属二十三军守备十师(延吉,81606部队)隶属六十八军北京军区陆军第二十四军(军部:承德市,52831部队)陆军第二十七军(军部:鹿泉市,51002部队)陆军第二十八军(军部:临汾市,52843部队)85年移驻大同市,改为51361部队陆军第三十八军(军部:高碑店市,51033部队)陆军第六十三军(军部:太原市,52935部队)陆军第六十五军(军部:张家口市,51056部队)陆军第六十六军(军部:天津市,52857部队)85年并入天津警备区陆军第六十九军(军部:大同市,52831部队)85年撤消步兵三十师(呼市,51131部队)内蒙古军区独立师(呼市,51130部队)七个守备师:守备一师(化德县,51086部队)84年改为一旅(大同天镇,51321部队)守备二师(51135部队)守备三师(冼马林,51059部队)守备四师(赤城县,51163部队)89年改为武警北京二总队守备五师(丰宁县,51167部队)85年改为5旅(51408部队)守备六师(化德县,51325部队)守备七师(围场县,51179部队)85年改为七旅(51330部队)兰州军区陆军第十九军(军部:张掖市,84890部队)85年撤消陆军第二十一军(军部:宝鸡市,84810部队)陆军第四十七军(军部:临潼市,84870部队)三个守备师:守备一师(贺兰山,84705部队)76年由步兵20师改编守备二师(景泰县红沟,84604部队)守备三师(贺兰山,84606部队)76年由宁夏军区独立师改编乌鲁木齐军区步兵四师(库车,36101部队)步兵五师(昌吉,36111部队)85年改为守备旅步兵六师(原喀什后和田,36121部队)步兵七师(新源,36131部队)98年改武警机动师步兵八师(乌苏,36141部队)炮兵十三师(乌鲁木齐,36151部队)85年撤消高炮七十三师(乌鲁木齐,36161部队)85年撤消步兵十一师(原哈密后乌市,36171部队)2个守备师:守备一师(乌市,36831部队)85年撤消守备三师(伊宁,36842部队)85年撤消武汉军区陆军第二十军(军部:开封市,33600部队)85年并入济南军区,改为54631部队陆军第四十三军(军部:洛阳市,33700部队)85年撤消陆军第五十四军(军部:新乡市,33900部队)85年并入济南军区,改为54774部队济南军区陆军第二十六军(军部:莱阳,54721部队)85年移驻潍坊,改为54685部队陆军第四十六军(军部:临沂市,54573部队)85年撤消陆军第六十七军(军部:淄博市,54831部队)85年改为54862部队内长山要塞守备区(蓬莱,54982部队)85年撤销9个守备师:守备五师(烟台,54732部队)南京军区陆军第一军(军部:湖州市,83011部队)陆军第十二军(军部:徐州市,83202部队)85年后改为83226部队陆军第六十军(军部:镇江市七里甸,83106部队)85年撤消舟乘要塞守备区(83351部队)6个守备师:守备一师(周浦,83304部队)守备二师(松江,83302部队)守备三师(连云港,83075部队)守备四师(部队)守备五师(部队)守备六师(部队)成都军区陆军第十三军(军部:江津市,56005部队)陆军第五十军(军部:成都市,56006部队)85年撤消西藏军区步兵十一师(林芝,56019部队)步兵五十二师(林芝,56021部队)步兵五十三师(亚东,56023部队)昆明军区陆军第十一军(军部:大理市,35101部队)85年撤消陆军第十四军(军部:开远市,35201部队)85年移驻昆明2个守备师:守备一师(文山,35255部队)守备二师(红河,35562部队)福州军区陆军第二十九军(军部:莆田市,32303部队)85年撤消陆军第三十一军(军部:厦门市,32404部队)5个守备师:守备一师(福安,32811部队)守备二师(长乐,32822部队)守备三师(晋江,32833部队)守备四师(厦门,32844部队)守备五师(漳浦,32855部队)广州军区陆军第四十一军(军部:柳州市,53013部队)陆军第四十二军(军部:惠州市,53200部队)陆军第五十五军(军部:汕头市潮安,53500部队)85年撤消步兵131师(53602部队)85年撤消步兵132师(通什,53607部队)步兵133师(崇左,54266部队)3个守备师:边防一师(防城,54251部队)边防三师(宁明,54256部队)边防五师(靖西,54261部队)北京卫戍区警卫一师(东城区,51112部队)警卫二师(
)82年改编为武警北京总队警卫三师(通州区,51116部队)天津警备区警备师(51190部队)85年撤消上海警备区警备师(市区,83303部队)85年撤消警备区警备团(大场,83305部队)贵州省军区独立师(贵州,35602部队)广东省军区独立师(广州,54101部队)85年撤消安徽省军区独立师(合肥,83107部队)85年撤消云南省军区独立师(昆明,35504部队)79年改为步兵32师福建省军区独立师(南平,32610部队)85年撤消宁夏军区独立师(银川,84606部队)吉林省军区独立二师(吉林,81761部队)85年撤消江苏省军区连云港警备区(83181部队)85年撤消河北省军区独立师(沧州,51179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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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华1977年任兰州军区第一政委》肖华:(),日生于江西兴国县城内一个工人家庭。1928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担任过共青团兴国东北 特 别区委书记。1929年底任共青团兴国县委书记。1930年调入中国工农红军,同年由团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任中共第四军军委青年委员、特 务营连政委。1931年任营政委,1932年任红四军第十师三十团政委、军部电台大队政委,红一军团政治部青年部部长,1933年任红军总政治部青年部部长、少共国际师(后为红十五师)政委。参加了中央革命根据地第一至五次反“围剿”。同年12月率部参加赣东南团村。战斗,配合主力部队,挫败国民党军三个师的进攻。1934年10月参加长征,1935年任红一军团政治部组织部部长、红二师政委、红军陕甘支队第一大队政委。到陕北后,参加直罗镇战役。同年12月,任红一军团第二师政委。参加东征、西征和山城堡诸战役。抗日战争爆发后,任八路军第一一五师政治部副主任,参加平型关战斗,后任第三四三旅政委。1938年任八路军东进抗日挺进纵队司令员兼政委,领导创建冀鲁边抗日根据地,兼任冀鲁边区军政委员会书记。1939年任鲁西军区政委。1941年12月,任第一一五师政治部主任。1942年任一一五师兼山东军区政治部主任、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委员。参与领导山东抗日根据地的斗争。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于同年9月率先遣部队进入东北辽东地区,开辟南满根据地。曾任东满人民自卫军司令员兼政委,辽东军区司令员兼政委和中共辽东省委书记。1947年任东北民主联军南满军区副司令员兼副政委,中共中央南满分局副书记。同年秋任东北军区第一前线指挥所政委。1948年任东北野战军第一兵团政委,1949年任第四野战军特种兵司令员、第十四兵团政委。曾参加临江,辽沈,平津等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政委。1950年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副主任,1954年兼任政治学院第一副院长。1955年被授予上将军衔和一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56年任总干部部副部长、部长,并任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副书记。1958年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副主任。1959年任中共中央军委委员、军委副秘书长。1964年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任、人民解放军监察委员会书记。1966年任中共中央军委常委。曾参与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连队管理教育工作条例》。“文化大革命”中,曾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迫害。1975年任军事科学院第二政委,1977年任兰州军区第一政委、中共中央军委委员、中共甘肃省委书记。是中共第八、十一、十二届中央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六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第三届国防委员会委员。日于北京病逝。着有回忆录《艰苦岁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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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老兵敬礼
这么多年还能聚这么多人 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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