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就是欺负消费者权益保护

原标题:电商泄露消费者权益保護个人信息将受罚

新京报讯(记者廖爱玲)昨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权益日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权益行为處罚办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经营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的,将受到处罚

同时规定,“商品已拆封”不得作为电商网店拒绝退货的理由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最高将面临50万元处罚。

未经消费者权益保护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广告”

网購时消费者权益保护往往需要向经营者提供手机号、住址等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可能面临泄露的风险《处罚办法》指出,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权益保护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的;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的;未经消费者权益保护同意或请求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表示拒绝,仍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都将受到处罚。

工商总局消保局介绍这里嘚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经营者必须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权益保护同意”

4种行为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退货

在网购无理由退货中,商家常常以“已拆封”等为由拒绝执行不少消费者权益保护遭遇维权门槛高、难度大。

《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时,应承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若经营者出现“自收到消费者权益保护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以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未经消费者权益保护确认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收箌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权益保护支付的商品价款”这4种行为时将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工商部门将根据情节严偅程度最高处50万元罚款。

此外对于预付费消费,办法规定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如果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也属于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电商承诺:不退货提前告知

新京报讯(记者廖爱玲)海淀工商分局和海淀消协昨天表示已组织国美在线、中关村在线等10家电商企业作出承诺,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特殊商品电商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付款购买前经消费者权益保护确认。

按照工商、消协的倡议电商企业应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对不適用无理由退货的特殊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付款购买前,电商须先经消费者权益保护确认保证消费者权益保护知悉该商品属于不适用無理由退货的特殊商品。

另外电商企业还应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方便消费者权益保护自主选择,避免消费者权益保护产生误解

海淀工商分局介绍,10家电商企业将于3月31日前完成购物流程、商品页面等相关平台的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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