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律师,是不是特别讨厌迷信权力的当事人有没有要求证人出庭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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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被追尾了,车没损坏,但有迷信说法被别人追尾不吉利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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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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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货车停车等红灯 被后方车追尾 我的车严重变形 里面的货基本损坏
追尾者说没有保险 现在联系不上他 我该怎么办
我的货 应该有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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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及时报警,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承担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请问汽车追尾交通事故,追尾车负全责任,那么被追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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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当发生交通事故后,报交警处理,先由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分清责任。如果构成伤残的建议先去做伤残等级鉴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的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抚养费、后续治疗费;构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赔偿金;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等等。如果有需要,可以联系我,专业的法律服务将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我的车被追尾了,对方全责,维修需要很长时间,导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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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当事人,您好,根据你向我咨询的问题,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需要保存好相关的证据用于理赔。当事人一方可要求对方赔偿包括物品损失费、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当然,这些赔偿项目包括事故的直接损失也包括事故的间接损失等。一般而言,损失的合理费用基本上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再次进行追问咨询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给我进行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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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  禁忌一、过分迷信关系  在我们接待的数以百计的客户当中,不乏有些”极品”。他们请律师的目的就在于请律师去“搞勾兑”,希望律师给他们“牵线搭桥”或者提供“机会”,并在初次见面时就直言不讳、满嘴放炮。毋庸讳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人脉资源,特别是司法机关的资源,固然是律师成功执业的助推剂,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并非案件胜诉的关键因素。我们能够理解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心急火燎急于解决眼下问题的心情,但风平浪静之后,当事人是否应该更多地去考虑他聘请律师的价值所在。律师的价值在于根据事实与法律,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没错,大前提还是事实与法律而非人脉关系。当然,律师更大的价值还体现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非给客户带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不良体验。反过来想,即便你通过人脉勾兑胜诉了案件,客户内心最终感激的也不会是你,佩服的不是你的专业素养而是你的勾兑胆量。客户反而会想,要不是我出得起价钱,案件能胜诉吗?  对于上述那部分当事人,由于他们没有清醒地认识到律师和律师服务的价值,我们只好婉言拒绝并建议他们另请高明。有时候不忙,我们也会发自内心地好心相劝,引导其通过正当途径去解决问题。但多数情况下我能看到,他们离开律所办公室时脸上挂着不悦,或是鄙夷。  再后来,这其中有一些客户在案件败诉后回过头来又找到我们,对我们倾诉他们不应该轻信之前聘请的律师,迷信关系和权威,花了大量冤枉钱,案件最后竟不了了之。  羊毛出在羊身上。当事人在聘请律师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提防那些吹牛、吹嘘关系的律师。当然,具备职业操守的律师是绝对不可能会接受所谓的“牵线搭桥”的。当事人在下定决心要聘请他信任的律师之前,首先就要端正好自己的心态,在与律师进行交谈时,平和地听取律师给出的专业法律意见或建议。  禁忌二 、和律师讨价还价  这个世界上可能没有比律师更精明的群体了。如果说有,我们可能会想到菜市场的小商贩。但问题来了,律师服务和菜市场买菜能一样吗?如果真的可以比较,律师服务可以和医疗服务比较。我想哪位患者在就医时,会傻到和医院去讨价还价?实际上,医生解决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问题,律师解决的是当事人的人格自由或财产问题。两者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律师的成本是时间。律师的客户又有很多,在他们的法律服务计划里,肯定会有所差别的。尽管我们一贯保持一视同仁的办案作风,但人性的自私和现实决定了我们在具体办案时不可能做到一视同仁。优质客户、付费较高的客户,律师们往往更愿意花费更多的精力去办理他们的案件。所以律师精明就在于此,你的出价可能无形中就决定了他愿意付出的精力,特别是时间成本。  聪明的当事人不会纠结于律师的报价。有操守的律师,他的服务一定能够匹配其报价。事实上,这也是一种最理想的服务状态,就好比医院来了患者之后,医生只负责尽心尽职地去医治他的病人乃至妙手回春,而不浪费大量精力去讨价还价。  禁忌三、轻信律师的承诺、保证   当事人应当了解,现行的所有法律、规范都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作不切实际的承诺。实际上,律师也无法决定案件的结果。在现行司法体制下,一个案件特别是敏感案件,它的判决结果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和制约的,甚至不排除有法律外因素的,如党政主要领导的干涉因素、媒体舆论的干扰等。所以,即使律师在与客户接触时作出了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也是不可靠的,甚至可以定性为“忽悠”。  当然,负责人的律师一方面会告诉他的当事人,现行法律规范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法律规定,对案件的最终走向作出评估或出具法律意见给当事人,让当事人自己作出是否聘请律师的决定。  但实务当中,有部分当事人在初次与律师打交道时,就要律师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有时候,律师连基本的案卷材料都没有看到。有时候,在电话咨询过程中,就有当事人提出此类要求。这是极其可笑的。  禁忌四、熟人介绍的律师并非可靠  法律服务由于其固有的特殊性,加之我国律师制度恢复才三十余年,法律服务体系总体还不十分完善,老百姓对法律服务的价值还处在将信将疑的阶段。一旦遇到法律难题,找律师往往也是病急乱投医、有奶便是娘。但更多的时候,请律师还是通过亲戚、朋友的介绍或者转介绍。也就是说,事实上当事人与律师之间是缺乏全面了解的,一切均维系在与中间人或介绍人的信任之间。如果中间人或介绍人负责的话,那还好。如果不负责任的话,就会导致实务当中我们了解到的一些让人啼笑皆非的情形,如到最后客户竟然发现所谓的“律师”没有律师执业证,后来经证实系当地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这批人是不能办理刑事案件的,但可办理一些民事案件,有时也对外宣称是“律师”)。还有些当事人,其实要找的是刑事案件律师,最后案件败诉之后才发现介绍人给他介绍的,是一位在离婚诉讼领域享负盛名的所谓“大律师”。  最糟糕的情况是,我们必须指出,有部分律师和介绍人沆瀣一气,律师给予一定提成的介绍费,介绍人负责介绍案件。在这种利益分配制度之下,介绍人介绍案件往往唯利是图,而忽视律师的专业范围和当事人的具体需求。  所以,清醒的当事人应该去全面考察律师的个人执业经历、执业专长,而非轻信熟人的介绍或鼓动,要有自己的客观标准和评判尺度。  禁忌五、付费后试图控制律师  这类当事人也是愚蠢的。之所以选择做律师,大部分人还是看重这个职业的自由并且义无反顾。有些公法检转行过来的律师,甚至不顾家人的反对、领导的挽留,大部分都是为了自由。所以,从骨子里,他们就不想被束缚、任人差遣。  当事人聘请律师付费是理所应当的,律师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是职责所在。但本质上,二者是独立的个体,互相不牵制,更没有主仆之分。有些当事人在付费后,自以为是,以为律师就是他的仆人了,不分昼夜、是非工作日、是非假日地拨律师电话,询问案件进展。最后律师受不了,发生矛盾,双方关系恶化,甚至解除委托,最终影响整个案件的进展。  当事人在与律师事务所达成委托之后,应当对自己的律师充满信任,并树立以律师工作为中心的思想,一切听从专业人士的指导。当然,这不排除当事人有自己的建议或看法可以和律师交流。律师在综合案件具体案情的基础上,可以选择性接受当事人的建议。对于一些不合理甚至违法的建议,律师可以拒绝,以免节外生枝,影响整个案件的进度。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当事人在正式聘请律师之前,必须做到:一、考察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当地所处的地位。二、了解律师个人的业务专长(民商、刑辩、上市等)。三、要求律师提供成功案例或胜诉判决。四、网上浏览律师的办案记录或其他信息。  南昌·坛子口国贸  日下午  作者:肖亮斌   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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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本地律师和公检法千丝万缕的关系,基本上是考公检法吃饭的。如果当事人的利益与当地政府公检法有冲突,请本地律师的话基本上最后律师会主动或被动的坑害当事人利益。  所以这种时候要请外地律师。也可以本地外地律师各请一个(本地律师作用是跟公检法传话和谈判,别指望他会向着当事人),一个当事人可以同时有两个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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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为高官辩护的律师们:赢得薄熙来的信任很难_网易新闻
为高官辩护的律师们:赢得薄熙来的信任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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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历史上著名的辩护律师克莱伦斯·丹诺()既为穷苦劳工无偿辩护,也为声名狼藉的刑事被告人代理官司。他曾简洁明了地道出律师的特点——公众可以憎恨罪人,但律师必须保护罪人的辩护权。一年来,随着中央委员会原委员、原铁道部长刘志军,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薄熙来等高官相继走上法庭,他们的辩护律师也受到高度关注。有人指责这些律师:“为人渣做辩护的人也是人渣。”他们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但他们还是用律师特有的严谨告诉大家:“犯罪嫌疑人虽然是高官,但他们也是公民,享有平等的辩护权。”王兆峰:“赢得薄熙来的信任很难”因代理薄熙来案的一审(2013年8月)和二审(2013年10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李贵方和王兆峰一直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李贵方1957年出生于内蒙古,中学毕业后当过中学教师和大队团总支书记。1977年恢复高考后,他考入吉林大学,直至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毕业后便留在吉林大学法学院任教。1993年,他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在已是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如果说李贵方更具“学院派”色彩,王兆峰则多了些官方经历。王兆峰1969年出生于河南许昌,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在检察院工作多年,2006年才出来做律师。在接受环球人物杂志记者采访时,王兆峰先对自己做了个简单介绍:“我主要负责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仲裁等领域的案件,但我从未想过竟会成为薄熙来的辩护律师。”环球人物杂志:薄熙来的家人大约是在什么时候,通过什么渠道找到你们的?王兆峰:好几年前,我们律所的律师在一次会议上和薄熙来的家属认识,后来一直保持联系。大概是2012年秋天,他的家属找到我们,希望我们能为薄熙来提供辩护。环球人物杂志:他本人是什么时候认同这一委托的?王兆峰:在2012年11月我们和他第一次会见的时候,他简单问了些情况,就认同了。当时的认同只代表我们可以开始为他辩护了,如果中途他有任何不满意,都可以提出更换律师。后来,因为各方面沟通都比较顺畅,他对我们也比较信任了,到了二审的时候,他主动确认由我们继续进行辩护。环球人物杂志:得知薄家要请你做辩护律师,你是什么心情?吃惊吗?王兆峰:不吃惊,只是觉得人世间有些事情很奇妙。我研究生毕业曾到薄谷开来办的开来律师事务所面试过,因为办不了北京户口,所以我放弃了;重庆“打黑”的时候,我代理过涉黑案件,重庆当时在薄熙来治下,我与他算是有某种精神上的交流;后来,我在辽宁锦州代理过的最大的涉黑案是王立军办的,也算和薄熙来案件中的人物有了某种交集;直到这个案子,我又成了薄熙来的辩护律师。环球人物杂志:有媒体披露说,你们和当事人薄熙来共会见了20多次。这么多次会见是否能保证独立进行?王兆峰:次数比这个要多,大概有几十次。基本上能保证独立进行。会见时,没有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参与。但有时候出于安全考虑,比如怕他情绪突然激动做出点出格的事情等,会有监管人员在旁边照看着。环球人物杂志:你们和当事人之间隔着栏杆?王兆峰:对,但没有玻璃。环球人物杂志:每次会见的时间有多长?王兆峰:有时候一见就是一上午或者一下午,甚至弄到晚上很晚,得留在那里吃晚饭。那段时间,我们把别的业务全部放下了,专心致志做这个案子。尤其到了后期,要为开庭做准备了,得和当事人进行比较充分的沟通,会见的次数也就相对频繁些。有段时间跟上班似的,几乎天天去,最多的时候一周去五六次。有段时间我身体不太好,都是司机拉着我去,(去了后)在那儿躺着谈。去得多了,那里的哨兵都认识我了。我还开玩笑说,像这样每天都去“上班”,时间一长,他们(哨兵)都不知道我是律师还是秦城监狱的工作人员了。环球人物杂志:除了李律师和你,还有助手吗?王兆峰:我们通过和办案单位沟通,最后找了个助手,帮我们打打字、整理整理卷宗资料。除了我们3个人,就再没有其他人参与了。为了保密,我们还专门弄了个保险柜,有5开门书柜那么大,把所有的卷宗、材料都放在保险柜里。保险柜的密码只有李律师和我两个人知道,我们要是不在场,谁也动不了这些东西。环球人物杂志:有些给犯罪高官做过辩护的律师曾对媒体表示,第一步的难点在于取证。这次的案子,你觉得取证难吗?王兆峰:取证难其实是个共性问题,高官犯罪案件的取证是难上加难。这类案件所涉及的证据往往牵涉国家或某地的一些机密,这些证据的保存规格较高——要么是保管这些证据的部门规格较高,要么是掌握、了解这些信息的人的级别较高,所以相对应的程序会更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比较合理的方式是让法院去调取证据。这次案件,前半程主要是侦查机关取证,后半程主要是法院取证。环球人物杂志:你们跟检方和法院沟通起来是否顺畅?王兆峰:不管哪一方,大家都是很谨慎的,谁也不愿意在程序上出现错误,沟通起来基本顺畅。环球人物杂志:代理这样一个备受关注的案子,你是不是承受了极大的压力?王兆峰:这是肯定的。薄熙来在案发前本身就是个知名度比较高的政治人物,案情又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跌宕起伏,宛如一场引人入胜的大戏。在这个过程中,我作为被告方的律师,你可以想象压力有多大。另一种压力来自薄熙来本人的疑虑。比如,担心我们会不会前半截好好辩护,后半截糊弄事儿;或者庭前和他说得好好的,到了庭上就消极辩护,等等。但正如我们在庭审最后阶段发表辩护意见时提到的:也许在法槌最后落下的那一刻,他才终于明白,我们律师还是忠于职守,对当事人负责的。环球人物杂志:既然薄熙来最初和你们接触时,对你们心存疑虑,那么双方怎样正常、有效地沟通?王兆峰:在整个案子的诉讼过程中,我们任何内心变化都很容易被他捕捉到。比如,在谈到某个问题时,我们稍微皱下眉头,或者沉思一下,他马上就会想:是不是因为你们看到了某份证据?对某个问题产生了疑问?面对这样的当事人,要赢得他的信任很难,用如履薄冰来形容毫不为过。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当一个倾听者,既要倾听他的说法,有时还要琢磨他的弦外之音。只有真正听懂了,才能发表自己的看法。和他讲些什么?讲政治,讲人际,我的阅历都没有他丰富。所以,我跟他讲法律。比如,和本案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背后的涵义该作何解释,我们掌握了哪些证据,这份证据在法律框架内该如何评价,等等。你得靠自己的专业知识让他认识到“术业有专攻”,让他真正信任你。他曾经这样说:“有些问题我的确没有想到,而且你们看问题、梳理证据、运用证据以及把证据和法律结合起来的这一套职业本领我的确没有,我只能依赖律师来帮我。”在和他接触的过程中,有些分寸的把握还是很微妙的。比如,有的证据对整个案件的发展可能意味着机遇,但这个机遇刚刚露出端倪,我们无法对其最终可能产生的效应做出精确评估。所以,有时候发现一个有价值的证据,我们可能会简单提示一下,但在距离开庭时间较远时不能和盘托出。只有在通过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对该证据的指向性比较肯定时,我们才会跟他交流得更深一些。环球人物杂志:每天庭审结束后,你们会和当事人就当天开庭的情况进行沟通吗?王兆峰:当然,得总结一下当天开庭时把哪些问题说透了、说到了,第二天要讨论什么罪名,针对这个罪名,应该做哪些准备,等等。我原以为,薄熙来是一个粗线条的男人,可能对细枝末节的事情没那么在意。但近距离接触后发现,他还是比较细的。比如庭审时,哪个袋子装什么资料,哪天开庭时用哪一份,他都装得整整齐齐,理得清清楚楚。庭上说到哪个资料,他“啪”地就能拿出来。这其实也变相对律师提出了要求——你必须一丝不苟,必须对案件的细枝末节都要注意到、考虑到。环球人物杂志:媒体一直追踪这个案子,你有没有感到被舆论干扰?王兆峰:多少有一点这样的感觉,法律的严肃性有些被破坏了。在我看来,一些媒体这样做的效果不是很好,法官不是在一个平静的氛围中作出判断,有些人把一个刑事案件多多少少当热闹看了。这也是为什么我这么多年来一直特别警惕跟媒体接触。律师所调动的一切社会资源,必须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如果一个因素引入后会让案件更浑浊,或者偏离它应该走的法律轨道,这种破坏性因素就应该特别警惕。环球人物杂志:从日第一次上庭开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微博上对庭审进行图文直播,这对你们的辩护有没有影响?王兆峰:第一天上庭,我们的注意力全在法庭上,都不知道有微博直播这回事。晚上回到住处,才听其他人说起来。我觉得这是好事,增加了透明度。但是我们该怎么辩还怎么辩,不会受到影响。环球人物杂志:案子的判决结果,和你开庭前的预期差别大吗?王兆峰:实际上很多案子的判决结果是很难预见的。套用一句俗话来说,一切皆有可能。我唯一要把握的就是,我自己能做什么。我把自己分内的事做好就行了,其他的东西我没办法左右。环球人物杂志:此案已经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也就是对薄熙来执行无期徒刑。下一步工作该怎么做?之前涉及到的薄熙来在法国的别墅,能收回来吗?王兆峰:那个房子现在毕竟在姜丰(音)名下。下一步该怎么追索?姜丰能不能配合?这些都是复杂问题。另外,房屋所在国对我国的司法能不能承认?能承认到什么程度?这是境外财产的追索问题,得在实践中慢慢摸索。高子程,做陈良宇的“医生”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在2008年4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后,没有提出上诉。陈良宇的代理律师是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的高子程。他出生于1962年,是资深的刑事辩护律师,代理过很多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包括2006年的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原行长张恩照受贿案,2007年的原国家药监局注册司司长曹文庄受贿、玩忽职守案,2009年的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受贿案,201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受贿、贪污案等。当媒体把高子程辩护过的被告人罗列出来时,有人说,这简直就是一幅“救援贪官图”。日,环球人物杂志记者在北京会议中心见到了他,了解了他为陈良宇进行辩护的始末。2006年夏天,上海社保基金挪用案案发,牵出陈良宇。同年9月,中央决定免去陈良宇党内一切职务。日,陈良宇被开除党籍公职,其涉嫌的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两个月后的一天,高子程在办公室接到了一位中年女士的电话。该女士自称是陈良宇的妻子,询问高子程是否愿意为陈良宇辩护。高子程说,对方的声音非常平静,感觉她应该是个有涵养的人。高子程决定让她来北京面谈。几天后,高子程见到了陈良宇的妻子黄毅玲。“她穿着简单,说话得体,一直是以征求意见的口吻进行表述。”曾有媒体报道,黄毅玲告诉高子程,陈良宇出事后,上海方面推荐过很多律师给她,也有人毛遂自荐,但她本人“更看重律师的低调和对隐私的保护,然后才是业务水平”。对此,高子程予以了澄清:“这是媒体的误读。她确实很看重律师的低调,她觉得这样的律师更能一门心思钻研案情,但是业务水平才是她选律师的首要条件。”综合考察了案情后,高子程认为此案“有辩护的空间和把握”,决定接受聘任。2007年10月,高子程第一次在秦城监狱见到了陈良宇。“他穿着西装,头发整洁,但精神状态不好。”刚开始,陈良宇以为又是检察院提审,非常不耐烦。得知对方是妻子委托的律师后,陈良宇有些激动。他迫不及待地问了父亲的身体状况,还“很关心外边的情况”。在秦城监狱,高子程一共会见了陈良宇4次。高子程说,从他接手这个案件起,自始至终检察院、法院以及主管律所的司法局都没有人跟他特别交代过什么。“司法程序各方面都做得很好,干干净净,顺顺当当。”由于曾为多名高官辩护,高子程对高官的心理状态非常了解。“他们对法律的态度一般分为3种:能听懂法律,也愿意尊重辩护律师的意见;能听懂法律,但坚持自己的想法;听不懂法律并坚持自己的想法。”高子程认为陈良宇属于第二种:表示愿意配合律师的工作,但并不认为律师的辩护能起多大作用。“他的基本心态是:我已经坐到这儿了,组织上也把我‘双规’了。处理是肯定的,只是轻和重的问题。”高子程告诉陈良宇,“你可以继续坚持你有罪的陈述”,但辩护人的地位是独立的,上庭后会据理力争,详细说明罪名不成立的理由,法官并不会因为辩护人的态度认定被告人态度不好,“陈良宇表示听懂了”。接着,高子程又给陈良宇解释他被指控的3个罪名——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分别是什么意思,还解释了什么情况下属于犯罪,什么情况下不算犯罪。陈良宇听得很认真,还做了记录。虽然陈良宇本人认罪态度良好,但在上海一些机关取证时,高子程碰到了难题。他去调查社保基金的问题,有关部门拒绝配合他取证,有人说:“陈良宇那么大的官都被国家查了,我怎么能给他的律师作证呢?”检方还指控陈良宇利用自己的影响,使父亲在置换房屋的过程中获利94万元差价。高子程请求调取陈父旧宅的估值,也被相关机构回绝了。无奈之下,高子程只好另想办法。他了解到,紧邻陈父旧宅且面积更小的一处房屋在2005年以250万元售出,这一价格比陈父置换的新房价格还要高。他由此取得了旁证,证明陈父置换房屋的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陈父无巨额获利。尽管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这个旁证,但高子程后来在多种场合讲课时都提到设法取证的意义:“律师既是当事人的‘医生’,又是他们的‘军师’。一方面,要做高官的心理工作,让他们信任律师,尊重法律;另一方面,又要善于谋略,在合法范围内找到最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思路和方案。”陈良宇案最先交由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后交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良宇受贿、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案。公诉人与高子程争论的焦点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成立与否,以及受贿罪当中的部分金额是否存在。高子程的辩护意见是:陈良宇主观上没有明知违规而故意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目的,他同意将社保基金在提供足额担保的条件下进行融资,希望确保社保基金保值增值6%,弥补存放银行而造成的通胀损失。庭审进行了整整一天,控辩双方辩论得非常激烈。最后一轮辩论快结束时,一个戏剧性的场面出现了——当时,控辩双方正在争论陈良宇有没有利用职权,帮助其弟陈良军从土地交易中获利。陈良宇突然打断辩论说:“你们不要再争了,在这个问题上,我是有责任的。”事后有媒体说,陈良宇完全不懂法,律师白辩了。在接受环球人物杂志记者采访时,高子程揭开了谜底——这是他与陈良宇商量好的一出“戏”。双方的“策略”是合理分工:高子程负责积极辩护,亮出全部证据,而陈良宇则负责适时检讨。“他在辩论快结束时打断发言,一方面我们辩护律师已经将观点阐述清楚了,被他打断也不影响法院做判决;另一方面,也表明了他的态度好。”随后,在做最后陈述时,陈良宇说:“我对不起党,对不起上海人民,对不起我的家人。”审判长表示:“陈良宇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很好,回答问题实事求是。控辩双方一致认为,陈良宇配合工作,积极退赃,合议庭在合议后会积极考虑的。”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良宇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8年。三宗罪最终认定了两宗,玩忽职守罪被拿掉了,高子程的辩护策略有效。但是,高子程还是认为18年量刑过重。可陈良宇考虑过后,最终放弃了上诉。“他觉得上诉也就这样了,他的底线是,只要不判无期就可以了。”高子程的名气越来越大,找他代理的高官案件越来越多。他不会刻意回避高官客户,但要根据是否有辩护的空间和把握来选择案件。据此,他就放弃了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高子程说,刘志军家属最早委托他和北京达达律师事务所的戚晓红共同代理辩护,签了合同,交了费用,但他们6个月里4次申请会见被告人,都被拒绝。后来,坊间传言刘志军受贿30多亿元,而高子程又无法会见被告人,不能了解到真实情况。他认为,如果坊间传的数字是真的,刘志军很难保命。“刘志军生命不保,作为辩护人,我接受不了,唯一的选择是想办法退出刘志军案。”后来,刘志军的家属告诉高子程,组织上给他们推荐了律师。高子程和戚晓红于是借机解除了委托。事后,他们才知道,刘志军的受贿额为6000余万元,30多亿元纯属谣言。有人形容高子程是“高官辩护专业户”,高子程大呼误会。他说,他不是“专业户”,20多年的律师生涯中,刑事案件只占1/4,商事纠纷、知识产权、企业顾问才是他的主业。“只不过是因为高官案件里的高官大多受人关注,辩护律师因此被提及,其实辩护律师只是拔出萝卜带出的泥。”钱列阳:“刘志军谈法律头疼”最终为刘志军辩护的是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钱列阳和他的助理娄秋琴。钱列阳1964年出生于北京,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从1994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曾经承办2000年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2006年的南京市委原书记王武龙受贿案,2010年的天津市委原常委皮黔生受贿、滥用职权案等影响较大的案件。钱列阳接到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刘志军辩护的通知书,是在日。“因为法律上有规定,如果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必须要有律师辩护,就如同未成年人必须要有律师辩护一样。如果自己不肯请,那就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钱列阳说,法律援助中心也没有对他做什么特别交代,一切与他承办的其他法律援助案件无异。相比普通刑事案件,这些指派案件收入很少。“按规定,指派案件每个阶段的律师费是1200元,如果两个阶段连起来,则第二个阶段减半。比如刘志军案,审查起诉阶段是1200元,审判阶段是600元,加起来1800元。”钱列阳跟环球人物杂志记者开玩笑说,“我一次次开车跑到昌平小汤山的秦城监狱,光油钱就得好几百。但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案件,我作为律师是不能拒绝的。”日,钱列阳前往秦城监狱,第一次会见刘志军。双方的初次见面并不愉快。钱列阳向刘志军简单介绍自己后,刘志军看了看他说:“审查起诉意见都对,我签字。”钱列阳明白了,刘志军不相信法律。“薄熙来相信法律,他不相信。他认为自己‘生是组织的人,死是组织的鬼’。进来两年了,他不知道法律有什么用,也不想找律师。我是他见的第一个律师。”会见中,刘志军非常抵触两个话题,一个是法律,一个是高铁,他说“谈法律头疼,谈高铁心疼”。他和钱列阳谈历史,还向钱列阳推荐了一套书——作家岳南2011年所著的《南渡北归》,讲的是近代文化名人梁思成、林徽因、胡适、傅斯年等人在乱世中的颠沛流离。从秦城监狱回来后,钱列阳特地买了一套。厚厚的3本,他认真研读起来。第二次见面是2013年春节后,刘志军仍然回避高铁和案情。“他反复说,‘对我的指控我都认,事实都是这样,最好的辩护是不辩护’。他不仅自己放弃辩护,叫我们也放弃辩护。”钱列阳打了个比方,“刘志军的态度就好比是,‘这是一杯啤酒’,我已经签字承认了。那你就站在‘这是一杯啤酒’的基础上来说,别打开盖说这是茶。”但钱列阳后来变得“强硬”起来,他对刘志军说:“抛开刑事责任,你为高铁做的工作我很尊重。也请你理解律师的工作,我的工作就是为被告人做辩护,即使你都认罪,我也要做罪轻辩护。既然我尊重你,你也得尊重我。”刘志军听从了他的意见,双方的话题终于转移到高铁上。后来,再与钱列阳会面,刘志军表达了歉意:“第一次和第二次会见时,我有点失礼了。”此后直到庭审,刘志军都很配合律师的工作。外界曾盛传刘志军极为迷信,喜欢占卜。最后一次会见时,钱列阳的助理娄秋琴决定问问这个问题。意外的是,刘志军没有回避。“他说每次高铁开工前都会找人选个黄道吉日。以前没选好,开工就会下雨;选好了,就没下过。”有铁道部的老同志曾回忆刘志军霸道蛮横,“想用你时你就升,不想用你时你就滚,有时三更半夜把你喊来开会骂一顿,让你摸不着北”。身陷囹圄之后,刘志军终于有所反省。他跟钱列阳说:“曾有一次,原国家主席李先念告诉我,人要等到60岁以后才懂事。我一直没明白那句话是什么意思,现在终于明白了。你看我今年(2013年)60岁,我现在才开始懂事。”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志军案进行庭审,只用了3个半小时。时间之短,出人意料。有人质问:该案有没有进行真正的辩护?钱列阳告诉环球人物杂志记者,其实在庭审之前,已经开了庭前会议。“很多人不知道有庭前会议这回事,我们扛着投影仪、带着案卷到秦城监狱开了整整一天,法官、检察官、律师都参加。该做的都没有省略,控辩双方争议的许多内容在庭前会议上已经处理完毕。如果没有庭前会议,都集中到法庭上审理,至少要两三天。”“到了庭审时,控辩双方的辩论主要围绕两笔共计4900万元的钱款怎样定性展开。这两笔钱款是丁书苗为刘志军办事支出的,我们认为,刘志军并没有成为这两笔钱的所有权人,能否认定为受贿在刑法理论上是值得商榷的。”钱列阳说,双方就此辩论了1个多小时。日,法院最终认定,刘志军虽未直接占有那两笔钱款,但其行为本质上属于权钱交易性质,据此认定刘志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并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志军对被指控的事实和罪名都没有提出异议,并表示不会上诉。刘志军的妻子曾希望钱列阳“保刘志军不死”。当她得知是死缓时,对审判结果“很满意”,并一再向钱列阳和娄秋琴表示感谢。钱列阳说,按惯例,刘志军日后会获得减刑。“两年以后,死缓一定会转成无期,服刑若干年之后再转成有期徒刑。这并不是刘志军、薄熙来这些高官享有的特权,所有被告人都一样,这也是国际惯例。”目前,钱列阳手头上还有几个涉及政府官员的案件,但他认为,“隐私权高于知情权”,在审判之前不能向记者透露案件任何信息。王耀庭,让陈希同重新认识法律的价值与前面的3位律师相比,王耀庭的资格更老,他是改革开放后中国第一批律师之一,有长达30多年的职业生涯,以刑事辩护见长。早在1993年,王耀庭就曾代理过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原党支部书记禹作敏案。1997年,王耀庭因代理中央政治局原委员、北京市委原书记陈希同贪污、玩忽职守案而闻名业内。钱列阳等人提到他时,都尊称他为“前辈”。据说,王耀庭走上法律道路,是受一部电影《历史的教训》启发,电影讲的是保加利亚共产党领袖季米特洛夫在德国法庭上慷慨激辩,驳斥所谓“国会纵火案”的指控。上世纪60年代,王耀庭还是个十几岁的少年,把这部电影看了十几遍,萌生了做中国的“季米特洛夫”、当大律师的梦想。1976年,“文革”结束后,司法机关人才紧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从“市优秀教师”的行列里发现了口才、文笔俱佳的王耀庭,将他调入法院。后来,王耀庭成为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主任。据《法制晚报》等媒体此前的报道,王耀庭成为陈希同的辩护律师,还得从他打赢的一场官司说起。日,两名年轻女顾客在国贸中心所属的惠康超级市场购物,遭到两名男服务员无端怀疑,被解衣、开包检查,查实无辜才得到放行。此事被媒体报道后,评剧演员新凤霞的丈夫、剧作家吴祖光写了一篇评论《高档次的事业需要高素质的职工》,发表在《中华工商时报》上。不料,国贸中心以吴祖光侵害其名誉权为由,提出诉讼。吴祖光于是聘请王耀庭作辩护律师。王耀庭以“正当的舆论监督应受法律保护”为由,打赢了这场官司。从那以后,王耀庭和吴祖光、新凤霞夫妇成为朋友。1995年,王耀庭决定离开“公立”律所,自办合伙制律所,吴祖光给他的新律所取名为“逢时”。上世纪90年代,陈希同的秘书陈建因涉嫌受贿被捕,陈建的家人正巧是吴祖光的朋友,他们请吴祖光帮忙推荐一个好律师,吴祖光就把自己信任的王耀庭介绍给了陈建。不久,陈希同的儿子陈小同因涉嫌挪用公款、受贿被捕,陈希同的家人又通过陈建的家人联系到王耀庭,请他作陈小同的辩护律师。到1997年,陈希同案进入法律程序后,其家属再次找到王耀庭,请他继续为陈希同辩护。陈希同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六个被送上法庭的中央政治局委员(其他5人是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和陈伯达)。所以,这起案件受到国内外媒体的密切关注。但是,大量的媒体曝光,让公众形成了“未审先判”的心理,这给辩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到底该不该接手这个案子?王耀庭内心有过矛盾。十几年的从业经历告诉王耀庭:如果律师的加入能使本案的审理更加客观公正,对中国法治进程来说,这就是一个契机。于是,日,王耀庭接受了陈希同家属的委托。但是,陈希同本人的态度十分消极,对律师抱着怀疑和抵触情绪,总是说“爱怎么审判就怎么审判吧”。王耀庭在会见陈希同时做了很多说服工作。“我跟陈希同介绍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历程,律师的作用,也列举了一些律师辩护成功的案例。我告诉他:‘努力,而不是等待。’”陈希同的态度最终缓和下来,在律师委托书上签下了名字。接下来的几个月时间里,王耀庭仔细研究案情,为陈希同制定了辩护方案。1998年7月,陈希同案一审开庭。根据中央电视台播放的庭审节录,审理内容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陈希同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的礼物,是否都转交给了外事部门,有无占为己有的情况;另一个是陈希同指示和纵容王宝森擅自动用财政资金在北京八大处和怀柔范各庄新建两处豪华别墅,是否存在玩忽职守的罪行。前一个问题,陈希同在大量的物证面前,承认了自己接受礼物,但否认自己占有,说打算将这些礼物转交给北京市政府外办,或捐赠出去。后一个问题,对那些豪华别墅,他承认“反正都已经盖了”,但又称“我没有私人占有”,并请求法院核实。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13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赃物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陈希同情绪低落,已经没有上诉的欲望。王耀庭受陈希同家属的委托,再次与他会面,帮他分析利弊,说服了他同意上诉。当时有人问王耀庭,上诉能改变原来的结果吗?王耀庭说:“我做的事,意义在于未来。”在二审中,王耀庭根据“事实证据之外,还要看主观方面”的原则,提出陈希同占有礼物方面的主观故意不明显,要求二审对有关证人证言加以核实;根据“一事不再理”(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的原则,提出陈希同已经以辞职承担了玩忽职守的责任,不应再承担刑事责任。但二审最终维持了原判,对这个结果,王耀庭很坦然,认为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王耀庭的辩护也令陈希同重新认识了法律的价值。案件审结后,陈希同希望王耀庭继续担任他的私人法律顾问。王耀庭说:“给陈希同这样的特殊人物做法律顾问,工作繁琐,责任重大,弄不好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麻烦。但是对陈希同的要求,作为律师,我没有理由拒绝。”在北京市司法局请示司法部同意后,王耀庭担任了陈希同的私人法律顾问。那以后,王耀庭每周都要与陈希同会见。陈希同遇到法律问题,王耀庭会随时赶去,提供法律帮助。王耀庭说:“我是一个最看重律师职业道德的人,我既然做了陈希同的法律顾问,就要尽心尽力为他提供法律帮助,这也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客观与公正。”2006年,陈希同保外就医。2013年,陈希同去世。王耀庭也淡出了辩护舞台。为高官辩护体现我国司法进步任何被告人,包括落马高官在内,都享有平等、合法的辩护权,这是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内容。落马高官的辩护权从无到有、从不充分到比较充分,这个变迁过程,正是我国司法进步的缩影。如今,薄熙来、刘志军、陈良宇等人有律师为他们辩护,而他们的“前辈”——原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原天津地委专员张子善等就没这样的待遇。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布《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明令取缔国民政府时期的律师组织和律师活动,由此否定了律师辩护制度。1952年因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的刘青山、张子善,不但没有律师辩护,连自行辩护也没有。刘青山说:“在反贪污浪费的今天,拿我当典型,处理我来教育全党……在历史上说也有用。我不求饶,死了比活着有价值。”直到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才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同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具体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从而在立法上对辩护制度予以肯定,我国新的律师制度才得以建立。但是,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受极左思潮的影响,尚不健全的辩护制度再度奄奄一息。大多数辩护律师被认为“丧失阶级立场”“为坏人说话”,被划为右派。“文革”时期,谢富治、王力、江青等人提出“彻底砸烂公、检、法”,辩护制度彻底销声匿迹。改革开放后,日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辩护制度: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委托律师等为其辩护。该法被钱列阳称为我国“第一代刑事诉讼法”。此时适逢中央准备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法律界简称“两案”)进行公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还为此成立了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司法部则指定了4名律师,组成“两案”辩护律师组,张思之被任命为组长,并被指定为江青的律师。据张思之回忆,江青认为,“这是一场政治审判,不是法律审判”,她十分嚣张地对法官说:“我怕过谁!”还在法庭上高喊那句当时的流行语:“革命无罪,造反有理!”由于当事人的不配合,在审判江青时,律师的辩护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但经过辩护,张思之带领的“两案”辩护律师组为姚文元、李作鹏、吴法宪等5人免去了13宗罪行。尽管上世纪90年代王耀庭代理陈希同案轰动一时,但“启蒙作用”有限。本世纪初,落马高官在审判时依然讲究“淡泊明志”“不跟党辩论”,不懂如何行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因受贿罪被判死刑。他说:“我一直表态说不请律师。犯了罪,我负法律责任,接受国家的一切处理,不需要辩护。我不愿在法庭上与党辩论。我年纪已近古稀,不会再给党抹黑。如果法律规定必须请,我就请。”2004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贵州省委原书记刘方仁的态度则是:“我是党的人,怎么能够请律师同党对抗?党要把我怎样我就怎样。”从行使辩护权的角度来看,在落马高官中,陈良宇可以说是一个代表人物。一方面,他和律师积极配合甚至“演戏”,另一方面他又同以前的高官一样积极认罪。此案过去5年后,日,新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该法进一步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比如,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由“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材料之日”提前到“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钱列阳认为,随着立法上对辩护制度的完善,能够利用辩护权来保护自己的落马官员的比例在升高,目前约占一半左右。钱列阳尤其提到了薄熙来案的重大意义,“抛开薄熙来的犯罪事实和他造成的危害不讲,控辩双方的庭上激辩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具有积极意义,是个典型的例子”。现在,钱列阳为政府官员讲解职务犯罪的法律知识时,课堂上静得出奇,官员们都在认真记笔记。但目前,为高官辩护仍然存在一些困难。首先是有些高官“自暴自弃”,认为不管有没有律师,不管谁担任律师,审判结果都不会有什么改变。对此,高子程认为,“不能因为被告人的态度,就轻易放弃被告人最大程度的合法权益之追求。律师对刑事法律的了解程度,对事实、行为性质的判断水准和准确度,要高于被告人,所以要保持独立辩护,不受被告人观点左右,也不受办案机关的观点左右。如果律师一开始就顺从被告人和办案机关,那辩护的意义就丧失了,就像医生无原则地顺从患者和家属,治疗的意义就丧失了”。在高子程经手的案件中,有一个典型的例子,证明高官案件并非“难以改变结果”——2009年,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被控受贿近2亿元,被判处死缓;而同一时间,被控受贿1亿多元的首都机场集团原总经理李培英、苏州原副市长姜人杰均被判处死刑。高子程为陈同海辩护时,调取了50多份新证据,证明其中1.5亿元受贿款有疑义,为陈同海争取到了缓刑。王兆峰也谈到,正因为“高官案件受到各方的影响,有些环节上的工作人员可能也有‘未审先判’的心理,觉得‘过程中的某些东西马虎点没关系’,证据的收集整理工作有时还未必有普通案件做得好。这就恰恰需要律师好好分析、甄别证据,将问题梳理清楚。从这个角度来说,律师在这类案件中的发挥空间更大一些。”其次,律师“取证难”仍然制约着他们为高官辩护。王耀庭曾说过,上世纪80年代,律师制度刚刚恢复,律师归法院领导,享有干部身份,是占编制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在办案过程中享有充分的取证权和会见被告人的权利,那一时期堪称律师职业地位的“黄金制高点”。但在1997年,律师法将律师由“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变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同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律师等“社会中介机构”要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律师与法院取消“身份绑定”后,律师界通称的“三难”问题开始暴露——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造成“三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政府职能部门和民众以“无配合义务”等为由阻碍、拒绝甚至故意刁难律师调查等等。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针对这“三难”做了细化规定,明确了相关责任人的义务,辩护律师的“三难”困境开始有所改变。律师与薄熙来会见了几十次就是一个例证。
在钱列阳看来,辩护律师就像天平一头的砝码,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制约公权力;而公诉人打击犯罪,好比天平另一头的砝码;中间那根轴是法院,两头的砝码互相制衡,才能达到司法公正。“2014年是我执业的第二十个年头,这20年来,让我感到特别欣喜的是,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的专业素养都在提高。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大案要案的法庭辩论,有时就像是在开批斗会,法官、检察官集正义与力量于一身,非常亢奋。现在,我们越来越习惯就案论案,就法论法。无论高官还是平民,无论办案人员还是辩护人员,如果每个人都相信法律,有很强的法律意识,让法律事实更接近客观事实,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就更完善。”
本文来源:环球人物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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