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上级领导申诉交申诉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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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在单位象征性地交涉待岗事宜后,就向上级机关正式提出申诉。先去山东省司法厅,待岗是因为信访引发,而信访去的机关就是山东省司法厅。因为司法厅提拔监狱长王广海,我才发起的信访,要求王广海解决完问题后,再办理提拔作用手续。山东省司法厅对此的前因后果最清楚,最明白待岗的原因,所以先向它申诉。结果通过邮件发过去后,再打电话确认时被明确告知他们不会处理。此时还不知道有个国家公务员局,也同山东省人事厅打过交道,它只是把材料转到山东省监狱管理局,从不作任何处理。现在再给它寡头申诉材料,肯定结果一样,只是白浪费时间。那就向山东省监察厅申诉吧。向它发了申诉材料,过了一阵子不见动静,打电话询问进展,前后有几次。接电话的人都是打官腔,或者说他们是纪委,任务多,身高位重,不负责公务员处分申诉。我引用《行政监察法》予以反驳;或说他们认定我的申诉是信访,让我拿身份证到济南机关去查询办理情况。但是信访应有处理期限,到现在一年多了,也没见他们的处理结果反馈;或是推脱不知道我的申诉情况。联想到,刚调来的监区长满令军给我说过:司法厅纪委的已经到山东省纪委去过了,他们保证不会有信访上反映的问题,你再申诉或信访,都没用。看来,他的说辞还是有可能的。

只能再想办法了。后来在网上搜索,看到山东还是有公务员局的,按网上的地址发过去申诉书。过了一段时间,正好去济南公务员培训,把同单位领导的与申诉有关的谈话录音当作证据送到山东省公务员局。询问地址时,接电话的人员是很礼貌的,这不同于以前接触过的机关,没有官腔。公务员局综合处的一个领导,也很守约,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同我谈话。但是谈话内容就不好。她不讲法律规定应该怎么办,而讲官场潜规则应该如何处理:比如,你和单位硬顶,能有什么好结果?你不就是想解决问题?我们公务员局与你们监狱管理局、你单位协调完了,不扣你的钱了,你回去上你的班就行了。你只管信访争取你的利益,我们不管,帮你争取到不继续待岗就行了。等等。这样的处理方式,真是好笑。不要回以前扣的工资,我申诉干吗?公务员局解决什么问题了?不用他们,单位待岗一阵子,进行到待岗第三阶段,就不能持续下去,只能结束待岗。光不继续给我待岗,不解决扣罚的工资,这算是作为吗?这种处理方式,只能算是和稀泥。中间,公务员局也给发了一个书面通知:不受理我的申诉,要求向单位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去申诉。这是种敷衍。因为我在申诉书明确指明:我已向上级机关申诉过,他们不处理,我才向公务员局去申诉的。他们明知如此,还这样处理,真是够好笑的。

 这就是现在的政府机关,事不关已,高高挂起;事到自己衙门,能推就推;推脱不掉,就拖延应付,把人磨死。他们处理事情的依据不是法律,而是各种各样的官场潜规则。以这样的状态办事,哪来的依法治国?现在当中,很多机关的领导人嘴上高喊口号,其实私下敢怎么干还是怎么干,完全是形式主义,目的是迎合上级的要求,尤其是习大大的政治主张。象这样的人在其位,不谋其政,大搞形式主义,能所国家带到什么地步?国家的事情,坏就坏到这样的人身上。国家真应该大力整顿不作为的歪风邪气了!虽然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两会上表态要整治为官不为,但要见到真动静,从这些人最重视的官位上做文章。要不然,根本刹不住基层的不作为现象。

    运河监狱党委命令我不能向监狱党委和司法厅打电话,说是严重干扰领导和领导机关的工作。不知道他们的话能否代表司法厅的态度。

但我认为事不说不明,正象我从2013618日提起一些信访事项以来,正是监狱领导抱着高高在上的官僚主义态度,不能、不愿认真面对并解决问题,才使事态一步步扩大到目前到山东省信访局上访的局面。

现在,我想提出一个重要事情,不管司法厅的领导是否愿意受理,我认为我有义务也有必要提出,以免更进一步激化矛盾,造成更大的影响。

我单位对我进行待岗的处分,依据有两个,一是监区代表组织给我谈话我中间私自离开,一是监区让我参加座谈会,我没去。

第一个问题,我去监区之前,通过警务通被告知谈话内容是答复我向监狱提交的一个申请材料,我去后,监区三个领导已作出完整的答复,我也一进门就要求不能象以前那样给予口头答复、全是论证做法的合理性,而不解决任何问题。他们三人代表监狱党委传达完后,我又提出同样的要求请求书面答复。这已构成一个完整的谈话过程,我不认为是私自离开。如果真有没让他们说完的话,那就是命令我放弃上访。这次谈话前几天,监区三个领导反复找我谈话,都是这些内容,我以前已说得很明确,信访是法律给我的权力,如果认为我做得不对,可以直接给处分,开除也可。有前面的背景,我认为当时停止谈话是对的,也是十分必要的。因为三个领导对我上访,火气很大,再谈只能越谈越僵,事实上上几次谈话才已发生严重冲突。这些谈话内容都有警务通的录音为证,证明我并非有意中间离开。

第二个问题,监狱到现在也没说清楚。监区内勤通知我的是个座谈会,而且是对人生和工作有困惑的青年警察职工可以去参加,我当时回答我学心理学出身,对世事看得很明白才上访,我去了就代表我有心理问题,所以我不能去,让转告监区。而监狱传达的却不是座谈会,据说是一个教育科的改造会议,我是分监区人员,去干监区管教人员的活是很不应该的。我以前作为内勤在监区一个人干管教三个人的活,结果造成人际关系严重问题,连入党都有人反对不能通过。我辩解说领导分活应该科学、合理,考虑到监区人际关系及人之常情。他们又说每个领导说话都是代表组织,个人必须绝对服从。绕来绕去,都是他们的理,我真是无话可说了,只能说不是我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我不能干,也不敢干。此问题,明显是事实不清,不能当作处理依据。

事后,监区长曹正刚同志给我说他并没有向监狱以不服从监区安排为由要求我待岗,只是要求把我交到政治处,由政治处重新分配监区。而监狱却以不服监区安排为由处罚待岗,明显缺乏依据。

根据公务员法,行政处分应与违法违纪情节对应。即使他们上面所说的两个事情真成立,情节并不到威胁到监区秩序的地步,不应受到待岗这样重的处罚。

事实上,这是监狱打击信访的行为。监区谈话明确命令我不能上访,监狱党委也是建议我不要上访。这都有录音为证。还有,处罚我之前,监狱去查我监区,旁边的几个分监区都被处罚通报了,只有我分监区没事。曹正刚监区长代表组织给我谈话,说风声紧了,因我个人的行为让监区面监很大的压力,说是这些事情都是对着我来的,云云。我说我分监区没事,我也没有被处罚,不能证明是对着我来的,而且我也不相信监狱领导会这样做。事后,很快来了这个处分,证明这个处分根本就是扣帽子,抓辫子,对着打击、阻挠信访来的。

而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总则第二条里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而《山东省七五生建煤矿职工待岗管理办法》却规定针对单位干部和工人可处以待岗,待岗时可以停发奖金、加班工资、岗位工资等等工资福利,这是一种明显的行政处分,但不属于法定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几种公务员行政处分之一,应为私设行政处分行为。山东省运河监狱直属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是县级单位,无权制定上面法定的法律法规,是一种超职越权行为,此管理办法应予以撤销。

另外,我单位对我待岗的处罚,也没有按规定的程序走,如没出示调查材料,告诉救济途径等,只是说这依据是单位内部文件,不用申诉。

虽然我上访行为对省厅造成很大影响,但我也是没办法的事。我从去年6月到现在提出现在各项信访要求来,我单位并没有解决任何问题,而且我也没有看到希望,虽然司法厅派出代表来我狱协调一些问题,但这些建议,我单位事后没有一个采纳照办。监狱党委还不让我给司法厅领导打电话反映问题,只能继续上访了。

虽有这些不良影响,但请省厅领导体谅我本意并不想扩大事端,只想解决问题,只是事情逼得发展到这一步。现在监狱对我作出这样的处罚,我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程序,又没有其他办法,只能指望省厅或省局的领导能大人不计小人过,正视我的合理要求,帮我解决这个问题,要求监狱解除这个处分。我会十分感激省厅领导的恩德。

申诉人:邵XX,男,出生于19793月,本科学历,法律硕士学位,山东省运河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科员,,smj79706@

被申诉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七五生建煤矿),法定代表人为牟彬善,住址为山东省微山县欢城镇,。

因不服山东省七五生建煤矿以不服从监区安排为由勒令我待岗一事,我于2014422日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申诉,得不到是否受理的通知后,又于201459日向山东省监察厅提出申诉,到现在也没有收到任何书面决定。这些都是在法定申诉期限内提出,在没有任何书面答复的情况下,现在继续依据《公务员法》,向贵机关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如下:

2    审核《山东省七五生建煤矿职工待岗管理办法》,予以撤销。

一、对单位《待岗管理办法》。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总则第二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而《山东省七五生建煤矿职工待岗管理办法》却规定针对单位警察和工人可处以待岗,待岗时可以停发奖金、加班工资、岗位工资等等工资福利。虽以企业名义,却包括对警察、公务员的处罚,山东省七五生建煤矿又名山东省运河监狱,只是一个单位两个牌子,故应该能理解成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又有学习培训、无上岗权利等具体处分内容规定,只能理解成是一种人事行政处分。但不属于法定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几种公务员行政处分。应为私设行政处分种类行为,明显违反《处分条例》。

单位自认为待岗不是行政处分,但都以组织的名义作出决定,而且命令必须服从;且有实质的处分内容,已具备行政处分的形式和实质要件,理应认定为行政处分。山东省运河监狱直属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是县级单位,无权制定法律法规,制定《待岗管理办法》是一种超职越权行为,完全无法律效力,应撤销。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总则规定,处分的程度要与违法违纪的情节一致。对我待岗的处分依据的两个事实(见下文),情节显著轻微,甚至可认为完全不属于行政处分的情节。而依据《待岗管理办法》,却能每月扣除几乎全部工资,数量不可谓不大;持续到现在长达5个月,以后还要达到11或者12个月,甚至都超过法定的警告、记过、记大过等法定的行政处分种类的处理期限,时间不可谓不长。此条严重违法,应撤销。

3、根据《公务员法》第78条规定,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此规定不分具体情形和原因,是一种强制性规定。单位《待岗管理办法》私自以企业名义扣发公务员工资福利,是一种违法行为,此条应撤销。

4、《公务员法》第9条规定,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我是按公务员法招录的公务员,应由行政机关即我单位给我安排岗位,依法保障我履行职务能力。而《待岗管理办法》规定:待岗结束后,经考核确已改正错误,经本人申请,执行委员会批准,报矿党委研究同意后恢复上岗资格的,由本人自找工作岗位。如果本人找不到接收单位的,继续待岗。此条违反《公务员法》,应撤销。

总起来说,《待岗管理办法》多项内容严重违反《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文件,故申请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这个违法文件。

二、待岗的处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

单位认定我不服从监区安排基于两条依据:监区代表组织给我谈话,我没谈完私自离开;监区让我参加监狱一个会议我没去。

(一)当时的监区长曹正刚同志通过警务通打电话告知我去监区谈话时,我询问的事项是回复我向监狱提交的《调查不让我干活的申请书》。曹区长代表监狱党委向我的答复是:当时监区让你下分监区入党也是符合监狱警力向基层一线倾斜的政策的。我当时就指出:我在《申请书》里面是要求监狱调查为什么不能在管教岗位(我公务员考的是教育改造岗位,此岗更适合我教育学、心理学专业的发挥,也适合我个人工作发展,当时在竞选副科之前一个月被要求下放分监区)上入党,而只能在分监区的岗位上才能入党的原因,要求监区因谈话思路不对而继续协调监狱继续调查我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出现的原因、造成的恶劣影响、解决的措施。此谈话虽短,但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过程,这有我警务通的录音为证。也可证明我没有他向监狱党委反映的出门时情绪极大、把门带的咣当响的情节。反而有他大声呼斥我“回来”的情节,已有很远的距离而在录音中仍然十分响亮,证明他情绪失控,处理问题不冷静,失去一个领导的风范。

监区长无理指责我谈话没完,以此为理由要求监狱对我待岗,是扣帽子、搞“莫须有”的行为,放在现代民主社会,十分可笑,也失去一个监区一把手领导应有的胸怀和应有的素质。

事实上,如果说真有什么没谈完的话,那就是阻挡我上访的话没让他说。此谈话前几天,他已经几次代表监区以组织的名义强令我去谈话,中心意思不过是命令我不能去山东信访局上访。我已明确告知,我上访是法律授于我的权利,没有越级上访,现在中央已经有文件取消单位一把手与上访者之间的行政责任关系,而且监狱如果认为我违法,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直接对我行政处分,而没必要提我来监区或监狱一次次谈话。因为曹区长被监狱提过去谈话也是很烦的,我也是这种情况,把这种愤怒情绪转到作为弱者的个人身上,是不妥当的;而且在那种双方都有愤怒情绪的情况下,再继续谈话只能越谈越糟糕。我认为,在谈话主题已十分清楚已经谈完的情况下主动走开,很合理而且十分必要。从什么逻辑出发,也拔高不到不服从监区安排的高度,更不用说影响监区正常工作秩序了。

(二)关于参加会议的事情。

监区通过内勤给我打警务通时的说法是:在监狱十二监区有一个座谈会,对人生和工作有困惑的青年警察职工可以去参加,领导让他问我去不?我的回答是,我要是去了,就说明我对人生有困惑,我是专业心理学出身,对社会对单位看得很明白,正因为明白,所以才去上访,我不能去。事后,监狱在宣布处分时,口头宣布的是有个监狱教育科的改造会议,要求和监区的管教助理一起参加。与之前内勤的说法是窘然不同的。对此疑问,在宣布时,我指出事实不清楚,需要重新调查。以政治处主任王守贵同志为代表的谈话组说他们只是奉七五生建煤矿的命令来送达处分材料,命令我必须接受和执行。当我询问有什么权利时,他回答是有按《待岗管理办法》学习监狱规章制度的权利,没有告诉我救济的途径和期限。当我直接提出这个问题时,王主任的回答是这个处罚是根据监狱内部的文件制定的,不用申诉。具体内容可见当时宣布命令时的警务通录音。

第二天,监狱政治处杨成副主任和赵磊副主任来向我送达学习材料,同我的谈话中提到这个参加会议的事情,他们说即使领导安排的不是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也应该绝对服从,班子的每个领导说的话都能代表组织。我辩解为:没有哪个法律法规规定领导每说一句话都能代表组织,领导管理也应该民主管理、科学管理,讲究绝对服从是不符合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等。我以前在二监区干内勤五六年一个人干三个人的活,当时就给领导提出过,这不符合管理学的基本原理,应该适当分工,在机关单位不是干活越多越好,干别人的活,对同事之间处理人际关系是十分不利的。结果领导硬压,干活五六年后,在我入党表决时,有人不同意不举手,而且要求我下分监区才能入党。我对当时的监区长冯清池同志说这其中的缘由,他当时的回答很打击人,“谁让你干这么多活的”。我当时以这个事情举例向杨主任说明,监区领导安排活应该执照职责进行合理分工,不属于我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我有权力可以拒绝。再者说,当时监区通过内勤安排活时,也没说必须要去,只是以商量的口吻询问我的意见。监区领导如果认为我必须去,应该强调一下,而不是直接扣帽子,以此为理由,定性行为属于“不服从监区安排”,这是一种陷阱执法、陷阱管理的行径,算不得光明正大,很荒唐。

(三)违反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1、单位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只是听我所在监区三个领导的一面之词,没有听取监区内勤、分监区警察、教育科与十二监区关联事项同志的意见,他们或听到过电话内容,或旁边观察到一些情况,能提供反映事情真相的证据。而三个领导因担心我上访影响到他们的仕途,都对我很烦感。利益相关人的口供,证据效力应该很低,不应采信。

2、单位形成的书面调查材料,应告知我。在宣布处分命令时,我要求看这个材料。但政治处的王主任告诉我,监狱党委已经核实完毕,没有问题,但我没有权利观看。此谈话内容在当时的录音里有反映。现在我只知道处分我的上面两个依据,但不知道这两个依据的具体证据内容,即书面调查材料的内容。

3、处分决定里没有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也没有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正如上文所述,政治处王主任在宣布命令时告知是依据单位内部文件,不用申诉。

4、政治处的王主任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以前的监狱负责政工的陈立云副政委和政治处王守贵主任曾联合打压我狱工人因滕州状元府集资建房引发的上访,我无故受到牵连,没有参与其中而被王主任上报监狱党委是背后主谋,我于201322日,向山东省运河监狱党委提交《人事处理申诉书》,并一度要求通过监狱党委上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否则我本人会继续申诉,直到调离王守贵政治处主任一职才行,后经王主任找地方关系调停才完事。此事当时闹得很大,严重挫伤了他在我狱的威信,因此,我俩过结很大。

另,我向山东信访局上访之前,王主任曾以私人名义来我家私下协调上访事情,提出以给30万购房违约金为条件要求我放弃所有上访要求,原因是他负责警察管理这一块,怕承担上访造成的责任。我没有接受,他对此情绪很大。

监狱党委在处分一事上,作为政治处主任,王主任的对我处理意见肯定对党委有重大影响,不能排除他此时借机报复。

事实上,也有这个可能。监区长曹正刚同志事后给我说他并没有向监狱以不服从监区安排为由要求我待岗,只是要求把我交到政治处,由政治处重新分配监区。而单位却以不服监区安排为由处罚待岗,作为人事部门负责人的王主任,脱不了干系。另外,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4条规定,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即使监区向监狱反映的我上面两条行为真地成立,我在主观上也没有故意在监区领导没有谈话结束时就走人的动机,更没有故意不服从监区领导不去开会的动机,影响也只限于我与监区三个领导之间,影响范围小,也不致于得到待岗、扣除工资奖金的处分吧?至多由监狱批评教育也就可以了。这个结果能排除王主任在其中起到的不良作用吗?当然,这个结论是建立在监狱党委不会因我上访影响到他们的仕途而故意对我打击的基础上的。现在中央已有文件取消上访与单位一把手的行政责任的挂钩关系,故可以相信监狱党委没有这个动机和需要。

三、关于补偿所扣工资问题。

单位从今年410日对我待岗以来,工资所扣项目逐渐增加。仅7月的工资,扣罚项目包括岗位贴、加班费、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住房贴、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通讯贴等,总计达到2300元以上,只保留1113元的省财政统发工资。以后按《待岗管理办法》,甚至这仅存的省财政都要扣罚,这样才能达到微山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谓扣罚数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侵害一个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公务员法》中工资、福利不得扣减的规定。对这种无视法律,无法无天、暴戾恣睢的行为,理应纠正。故依据《公务员法》,要求单位补偿所有被扣工资。

要求补回所扣工资,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依据《待岗管理办法》,待岗的内容就是学习培训,而学习培训就要配备老师。我从待岗起就要求配备老师,但单位到现在都没有,而且看来也不打算有。既是没有老师,说明待岗就不成立,那要求补回所扣工资,就是合情合理的。

还要强调一点,此时的待岗与4年前的要求下分监区考中央公务员的做法如出一辙,只不过当时不影响工资奖金,现在扣工资奖金而已。目的一样都是打击人,虽然党委的主要领导不同,都是把权力的应用发挥到了极致。这也是我为什么上访、申诉,不服单位领导在滕州状元府、滨州韵和嘉苑、人事选拔等事项上滥用职权、无法无天的根本原因所在。

四、给我单位的《人事处理申诉书》可看出,王守贵作为一个负责人事的政治处主任,胡说八道,任意栽赃,不作调查即向上汇报,牺牲与他没有竞争关系的青年警察获取取个人政治晋升的资本,完全丧失一个领导应具备的基本修养。如此人格低劣这人,放在这个位置上,实在不能让全狱二千多警察职工安心工作。

在此待岗处分一事上,他又借机打击报复,把2个很小的事情借题发挥,无限上纲上线到待岗的地步,到目前为止,已扣工资5个月,后期每月的工资扣罚数额都要达到2300元之上。可谓作事荒唐,完全违法且不合理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

如此一个思想观念落后,没有法治意识,能力低下,做事毫无章法的人员,实在是不能胜任政治处主任这个职位。故在此要求上级机关或者督促我单位给予王守贵撤职处分。

    综上所述,单位对我处分的决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程序、依据文件与法律冲突等问题。虽以企业名义作出,但实质为对公务员的处分。这违反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等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为讨回公道,维护行政机关执法行为严肃性,故提出以上申诉要求,请求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9    和监区领导、政治处王守贵主任的谈话录音。请给电子邮箱以便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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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不公的处理向领导申诉

本人属于一名待转业军人,2009年受部队领导安排转业,因故滞留。部队方面以我个人原因不服从组织安排,要对我进行处理(滞留期间只发给我80%的工资),我对此我个人的异见:其一,转业过程中,本人一直配合组织,导致本人滞留是因接收地的原因而非本人。其二:作为组织行为,对个人处理问题,应当教育在先。其三:本人在转业过程中,并无主观错误,更没有违反转业中的政策规定,不应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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