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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 蜂 管 理 办 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 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六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 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 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
(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检疫、消毒情况;
(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
(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第十二条 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当告知周边3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确需施用农药的,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
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
养蜂者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应当相互告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养蜂者与蜂产品收购单位、个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实行蜂产品优质优价、公平交易,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主要蜜粉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蜂业行业协会,每年发布蜜粉源分布、放蜂场地、载蜂量等动态信息,公布联系电话,协助转地放蜂者安排放蜂场地。
第十五条 养蜂者应当持《养蜂证》到蜜粉源地的养蜂主管部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1000米以上,并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
转地放蜂者应当服从场地安排,不得强行争占场地,并遵守当地习俗。
第十六条 转地放蜂者不得进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依法确立的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及种蜂场的种蜂隔离交尾场等区域放蜂。
第十七条 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处理偷蜂、毒害蜂群等破坏养蜂案件、涉蜂运输事故以及有关纠纷,必要时可以应当事人请求或司法机关要求,组织进行蜜蜂损失技术鉴定,出具技术鉴定书。
第十八条 除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养蜂者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 蜂群疫病防控
第十九条 蜂群自原驻地和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养蜂者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起运。
第二十条 养蜂者发现蜂群患有列入检疫对象的蜂病时,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就地隔离防治,避免疫情扩散。
未经治愈的蜂群,禁止转地、出售和生产蜂产品。
第二十一条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兽药,严格控制使用剂量,执行休药期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巢础等养蜂机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对蜂群有害和污染蜂产品的材料制作养蜂器具,或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任何药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蜂产品,是指蜂群生产的未经加工的蜂蜜、、、、蜂毒、蜂蜡、蜂幼虫、蜂蛹等。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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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 蜂 管 理 办 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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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养蜂证》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养蜂证》办理流程 1 蜂农生产优质蜂产品承诺书 2建立养殖档案 取得养蜂日...
据长沙晚报消息,长沙取消145项涉及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的证明材料(目录),包括取消59项市直单位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取消86项村(社区)及基层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同时发布了保留的村(社区)及基层单位证明材料清单。
来看看都取消了哪些证明?
1、长沙市取消的村(社区)及基层单位证明材料清单(86项)
长沙市取消的村(社区)及基层单位证明材料清单 | ||
申请更改身份证、户口本上的姓名 | ||
申请更改身份证上的年龄 | ||
证明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户口 | ||
户口所在地已销户,需恢复户口 | ||
身份证、户口本等遗失证明 | ||
流动人口暂时居住情况证明 | ||
摩托车、电动车遗失证明 | 摩托车、电动车遗失的立案 | |
个人各类法定证件信息不一致情况下,证明为同一人 | ||
申请更改户口簿的婚姻状况,办理房产证,居民境外旅游 | ||
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 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户口迁移、办理入学手续等 | |
申请各类救助和补助,申请贫困助学资金,减免学费 | ||
公办养老机构入驻评估与轮候申请 | ||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发后办理续发 | ||
办理《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 ||
办理就业登记证、领取失业保险金等 | ||
办理人事档案手续,证明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 ||
姓名、身份证号错误原因证明 | ||
女方无工作无经济收入证明 | ||
灵活就业人员居住及就业证明 | 外地户籍居民新参保或续保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疗保险 | |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支付,参保人员死亡后医保个人账户提现销户,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及发放 | ||
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 ||
乡镇(街道)、村(社区) | ||
粮食直补存折遗失补办证明 | ||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证明村民建房情况,申请办理建房证 | ||
不动产登记证、村民建设用地许可证 | ||
办理村民建设用地许可证及不动产登记证;商事主体设立登记(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权限除外),商事主体变更登记(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权限除外) | ||
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证明 | 集体土地的房屋转移登记 | |
查验、登记进入本市成年流动人口的婚育情况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 |
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人员申请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的婚育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 |
流动人口在现住地申请享受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和奖励、优待的现居住地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 |
流动人口在现住地申请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的现居住地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 |
流动已婚育龄妇女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申请享受一次性奖励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 |
流动已婚育龄妇女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申请享受一次性奖励的户籍地准予生育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 |
无工作单位的育龄夫妻申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双方基本情况审核盖章 | ||
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申请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婚姻情况证明 | 外地一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 | |
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申请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生育情况证明 | 外地一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 | |
申请允许生育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况审核证明 | ||
流动人口在现住地申请享受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和奖励、优待的现居住地证明 |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和奖励、优待 | |
流动人口在现住地申请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的现居住地证明 | 申请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生育服务登记 | |
农民或档案存放在社保所的人员申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生育情况证明 | 原用于申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夫妻双方生育情况证明 | 乡镇(街道)、村(社区) | 原用于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无存档单位人员或农民因违法生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婚育情况证明 | ||
允许大型机动车停放证明 |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改由行政相对人提供环保部门的环评资料 | ||
核发、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
持证收购、出售、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备案,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备案证明载明事项的备案 | ||
家庭属独生子女户或两女户 | 农村移民优惠政策奖励和扶助 | |
村民工程款发票开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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