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已审批占用村里修路占用农田土地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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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要办理审批手续才合法
作者:覃吉盘  时间:   来源:  浏览量:1539  
以集体土地入股联营要审批
  有村民问:某公司与我们村委会签订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村委会将其集体所有土地30亩以每亩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用于建造度假山庄。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900万元地价款,后又投入2000万元工程建设款。随后,当地政府清理整顿房地产的过程中,将该度假山庄列为非法用地开发项目,下令停建。事发后,有人建议说,这事如采用公司出资、村里出地的合作开发形式,即为合法。请问这种说法正确吗?
                 
  律师解答:我国目前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控制非常严格,今后是否有所松动还未有定论,任何形式的土地流转方式都需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来执行,否则极易出现法律与商业风险。
&&&&&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所以,这一行为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那么,是不是如果公司出资、村里出地合作开发就合法呢?不是的。因为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即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也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公司出资、村里出地的合作开发,是不合法的。
             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覃吉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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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河城律师事务所农村村里国有土地可不可以建房_百度知道
农村村里国有土地可不可以建房
农村村里国有土地可不可以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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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农村土地建房是需要经过审批的,具体情况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农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详细信息可参考“聚土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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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确权如何办理?
乙,在填写土地审批表时象征性随意安排了四户?房子盖了两层。第三,房子还没确权:如果真要按交税办理:要按房屋买卖然后交各种税来办理完税手续才能办理。问第一,最好有内行的人帮我解答,填写的审批表与实际位置不符:能按四至不符办理确权吗,房屋盖好后,因未划分具体位置、丙?谢谢?四户也不存在房屋买卖感觉要交税办理比较冤,现在要确权怎么...
乙,在填写土地审批表时象征性随意安排了四户?房子盖了两层。第三,房子还没确权:如果真要按交税办理:要按房屋买卖然后交各种税来办理完税手续才能办理。问第一,最好有内行的人帮我解答,填写的审批表与实际位置不符:能按四至不符办理确权吗,房屋盖好后,因未划分具体位置、丙?谢谢?四户也不存在房屋买卖感觉要交税办理比较冤,现在要确权怎么办,各种税每户合计大约要交多少钱,四户通过抽签决定了具体位置,现在问题来了?第二原有甲,三户大约各30平方米,当初为了尽快能把房子盖起来、丁四户共有一地、一户大约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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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5)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
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5)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不作为超面积处理。(6)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可按规定登记发证、新农村建设,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按不同的历史阶段处理,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搬迁、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因地质灾害防治。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并按照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对宅基地超面积的,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确定宅基地使用权。(7)空闲或房屋坍塌,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2)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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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年底前,确权将全部完成,农村户口却没地的农民,以后该怎么办?年底前,确权将全部完成,农村户口却没地的农民,以后该怎么办?三农坊百家号城市有各种保障体系,农民有地,这已经是所有的农村人都习以为常的事情了,但这只是一般情况下,因为农村有户口却没有地的农民也是大有人在的。甚至有些农民已经结婚有了孩子,可还是没有土地,这些农民憋足了劲希望能尽早的分配土地,就目前来看,土地确权后再短时间内(起码30年内)调整的概率为零,所以农民的这种希望还是趁早的打消好,免得到时候失望。但农村户口却没地的农民,以后该怎么办?可能还没等老徐回答这个问题呢,已经有农民已经“怒火中烧”了,农村户口就该有土地,村里连个地都没给,还叫什么农民呢?其实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并不难,有户口却没地的农民无外乎两种情况:1、时间问题,没赶上分地;2、受户口政策影响,频繁迁动导致土地承包权益受影响。除此之外,按照规定,从农民所居农村的二轮承包完成后,只要家庭有后代的,不因家庭增员或者是减员影响其他农民的土地承包关系,因为这样会导致牵一发而动全身。其实分地的时候为了农村土地使用更加合理,基本上各个村子都预留了少部分土地,所以农民到底能否通过申请获取土地还是要看当地的政策的,但从大体上来说农民一共有4种方法获取到土地,前三种免费,后一种付费,分别是:1、向村里申请村集体分地时未参与分配的预留土地;2、其他农民办理了退地后归还给村集体的土地或者是村集体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3、农民经村集体审批后依法开垦的土地;4、合法流转的土地。农民对土地的“执念”其实也是有原因得,因为即便不说种地可以衣食无忧这一因素,现在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起码有3个好处:1、本轮确权完成后,农民手里的土地几乎能看成是“财产”了,并且以后不会因为各种原因轻易易主;2、即便是不想要了,现在也能合法退出了,换个十万八万的也是很随意的事情;3、国家鼓励农村集体农村,没土地就要干着急,只能是眼睁睁的错过这个趋势了。其实问题又回归到一开头就提到的:年底前,确权将全部完成,农村户口却没地的农民,以后该怎么办?上边老徐也提供了几种思路,即便是前三种免费的方式不奏效,那还有第四种,就是通过合法的途径流转土地。当然这个需要成本,但是国家给的补贴也是比较优惠的,就拿今年的粮食补贴来说,除了正常的补贴金额外,搞规模化种植的农民还有额外的补助,和新型农村合作社一样,流转目前也是国家鼓励的,条件允许的农民可以考虑。最后希望随着农村的发展能够让农民的收入更多元化,这也或许没地的农民会不再纠结于地的问题了,你说呢?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三农坊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社会热点,社会生活,犀利点评。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开发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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