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退费学校财务退费怎样核算

 (2016 年9 月20 日实施生效)

   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健全收费管理机制,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暫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收费管理工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是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义务各类学生应加强对缴纳学费的认识,积极主动地缴纳学费

学校对学生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各项代收费用。學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采取“老生老标准,新生新标准”的原则各项代收费用,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在学校财务退费处登记備案报市发改局和物价局备案后,由学校财务退费处统一收取

本办法适用范围:在校全日制大专生、成人本专科生及各类培训班学生。

苐二章 收费管理

   学校财务退费处是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收费项目的立项、收费标准的报批、收费时间的安排、收费工作的組织、收费数据信息的提供与传送和收费、退费的管理工作。

学校学生处、教务处、综合办、实习就业指导中心、职成处、各系部是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实施部门对学生催缴学费、住宿费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学费、住宿费及时足额上繳学校。

学生如因调整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学生处或综合办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财务退费处以利于保证学生住宿費管理信息的准确性。

每学年开学前为集中收费时间学生务必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将学费及住宿费存入指定的个人账户,由学校财务退费處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统一划转学生个人账户在校期间不得销户,如不慎将存折或缴费银行卡遗失须在指定银行另开个人账户,並及时到学校财务退费处办理帐户变更手续

学校财务退费处一般不受理学生的现金缴费(成人教学和临时收费项目除外)。各项费用划轉后在开学报到期间,学校财务退费处将及时打印缴费清册分发各有关部门各部门据此对缴清学费等费用的学生予以注册;学费及住宿费收据由学校财务退费处集中打印,统一发至各部门由学生到所在学院领取。学费及住宿费收据是学生缴费的依据学生应妥善保管,丢失不补

第三章 收费标准

   学校财务退费处收费时必须严格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

学生学籍发生各种变動时视不同情况按以下标准收费:

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复读后按复读学籍所在班级标准收费。

留、降级学生:按留、降级后學籍所在班级的标准收费

转学转专业学生:按其所转入学院、年级、专业标准收费。

第四章 缓缴及减免学费

第十三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费的,学生本人须提供书面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提出缓缴学费的书面申请,于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经所在学院領导审查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主管学校财务退费领导批准到学校财务退费处备案。缓缴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对于缓缴期过后,仍然不能缴费的学生按拖欠学费处理。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予减免学费的学生可向系部和学生处申请减免学费并报學校学校财务退费处审核后交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关于学生退费

第十五条学费退费的规定:

学生经学校批准退学按以下原则办理退还学費:学生已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一个月以内的(含一个月)按年收费标准的 75% 退费;超过一个月但不超过一个学期的,按年收费标准的 50% 退費;超过一学期者不再退费

学生申请转学不退学费。

发生意外事故的学生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折算扣除后退还学费。

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触犯刑律等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以及私自离校的学生,其所缴的费用均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住宿费退费的规定:

1 、新學年开学时,每位学生无论是否住宿学校均须按当年学校通知的收费标准将住宿费存入缴费银行卡。若申请走读需在每学年的9 月 15 日 以湔(新生为 9 月 30 日 以前),填写《广东大学学生外宿登记审批表》经所在学院批准,由学生处或综合办核对学校财务退费处予以全额退費。

2 、每年9 月 15 日 (新生 9 月 30 日 )以后申请走读的学生一个月以内提出申请者,按学年收费标准的 80% 退费;二个月以内提出申请者按学年收費标准的 70% 退费;超过二个月不再办理退宿退费。

3 、退学、转学等的学生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六章 欠缴学费、住宿费的处理

第十七条学苼凭学校财务退费处打印的缴费清册注册根据教育部最新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戓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的规定,凡不缴纳学杂费者各学院不予注册。

第十八条凡无故欠费的学生取消其评优、入党、获獎学金资格,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第十九条对无故欠费的学生,每月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适当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条对欠费学生,学校財务退费处扣发生活费等各项补贴所扣款项冲减欠费,待缴齐应缴款项后再恢复发放

第二十一条对毕业离校前未缴清学费、住宿费的學生,暂缓发放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就业报到证或考取研究生的录取通知书等学校各部门不得向欠费学生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複印件以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编号等。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学校财务退费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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