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五大微商平台业务各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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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Lending Club外,国外还有Future Finance、LendUp、Social Finance-SoFi、Funding Circle等公司从不同角度切入互联网金融市场。这些P2P平台各有侧重:Future Finance立足于英国本土,只为大学生提供借贷服务;LendUp在速度上有较大优势,其客户分级体制也是一大亮点;SoFi 细分性很强,只做名校高材生的贷款服务,这也保证了资产的优质性;Lending Club严格的等级制度保证平台的风控;Funding Circle相比其他几家公司,对信用要求不严格,更加看重中小企业的未来还款能力,而且已经开始跨国经营。
Future Finance:立足英国,致力于学生贷款
Future Finance成立于2014年5月,总部位于爱尔兰的都柏林,主要面向本科学生提供学费和生活费的贷款。其主要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风控,一方面分析学生的信用情况,另一方面结合学生的学校和所学专业,预测学生毕业之后的收入情况,以评估其还款能力。Future Finance根据学生的需求对产品做了优化,还款期限可延长至10年,提前还款不收取违约金等。
Future Finance的主要市场目前在英国,因为英国的学费相对较贵,每个本科大学生一年的花费约能够达到6万英镑,英国政府会对学生提供一部分贷款,剩下的那部分就是Future Finance可以争取到的业务。截至2016年3月,Future Finance已经收到3.7万份贷款申请,而且贷款金额正以数倍的速度增长。
2016年3月,该公司获得1.71亿美元的战略投资。在国内,专注于大学生接待的平台有投投贷、e时贷、趣分期等。
LendUp:看重的不仅仅是速度还有客户的满意度
LendUp成立于2011年底,总部位于美国旧金山,利用大数据和智能机器向客户提供千元以内、还款期在1周到1个月不等的短期贷款,其年化贷款利率大概在30%-500%之间。其优势主要是快捷:第一,传统借贷流程需要数天才能完成,LendUp在15分钟内就可完成;第二,LendUp支持客户通过移动端完成借贷过程,比较方便客户使用;第三,LendUp服务透明,所有费率都会公布出来。
LendUp鼓励客户诚信借贷。事实上,建立信用是LendUp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其设计的LendUp Ladder会根据用户信用积分把用户分成白银、黄金、铂金及VIP四个级别,信用度越高,贷款利率越低,这样就会鼓励借贷人按时还款、提高信用。其采取的奖励机制帮助借贷人建立信用更容易受到客户的欢迎。2016年1月,公司获得1.5亿美元的B轮融资。
Social Finance(SOFi):只为名校高材生服务
Social Finance(SOFi)成立于2011年9月,针对名校高材生提供低息学生贷款。做学生贷款的原因:第一,一方面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导致失业率上升,很多人选择继续接受教育;另一方面美国政府削减大学经费,学费上涨,学生支付能力不足。第二,美国大学生贷款利率高昂,且采取统一定价机制。
2014年6月SOFi进军房地产抵押贷款市场,帮助年轻人解决买房问题。SOFi于2011年9月获得400万美元的A轮融资;2012年SOFi获得7720万美元的B轮融资,人人网参与了此次投资;2014年获得8000万美元的C轮融资,PayPal参与了此次投资;2015年2月获得2亿美元的D轮融资;2015年10月,获得10亿美元的E轮融资,人人网参投,不久人人网追加1.5亿美元的战略投资。
从国内看,诺诺镑客推出的名校贷似乎大有成为中国版的SOFi之势,名校贷是为中国统招大学生群体提供借款服务的网络借贷平台,并将大学生的社交与金融融合。
Lending Club:全球首家上市的P2P公司
Lending Club成立于2007年1月,位于美国旧金山,用户主要面对个人和中小企业。其主要业务模式是平台模式,撮合借款人和投资者。其收入来源主要有:借贷息差;向投资者收取的服务费;向基金机构收取的管理费。Lending Club于2014年12月在纽交所挂牌上市。
国内与其对标的要数宜人贷,宜人贷的借款人群以白领为主,这和LC依照FICO的评分标准有类似之处。而且两家都是各自国内数一数二的标杆企业。
Funding Circle:跨国经营正当时
Funding Circle成立于2009年7月,位于英国。其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门槛较低,信用状况也不是很严格,只要企业有发展潜力、经营状况良好就有机会获得融资,因此是服务于中小企业贷款的P2B运营模式。
平台提供的企业贷款类型有:无抵押贷款,要求个人担保;抵押贷款,需要以企业全部的资产作为担保,个人担保同样是必须的;资产的所有权作为抵押或质押;房产开发或投资用途,包括商业房产按揭。
2013年,Funding Circle与美国Endurance Lending Network公司开展合作,将业务拓展到美国市场。2015年10月,Funding Circle宣布收购德国P2P平台Zencap,借此进入德国、西班牙和荷兰市场。
Funding Circle在2014年7月获得6500万美元的D轮融资,2015年4月获得1.5亿美元的E轮融资。
国内P2B模式的平台有:钱盒子、PPmoney、爱投资、鑫合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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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咨询P2P就一句话“你觉得**平台怎么样?”有什么意义呢?某个名人说的或者哪个平台老板说的,你就当真了吗?相信很多财友在选择网贷平台的时候,都会碰到这样的问题。那么,今天我们就请来了挖财社区资深网贷投资大咖理财牛老师,来跟大家聊聊如何分析P2P平台的话题,以下是原文:
盲信某个名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例子,P2P行业甚至投资领域里已经发生太多了!真正该问的问题应该是这样的:“分析一个P2P平台的逻辑是什么?”
任何投资,不是盲信名人(就连著名的巴菲特都没必要盲信),而是分析市场上这个领域的已有成就者的投资逻辑,结合自己的投资目标、风险偏好、个性和信息获取能力,消化后形成自己的投资逻辑。
此外,这个投资逻辑是随着投资者对投资领域的熟悉以及行业本身的变化而不断在变化的。
先用最基本的投资三要素来分析P2P:
收益率:高,比所有受国家监管的固定收益类产品都高,甚至比股市的平均收益率都高;
流动性:各平台不同,首先看标的期限,越短的自然越好;长的标的是否有债权转让或净值标这样的流动性产品设计?转出速度如 & &(单看这个就能洗掉很多平台);提现快速吗?
(从流动性开始,已经要求投资者对行业有一定熟悉度)
风险:P2P的风险都有什么?如果完全觉得无风险或者说不出来有什么风险,请别投资。
太多人看P2P只看收益率,太多人看P2P只觉得是庞氏骗局、高利贷,结果前者很容易被骗,后者中的低净值客户失去这几年一个出色的投资机会的把握以及一个投资品种的学习掌握。
P2P的风险都有什么?
1、政策风险
从14年4月8日,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博鳌亚洲论坛上表态国务院要求银监会牵头来承担对P2P的监管的研究始,这个行业就几乎不再有政策风险。事后各种风投、国资、上市公司的涌入,纷纷证明了这点。
时间拉回到日,银监会下文首谈P2P问题与风险,固然让人人贷一文成名,然而从投资者的角度,对政策风险是一直担心的。
如果不是余额宝的火热推动了互联网金融这个概念,P2P绝对不会有这么火。
不过,大的政策风险固然没有,小的政策风险依然有。
如果平台忽视监管精神(尚未有监管正文),依然走资金池、自融、平台自担保,在营销上还拼命强调100%本息保障、拿银行/保险的普通合作给平台增信、拼命做高活期产品规模,也许有一天,一道政策下来,就把这种平台咔嚓了。
忽略监管精神一意孤行只看重速度的P2P平台,充其量只是互联网公司或者民间借贷公司,不会成为重视风险的金融公司,投资者需规避。
2、模式风险
中国的P2P本质上就是民间借贷的互联网化,不理解民间借贷和借助互联网进化的各种模式,就分辨不出模式风险。&
P2P大概有以下几种模式:
a、(非学生)小额信用借款
b、汽车抵押/质押借款
c、房屋抵押借款
d、企业经营借款
e、融资租赁收益权转让借款
f、学生消费借款
(非学生)小额信用借款、学生消费借款的区别就在于借款人一个有收入、一个没收入(还款最后依赖父母),但本质上都是小额、分散的信用借款。此类信用借款固然单笔风险比抵押借款大,但除非国家经济急剧下滑、世界发生剧烈变化,否则信用借款的系统性风险极低。如果真到了经济下滑的那一天,聪明的投资者也应能发现端倪提前退出。(一个大火球砸向地球这种大家全玩完不在讨论范围内)
不过,学生消费借款模式刚出没多久,存在较大争议,还需多观察。
汽车抵押/质押借款的风险,前者主要是借款人将被抵押的车俩去做质押甚至售卖以及车俩使用过程中产生报损损害抵押物价值,后者主要是平台保管不善。汽车抵押/质押借款由于还算小额,风险相对可控。
以下开始进入大额借款领域,大额借款风险大,需要付出比小额借款更多的学习与项目考察。
房屋抵押借款的风险,1是房屋价格的急剧下滑损害抵押物价值,2是尽管房屋的他项权利证属于平台,但受制于长期租约、借款人家属居住、老人/孕妇居住等因素,造成无法及时变现房屋。因此,如果投资房屋抵押借款的平台,必须对该房屋的价值非常了解才可以,一个北京的投资者在信息极不充分的情况下去投资一个三线城市的房屋抵押借款的债权,是不明智的。
企业经营借款,由于大额,往往除借款人(或企业)、平台外,还需拉入第三方机构(最常见的就是担保公司了)。由于大额,企业经营借款往往采取每月付息到期还本甚至是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机制,因此不到最后一期,本金损失的风险依然存在。
企业经营借款,在躲避部分敏感行业(如房地产、钢铁)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地域性风险(如这几年一直有各城市民间借贷崩溃的消息)。
选择企业经营借款,除了对借款人的考察外,对担保方的资质和还款能力的要求也是同时需要考察的。到现在还相信普通担保公司、普通融资担保公司,还相信那些担保杠杆仅在P2P行业就已经远超10倍注册资本金的融担公司,还相信那些历史有劣迹发生的担保公司,那就自求多福了。
融资租赁收益权转让借款、票据收益权转让借款、股权收益权转让借款,本质上都是资产收益权转让,这类模式的核心是对转让收益权的企业的靠谱程度进行考察。
今年年初曾经有股票配资这个模式笑傲P2P,但随着证监会的打击,这种模式在线上已经几近于无。所以,尽管整个行业大的政策风险没有,但单独模式的政策风险依然存在,这既可以归入政策风险,也可以归入模式风险。
其他模式还有:收藏品质押借款、股票质押借款,这些相对小众,在此就不一一分析。
3、技术风险
P2P是一个网站,存在较大的技术风险。
小到网页设计的美观度、https协议在节点页面的使用,大到服务器的稳定性、是否有专业的安全团队,都可以用来分析平台的技术风险。
那些使用P2P建站系统的平台,漏洞百出、千站一面,动不动就在乌云上爆漏洞,使用这些系统的平台,整个网站估计只有几名研发人员,需要谨慎看待。
4、经营风险
P2P是一个企业,企业就存在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主要从公司实力以及经营数据来判断(人员的专业度会影响经营但更决定道德风险,在下一风险中我们再细说)
从公司实力来分析,有背景(金融集团、银行、非银金融、上市公司、国资、风投)的平台,只要背景确认真实(部分上市公司系背景只是“拟投资”,部分风投系背景是劣质平台发软文“伪风投”,部分国资系背景无法获知国资股东的股权比例),尤其是如果最近才发生的话,那不就决定了短期平台根本没风险吗?
这也就是为什么一有平台融资新闻出来,平台投资者就数据上涨的本质原因。
从经营数据来分析,譬如可以考察借款人集中度(借款人高度集中的平台,一个借款人违约对平台的偿付能力就是巨大的挑战),譬如可以考察当月的新增借款和待收款(可以当成是个企业的现金流分析),譬如可以考察贷款余额和风险准备金的数据变化(可以借风险准备金数据变化判断风控良好度,当然得平台风险准备金是真实的银行特殊账户存管和信息足够透明)。这方面一些重视收集平台数据进行分析的第三方起到了关键作用。
5、道德风险
P2P是一个类金融公司,而金融是跟钱天天打交道的,在巨大的资金流动诱惑下,道德风险是最需要重视的。
前边的4类风险都很容易考察,然而道德风险也是最没有办法完全考察及避免的。
过去被平媒宣传的各种跑路平台,其实那些平台要么是自融平台或线下出事导致资金链断裂,要么平台本身就是虚假借款存心骗投资者的钱,都是犯了道德风险。
在最近的经侦彻查深圳平台事件中,就有新闻放出经侦只查两点:
平台借款是否真实?
投资者汇集的资金是否直接到借款人账户?
只要平台真正做到这两点,就已经杜绝了99%的诈骗悲剧发生。
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平台高管的背景来减少道德风险。一个拥有多位传统金融行业人士背景的平台,对金融的风险重视会更大,会更珍惜平台的未来,相对道德风险更低。而线下土老板开的复制民间借贷业务的P2P平台,只能吹老板的军人背景、十大企业家背景、公益人士背景。
这些背景做普通企业可以增信,做金融类企业,都是负分。甚至小贷公司背景、担保公司背景,由于企业门槛过低,金融属性一般,都不是什么可增信的背景。
我们还可以通过分析资金托管、平台保障制度来减少道德风险。
银行资金托管&第三方支付资金托管&无托管
平台风险准备金&第三方机构担保&平台自担保
掌握这两个角度,现阶段就已经足以避免90%以上的问题平台。
至于那些被投资者或媒体揭露过有虚假借款的、有自融的、有拿普通银行账户/支付公司通道业务假装宣传资金托管的、有拿保险公司的普通账户防盗险放大宣传成保险保障的,都充分说明了这个平台是有极大道德风险的。
政策风险是宏观的,自上而下的,体现了投资者对国家政策的认识;
模式风险是P2P的金融属性,体现了投资者对P2P和民间借贷的认识;
技术风险是P2P的互联网属性,体现了投资者对互联网的认识;
经营风险是P2P的企业属性,体现了投资者对企业经营的认识;
道德风险既是金融的又是人性的,体现了投资者对金融的根本认识。
因此,掌握政策-模式-技术-经营-道德这个基本的分析框架就已经足以比较粗的分析P2P平台(当然还可以结合其他投资者的总结形成自己的投资逻辑,譬如加上个法律风险考察平台的法律规范度)。之后还可以通过一些体验上的感知(譬如提现是否免费、客服的专业度、信息的透明度、投资者群或论坛的控制欲等等)而筛选出自己喜欢的平台。
最后,风险是动态变化的。这个月不出问题不代表下个月不出问题,如果投资者有这样的认知,自然就会关注平台动态和行业动态。
为什么我们要如此努力?因为P2P投资能给你市面上所有固定收益类投资都无法获得的回报,甚至权益类投资都无法稳定获得的回报。为了获得这种高风险回报,我们当然要努力获取信息、学习P2P投资。
当然,为了减少P2P的投资风险,我们还可以在P2P行业中分散投资,还可以贯彻资产配置的理念,只拿出家庭的一部分可投资资金投资于P2P领域。
对于那些唱黑P2P的无知的人/媒体,我只想说,哪怕这个行业会在1年后开始显露死去的迹象,那最近6个月就是值得投资的。至于这个行业是否会死去,不会看政策和市场吗?
投资就是这么有风险的啊,如果你看得清风险,你比其他人有信息优势,你有自己的投资逻辑,你就能比其他人更能获取收益。
如果你不愿意冒风险,不愿意学习,那就勤勤恳恳工作、老老实实存银行。
最怕又贪又懒,只看收益不看风险不愿意学习,骗子平台不骗你骗谁呢?
互联网在摧枯拉朽的改变行业,在互联网理财这个领域,你早晚需要学习如何进行P2P投资。
愿此文对还在门外的投资者有点帮助。
以上文字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金评媒(http://www.jpm.cn)立场,禁止转载。
作者:卫风常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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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属于人民网登载的商业信息,文章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仅供参考)
原标题:五大最值得投资的P2P平台
  P2P是继众筹之后,互联网金融行业最具潜力的 “蛋糕”。其从2007年发展至今,它的发展势头有目共睹,太多人从这些平台中或尝到了理财的甜头,或解决了资金的难题,不少平台也成为行业的中流砥柱。哪些P2P最值得投资?几经考察分析,以陆金所、红岭创投、拍拍贷、房易贷、点融网为首的P2P平台脱颖而出。在P2P的发展之路上,且看他们以品牌引领行业发展!
  出身最好的是陆金所
  在P2P这个行业,陆金所排第二,几乎没有哪个公司敢说第一。因为其斥巨资成立的“靠山”的集团,在银行业,保险业,甚至是中国的所有企业当中,都算是排的上号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信誉杠杆,货真价实,资格非常好,因此陆金所自从2011年成立,业务量一直飙升,势如破竹。
  名气最大的是红岭创投
  在P2P这个行业,陆金所称第二,差不多也只有红岭创投敢叫板一下,因为在所有的网贷P2P平台中,红岭创投是率先号称保本保息的平台,并且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来看,红岭创投每日的成交量都居于同行业P2P龙头之位,风光之甚,一时无俩。
  资历最老的是拍拍贷
  我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于2007年8月正式成立,作为信用贷款的代表平台,拍拍贷让人钦佩的是一直坚持不兜底的魄力。这或许是它与人人贷、宜人贷等信用贷款平台间的最大差别。
  但也正是如此,作为国内第一家P2P平台,拍拍贷正被无数选择为投资者兜底的平台挑战甚至是超越。其实在笔者看来,拍拍贷与已在美国外上市的Lending club之间,仅仅只是征信之差而已。2014年国内首批征信牌照的放出,极有可能成为拍拍贷发力的转折点。
  风控最透明的是房易贷
  P2P平台虽说打破金融原有的空间与时间,却藏匿着信息极度不透明的巨大风险。房易贷网贷P2P平台作为透明风控倡导者,对“透明”在P2P风控管理系统中主要三重定义:一是信誉透明,二是模式透明,三是流向透明。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P2P平台也开始意识到信息透明的重要性,并主动通过信息发布、线上客服等手段为用户答疑解惑,通过多种形式将公司的基本信息、平台运营情况、基本业务数据等信息向投资者披露,切身实地地让投资者了解自己所投资的平台拉近与投资者的距离。
  最洋气的是点融网
  点融网是一家总部位于上海的网络金融服务公司,从11年开始筹建,在筹建之初,就运用了全球最大的网络借贷平台LendingClub的整套技术解决方案,并针对中国重新写了源代码,进行二次开发,所以网站在技术的成熟性上在行业内也是首屈一指的。
  点融网的运营团队,主要为金融业的资深管理人士,并有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之一的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利用来自世界最大借贷平台的顶尖科技,有着国资背景强大的合作支持,基于100多个风险模型和50多条反欺诈检测的专业验证工具,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
(责编:吴志清、翁迪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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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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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盘点近期有关P2P平台的五大法律风险规定
作者:陈雯雯
&&& 自日《关于促进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公布以来,陆续出台了四个规定(含征求意见稿),虽然有关业务(“P2P”)的具体监管细则尚未出台,但近期出台五个规定(含征求意见稿)涉及到P2P业务的诸多内容,从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相关部门今后对P2P业务的具体监管方向,现根据五规定总结如下法律风险:
  近期出台的相关规定:
  1、日,《关于促进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
  2、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管理办法》”)
  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若干规定》”)
  4、日,《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非存款类放贷条例》”)
  5、日,《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融资担保条例》”)
  法律风险:
  1.P2P平台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P2P平台仅是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的居间方。
  《指导意见》已经认可了P2P平台以及P2P业务的合法性,并将其所撮合的交易定性为民间借贷,并明确P2P平台的中介性质,即P2P平台在从事相关业务时主要是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利用P2P平台先行吸取出借人资金,再放贷,《指导意见》明确提出P2P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在此,我的理解是P2P平台不得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增信该笔借贷,从而促使借贷交易达成。
  相关条文链接:
  《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八)项:“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2.如无另外规定,P2P平台应选择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资金存管。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除非有另行规定,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并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而后续出台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了支付账户年交易累计限额。
  据我理解,《指导意见》对于P2P平台应当选择什么样的机构进行客户资金存管确立了一个原则,即应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同时也留有余地,即其规定的“除另有规定”,并且人民银行就此后续可能出台更为具体的细则。《指导意见》作为部门规章来讲,并没有规定P2P平台如果没有选用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情形下的法律后果,但在后续将要出台的P2P网贷细则中应当会予以明确。《支付管理办法》虽然是征求意见稿,但是其中内容对于今后的正式稿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相关条文链接:
  《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十四)款:“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支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个人客户拥有综合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个人客户仅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10万元。超出限额的付款交易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
  3.“专业放款人”模式的P2P业务中,专业放款人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非存款类放贷条例》明确规定,经营放贷业务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采用行政许可形式,即相关经营机构必须获得放贷业务许可牌照,且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主体形式应当为公司制法人,除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其他任何个人和机构不能经营放贷业务。虽然《非存款类放贷条例》仅为征求意见稿,但其中内容对于今后的正式稿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而在“专业放款人”的P2P模式中,专业放款人由与P2P平台有或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担任,由其作为出借人出借资金,形成债权,再通过P2P平台将债权在线上流转。那么在该模式下,该出借资金的自然人可能会被认定为擅自经营放贷业务而承受法律后果。根据《非存款类放贷条例》的规定,可能遭受监管部门取缔,并处罚款(放贷金额3倍,严重者为5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相关条文链接:
  《非存款类放贷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经营放贷业务,是指放贷主体以发放贷款为业并从中获取收益的行为,包括虽未宣称但实际从事放贷业务。”第四条:“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第三十七条:“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缔,并处累计发放贷款金额或者注册资本金额(以较高者为准)3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累计发放贷款金额或者注册资本金额(以较高者为准)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一定条件下企业间的借贷合法有效,民间借贷利率最高标准不再是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
  关于企业间的借贷问题,在2013年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商事审判会议上的讲话上,就从司法审判实践上对于支持一定条件下的企业间借贷有效做出了明确说明,直到《民间借贷若干规定》(日施行)的出台,该规定从司法解释的层面明确承认了一定条件下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有效性,该“一定条件”指的是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借贷合同,并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规定第十四条[《民间借贷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的情形。并且,《民间借贷若干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年利率,若约定年利率未超过24%,出借人请求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若约定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利息约定无效,借款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超过36%部分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利率约定的处理,《民间借贷若干规定》没有明确,但根据前述规定,我的理解是:对于24%~36%之间的利息,若出借人向法院请求的,法院不会支持,若借款人已支付给出借人,后借款人又向法院请求返还的,法院也不会支持。
  相关条文链接:
  《民间借贷若干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P2P平台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介宣传借贷保本保息的,可能被认定为平台为借贷提供担保从而承担担保责任。
  《民间借贷若干规定》重申网络借贷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但若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介明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平台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目前,P2P平台多通过网站或其他宣传册、宣传单对外宣传理财产品的资金安全,例如:使用“保本保息”或其他相关字眼,这些行为存在被认定为平台为借贷提供担保从而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如果借贷交易确有担保的,建议在宣传中明确存在的担保方式,例如: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第三方提供担保等。至于大量P2P平台所采用的“风险准备金”模式是否被认定为平台自身提供担保,就目前而言,《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文件并未明确,需待P2P监管细则的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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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模式的P2P业务中,融资担保公司担保存在法律风险并受限制性监管。
  《融资担保条例》明确规定,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违反国家规定发行的金融产品提供担保,且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的限制性指标,例如:融资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实质上,一些P2P平台所从事的将债权拆分流转等业务实质已属类资产证券化金融业务,P2P监管细则若对此类业务有明确的定性,则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能无法就该类业务提供担保。虽然《融资担保条例》仅为征求意见稿,但其中内容对于今后的正式稿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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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担保条例》第二十三条:“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或者受托发放贷款;(三)受托投资或者受托理财;(四)为违反国家规定发行的金融产品提供担保;(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二十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融资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第二十五条:“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决议,且提供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责任编辑:张洋 HN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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