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补繳问题政策解读
问:本次哪些退役士兵符合保险接续补缴保障范围
答:2019年1月21日中办、国办《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題的意见》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士兵且在2019年1月21日前出现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缴费中断的情形。
问:退役士兵如何提交申请材料须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属原市民政局办理安置手续的退役士兵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原安置单位;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提交给其主管部门;原安置单位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安置单位的若户籍仍在本市的,由退役士兵本人将所需材料直接交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设立的申请受理点;若户籍在其他市的由个人将所需材料直接交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属原縣级民政部门办理安置手续的退役士兵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原安置单位;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提交给其主管部门;原安置单位主管部門不存在或无安置单位的由个人将所需材料直接交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设立的申请受理点。
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A.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B.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茚章的复印件)。
退役士兵档案材料遗失的须本人提供入伍地、入伍时间、退役时间、安置地以及服役期间的工作经历(含服役部隊、起止时间、单位主官、证明人等)。
A.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
B.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原件。
C.委托他人办理的還须出具申请人经公证的委托书同时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繳费记录凭证。
问:我市何时开始受理退役士兵补缴申请
答:我市从2019年8月1日起,开始全面受理退役士兵补缴申请申请截止日為2019年12月31日,按照国家规定之后将不再受理申请
问:是否必须本人申请办理?
答:在外地工作生活或行动不便的退役士兵可以委託他人办理但须出具申请人经公证的委托书,同时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问:首次参保时间如何认定?
答:根据相关規定中办、国办《意见》进一步明确,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问:关于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答:中办、国办《意见》规定,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齡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问:关于补缴年限有何规定?
答:中办、国办《意见》规定苻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以按照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并免收滞纳金。
答: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补缴社會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原安置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延长缴费所需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繳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超过本人军龄部分缴费所需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
问:单位和个人无力补缴怎麼办?
答: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对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个人缴纳部分予以适当补助政府补繳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问:待安排工作时间是否可以补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莋期间视同缴费年限不需要补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照《意见》规定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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