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查的真伪分辨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设计制作: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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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09B质量监督
发布机构:
意见,条例,规定,通知,四川
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处罚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处罚
四川省内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权力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二)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2、《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第六十一条(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拒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进行整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使用无相应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管理、安装、维修保养、改造、检验、操作的,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第三十三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接受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监督检验工作。第五十二条:索道站(公司)站长(经理)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负责人对保证客运索道的安全运营负责。站长(经理)要熟悉所管理的客运索道的安全技术知识,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能够上岗。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自由裁量标准
权力依据中的罚款金额不同,对《条例》裁量如下:1.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2.上述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内江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内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5被浏览326分享邀请回答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写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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