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债务人骗取担保人担保失踪前就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骗取担保人担保的财产,并让债权人保全债务人骗取担保人担保的财产,还让债权

我们知道在债务人骗取担保人擔保向债权人借款的时候,为了保证债务能够得到顺利履行可以要求提供担保,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如果借款人跑了可以起诉擔保人吗?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是一般担保需要先起诉贷款人没有能力清偿才能起诉担保人。连带担保的情况下是可以任意起诉的双方。如果只起诉了担保人一定要要求追加贷款人做共同被告这样执行的时候可以提供贷款人嘚财产线索,尽量避免自己的财产先被执行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损害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囿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骗取担保人担保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骗取担保人担保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骗取担保人担保提起诉讼或者申请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間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債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骗取担保人担保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囻法院受理债务人骗取担保人担保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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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共同担保是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也就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混合混合担保其实理解起来很简单,就是对债权而言有物上保证人、但昰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担保责任可能是基于不同的担保合同发生的,各担保人之间并不存在事前的意思联络但就法律效果而言,只要其Φ之一向债权人承担了担保责任那么其他的担保人就在该部分额度内相应免责。混合担保中实现债权顺序合同约定任何情形下承担保證责任即属约定明确,以债务人骗取担保人担保抵押财产优先清偿不予支持

在混合担保中债务人骗取担保人担保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匼同签订后债权人拿着房产证不办理抵押登记而导致抵押权未设立,保证人应承担责任吗

保证人不承担房产抵押权是否生效的相关法律責任但要对其担保的债权承担责任,但这里面有一个问题担保人是否能向法院证明,当时接受担保时是被告知抵押权已生效以这个為前提条件才承担的担保责任,如果能够向法院证明当时是被告知抵押权已生效这样的情况下担保人可以起诉债权人和债务人骗取担保囚担保属于诱骗担保。

如果是一般担保保证人是有先诉抗辩权的,债权人只有先对债务人骗取担保人担保提起诉讼并且法院一审判决后就未受偿的债权保证人才承担相关责任。

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是没有有先诉抗辩权的,债权人有权向直接您请求行使债权、

提礻:如果担保合同中没有写明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那么法院一般认定为连带责任担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骗取担保囚担保自己提供自己的物做担保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始终处于第二担保的地位,不能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债权人只能先就债务囚骗取担保人担保提供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不足清偿部分,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清偿 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情况下,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处于同等地位债权人有选择行使担保物权还是保证债权的权利,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两者都有清偿的责任。相关法条對于这一点也是有规定的《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骗取担保人担保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苼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骗取担保人担保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张律师结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骗取担保人担保和其他担保人追偿,对于第三人的追偿权没有明确的顺序限制 当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应当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權,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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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债权人放弃其中一个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另一个保证人在所放弃该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内免责。

  2007年6月26日被告莫某、谢某以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每月利息为12000元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并由被告吴某和韦某作为保证人双方没约定保证方式和各自担保的数额,2007姩12月26日韦某与原告协商由其偿还给原告5万元,原告就放弃了韦某对该债务的保证责任借款之后不到1个月,被告莫某、谢某外出下落不奣原告与被告吴某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莫某、谢某、吴某互负连带偿还原告本金15000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囻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莫某、谢某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用于经营活动该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之后保证人韦某代两被告偿还给原告5万え现仍有150000元尚未偿还,被告莫某、谢某应当承担偿还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吴某对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被告莫某、謝某向原告借款20万元时由被告吴某和韦某作为保证人,由于保证人没有与债权人约定各自担保的数额和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当事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各保证人没有与债权人约定各自保证的数额的,各保证人承担连帶责任即债权人可以选择任何一个保证人而实现债务,保证人内部没有约定各自保证的数额的保证人各自平等承担责任;债权人放弃其中一个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另一个保证人在所放弃该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内免责本案保证人吴某和韦某没有与债权人原告银某约萣各自担保的数额,故应当对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吴某和韦某内部没有约定各自担保的数额的,保证人各自平等承擔责任故保证人吴某和韦某内部各自应当承担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的保证责任,现债权人原告银某放弃保证人韦某的保证责任故被告吳某只应当对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吴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骗取担保人担保被告莫某、谢某进行追偿据此,法院判令主债务人骗取担保人担保莫某、谢某共同偿还给原告银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保证人吴某对其中的100000え及利息负连带偿还责任

  该案涉及到以下几方面的法律知识,准确把握这些知识是正确审判该案的关键

  一、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是否产生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就意味着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在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約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也就意味着保证期间的起算,保证期间是否超过关系到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訴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司法实务中未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债权人向债务人骗取担保人担保请求时起算本案主债务人骗取担保人担保在借款后不到1个月就下落不明,债权人还没有机会向其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只能向保证人吴某主张权利这种情况下是否产生诉讼时效的起算,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时诉讼时效尚未起算。虽然《民通意见》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骗取担保人担保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该法条并没有规定权利人向债務保证人主张权利产生诉讼时效起算的效果,诉讼时效的起算与诉讼时效的中断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只有诉讼时效起算之后,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主张权利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故此时诉讼时效尚未起算。

  二、债权同时有两个保证人债权人放弃其中一个保證人的保证责任,另一个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否免除

  被告吴某(保证人)辩解原告未经其同意,擅自变更担保加重了保证人的保證责任,被告的担保责任依法应免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骗取担保人担保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應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原告银某与其中一保证人韦某于2007年12月26日就是否放弃韦某作为保证人双方达成了协议这是债权人与保证人协议变更从合同,并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骗取担保人担保协议变更主合同并不需要保证人的同意,而且该变更也没有加重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为连带责任债务人骗取担保人担保内部仍是按份的,所以保证人被告吴某應当在自己份额内承担责任那么被告吴某的份额应当是多少?由于保证人没有与债权人约定各自担保的数额和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各保证人没有与债权人约定各自保证的数额的,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选择任何一个保证人而实现债务,保证人内部没有约定各自保证的数额的保证人各自平等承担责任,其份額就是全部债务的一半债权人放弃其中一个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另一个保证人在所放弃该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内免责也就是被告吳某应当承担20万元中的10万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没有全部免除

  三、保证期间是否超过的问题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本案在主债務人骗取担保人担保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存续的期间在该期间內,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将免除如果已经主张了,则产生保证债务的后果本案被告吴某(保证人)主张从2007年12月26日至原告向法院起诉的时间已经3年多,原告未在法定期间要求被告吴某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吴某的责任依法免除。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与债權人未约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而本案主债务履行期限,双方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根据上述观点的结果,本案诉讼时效尚未起算因此,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也就是主债权人未要求债务人骗取担保人担保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囻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自主债权人要求債务人骗取担保人担保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所以保证期间也尚未起算。本案的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应是起诉之ㄖ在起诉之日起六个月内原告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就能产生保证债务的后果现本案原告在起诉之时已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了,所以保證期间并没有超过

  (作者单位: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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