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户口性质,与非非农户口转农业户口口和非农户口转农业户口口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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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全面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性质 统一登记为湖北居民户口
  降低落户门槛、放宽落户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吸引高素质人口和人才向荆门聚集。日前,荆门市出台《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2014年7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荆门市公安局结合地方特色,广泛深入基层调研和多方征求意见后形成初稿,经市委市政府审定论证之后于今年9月10日正式出台。
  据了解,此次户籍改革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共享,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简化户口登记管理程序,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全面放开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办事处的落户限制,就是基本没有门槛。只要群众有意愿,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即使是租的房子也可以申请落户;积极放开荆门市区落户条件,对来荆创业就业的各类人才不设门槛积极吸纳来荆落户,取消投资和纳税金额限制,鼓励来荆投资经商办企业的人员在荆落户,有序推进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农业转移人口或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荆落户;全面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湖北居民户口。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以上这些符合条件的落户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取消之前父母投靠必须分别满60岁、55岁的年龄限制,放开了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以前要求具有自己产权的房屋,现在租赁他人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政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都可以申请落户。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外省市农民在荆门市购买农村住房和承包土地,实际居住生活多年,由于各种原因,户口未能迁来,导致人户分离的将进行&破冰&,按照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逐步规范、有序解决农村居民户口迁移问题。
  为了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惠及民众,荆门市明确,市县两级户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以及相关公共服务支出纳入财政预算,街道、社区在接收符合落户条件人员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教育、民政、人社等相关部门的配套实施细则均要迅速出台并向群众解读。
  9月23日,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配套的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居住证管理制度均已进入征求意见程序,公安机关将本着全面放开农迁城、绝对禁止城转农、严格审批农迁农的原则,对落户条件、申报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窗口作出明确规定,便民利民推进,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相关事宜可关注平安荆门官方网站和微博。(记者文瑜田 通讯员韩红芝)
  中心城区:到2020年达到100万人 到2030年达到150万人
  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文忠介绍,《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发展目标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创新、完善人口服务和管理制度。如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推行居住证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实有人口登记信息管理制度等实现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二是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吸引各类人才和投资经商办企业的人员落户,引导农村人口有序转移,为居民在常住地登记户口。三是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配套完善城市和小城镇、中心村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增强吸纳承载人口功能,使荆门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常住人口到2020年达到100万人、到2030年达到150万人。
  县级市区:全面放宽落户政策
  全面放开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办事处的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办事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荆门市区:积极放开落户条件
  1.积极吸纳各类人才落户。凡来我市创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我市引进或到我市工作的海归人才、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均可在就业或居住地落户。
  2.鼓励投资经商办企业人员落户。在我市投资经商、兴办企业的,不受投资和纳税金额等条件限制,本人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优先办理投靠落户。
  3.推进农业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农业转移人口或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以在居住地落户。
  政策对比:户籍改革前后区别
  和以前相比,主要是&三取消一放开&:一取消年龄限制。以前要求父亲满60岁、母亲满55岁才可以申请投靠子女,现取消年龄的限制;二是取消工作年限限制。以前要求务工满两年以上才能申请迁移户口,现只要有稳定工作即可。三是取消投资金额限制。以前经商办企业要求投资达30万元以上才能申请落户,现对投资金额没有要求。四是放开了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以前要求具有自己产权的房屋,现在租赁他人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政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等都可以申请落户。
责任编辑:丁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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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上的农业户口和家庭户有什么区别
09:31:25 来源: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的网友留言咨询: 请问,1.户口本上的农业户口和家庭户有什么区别?因为要申请住房保障,莱山区滨海街道办事处给的说法是必须把户口本上的农业户口去派出所改成家庭户才能申请住房保障,但如果改了以后,是否农业户口的相关政策都无法享受?如果没有区别,为什么非要改成家庭户呢?2,我们刘家滩村一大部分家庭孩子都结婚生子了,三世同堂,还不给立单独的户口,只能和老人的户口在一个户口本上,问村里的会计,说想单独立户口想都别想!这又是什么政策规定的?这样明明都没有房子因为和老人在一个户口本上,也变成有房户了!想问下不能单独立户是派出所的规定吗?谢谢。
  对此回复: 1、关于户口性质的问题:日起,山东省取消了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统一为家庭户。至于诉求人反映的更改后相关政策是否享受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请咨询政府相关部门。
  2、关于分户问题:按照上级规定本人或父母在本村有两套房产的可以分户,诉求人反映的是否是有房户属于房管部门管辖,请咨询相关部门。
责任编辑: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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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户口性质是农业户口或者非农业户口,当今农业户口性质与非农业户口性质都有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大家在面临农业户口转非农户口是一定要慎重考虑。 本地宝精彩专题: 一、如果原籍公安机关批准,那么你的户口当然可以转回原籍。至于户口性质,要看你申请的是“农业”还是“非农”了。1、如果村里同意你户口回迁,经公安机关批准后为农业户。2、如果公安机关只批准回迁,但性质不改变,那么就是非农户,落在镇或村委会的集体户上。
二、我个人认为,你的户口已经落在商住房里,今后小孩入学也需要户口。建议还是不要申请为好。当然,如果你与原籍公安机关关系密切,有条件的话回迁也可以。毕竟现在农村政策好,可以分田分地分红分宅基地,总之在外有工作,在家里还可以享受村民的一切福利待遇,那当然最好不过了。浏览了"户口性质是什么”的宝友也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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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DIBAO.COM 汇深网 版权所有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差别(好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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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差别(好详细!)
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差别(好详细!)
编者按:国务院日前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也就是说中国将逐渐打破二元户籍制度,那么让我们来看看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优劣。
背景:农户与非农户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商品粮的因素),在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最主要的区别是非农户口不再享有土地分配权和使用权。
起源:从计划经济时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
农业户口:原靠自己生产口粮的农业人口
非农业户口:原靠国家分配口粮的城市户口
在现行政策形势下,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各自都有什么优势呢?
农业户口优势
第一,农业户口最大的优势在于有宅基地和土地,若赶上拆迁的话,会有高额补偿款。
第二,有些地方农村户口的人,凡男的45岁以上、女的40岁以上,都买了养老保险,保费政府出1/3,村里出1/3,自己出1/3。因此,只要出很少一部分钱,男的到60岁,女的到55岁,每月就最低可以领到一定的养老金。相反,非农业户口的人如果没有工作,就必须自己买养老保险。
第三,有些地方医疗保险村里全包,不用出一分钱。如果生病住院,无论大人还是孩子,每年可报销一定的住院费。
第四,有些地方垃圾费、治安费等费用也不用自己出,全由村里出,在这一点上,比非农业户口有优势。
第五,有些地方农村义务教育全部免费。
第六,有些地方规定农村户口如果第一胎是女孩,可生第二胎,不罚款。
第七,有些地方现在村里凡有户口的,不论大小,每人每年能分红,但如果户口迁出,就不能参加分红了。
非农业户口优势
一、招工、失业待遇好。
1、招工:农民要想致富,企业上班是出路。可是企业在招工时原则上只考虑非农业户口,即使没有户口限制,也在主观上优先考虑非农业户口。
2、失业保险:非农业职工失业后,其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最长不超过2年;而农民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40%,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一次性支付本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1年。
此外,非农业职工在享受失业待遇期间,可以享受国家和政府部门的多项优惠政策。比如:非农业职工办理失业手续后,如个人选择自谋职业的,持相关证明资料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免收办理个体营业执照手续费用等相关优惠政策。
非农业户口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群体,选择自谋职业后,还可以享受国家社会保险政策补贴。
相对于非农业户口失业人员,农业户口职工失业后,这些相关优惠政策都不能享受。
二、同样当兵待遇好。
1、参军:非农业户口的优待金比农业户口的多一倍,城镇户口入伍的义务兵每年1万元,农村户口入伍的义务兵每年5000元,当兵两年就相差1万元。
2、退役:非农业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政府给安置工作,有些地方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政府安置工作后,还可以去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加一次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
3、退役后自谋职业:非农业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的,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费。退役士兵每人补助35000元,转业士官每人补助55000元;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每人1万元。
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高。
1、养老保险:非农业职工退休时,可以按月领养老金;而农业户口职工按现行政策,无论交多少养老保险费,退休时,只能一次性退保。
按现行标准缴费20年测算,企业非农业职工和农民工同样缴费5万元,到退休时,农民工只能一次性领取2万元左右的退休费,而非农业职工每月将领取1100元退休费,且随国家政策每年进行定期调整。按照北京市人均期望寿命80岁计算,在政策不调整的情况下,非农业职工每年领13200元,退休20 年就能领到26.4万元。
2、医疗保险:非农业职工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不但住院可以报销,门诊看病也可以报销,退休后,还可以享受退休后的各项医疗费报销待遇;而农民工在职期间只有住院了才能报销,一旦退休了,就不给报销了。
四、低保标准高。
按照民政部门现行的低保标准,非农业户籍人员享受低保待遇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每年3600元;而农业户籍低保人员为1700元/年,每月142元。非农业户籍人员的低保待遇是由市、区两级共同负担,农业户籍人员的低保待遇是由区、镇两级共同负担。(艾静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日前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六)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七)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八)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三、创新人口管理
(九)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十)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十一)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三)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抓紧落实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敢于担当,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规,落实经费保障。公安部和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十六)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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