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同工同酬73号主席令》是一种奢望吗

同工同酬能否终结“临时工”乱象
&&来源:云岭先锋网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南方日报》6月25日)
所谓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务报酬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务派遣工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临时工”。
这种存在三方主体的用工形式,本质上就是劳动力租赁。这种制度设计的本意,是为了加强用工的灵活自主性,减少劳动纠纷,降低用工成本,分担风险和责任,但其最大的一个制度缺憾是,由于劳动力与用工单位之间只存在单纯的金钱给付关系,劳动力并不能成为用工单位真正意义上的员工,难以获得劳动尊严,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并由此而引发了一系列乱象。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补充用工形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和解决摩擦、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正如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副司长赵国君所言,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所带来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同工不同酬和劳务派遣滥用。”
尤其不容忽视的是,一些政府执法部门也大量使用派遣工,在同工不同酬的现实下,形成了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临时工现象”:一方面,“临时工”整体素质偏低,降低了行政效率,以至滋生不文明执法乃至暴力执法的问题,譬如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城管打人事件;另一方面,“临时工”被严重污名化,由于一些执法部门与“临时工”之间并无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在出现负面事件之后,往往乐于把所有问题和责任都推给“临时工”,这在某些地方几乎成为一些政府部门危机公关的本能反应。
以同工同酬为切入点,全面提升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无疑是抓住了问题的关键。然而同工同酬能否彻底终结“临时工”乱象,尚不容乐观。劳动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同工同酬自始至终都是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不仅是重申和确立“同工同酬”,而是如何从制度层面保障同工同酬的实现。在这一点上,新法表现未尽如人意。
譬如新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并且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如果没有实施细则的话,“严格控制”、“一定比例”之类的含糊表述,难免成为制度“后门”。要知道,滥用派遣工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成本,“同工同酬”与用工单位的利益之间构成了直接的冲突。一旦法律有漏洞,用人单位就会不遗余力加以利用。
更要看到,“临时工”与“正式工”的收入差距不仅仅体现在工资条上,更体现在隐性的福利待遇上,工资条上的“同工同酬”并不等于实质意义上的“同工同酬”。此外,“临时工”所承担的工作通常是又苦又累风险又大,“正式工”根本不屑于干,“同工”尚且是一种奢望,更遑论“同酬”。
终结“临时工”乱象,根本上说应该是理顺劳动关系,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严格规范企业用工。统计显示,我国派遣人员涉及国民经济的大多数行业,劳务派遣人员总规模可能达到4200万人。如此庞大的劳务派遣群体,一方面养活了许多劳务派遣公司,另一方面也给了用工单位极大的选择空间,刺激其大量使用廉价劳动力,从而造成整个劳动环境和劳工群体权利的恶化。因此,从长远来看,应该取消劳务派遣制度,赋予每一个劳动者独立的主体地位。同样是付出勤劳和汗水,无论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人性的角度,劳动难道还分“正式”和“临时”?
□ 吴龙贵 来源:云南网
责任编辑:高佛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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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一个在行政机关工作多年的人员,是否应该同工同酬?_百度知道
一个在行政机关工作多年的人员,是否应该同工同酬?
与领导理论,他们不是公务员编制。是否应该同工同酬?他们工资比机关人员少很多每个月。根据最新的劳动法他们几个是司机、打字员。工作了20年了,但是因工资的问题
我有更好的答案
也就是说只有王某能够证明与单位其他员工“同工”的情况下,适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没有编制的,通过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幼儿园和王某签订了《非在编人员聘用协议书》,协议最后期限至日,适用《劳动合同法》,协议中明确约定王某的工资为1000元/月。协议期满后,该幼儿园向王某发出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通知。
案件评析,在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的条款约定明确,尤其是对劳动报酬更应该明确具体,以免发生同工同酬争议,王某收悉后,该案的判决对于类似问题具有较强的指导和借鉴意义,认为自己在职期间与在编人员在相同的岗位。 本案中,由于王某系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 本案主要涉及事业单位中非在编制人员是否与在编人员应当享有同工同酬的问题,几乎所有的事业单位都遇到过这一矛盾,因此、工作内容、绩效目前却并没有客观的、统一的标准,要求获取相同的报酬自然就没有事实的依据。 更为重要的是,王某与其他在编人员在录用方式,从事相同的工作。于是王某于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理应享受同工同酬待遇,要求单位按照同工同酬待遇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单位却认为王某与在编工作人员不具有可比性,不符合享受同工同酬的法定情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支持王某请求事项的裁决;王某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驳回起诉、相同的工作岗位;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非编人员能否主张“同工同酬”、劳动报酬来源、适用法律等各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事业非在编工作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张与事业在编人员同工同酬,难以获得法律支持、取得相同的绩效。 编制问题是事业单位对所聘人员实行不同管理的根本性标志。 通过本案,因此王某要求按照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有编制的,签订聘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而且王某在实际履行协议过程中也未对工资数额及缴纳的社会保险提出异议。何谓“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在相同的时间、从事相同的工作,王某与幼儿园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双方在协议中对工资报酬的约定是明确的、获取相同的报酬,才能要求同酬,但如何衡量相同时间、岗位: 上海市某幼儿园(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招聘保育员,但又受编制所限,只能招用非在编人员。日,幼儿园招聘王某担任保育员工作? 案例回放,我们想给用人单位提个醒
采纳率:45%
司机和打字员只能和相同岗位的人相比应该同工同酬你自己可以看看,和谁同工同酬?因为同工同酬是和相同职位上的人同工同酬,所以要搞清楚对象,这很重要
同工同酬是一种理念,至少现在无法实现。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主要针对的是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不在此列。行政机关的工资一般是按照级别设定,实行岗位工资。机关的公务员编制和事业编制有差别,但在不同机关差别大小不一。给你个比较可行的建议,这些人可以争取机关的事业编制,虽然略比公务员编制待遇差一点,但是有各种社保,比合同工、劳务派遣工以及现在的身份要好很多。
最新的劳动法我看了,那上面重点提的是企业,机关内同工同酬估计没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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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和编制一样吗
同工同酬和编制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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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工资组成包括。而是依据《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管理条例》,其入职条件、学历不一样,有以下区别:一,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合同制人员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同工同酬,因此同工缺乏依据。二,《劳动法》里的同工同酬指的是合同制人员的同工同酬,所以在编人员的待遇不是按照《劳动法》调节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称工资,所以工资组成不一样,与单位确认的是人事关系、劳务派遣人员与单位确认的是雇佣关系而不是人事关系,其待遇依据《劳动法》、经历与合同制人员不一致。而职称工资是评聘结合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合同制人员,其待遇在录用方式、劳动报酬来源,而不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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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合同工和编制的同工同酬一说法?
我是一国有单位的合同制职工,但是单位只给我们合同工买了社保,医保 还有住房公积金等等。。什么的没有了,请问你是否合法了,又怎样体现了同工同酬的说法呢??希望相关部门能帮忙解答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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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合同工和编制的同工同酬一说法:一、公务员受《公务员法》调节,事业编受《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管理条例》调节,劳动合同人员(合同制人员与劳务派遣人员)受《劳动法》调节,同一个法律体系下的才能同工同酬,也就是说《劳动法》要求的与正式人员同工同酬,指的是合同制人员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同工同酬,你想一下,在企业里因为没有编制不编制的说法,所以劳动法里指的正式人员,指的就是合同制人员,这种直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二、《劳动法》的前提是劳动合同,只要签订劳动合同的才遵循这个法律,公务员不签合同,事业单位签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也不是一个体系的。所以同工同酬找不到依据和参照。
资深劳动争议专家
你想一下,在企业里因为没有编制不编制的说法,所以劳动法里指的正式人员,指的就是合同制人员,这种直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只要签订劳动合同的才遵循这个法律,公务员不签合同,事业单位签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也不是一个体系的。所以同工同酬找不到依据和参照。《劳动法》的前提是劳动合同。而且要不同工还不容易么公务员受《公务员法》调节,事业编受《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管理条例》调节,劳动合同人员(合同制人员与劳务派遣人员)受《劳动法》调节,同一个法律体系下的才能同工同酬,也就是说《劳动法》要求的与正式人员同工同酬,指的是合同制人员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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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就包括了养老、医疗,请问你是否合法了,又怎样体现了同工同酬的说法呢!既然买了社保自然包括了医保啊???希望相关部门能帮忙解答解答。————————————————————————————————表述不清楚啊、失业、工伤和生育险了!我是一国有单位的合同制职工,但是单位只给我们合同工买了社保,医保 还有住房公积金等等。。什么的没有了
5险一金了,该知足了。都是按法律办事了。你还想要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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